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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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的监督和管理

处方的管理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关于统一处方格式的通知》 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 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 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 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医师被责 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 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 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 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
处方权的授予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 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 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 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1、保持合理库存。 2、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3、入库验收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 库(柜)加锁。 5、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 行登记。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 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 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 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 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 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的开具: 1、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 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 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2、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 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3、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江西省目前的处方格式
处方大小:长20.3厘米,宽14厘米(大32开) 处方颜色: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处方药品量一般不超过7天 儿科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加盖“急诊” 麻醉药品处方: 精神药品处方:

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颜色:
淡红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右上角注 “麻”或“精一” 白 色:第二类精神药品,右上角注“精二”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管理规范
省卫生厅医政处
贾立明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管理规范



《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授予办法
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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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 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 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 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处方权的授予
必须取得《江西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 理培训合格证》才能由医院授予处方权。 如何培训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师资培训。 2、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组织培训,但师资必 须是省卫生厅培训的。 3、培训的对象、内容、时间、教材都必须按照卫生部 《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 核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及 管理培训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的保管: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 处方至少保存2年。 精神药品处方省卫生 厅要求至少保存3年。
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 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 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患者(家属)签名:
年 月 日
谢谢大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要求:
1、医疗机构应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2、要设专门管理人员 3、要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 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要建立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 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 等制度 5、管理人员责任心要强,并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1、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 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调配。 3、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帐册 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4、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 使用 。 5、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 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 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处方格式: 1、前记: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 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病情及诊断
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药品量: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处方为一次用量, 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不超过3日用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非注射剂型处方一次不超过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7日用量,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 痛患者不超过7日用量。 3、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而且仅限于二级以上 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 构内使用。
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的开具:
4、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 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 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
发放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 管理制度
印鉴卡的发放
注意事项:
1、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 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4、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资格的 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建议市级药监部门将持有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和有处方权的 医生名单通报县级药监部门
卫生部门职责范围内与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权的认定 印鉴卡的发放(单位) 处方权的授予(个人)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保管

印鉴卡的发放
发放部门
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 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 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4、空安瓿 的回收 5、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 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6、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法律体系的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
第一层次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层次是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层次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自治条 例,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门的职责
1、卫生部、公安部协助国家药监 局制定和修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目录》 2、负责职责范围内与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法律体系的等级结构
法律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整体,不同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或不同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法律 效力与法律地位。 从立法机关的等级来看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 系由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 在中央一级,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在地方一级,有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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