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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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定義
著名政治哲學家柏林(Isaiah Berlin)曾經對「自由」提出過兩個不同的定義,即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定義。
a.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即沒有受到別人干涉或沒有受到人為的束縛。
根據此一定義,x享有做y的自由,當沒有人干涉x做y此一行為。比如說,當沒有人阻止x發表他的言論,他就是享有言論的自由。但是,倘若x是因為欠缺某些能力或受到大自然的定律的束縛而不能做y,那麼,x不能說是沒有做y的自由。比方說,我們不能隨意在空中飛翔,但,這並不涵蘊我們沒有在空中飛翔的自由,因為我們只是欠缺有關的能力而非受到人為的束縛。
b.有的哲學家對上述的自由概念提出這樣的質疑:一個窮人若果貧窮到一個程
度就是連買麵包的金錢也沒有,這樣的一個人究竟享有些甚麼自由呢?他有吃麵包的自由嗎?
柏林提出自由與自由的條件(condition of liberty)這個區分來回應有關質疑。柏林指出,一個人因貧窮而無法購得麵包,那他只是缺少了有關的自由的條件而非自由本身。但是若果他之所以處於貧窮的狀態,是由於他人強制所致,那麼,他不僅是缺少了自由的條件而且是缺少了有關的自由。是甚麼原因致使人們處於貧窮的狀態?這是一個經驗問題。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有關的社會理論(social theory)。換言之,這是一個社會科學的問題。
c.對於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柏林提出過這樣的說明:自由這個詞的
積極意義來自於個人希望能夠做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命及決定是取決於我自己,而非外在的任何一種力量。我盼望只是成為自己而非受別人的意志所支配的工具。我希望自己是一個主體,而不是一個對象;我希望我是由自己的理性及自覺的目的所推動,而不是被由外來的原因所影響。我希望自己成為一個人物,而不希望變成甚麼都不是;成為一個行動者 — 去做決定,而不是被決定。…我希望自我意識到自己是一個有思想、有意志、能動的存在,對於我所作的選擇負起責任,並且能夠通過提出我的想法及目的對這些選擇作出說明。
根據上述的說明,積極自由的重點在於「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當我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的時候,我就不是別人的一件工具,我就不受別人的意志行為所支配。這時候,我的行為是由我自己的理性及自覺的目的所推動,而不是被
外在的大自然或其他人所決定和驅使。換言之,倘若我們能夠做到作自己的主人,我們就是自由的了。
d.如此說來,積極自由即一種自我主宰的自由。哲學家把「自我主宰」稱為「自
主」或「自決」,具有這種性質就是具有「自主性」(autonomy)。一個人若要具有自主性,他不僅須要有某程度的消極自由,他並且須要具備某些能力,如自制、選擇、認知及理性思考等方面的能力,他亦須具備某程度的知識。倘若一個人處於無知的狀況,又或欠缺上述等方面的能力,那麼,即使沒有人干涉他的行為,他仍然是不自由的。
e.上述的兩種自由概念是否互相對立的呢?若是,那麼,我們應選取哪一種自
由概念?
柏林認為在某些解釋下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是互相對立的,而我們應摒棄前者作為自由的概念基礎。按柏林的說法,提倡積極自由的論者傾向採取一種近乎唯心論的立場,把「自我」分為兩種或兩個層次 — 「真我」和「經驗的我」或「假我」。
這個「真我」有時被等同為「理性」,有時則被等同為「道德的自我」。相對於「經驗的自我」而言,「真我」或「理性的自我」或「道德的自我」是「高層次的我」,而「經驗的自我」則為「低層次的我」。
柏林認為,從積極自由倡議者的觀點看來,這個低層次或次等的我必須受到紀律和訓練才能被提升到一個更高的層次,人的真我才能得到釋放,達到真正自我主宰的地步。不僅如此,積極自由的倡議者甚至會贊同可以不惜用強制的手段來釋放人的真我,使人能夠真正達致自主的地步。依此,柏林認為,這種自由觀使獨裁者的專制和極權手段得以合理化,讓他們有藉口可以理直氣壯地干涉人民的自由。這些獨裁者可以把自己裝扮成教育家、導師或舵手,以自由(積極的)之名來為他們的專制和極權的作風辯護。
f.除了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的提法外,泰勒(Charles Taylor)亦提出過類似
的區分:實踐的自由概念(exercise-concept of freedom)和機會的自由概念(opportunity-concept of freedom)。實踐的自由概念預設了人獲得自由必須具有某些能力(如前面所提及的自制、選擇、認知及理性思考等方面的能力)。機會的自由概念則主要強調沒有其他人為的束縳或干涉使我們無法做我們想去做的事情。
g.和柏林的立場剛好相反,泰勒認為,簡單地採取消極的自由概念(即其所說
的機會的自由概念)是不合理的。他認為,只有「積極自由」(即他所說的實踐的自由概念)才能為自由提供合理的概念基礎。他認為一般人對自由的理解皆預設了實踐的自由概念。
h.還有一個流行的觀點是值得注意的。有的論者認為,「自由」應該是指「慾
望沒有受到干擾和限制」。這個看法主要是緣於,一個人的行動若受到束縳或限制,他往往不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甚至是被迫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
在這樣的情況下,他的慾望可以說是受到了干擾和限制。有關論者因而把「自由」了解成「慾望沒有受到干擾和限制」。
i.不過,上述對自由所下的定義涵蘊著一個荒謬的結論,那就是 — 只要一個
人沒有某種慾望,比如說吸煙的慾望,那麼,即使政府禁止他吸煙,他也不算是缺少了有關的自由。因為根據上述的定義,只有在人們想吸煙而不被允許的情況下,人們才萛是沒有吸煙的自由。顯然,這種對自由的了解是歪曲了「自由」一詞的日常意義。一個人不一定有吸煙的慾望,但若果他要吸煙卻不被允許,那麼,他在吸煙這件事情上就不能算是享有自由。
j.最後讓我們稍為釐清一下何為「人為的束縳或干涉」。像柏林或密爾等自由主義者,他們認為只有下列三項東西才算是束縳。一、其他人加諸於我們身體上的限制;二、社會法律對我們的行動所構成的限制;三、社會輿論壓力對我們所構成的限制。上述(一)和(二)可以說是典型的「人為束縳」。
但(三)郤有爭議性,比方說,假如有人把年老多病的母親趕離家門,讓她在街頭行乞渡日,這時若果社會輿論加以遣責,那有否限制這個人的自由呢?一般來說,我們都不願意說有關遣責是對人的自由的限制。
(參考資料:Isaiah 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pp.141-52; Charles Taylor, “What‘s 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 in Readings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pp.100-12; Joe Feinberg, Social Philosophy, Ch.
1, section 1, pp. 4-9; 石元康:〈柏林論自由〉載於《當代自由主義理論》,1-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