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消强制婚检的看法

合集下载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

1. 保障婚姻双方的健康,婚前医学检查可以有效地筛查出患有
遗传疾病、性传播疾病等的人群,从而保障婚姻双方的健康,避免
因为疾病而给对方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负担。

2. 预防遗传疾病传播,通过婚前医学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患有
遗传疾病的人群,避免这些疾病在后代中传播,从而保障下一代的
健康。

3. 促进家庭稳定和幸福,婚前医学检查可以帮助双方了解彼此
的健康状况,减少因健康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矛盾,从而促进
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

1. 侵犯个人隐私权,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权,对婚姻双方的自由选择造成干扰。

2. 无法完全预防遗传疾病传播,即使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也无法完全预防遗传疾病传播,因为某些疾病可能是隐性基因,只有在后代中才会表现出来。

3. 对婚姻自由选择的限制,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可能会对婚姻自由选择造成限制,影响个人的婚姻自由。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1. “健康是人生的第一财富。

”——印度谚语。

2. 经典案例,某对夫妻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丈夫患有遗传性疾病,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不要孩子,避免了疾病的传播,保障了下一代的健康。

综上所述,我认为应该实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

这样可以保障婚姻双方的健康,预防遗传疾病传播,促进家庭稳定和幸福。

虽然有一些反方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在保障整体社会的健康和稳定的大前提下,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是有必要的。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1. 保障婚姻质量,强制婚检可以确保婚姻质量,减少婚姻中的健康问题和遗传疾病的传播。

这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2. 保护个人权益,婚检可以保护个人的健康权益,避免因婚姻而导致的健康问题。

这符合国家对公民身体健康的保护责任。

3. 预防遗传疾病,通过婚前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携带遗传疾病的情况,避免因婚姻而导致遗传疾病的传播,有利于后代的健康。

4. 社会效益,婚检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降低社会医疗负担,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1. 侵犯个人隐私,强制婚检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违反了个人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

这是对个人人权的侵犯。

2. 缺乏科学依据,婚检并不能完全保证后代的健康,也不能完全避免遗传疾病的传播。

因此,强制婚检的效果并不明显,不值得推行。

3. 社会成本过高,强制婚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社会的成本负担,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4. 人文关怀,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强制婚检会破坏夫妻之间的信任和感情,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发展。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1. "自由是最高的人权,婚姻自由更是如此。

"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2. 2018年,中国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姻登记时强制进行婚检而引发的侵犯个人权利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强制婚检违法,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强制婚检存在侵犯个人权利和隐私的问题,而且其效果并不明显,不值得推行。

相反,应该通过加强婚姻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健康意识,来促进婚姻质量和后代的健康。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首先,强制婚检可以有效预防遗传疾病传播。

通过婚检可以及早发现夫妻双方携带的遗传疾病风险,从而避免因遗传疾病导致的不良后果,保障后代的健康。

例如,中国的地方政府曾经推行过强制婚检政策,结果发现有很多夫妻双方携带遗传疾病的情况,这些情况如果不及早发现,可能会导致后代患病。

其次,强制婚检可以减少家庭暴力和婚姻纠纷。

婚前的身体检查可以让夫妻双方了解对方的健康状况,避免因身体原因导致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也可以减少因为身体原因导致的家庭暴力情况发生。

在一些国家,婚前强制体检已经成为法定要求,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

最后,强制婚检可以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通过婚检可以减少因为健康问题导致的家庭破裂,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而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又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

因此,推行强制婚检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首先,强制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婚姻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强制要求进行婚前体检是对个人自由的干涉。

人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也有权利选择是否进行婚前体检。

其次,强制婚检可能会导致歧视和不公平。

一些遗传疾病并不影响夫妻双方的生活质量,强制要求进行婚前体检可能会导致对患有遗传疾病的人的歧视和排斥,进而导致不公平的对待。

最后,强制婚检并不能完全预防遗传疾病。

即使进行了婚前体检,也不能保证后代不会患有遗传疾病。

因为一些遗传疾病是隐性的,即使夫妻双方都没有症状,也有可能携带遗传疾病的基因。

综上所述,强制婚检存在侵犯隐私权、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平、并不能完全预防遗传疾病等问题。

因此,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说过,“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

”强制婚检违反了这一权利,应该停止推行。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首先,强制婚检可以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和婚姻不幸。

通过婚检可以发现潜在的遗传疾病和传染病,避免将这些疾病传播给配偶和后代,减少婚姻中因疾病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同时,婚检还可以排除一些潜在的心理疾病和性格缺陷,减少家庭内部冲突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其次,强制婚检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卫生。

婚检可以有效控制性传播疾病的传播,减少社会负担,保障公众健康。

同时,通过婚检可以杜绝一些不道德的婚姻行为,减少家庭破裂和婚姻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最后,强制婚检可以保护儿童权益。

通过婚检可以避免一些遗传疾病的传播,保障下一代的健康。

此外,婚检还可以排除一些家庭中存在的虐待行为,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首先,强制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自由权。

婚姻是两个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事情,政府无权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强制婚检会给人们带来心理压力和不必要的困扰,违反了个人尊严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其次,强制婚检存在性别歧视和社会偏见。

在一些地区,强制婚检更多地针对女性,这种做法是对女性的一种歧视和侮辱。

婚检也容易导致一些社会歧视现象,影响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最后,强制婚检并不能解决婚姻问题。

婚姻的幸福与否,不仅仅取决于身体健康,更取决于双方的感情和相互理解。

强制婚检只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婚姻问题,反而可能加剧夫妻关系的紧张和不和谐。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名人名句,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说过,“自由就是让人有权利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

”这句话表达了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经典案例,2018年,印度一名女子因反对强制婚检而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她表示强制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自由选择的权利,最终成功打赢了官司,维护了个人权益。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强制性婚检。

首先,强制性婚检可以有效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

婚检可以帮助夫妻双方了解自己的遗传疾病风险,从而在生育前进行合理规划,减少遗传疾病的传播。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每年有数百万儿童因遗传疾病而受到影响,强制性婚检可以有效减少这一数字。

其次,强制性婚检可以保障下一代的健康。

通过婚检,可以及时发现夫妻双方的遗传疾病风险,从而在生育前进行适当的干预和治疗,降低孩子患病的风险。

这符合伦理道德,也是对孩子健康的负责。

再者,强制性婚检可以促进家庭和睦。

通过婚检,夫妻双方可以充分了解彼此的健康状况,避免因健康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矛盾。

这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家庭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强制性婚检。

首先,强制性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包括健康状况。

强制性婚检剥夺了夫妻双方对自己健康状况的控制权,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强制性婚检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一些遗传疾病并不会对孩子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但强制性婚检可能会导致对这些夫妻进行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这是不公正的。

再者,强制性婚检并不能完全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

即使进行了婚检,也不能保证孩子不会患上遗传疾病。

因此,强制性婚检并不能达到预防遗传疾病传播的目的。

总结:从正方和反方观点来看,强制性婚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正方认为强制性婚检可以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保障下一代的健康,促进家庭和睦;反方则认为强制性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而且并不能完全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

因此,应该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寻求平衡,确保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又能尊重个人权利。

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曾说过,“你的自由权只能在不损害别人的自由权的前提下得到保障。

”因此,应该在实行强制性婚检时,平衡好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成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成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成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强制婚检应该推行,因为这可以保障婚姻的健康和稳定。

首先,婚检可以帮助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避免因婚姻而导致疾病在后代中的传承。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全球有超过3500种遗传疾病,而婚检可以帮助夫妻双方了解自己的遗传状况,从而避免给下一代带来遗传疾病的风险。

其次,婚检也可以帮助夫妻双方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从而及早进行治疗和预防。

这有助于保障婚姻的稳定和幸福,避免因健康问题而导致婚姻破裂。

因此,强制婚检的推行可以为社会建立更健康、更稳定的家庭关系。

反方观点:强制婚检不应该推行,因为这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选择权。

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选择的事项,政府无权干涉他们的个人隐私和自由选择。

强制婚检会导致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可能会给夫妻双方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和不适。

同时,强制婚检也可能会带来歧视和不公平的现象,例如对某些特定群体进行特殊对待。

因此,强制婚检的推行不符合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原则,应该尊重夫妻双方的自由选择和隐私权。

个人观点:从我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强制婚检不应该推行。

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选择的事项,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的个人隐私和自由选择。

同时,强制婚检可能会带来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和不公平的现象,这不符合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原则。

相反,我认为应该通过加强婚前健康教育和自愿婚检的方式,帮助夫妻双方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遗传状况,从而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总的来说,强制婚检是否应该推行是一个涉及到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复杂问题。

需要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寻求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生活负责,只要不伤害他人,政府就没有权力干涉他的个人选择。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夫妻双方的自由选择和隐私权,同时通过加强健康教育和自愿婚检的方式,来促进婚姻的健康和稳定。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成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成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成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1. 保障婚姻质量,强制婚检可以确保双方在婚姻中没有患有遗传疾病或性传播疾病,从而保障婚姻的质量和稳定性。

2. 保护后代健康,通过婚检可以避免遗传疾病的传承,保护后代的健康。

毕竟“一代人种树,一代人乘凉”,我们要为子孙后代着想。

3. 社会稳定,健康的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强制婚检可以减少婚后因疾病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离婚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1. 侵犯个人隐私,强制婚检会侵犯个人隐私权,婚姻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干涉。

2. 社会歧视,强制婚检可能会导致对患病者的歧视和排斥,影响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

3. 法律法规,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强制婚检,因此推行强制婚检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我的观点:我认为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婚姻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应该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和自主权。

同时,强制婚检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对患病者造成伤害。

我们应该通过宣传健康知识和提倡自愿婚检的方式来保障婚姻质量和后代健康,而不是通过强制手段。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自由是不给自己的敌人言论权,而是给自己的敌人言论权”。

我们应该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而不是通过强制手段来干涉。

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违反国家的规定。

因此,我认为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经典案例,在中国,曾经推行过强制婚检的政策,但后来被取消了。

这一政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许多人认为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选择权。

这一案例表明,强制婚检可能会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抵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取消强制婚检有违婚姻法

取消强制婚检有违婚姻法

取消强制婚检有违婚姻法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日前正式公布。

今后,准备结婚的人们,不必再过婚检这道关。

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首先,这个规定与婚姻法有矛盾。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是禁止性条款,应当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现在是否婚检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一条规定显然要落空,变得毫无意义。

取消强制婚检,对当事人来说,解除了婚检的法定义务,同时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权利。

婚检由法定义务变成了由当事人与医院之间的约定义务。

没有法定义务的约束,对国家来说,解除了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当公民的限制,那么由此引起的后果国家就必须承认。

取消强制婚检是否使法规更加人性化、完善化了?这确实是一个问号,有待实践检验。

不过,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况不用法律加以禁止,对结婚当事人及其后代、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后果是可以预料的。

由于当事人的知识阅历各不相同,自我保护和约束的能力差别很大;同时结婚的大部分是青年人,自控能力较差,在热恋中理智意志更是薄弱,因此很多人会把婚检不当一回事或者故意回避。

这对当事人来说并无好处,也就谈不到人性化。

而国家和社会失去了法律监管的屏障,后果很难设想。

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个人的事,而是一种社会行为。

每一个结婚的公民都必须承担对社会的义务,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

只讲人性化,不讲社会义务和社会制约是片面的。

如果讲人性化,那么不用登记不是更好?事实上婚外性行为不是多的是吗?但谁都知道,婚外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行为后面很可能是苦果和罪孽。

因此人们不得不在相当程度上制约自己本能的情欲。

人的社会属性必然要约束自然属性。

由于人们自我约束的能力相差很大,理解各不相同,因此社会就必须用共同的标准来规范和制约人们的行为。

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离不开社会的保护,同时又都必须接受社会的规范和约束。

对取消强制婚检的看法

对取消强制婚检的看法

结合《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谈谈对我国取消强制婚检的看法!1、要求字数不低于800字。

婚前体检的意义自不必说,谁都清楚。

问题是应不应该强制。

现在的民政管理体制正象其他行政管理体制一样,一个部门有了强制权,权力就必然会被乱用,数年前实行强制婚检时的情况大家恐怕记忆犹新,婚检就是婚检部门海口吃人。

事实上,对实施强制性婚检的必要性也没有得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恰恰相反,其例证反而证明了没有必要进行婚检。

该文章指出的三个“梅毒胎”的例子是“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4月”进行孕检时先后检出的,很显然,梅毒胎是在2002年2月-2003年6月怀孕的,就是说,怀孕时或结婚时正是远在2003年10月1日取消强制婚检前4-18个月的事情,也就是说,所举的梅毒胎的例子恰恰是原来实行强制性婚检时没有检测出来的,进一步推理,这三个梅毒胎的例子恰恰说明了过去所进行的婚检就是强行收钱的婚检,而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婚检。

所以,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婚检,而在于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婚检,婚检的方法很多,未必实行强制。

方法不要总是在“向钱看”的方向上动脑筋!对当前实施强制婚检制度的几点思考实行强制婚检制度的必要性(一)强制婚检的由来所谓强制婚检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制度。

1994年国家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以及其后颁布实施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

(二)实行强制婚检制度十分必要第一,从作用看,婚前医学检查通过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是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预防先天性疾病的有效措施,是遏制缺陷儿出生的重要关口,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是真正的“人性化”。

第二,从属性看,婚前医学检查是母婴保健的重要环节,是预防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婚前医学检查提供的服务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它不仅对直接的服务对象有益,而且间接对整个社会产生效益。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1. 保障婚姻质量,强制婚检可以有效降低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家庭纠纷等问题,保障婚姻质量,维护家庭和谐。

2. 保障后代健康,通过婚检可以筛查遗传疾病和传染病,保障后代的健康,减
少遗传病的传播。

3. 法律规定,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法律规定实施强制婚检,如伊朗、沙特
阿拉伯等国家,证明了其必要性和有效性。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1. 侵犯个人隐私权,强制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违反了人权和尊严,不符合
现代社会的价值观。

2. 社会歧视,强制婚检可能导致对特定人群的歧视,如对患有遗传疾病的人群,会导致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

3. 未必有效,强制婚检并不能完全避免家庭暴力和遗传疾病传播,而且可能导
致一些负面效应,如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1.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世界人权宣言》。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隐私权和尊严的重要性,强制婚检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2. 伊朗实施强制婚检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被指责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
人权,表明了强制婚检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

综上所述,从保障婚姻质量和后代健康的角度来看,强制婚检似乎有其必要性。

但从侵犯个人隐私权和社会歧视的角度来看,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因此,应该在推行强制婚检的同时,充分考虑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平,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强制婚检是一种保障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的有效手段。

首先,婚检可以有效预防遗传疾病的传播。

通过对夫妻双方进行基因检测,可以及早发现携带遗传病的潜在风险,避免遗传病在后代中的传播,保障下一代的健康。

其次,婚检可以减少家庭暴力和婚姻破裂的发生。

通过心理评估和婚姻咨询,可以及时发现夫妻双方的性格和心理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减少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睦。

此外,强制婚检还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健康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通过强制婚检可以减少家庭不和谐因素的存在,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繁荣。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推行强制婚检,以保障婚姻质量和社会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强制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选择的事情,强制要求进行婚检剥夺了他们的自主权利。

另外,强制婚检可能会导致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在婚检过程中,可能会对夫妻双方进行种种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导致不必要的伤害和矛盾。

此外,强制婚检并不能完全保证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

婚姻的幸福与否不仅仅取决于身体健康和心理状况,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强制婚检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应该尊重夫妻双方的自由选择和个人权利。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自由选择是每个人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

”——XXX。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不应该受到外界干预。

”——XXX。

经典案例,某国推行强制婚检政策后,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许多人认为这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导致了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的加剧。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强制婚检是一种保护妇女权益和预防婚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有效手段。

首先,强制婚检可以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全球每年有超过三百万妇女死于家庭暴力,而强制婚检可以及早发现潜在的家庭暴力倾向,从而保护妇女的生命安全。

其次,强制婚检可以降低婚姻中的传染病和遗传疾病的传播风险。

例如,如果一方患有性传播疾病而未经检测就结婚,就有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对方,导致家庭破裂和健康危机。

因此,强制婚检可以有效保障婚姻双方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检。

强制婚检违反了个人隐私权和自由选择权,是对婚姻自由的侵犯。

婚姻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政府不应该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强制婚检会给婚姻双方带来心理压力和不信任感,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另外,强制婚检可能会导致性别歧视和婚姻歧视,给婚姻双方带来不公平待遇。

因此,强制婚检不仅违反了个人权利,也会破坏婚姻关系和社会和谐。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引用爱因斯坦的名言,“人的自由是一种责任,而不是放纵。

”这句话表明,个人的自由也需要考虑到社会责任和他人权益。

强制婚检虽然涉及到个人隐私和自由,但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和预防婚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政府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推行强制婚检。

同时,我们也可以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你的自由权止于伤害他人的自由权。

”这句话表明,个人的自由权并不是无限的,需要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行使。

因此,强制婚检是为了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和社会和谐,是合理和必要的措施。

取消婚检的理由

取消婚检的理由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一,“取消强制婚检是对公民权的一种尊重”。

赞成者认为,取消过去的强制性婚检规定,婚检成为当事人的自选项目,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尊重,是给人们更多更大的自由权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二,“婚检成本高,疾病检出率低,而且结婚并不等于生育,为后代健康考虑,应加强孕检,婚检显得多此一举”。

持此主张者认为,婚姻与生育是可以分开的,结婚并不是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把对生育的一些要求附加在婚姻上。

婚检是针对婚姻行为确定的,与生育没有关系。

婚检不能承担那么多的社会责任。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三,“婚姻法规定不明确,婚检项目多、收费高”。

有人认为,以前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四,“强制性婚检在国际范围并不通行”。

许多专家认为,选择强制性婚检,世界上只有中国。

俄罗斯是除中国外惟一实施婚前检查的国家,但其原则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实施免费婚前检查。

何需恢复强制婚检--有感于本期《东方时空》岩松同志说,自打取消强制婚检以后,各地婚检状况堪忧,全国已经逼近“零婚检”,北京某区缺陷儿出生率提高了7个千分点,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无不忧心忡忡。

岩松同志还列举了一系列的调查结果--这里面有个很有趣的现象:一边是绝大多数人支持婚检,另一边是绝大多数人都不去婚检。

既然大家支持婚检,为什么又不去婚检呢?调查结果显示,占第一位的原因是“觉得自己没问题”,然后是“嫌麻烦”,这两条占了大多数。

余下的,有怕花钱的,有担心自己有问题会影响婚约的,有怕暴露自己隐私的,等等。

节目最后,岩松同志语重心长地告诫广大不愿意婚检的群众:自己有毛病未必自己知道,一时怕麻烦会带来一生的麻烦,怕花钱、担心影响婚姻和暴露隐私等不是问题。

是否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

1. 个人权利,取消强制性婚检可以保护个人权利和隐私,每个
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活。

2. 社会进步,取消强制性婚检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和平等,不再
将婚姻和性别健康等问题作为婚姻登记的前提条件。

3. 法律合法性,强制性婚检违反了个人权利和尊严,与现代法
律和道德观念不符。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

1. 社会稳定,强制性婚检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可以减少婚姻中的健康问题和纠纷。

2. 预防性保护,强制性婚检可以预防一些遗传疾病和性传播疾
病的传播,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

3. 法律依据,强制性婚检是一种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家庭成员的权益。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1. “人的身体和灵魂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对身体的侵犯都是对灵魂的伤害。

”——柏拉图。

2. 强制性婚检导致了一些婚姻登记的纠纷和家庭矛盾,比如一些因为性别健康问题而被拒绝结婚登记的案例。

综上所述,取消强制性婚检是符合现代社会的潮流和法律道德观念的,有利于个人权利和社会进步。

同时,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应该取消强制性婚检。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强制婚检。

1. 保障婚姻质量,强制婚检可以有效降低婚姻中出现的一些健康问题,比如遗传疾病、性传播疾病等,从而保障婚姻质量。

2. 保护家庭幸福,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强制婚检可以避免因健康问题而导致的家庭矛盾和不幸福的婚姻。

3. 社会稳定,健康的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强制婚检可以为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强制婚检。

1. 侵犯个人隐私权,强制婚检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婚姻是个人的私事,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干涉。

2. 伦理道德问题,强制婚检存在伦理道德问题,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强制婚检会破坏这种信任和尊重。

3. 社会成本过高,实行强制婚检需要投入大量的社会资源,而
且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

名人名句:
1.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 ——法国作家阿尔弗雷德·德·米斯特拉尔。

2. “婚姻不是一张纸,而是两颗心的交融。

” ——中国作家
韩寒。

经典案例:
在某些国家,实行了强制婚检政策,比如伊朗和沙特阿拉伯等
国家。

这些国家实行强制婚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家庭的健康和稳定,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反对声音。

综上所述,实行强制婚检需要权衡个人隐私权和家庭健康稳定
之间的关系,需要充分考虑社会成本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问题。


以通过教育宣传和自愿婚检等方式来提高婚姻质量,而不是采取强
制手段。

是否应该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

首先,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可以保护个人自由和自主权。

婚姻是一种私人关系,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要进行婚姻登记。

强制性婚姻登记剥夺了个人的选择权,违反了个人的自由权利。

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家托马斯·潘恩所说,“自由不是给予人民的,而是人民争取的。

”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可以让人们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婚姻方式,符合现代社会个人自由的精神。

其次,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有利于减少婚姻欺诈和强迫婚姻。

在一些地区,强制性婚姻登记可能导致一些不愿意结婚的人被迫登记结婚,甚至有可能涉及到婚姻欺诈和强迫婚姻的情况。

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可以减少这类不当行为的发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自由就是让你告诉别人他们不愿意听到的话。

”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可以让人们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婚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婚姻纠纷和矛盾。

因此,从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角度来看,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是符合现代社会价值观的。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让人们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婚姻方式。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

首先,强制性婚姻登记是保障婚姻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婚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强制性婚姻登记可以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减少不合法婚姻的发生,保护家庭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所说,“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强制性婚姻登记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其次,强制性婚姻登记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婚姻强迫和婚姻欺诈的情况。

强制性婚姻登记可以防止这类不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取消强制性婚姻登记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婚姻强迫和婚姻欺诈的情况,加剧社会不公平现象。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性婚检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性婚检。

首先,强制性婚检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婚检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及其后代避免遗传疾病和性传播疾病的传播,从而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

例如,中国著名医学专家李兰娟曾经表示,“婚检是保障家庭和社会健康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婚检可以减少家庭内部的疾病传播,有利于社会的健康稳定。

其次,强制性婚检可以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婚检可以避免因为疾病而导致的家庭矛盾和纠纷,保障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

同时,强制性婚检也可以减少因为遗传疾病而导致的家庭负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正如名人曾经说过的,“健康的家庭是社会的基石。

”。

最后,强制性婚检可以保障个人权益。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活在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中,而强制性婚检可以帮助个人避免因为婚姻而导致的健康问题,保障个人的健康权益。

正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所规定的,“儿童有权享受最高标准的健康保护。

”。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性婚检。

首先,强制性婚检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权。

婚姻是个人之间的私人事务,政府不应该干涉夫妻双方的私人生活。

强制性婚检违背了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应该成为法律的规定。

正如著名法学家曾经指出,“个人的自由和隐私权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

”。

其次,强制性婚检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在进行婚检时,可能会出现对某些特定群体的歧视,例如对某些地区、民族或者社会阶层的人进行不公平对待。

这种不公平对待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正,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如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不公正的法律是没有道德约束力的法律。

”。

最后,强制性婚检可能会增加社会的负担和成本。

实施婚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到个人和家庭身上,增加了个人和家庭的负担。

同时,强制性婚检也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和社会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正如经济学家曾经指出,“不合理的成本分配会导致资源的浪费。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婚检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婚检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强制婚检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强制婚检。

首先,强制婚检可以有效防止遗传疾病的传播。

通过婚检可以及早发现携带遗
传疾病的人群,避免他们的后代受到遗传疾病的影响,有利于保障下一代的健康。

其次,强制婚检可以减少家庭暴力和家庭矛盾。

婚检可以发现双方的身体状况
和遗传疾病情况,避免因为身体原因引发的家庭矛盾和暴力,有利于家庭和睦。

此外,强制婚检可以保障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通过婚检可以提前发现患有严重
遗传疾病的人群,避免他们结婚后生育带来的后果,有利于保障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强制婚检。

首先,强制婚检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强制婚
检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违反了个人的基本权利。

其次,强制婚检可能导致歧视和偏见。

强制婚检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群体进行歧
视和偏见,给他们带来不公平对待,造成社会不稳定。

此外,强制婚检并不能完全解决遗传疾病问题。

即使进行了婚检,也不能保证
后代不会患上遗传疾病,因为遗传疾病是由基因决定的,无法完全预测和避免。

综上所述,从个人隐私权、社会公平和科学角度来看,不应该实行强制婚检。

名人名句,"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世界人权宣言》。

经典案例,2019年,中国云南省曲靖市出台了婚前体检新规,规定凡是要结婚的男女都要进行婚前体检。

这一规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也有人认为这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中国应不应该恢复强制婚检,一辩稿

中国应不应该恢复强制婚检,一辩稿

中国应不应该恢复强制婚检正方:中国应该恢复强制婚检一辩稿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讨论:中国应不应该恢复强制婚检。

我方认为,中国应该恢复强制婚检。

开宗明义,婚检指的是对准备要结婚的配偶双方进行“性病,正在发病期的精神病,遗传性疾病以及脏器、生殖器官的疾病”这四种疾病的检查以及性知识的普及和婚姻保健教育,事后告知配偶双方以确认是否可以结婚。

而所谓的强制,是指通过将婚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以保证婚姻双方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以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婚检不同于体检、孕检,它有其专业性、针对性和不可替代性。

强制婚检可以保障以上措施落到实处。

在我国以往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强制婚检出现了诸种弊端,因而在2003年,我国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其原因无非以下四点:一,认为强制婚检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与“立法应当保护公民权相悖”。

实际上,我们必须看到,公民权并不等同于隐私权,也包括知情权。

强制婚检是以保障配偶双方的知情权为首要目的,通过隐私权的暂时渡让,达到婚后生活的美满幸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认为婚检制度可由体检、孕检替代。

事实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婚检与体检、孕检在目的和手段上的不同,因而,实质上它们无法互相替代。

三,在现实层面上,强制婚检制度可能滋生腐败、造成行业垄断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收费不合理、程序不便利等弊端。

实质上,以上诸种实践上的困难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细化条例进行改善和弥补的,不可因噎废食。

四,在价值层面上,国际上普遍倡导自愿婚检,既保障配偶双方利益,又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然而这与我国当下的国情不符。

我国自愿婚检率低下,11年的婚检率为取消以来最高,但仅有31%。

依据登记结婚人数、婚检率以及疾病检出率,我方合理估算,仅2009年一年,就有173万余人违背了婚礼上对配偶健康和幸福的承诺,带着疾病与隐瞒走进婚姻殿堂。

当然,随着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取消强制婚检、推行自愿婚检乃是大势所趋,但基于现状,强制婚检是更优的选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结合《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谈谈对我国取消强制婚检的看法!1、要求字数不低于800字。

婚前体检的意义自不必说,谁都清楚。

问题是应不应该强制。

现在的民政管理体制正象其他行政管理体制一样,一个部门有了强制权,权力就必然会被乱用,数年前实行强制婚检时的情况大家恐怕记忆犹新,婚检就是婚检部门海口吃人。

事实上,对实施强制性婚检的必要性也没有得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恰恰相反,其例证反而证明了没有必要进行婚检。

该文章指出的三个“梅毒胎”的例子是“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4月”进行孕检时先后检出的,很显然,梅毒胎是在2002年2月-2003年6月怀孕的,就是说,怀孕时或结婚时正是远在2003年10月1日取消强制婚检前4-18个月的事情,也就是说,所举的梅毒胎的例子恰恰是原来实行强制性婚检时没有检测出来的,进一步推理,这三个梅毒胎的例子恰恰说明了过去所进行的婚检就是强行收钱的婚检,而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婚检。

所以,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婚检,而在于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婚检,婚检的方法很多,未必实行强制。

方法不要总是在“向钱看”的方向上动脑筋!对当前实施强制婚检制度的几点思考实行强制婚检制度的必要性(一)强制婚检的由来所谓强制婚检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制度。

1994年国家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以及其后颁布实施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

(二)实行强制婚检制度十分必要第一,从作用看,婚前医学检查通过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是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预防先天性疾病的有效措施,是遏制缺陷儿出生的重要关口,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是真正的“人性化”。

第二,从属性看,婚前医学检查是母婴保健的重要环节,是预防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婚前医学检查提供的服务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它不仅对直接的服务对象有益,而且间接对整个社会产生效益。

但是这种产品由于种种原因,需方需求严重不足,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应当以政府干预、法制保障的强制方式保证其推广使用,这也是服务政府的具体体现。

第三,从未婚人群不愿婚检的原因看,一般存在5方面的情况:一是对自己的身体很有信心,认为自己不会有什么疾病;二是工作太忙,没有时间;三是认为现在的婚检只是流于形式,只为了收钱;四是婚前已有性行为,想保留隐私;五是自知患有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不想让对方知道,回避婚检。

对于前面四种情况,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转变观念,改进服务内容、程序,实行免费婚检、休假制度等措施都可以提高婚检率。

但恰恰是第5种情况,对于公民个人、家庭乃至社会文明进步都是十分有害的。

从管理学的“水桶定理”看,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只能实行强制婚检制度。

第四,从实践的角度看,当前婚检工作中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都不是强制婚检所必然的后果。

既然如此,就应当从真正的原因入手,有的放矢地完善这项制度,而不应该采取将“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的形而上学的做法。

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证明这一工作需要法制的保障、制度的创新和机制的完善。

二、实行强制婚检制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强制力婚前医学检查是母婴保健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婚姻是否符合条件的一项具体措施。

所以两者具有天然的结合点,实践证明民政部门的检验配合是提高婚检率的重要保证和抓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有数据表明,民政部门不实行强制婚检制度以后,上海的婚检率从98%下降到3%。

为什么不实行强制孕检呢?一方面“孕前检查和婚检不能等同,属于不同的保健范畴,一个是婚前保健,一个是孕产期保健,两者检查的项目不一样,功能不一样。

等怀了孩子再来检查,要是真的有什么缺陷的话,不光是经济成本增加,身体和心灵付出的代价更大。

”另一方面,强制孕检不具操作性,没有相应的工作抓手,所以更不具强制力。

三、对“恢复强制婚检合法性”的事实与法理分析有关恢复强制婚检的命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个层面是事实与操作层面。

自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民政部门不再要求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出示婚前检查证明,即取消了强制婚检。

第二个层面是法律层面。

目前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定都没有取消过强制婚检制度,法制层面不存在冲突。

所以,我认为谈恢复强制婚检只能从操作层面上讲。

在这一层面,强制婚检必须恢复,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在法律层面,强制婚检一直存在,不存在恢复的问题,更不存在对其合法性讨论的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从现有母婴保健法律体系(包括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各地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看,都明确规定实行强制婚检制度,这些法律都是现行有效的。

这里还有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即,《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已经规定了强制婚检制度,作为同一层阶的《婚姻登记条例》当然可以不重复规定。

其次,从婚姻登记法律体系看,实施婚前医学检查也是民政部门履行法定义务的必然选择。

新《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很明确,作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如果要证明自身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政部门如果要切实履行好上述审查登记义务都需要相应的医学证明,这一医学证明就是通过婚前医学检查取得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四、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当前,否定强制婚检制度的论点中,有一种观点是,有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无明确认定标准,所以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没有意义。

有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事关婚姻权利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所以从立法法理论上讲,有关立法应当由全国人大明确。

但立法的缺失不应当成为否定强制婚检制度的理由。

为有利于实践操作,作为全国医疗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卫生部在2002年下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对有关婚前医学检查医学意见的出具进行了规范,明确医学上有关建议“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暂缓结婚”、“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的情形,同时明确未发现上述情形的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这一标准在实践中是可行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是参照这一标准执行的。

这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弥补了立法的缺失。

不应该吧……如果你们是正方就倒霉了,先天的不利啊,我建议你们揣测下对方会问的问题,然后想想自己有什么问题能拖他们时间的(辩论赛的关键在于时间把握,这是我参加这么多比赛的经验,能有一个问题拖到对方是很划算的)材料如下遇到婚检这类问题,美国法官有两把尺子,一曰实体正当程序,一曰程序性正当程序。

实体与程序,这是正当程序的两个方面。

实体正当程序是看政府是否有权或有正当理由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基本权利中包括婚姻权。

程序性正当程序指,如果政府要限制个人的基本权利,必须事先给当事人一个说话的机会。

政府可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由立法部门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也可以通过行政部门采取行动加以限制。

但如果有人告到法院,法官也会对有关法律严格审查。

政府限制有关权利,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强制婚检限制了婚姻的基本权利(不婚检就不准结婚),但却并无令人信服的理由。

如果婚检是为了确保下代的身体健康,逻辑上站不住脚,因为结婚并不等于生孩子。

真是为了下一代健康,应当在妇女怀孕前和怀孕期间加强体检。

再说,如果男女一方或双方的隐疾通过婚检暴露出来,难道就不让他们结婚了吗?退一步说,强制婚检是为了夫妇健康也不令人信服。

在今天的中国,没有结婚并不等于没有性行为。

真要为了年轻人的健康,政府就应该制定法律,免费发放安全套,至少是降低安全套的价格。

任何一项法律,只要违反了实体正当程序或程序性正当程序,就有可能被法官推翻。

而有时法官能以一条理由打倒法律,便不再过渡到另一条理由,以免弄巧成拙,画蛇添足。

法律分析有一个好处,就是不必挑明真正的原因。

有时把话说得太白不好。

孔子说,“君子隐恶扬善”是一个意思,与美国法官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如果在美国,强制婚检这类法律通常由州政府制定。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州政府的权力较大:卫生、教育等方面通常都属于州管辖范围,由州立法机构制定相关法律。

在美国,婚姻法及相关问题均由州政府处理。

但这并不妨碍美国法院对此类法律进行审查。

任何法律涉及基本权利,法院就可以进行审查(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审查”),无论法律是由联邦政府制定的,还是由州政府制定的。

美国属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国家,“普通”(common)一词也有“常情”或“常理”的意思。

有时美国法官也会从冰冷的法条后面走出来,用普通人的话说出普通的常理。

比如,美国大法官布兰戴斯曾经指出,老百姓要守规矩,同时,政府执法时必须守规矩,立法时也必须守规矩。

公民受行为规则的约束,同时基本道德、安全和自由也要求政府官员受相同行为规则的约束。

如果政府借助法律而存在,那么如果政府不认真遵守法律,政府本身的存在也会受到威胁。

当然,美国由法院根据宪法来审查立法,这不等于美国就没有婚姻方面的问题。

恰恰相反,美国的问题很多,多如牛毛。

同性恋结婚就是美国法官必须从宪法角度给各方一个说法的难题。

美国面临的难题,比我们面临的难题更难缠。

正因为如此,他们在法律和法律程序方面才要多一点办法。

而我们与美国不同,可以不经法院过问,婚检问题就可以得到圆满解决。

2003年8月18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婚姻法较旧婚姻法有许多变化,其中一个就是取消强制性婚检。

当时此举被认为是“人性化”的举措,是“尊重人权”;“保护隐私”的体现;是“防止在强制婚检中出现的腐败现象”的措施等等而迎来一片喝彩声。

但是当时就有人反对,认为此改变将使婚检率下降,从而使出生缺陷婴儿数量增加。

不幸而言中,新婚姻法首先的影响就是婚检率严重降低,据报道:天津市婚检率由原来的将近90%下降到2.3%;宁波市的婚检率从2001年的98%下降到2004年的3.1%;广州市婚检率2003年的97.7%,2004年急剧降为4.88%;广东的婚检率从52%跌到了2.9%;宁波市的婚检率从2001年的98%下降到2004年的3.1%;安徽省婚检率从最高峰的58.7%降至去年的4.6%;北京市2004年新婚夫妇婚检率仅有5%;大连市婚检率2001年到2003年,都在97%以上。

2004年,婚检率仅为2.2%;天津婚检率由原来的将近90%下降到2.3%;乌鲁木齐市2002年婚检率为99.2%,2003年婚检率降到8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