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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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开宗明义,概念先行。

大众舆论即公众的言论,是民意的体现。

关注即关心、注视。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辩论赛中常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既然观点不同,但为何要保障别人说话的权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那些不同声音的存在对我们意义非凡。

舆论对司法审判而言,就是来自公众的不同声音,要评判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利大还是弊大,必须要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如果利处是全面的必要的,弊处是个别的可控的,就说明它的影响是利大于弊。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原因有三:一、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独立。

舆论首先是一种关注,这种关注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将社会热点案件置于阳光之下,让审判过程更透明,进而防止强权的干涉和司法腐败的滋生。

司法审判的主体是法官,大众舆论只能通过引起法官、社会注意来发挥作用,没有能力左右法官的审判、甚至影响司法的独立。

并且由于大众舆论的监督能保护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外在强力的干预,反而促进司法的独立。

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监督,刘涌案中刘涌是不是就会在强权的保护伞下逃脱应受的惩罚。

二、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即是我方的理论依据,也是党的群众路线中所明确提出的。

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当今社会发展飞速,而法律存在一定的欠缺和不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法官理应被委以自由量裁权,使其能根据法律参考民意,抓住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切合点。

而大众舆论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法官应该甄别舆论是否过于偏激还是合乎常理,而后根据法律及诸多社会因素作出更加公正的独立判断。

只有这样的审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关注,天价过路费案中过路费怎么会从368万变成49万?三、有利于司法公开、进而促进司法公信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一方面是因为确实存在个别司法不公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依据证据与法律做出的判决和民众通过感性认知得出的结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第一篇: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作为正方代表,今天的辩题是关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问题。

我们坚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感。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审判权利。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监督司法权力。

司法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而大众的关注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最后,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增加司法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主动地公开审判信息,让人民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司法的过程,从而增加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利大于弊。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司法权力,提高司法透明度。

我们呼吁各位评委和观众支持正方观点,认同大众关注司法审判的重要性。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词二辩,我将进一步阐述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的观点。

首先,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大众对司法审判充满关注时,会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更加高效地办案。

司法机关会更加注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以满足公众的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其次,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当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时,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这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重。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维持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从大众舆论本身来看,社会舆论不尽是理性的,更多的可能是一种感性的产物,是有弊端的,舆论往往是不稳定的,今天剑指东方,明天拳打西方,而当今是网络时代,唾沫星子瞬间可以汇成滔滔洪流,照样能够淹死人。

其实,“人民群众”也并非总是手握真理。

然而,问题是,大众舆论又是无须负责的,即使造下天大的冤屈,事后也没有人必须道歉。

有鉴于此,大众舆论是大众的盛宴,乐此不疲的比比皆是。

而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进而干涉司法审判。

对于案件,大众舆论显然已经根据最初媒体报道,对案件给出了未审先判的结论,有关事实真相的信息都还无法确认的时候,舆论已经抱定了一种先验的立场,即任何有利于支持大众观点的信息,都被视为事实,而任何不利于这一定性的信息,则必然被视为混淆视听的阴谋。

如此大众舆论干扰司法审判,如何让审判公平公正。

其次,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

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它追求的是实体公正(即审判结果的公正),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破坏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说起。

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随着中国传媒技术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广大社会媒体和群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也日趋增加,中国人面对公众事件少了淡漠的观望,多了意见的表达。

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而我方认为利大于弊,首先“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是反映主流民意的重要形式,我方认为的“司法审判”也不仅是指案件在法庭上的审判过程,而是整个法律体系,因为不论是立法过程,司法过程还是普法过程,都是一个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本质正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力工具。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陈述我方观点。

第一,舆论对司法实施的过程起监督与促进作用,能有效保证司法公平,减少司法腐败。

《论法的精神》中曾有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当法官被赋予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时,如果不加予制约,如果不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就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发生,舆论不仅能挖掘隐藏的法律问题,更能将法律行使的过程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我方希望对方辩友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是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而不是“干预”或“影响”,司法审判在执行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就是应不受除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干扰和制约,也即每一个司法过程都应保证其独立性,而大众舆论的关注,不会导致对方辩友即将会告诉我们的舆论使案件重判这样类似的情况发生,恰恰相反,舆论的关注使司法实施过程暴露在聚光灯下,公开和透明的优点更加保证了审判过程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孙志刚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被误认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站,且被毒打致死,官方却坚持称他是正常病死。

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案件被重新调查,最终,十多名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戒,并使违宪的《收容遣送办法》被整改。

试想,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司法公平如何保证?第二,社会舆论能推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

谢谢主席,大家好:让我们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空间内,对某件事物的多数意见,由于本身弊端存在,大众舆论的观点多偏颇,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指大众对司法审判事件的聚焦及热议。

而判断利弊的标准是看舆论关注对【维持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的利弊。

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本身存在诸多弊端。

一.大众舆论起源于普通民众,具有低门槛的特点。

虽大众言论自由,但大部分民众的观点缺乏专业理论支撑,更多的可能是一种感性的产物。

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民意已渐渐异化为“集体暴政”,与“公正”背道而驰二.舆论具有短时效性,关注点具有不定性。

大众关注司法审判,多的是出于一种围观,热议,消遣的态度,很难有其他深层次的思索。

一朝热点变换,大众舆论的矛头也自然易向。

由此可见,大众舆论很难从根本上长远地促进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发展。

三.大众舆论具有盲目性片面性。

大众获取事件信息的来源无外乎媒体爆料,相关部门公示。

即大众始终只能被动接受信息,无法真实感知事件全貌。

这也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脱罪的手段。

且大众关注的往往只是实体公正,判决结果合了大家的意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反之则纷纷质疑,无视程序公正。

其次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破坏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的破坏又进一步影响了实体正义。

司法独立包括了审判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

审判独立即使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外界非理性干预。

但现实是,非理性的大众舆论关注已违反了这一点,药家鑫案中全民公投判死刑便是例证。

舆论绑架司法,人治凌驾于法治,长此以往,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势必将全面崩溃。

此外,随着言论的日益自由,司法信任缺失问题显露,民众对司法不信任引发网络声讨,又进一步削弱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影响【作为【程序正义核心】的司法权威】对法院,法官而言,作为司法审判的直接落实单位,审判中,司法者难免会受到来自外部压力的影响,司法的独立并不排斥公众监督,但不代表公众和媒体能越过红线去干涉司法审判。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人们从古至今就有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是对的。

我想对方辩友也是受了这种偏见的影响,犯下了不少错误。

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指出:第一,对方辩友理论上不清,概念上混乱,认为舆论一定能遏制司法腐败。

我想请问:舆论中所认定的所谓法官被收买,审判员与当事人有交易,证据何在?没有确凿证据就只凭舆论或是主观臆断来看问题是不是有些片面呢?第二,事实上的问题。

认为舆论就是民意。

请问,当舆论不分青红皂白,谩骂司法人员时;当舆论不顾公民隐私权,任意人肉搜索时;当舆论蔑视司法程序,认为直接枪毙嫌疑人才好时,这就是所谓的民意吗?第三个,对方辩友忽视了媒体对舆论的误导。

经过某些个人和媒体的片面报道,普通家庭背景的药家鑫成为了富二代,16岁的李天一变成了19岁,杀害警察的杨佳成为了英雄。

引起舆论的,到底是司法不公,还是不实虚假的报道?下面我继续总结我方观点。

首先,为什么我们需要司法公正,因为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因为司法的平等与正义,而事实上当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强势的舆论,而做出偏离审判时,我们失去的是恰恰是司法的独立性。

当舆论被操控,司法被舆论绑架时,我们失去的又是司法的公正。

我们再看,舆论与司法,舆论更关注主观猜测,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当法官进行证据收集,综合考量时,有人散播谣言,企图制造舆论,向司法施压;当审判员分析案件,了解实情时,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妄加评论;当法院长监督审理过程时,不明真相的舆论开始未审先判,盖棺定论。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想让大家真正意识到舆论对司法公正强制的干涉行为。

当审判结果与舆论期待有所出入,“阴谋论”“司法不公论”等甚嚣尘上的时候,当有甚者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对司法制度大肆抨击的时候,难道这就是舆论对司法公正所谓的益处吗?我们常把司法当做天平,天平两端是当事人双方,而舆论的干涉如同往一方加上一个砝码,导致天平倾斜。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

十分感谢对方辩友的慷慨陈词,我们都达成了一个共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对方的辩友还有许多不妥之外。

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那样的,网络舆论是网民们行使其监督权的一个途径,网络舆论的确是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多样化,扩大了其平台,这一部分利处我们不可忽视。

但对方辩友却错误的将网络舆论与网络舆论监督对等起来。

在司法过程中网络舆论真的只扮演着监督这一角色吗?其实不然,如今网络舆论是网民们通过网络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网络舆论未申先判”的现象屡见不鲜,甚有“肇事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类的尖锐词语,面对这样的现象,对方辩友还认为网络舆论仅恪守与监督这一位置吗?再者,对方辩友将网络舆论可以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力这一效果扩大化了。

其实仔细想想,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并不止于一种,还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并没有说只有网络舆论可以保障到群众的监督权的,也就是说,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一点利处,其实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不是吗?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将跟我们讲,网络舆论中涵盖了很多人的观点,网络舆论中众向所指的的判断,代表着公正。

的确,是一种公正,但是这个叫社会公正,并不等同于司法公正啊,对方辩友。

司法公正是针对司法本社而言的是通过法律本身来判定的。

也如对方辩友说的一样,在网络舆论下部分冤假错案是得到了翻案的机会。

但是这部分案子到底有多少呢?用手指头都数的出来。

但是细想网络舆论的本身,他是极具主观性的,第一,网民得知案件内容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二是当事人或亲属在网络上的求援。

这两种方式,要么是媒体为了博得眼球站在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报道的;要么就是依据个人色彩的控诉,单从来源上看,网民就难以做到对案件充分的了解与客观的对待。

第二网民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群体年龄结构偏小,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他们可以在网络中不断学习,但是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知识水平还是不达标的,他们如何做出正确的抉择?当这种不理智的言论汇集时,便就容易成为一种网络暴力,导致个案的重判或错判。

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分析

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分析

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分析首先,界定网络舆论以及司法审判的概念;其次,分析网络舆论的特征与司法审判的要求;最后,依据前文,结合实例对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进行利弊分析。

一、概念界定(一)网络舆论舆论一词有着久远的历史,在中国“舆”有着众的含义,“舆论”作为一个词组,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没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

其后见于《梁书·武帝纪》:“行能臧否,或素定怀抱,或得之舆论”。

其中“舆论”即公众言论,或公众意见。

[1]舆论的定义非常多样化。

有人认为: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而也有的学者认为: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

[2]不论何种,都有“共同”、“基本一致”的含义,因此,本文中将网络舆论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公众通过网络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情绪的总和。

(二)司法审判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依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即司法机关依据现有法律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或称为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法院依法审理及裁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权力。

[3]二、网络舆论的特征与司法审判的要求(一)网络舆论的特征1多样性网络中的信息大多无需经过审核,信息的受众群体可以直接转化为信息来源,导致网络信息极大丰富,当人们接触的信息多了,所发表的言论自然不尽相同,因此网络舆论具有多样性。

2匿名性与随意性绝大多数的网民在网络中发表言论是都是以匿名的身份进行的,这使网民不必考虑个人的社会身份等方面的限制,给个人发表意见提供了保障。

然而匿名也意味着事后无法追责,在这种情况下个体行为难以约束,网络言论随意性强。

3开放互动性互联网时代,开放的网络媒体可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网民整合到一起,并且能够实现网民之间、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间的信息交互。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立论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立论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开宗明义:“社会舆论”是指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共同意见和看法,它包括当事人、媒体、法学专家等等。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要在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中体现出公平、正当、正义的精神。

其审判结果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而审判过程的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我方基于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二者在社会本质上是否一致的标准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论证如下:(立)首先,司法公正和社会舆论在本质上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

处在社会的大环境中,社会舆论并不是一个恶喧嚣的发声机器,而是一个意见与观点的思想综合体,社会舆论包含的不只有群众的民意,更有媒体、法学专家、当事人的意见等等。

社会舆论所追求的也不仅仅只是个别事件判决的公正,而且更是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同样的,这也是法律所追求和维护的,小到家庭的纠纷大到社会福利的落实保障,这不仅是我们每个人所关注的,更是司法公正的职责所在。

(驳)其次,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社会舆论的介入能够促进司法公开,进而促进司法公正以及法律的完善。

司法需要独立,但如果司法因为独立而却拒绝公开,那么司法公正就只会变成司法内部的一家之言,停滞不前,而且缺少社会舆论后,我们也根本无法判断现行的每一条法律是否就一定是现在我们司法和社会所共同追求的公正。

所以司法需要独立,但时代也在发展,而法律完善的每一步都是社会舆论在推动。

我们看到,不管是在从强制收容遣送办法变成现在社会救助制度,还是从以前的劳教制度变到现在的废除,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司法公正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重要的司法公正要在和社会舆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向前发展和完善。

(价值倡导)在最后,对方辩友可能会告诉我们,社会舆论因为影响到司法独立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判断,但是司法要做的其实并不是将社会舆论排除在司法之外,而是要正面的面对舆论,正确的分析舆论,及时与民众沟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司法判决最终能经得起民众的检验,同时让公众了解司法,接受司法,最终树立起民众对司法本该有的信仰,这才是社会舆论在司法公正中的最大的影响,这也才是我们最正确的选择。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是关于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的四辩稿初稿资料:1.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在媒体普遍扩张的时代,舆论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

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压力可能使一些法官和法院偏袒公众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再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是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2. 舆论可能导致虚假指控:当社会舆论非常关注某一特定案件时,有人可能会为了迎合舆论的需求而进行虚假指控。

虚假指控会给被诬告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虚假指控,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 舆论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保证了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

然而,当舆论过度关注某一案件时,公众可能对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特定结果。

这种压力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导致法官不得不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

4. 舆论可能导致审判前定罪: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舆论常常会对被告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定罪,这可能会导致现行法律的不公正。

舆论的力量足以左右公众意见,使得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变得模糊。

这种情况下,舆论会干扰本应由法庭进行的定罪过程,破坏司法公正。

尽管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也有一些正面作用,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却大于利益。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导致虚假指控,干扰司法独立,以及导致应有的审判前定罪。

因此,在关注司法公正的同时,应该相应关注舆论的恰当引导,以保证司法公正能够得以维护。

公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公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其政治权利的觉醒程度越来越高,于是乎,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审判也愈发关注。

所谓的网络舆论,指的是公众,媒体等通过网络所发表的评价,而司法审判指的则是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的评价进行审判。

今天我们讲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主要是看网络舆论是否有利于促进法律和司法系统的完善与进步,进而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确定一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显然,在一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应该受到任何因素包括网络舆论的影响,无论这件事被炒的多么耸人听闻。

那么在网络舆论应该产生影响的方面,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以下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论述。

第一,网络舆论作为监督者,能使审判的细节更加公开透明,促进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方面,网络舆论可以督促办案人员认真、负责。

2013年起四川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此方案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作为监督,增加了司法人员贪污受贿的曝光率,约束了官员的行为,可以减少钱权交易的现象;同时也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了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由此可见,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在公众的注视下,审判的程序更加透明化,程序的正义更有利于得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

其次,网络舆论作为广泛意见和评论的提供者,通过其产生的影响力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对案情进行更深入的查证,对法律背后的价值产生怀疑和讨论,进而促进法律和司法系统内部的不断调整完善,推动司法进程。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利弊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利弊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利弊
目录
优势 弊端 解决策略 理论知识点
优势
一、弥补司法体制中的弱点 二、弥补社会法治的缺失 三、促进一些案件的及时解决,提高司法部门办案效率 四、增加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 五、网积极参与一些热点案件的讨论,推动我国民主 政治建设
弊 端
一、堵塞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法治思维受阻,传统人治模式横行
三、易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
四、网络舆论依赖症,不利于司法的长远发展
五、网络水军操控舆论,真正民意难以传达
解决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化
三、加大司法信息透明度
四、提高网民自律意识
五、加强普法宣传
六、提升网民媒介素养
理论知识点
一、拟态环境 二、意见领袖
三、沉默的螺旋理论
四、议程设置
五、依附理论
谢 谢!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资料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资料

最后,当下舆论可能存在少许左右判决的例子,但是这也正说明了当今的法律应该被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公正。

从长远来看,舆论在短时间内对个别案例的影响并不能阻止其对于法律完善及普法建设的正面效应。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舆论监督体系,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范围等方法有效规避其弊端。

所有说,舆论对司法过程的优点是长远且必要的,其弊端却是个别且可控的。

综上,。

被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孙伟铭酒驾被判刑的案件,不仅仅是全社会的普法教育,而且直接促进了醉驾量刑的法律的完善。

2010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很快得到采纳。

于是201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孙伟铭案伤害了几个家庭,此引发的‘醉驾入刑’,却避免了全国更多的家庭重蹈覆辙。

这又何尝不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推动法律完善带来的长效性作用?
德国的学者强调:“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大众媒体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大众媒体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首先,开宗明义,根据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大众舆论是指公众对其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的态度和意见的总和,大众包括知识界,传统媒体,网络公众三方面。

司法审判则是指司法机关从介入到退出法律事件的全过程。

我们知道在司法审判中其实是包括两部分的,一是定罪,一是量刑。

大众舆论是不能影响定罪这一部分的,因为这一部分是依据法典进行的,我们也没有发现哪个案例的审判因为大众舆论的缘故而改变了定罪,我们发现大众舆论影响的是量刑这一部分,而根据()所以大众舆论是影响量刑的一种合理因素,但它是不是将量刑引向了一个更公正的更合情的方向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才是更公正更合情我们也不清楚,所以我们认为今天我们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否利大于弊,不应该从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个案的结果这一角度分析,而应该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结果分析,即我方的判准是看大众舆论对整个法治建设进程的影响是否利大于弊。

我方将从三方面来证明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对于法治建设进程利大于弊。

首先,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有利于大众舆论发挥其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公正,即为公平正义,而如果某种权利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那么公平正义就很难实现,所以必须要有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会有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也不例外,而当今大众舆论借助新媒体这一工具可以发挥出对司法审判巨大的监督作用,所以我们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是有利的。

例如,在刘涌一案中,刘涌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被判死刑。

他邀请了国内最知名法专家进行论证,认为存在刑讯逼供,刘涌无罪。

二审改判其死缓,引起舆论大哗,许多专家撰文发表看法。

刘涌案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有利于推动法律的完善。

这一点有现实中的众多实证证明。

例如比如2003年,孙志刚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

公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公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其政治权利的觉醒程度越来越高,于是乎,大众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讲所谓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指的是包括公知在内的社会大众对审判的案件给予关注,发表意见,而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的评价进行审判。

今天我们讲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主要是看是否有利于形成合法合理的判决。

一个合理的判决,主要是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审判的过程公开透明符合程序,一个是审判结果合法合理。

首先,我们发现,大众舆论给予关注的案子,本身是有一定争议性的案子,如四川泸州遗赠案,面临的是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个案件应当有怎样的判决见仁见智,即便是法学专家也有不同的观点,因此,从案件判决的结果上看,我们很难明确指出那种判决更好,也就无法论证有公众舆论的影响,究竟是给司法审判带来更好的判决结果还是更坏的结果。

其次,公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显然给法官更重大的一个将案件判决的更合理的责任。

有了公众的监督,法官在审判的时候就必须收敛自己过多的自我意志,而更要根据法律,有理有据进行判决,其他的干预因素在公众舆论的关注下,也很难再对审判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在公众的注视下,审判的程序更加透明化,程序的正义更有利于得出一个更加合法合理的判决。

我们承认在极端的大众舆论的关注下会产生左右审判的个例,但我们不能够用极端来否定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关注。

而且大众舆论本身就很难形成完全统一的观点,这个时候,大众舆论所导向的不同观点及其理据,正像好是辩护律师一般,用自己的论据说服法官,而法官接收更全面的观点,更有利于做出合理的判决。

如果大众舆论能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观点,这个时候,即便照着大众舆论所导向的观点进行审判,也未必就是不正确的。

根据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司法审判的判词全部在网上公开,以供人民监督,这也为大众舆论进一步关注司法审判提供条件。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在辩论过程中,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总结陈词:他们说: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定义:舆论: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标准:大众舆论是否利于我国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其弊端是否能够规避。

逻辑:1、大众舆论可以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从而减少司法腐败的产生找例子2、从长远来看,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能够推动法律完善孙志刚例孙伟铭例3、诚然,有不良影响,但是不良影响都可以规避美国法律例,美国规定得很健全需要强调的点:大众舆论只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影响因素,不是只有才也不是只要就的关系承认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告诉他正面影响不可替代,负面影响可以规避现状弊大于利,处于现状,现在会影响法官判案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或者司法、执法机关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判决结果或诉讼程序显失公正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或者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等等。

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

1、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例如,1995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地区被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的案件。

犯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律师事务所行凶,殴打残害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律师。

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

此案经中央和地方各级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后,在全国激起强烈反响,最终惊动中央高层领导多次批示,才将犯罪人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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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当下舆论可能存在少许左右判决的例子,但是这也正说明了当今的法律应该被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公正。

从长远来看,舆论在短时间内对个别案例的影响并不能阻止其对于法律完善及普法建设的正面效应。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舆论监督体系,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范围等方法有效规避其弊端。

所有说,舆论对司法过程的优点是长远且必要的,其弊端却是个别且可控的。

综上,。

被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孙伟铭酒驾被判刑的案件,不仅仅是全社会的普法教育,而且直接促进了醉驾量刑的法律的完善。

2010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很快得到采纳。

于是201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孙伟铭案伤害了几个家庭,此引发的‘醉驾入刑’,却避免了全国更多的家庭重蹈覆辙。

这又何尝不是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推动法律完善带来的长效性作用?
德国的学者强调:“法官以国民的名义宣示法律必须倾听宣告在国民间所引起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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