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推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推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闽公综〔2020〕250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推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审改办〔2020〕10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部门首批“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20〕17号)要求,省厅决定推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以下简称“套餐服务”),一次性办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审核两个事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内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套餐服务,涉及行政许可两个事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审核,其中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包含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变更其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服务范围、注册资本及补办其保安服务许可证事项(根据公安部通知要求,目前我省暂不受理设立新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待可以开始申请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工作流程(一)申请人在咨询办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有关事项时,属于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套餐服务范畴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套餐服务的有关程序及具体办理事宜,由申请人自愿决定是否选择套餐服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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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更好地引进管理先进、技术雄厚的省外入闽施工企业,服务福建经济发展大局,同时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为省外企业服务的意识当前,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快速推进,大量省外企业积极加入我省建设行列。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省外企业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努力为省外企业办实事办好事。
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理念,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指示要求,抓好《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不得增加条件和门槛,不得要求省外企业重复备案,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为有序推进省外企业入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工作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暂受理部颁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加强在闽省外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主要人员管理省厅建立“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实施省外企业和人员统一信息登记,各地要建立对省外入闽企业在闽技术管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行为的管理制度,督促省外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人员信息登记:1、登记人员范围:在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包括有职称、有岗位证的技术管理人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行政监管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行政监管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行政监管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保安监督管理,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保安员证核发申请材料和程序规定》《福建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1月1日印发的《关于修订保安行政监管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公传发〔2017〕627号)、2017年5月17日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和保安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通知》(闽公综〔2017〕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安行政许可备案文书福建省公安厅2019年11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保安员资格考试。
第三条保安员职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从事下列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取得《保安员证》,持证上岗:(一)保安服务公司从事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人员;(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保安员资格考试坚持公正、规范、严格、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保安员资格考试由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铁路、民航系统的保安员应当参加地方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保安员资格考试,并领取《保安员证》。
福建省物业管理新政策:加强小区安全防范

福建省物业管理新政策:加强小区安全防范引言随着福建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小区住宅建设不断增加,小区安全问题也愈发突出。
为了加强小区安全防范,福建省出台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新政策,以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福建省物业管理新政策的内容及执行细则。
1. 强化小区安全管理意识为了加强小区安全防范,福建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在小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增加居民的安全意识。
2. 加强小区入口处安全管理福建省要求小区入口处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对出入小区的人员进行登记、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小区,并定期进行入户排查,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
3. 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福建省规定,每个小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覆盖小区公共区域、停车场、出入口等重要场所。
视频监控设备应能够高清录像、24小时运行,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同时,对于小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4. 加强小区巡逻和保安力量福建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小区巡逻和保安力量,每天定期巡视,对小区内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还应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共同维护小区治安,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 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福建省要求小区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小区应设置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物业管理公司还应与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了解消防政策和新技术,确保小区的火灾防控工作得到加强。
6. 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福建省鼓励物业管理公司与居民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共同协调解决小区内的安全问题。
委员会应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演练计划,并组织居民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小区的整体安全防范能力。
结论福建省物业管理新政策的出台,对于加强小区安全防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9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10-17 17:07:12来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二节承接查验第三节物业收费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第二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三节公共收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房[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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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房[2011]2号)福州、漳州、龙岩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市、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泉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与民生密切相关,做好这项工作对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和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省城市住房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物业管理日益迫切,物业管理整体水平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差距。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开局之年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城市建设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1号),在全省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在全省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强化行业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做到基本服务规范达标;鼓励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创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促进行业服务水平提高。
同时,不断创新工作,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小区环境面貌有改善、物业服务质量有提高、居民居住品质有提升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与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督促相结合、全面规范与重点提升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点带面,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整体水平。
三、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自2月10日至3月15日)1、编制项目清单。
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系统”全面、准确更新企业项目信息、完整填报2010年企业人员和经营情况年报表,并组织填报创建2011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项目清单(格式详见附件),于3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08]57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08]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3c3c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33.png)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紧急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08]5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近期,我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10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富丽碧蔓汀”住宅工程施工电梯坠落,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10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建发大厦工程,施工人员在清理电梯井杂物过程中,不慎坠落至地下二层地面,导致3人死亡。
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旧村改造住宅楼工程,施工现场的塔吊在吊运砂浆过程中突然倒塌并砸向与其相邻的村办幼儿园,造成5名儿童当场死亡,2名儿童和1名施工人员受伤。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安委会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闽安委[2008]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10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的管理。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两支”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体现到降低事故发生、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来。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合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管理和公共部位的维护保养,有序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居民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系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章配套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并不断完善维修基金制度,确保资金透明使用;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应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消防设备、安全设施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进行,避免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
第三章组织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身的组织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合理分配维修资金,维护和组织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保证提供必要且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绿化养护、保安巡逻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物业监督部门投诉,物业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赋予答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物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闽建建[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建建[2011]1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精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整体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一)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事故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福建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对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福建省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责任。
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主要责任:1. 维护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环境清洁;2. 维修小区、楼宇及其配套设施,保障正常运行;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公园等;5. 协调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
第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物业业主收取物业费用,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物业费用应当用于小区设施的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方面。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 出具相关证明和报告材料;2. 要求物业业主提供相关信息;3.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居民遵守公共秩序;4. 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物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3. 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4. 按时支付物业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业主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权益与社会秩序,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和物业业主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确保了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闽建房[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的意见(闽建房[2008]20号)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管理工作,着力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在《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两周年之际,开展全省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工作,具体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推动全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实施,采取统一部署与分工负责的方法,大张旗鼓地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今年9月29日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两周年,各地要从这一天开始至年底,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宣传活动。
为此,要求各地要积极组织,制订详尽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掀起再学习再宣传活动高潮;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举办讲座、召开座谈会、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进社区、组织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深度报道、举办物业知识竞赛、开展“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征文演讲比赛、开展百场电影进社区等系列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感染力,使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行业内外,进入社区百姓家庭。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2019〕1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2019〕1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
二、备案主体和时间(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合同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备案资料(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5.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
(二)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4.管理规约复印件。
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05•【字号】•【施行日期】2001.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试行办法》和闽建房〔2001〕10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加强全省物业管理企业才资质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关系到物业管理行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充分的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统一按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除对外别市资质标准实行限期到位外,各地均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核,并按核准程序核发建设部印制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
在清理中对不符合资质标准且管理不规范、社会信誉差的企业不予核定资质。
三、物业管理资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三级资质由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厦门市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暂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对目前达不到三级资质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和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核定为临时资质等级,由设区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临时资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3~5月份,具体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临时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办理转正手续。
四、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一、二级资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应含有经济、土建、水电、财务等专业人员;申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的,具有职称的人员中应含有土建、水电、财务专业人员。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非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闽公通[2002]41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发布日期】2002.12.26【实施日期】2002.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2]413号2002年12月26日)各设区市公安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委):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清理整顿内部保安组织和打击取缔非法保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近期检查情况来看,一些地方非法保安尤其是娱乐服务场所的非法保安尚未得到彻底取缔,未经公安机关审批擅自设立的保安组织尚未得到全面清理;一些单位和居民社区雇用的维护安全人员,以“保安员”自称并殴打侮辱群众的情况时有发生;少数保安服务公司从非法渠道购置保安服装,以及向社会销售保安服装的行为屡禁不止;社会上违法违规穿着使用保安服装、警用标志的情况严重存在,保安服务市场还比较混乱。
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我省一些地方保安服务市场的整治工作还不到位。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2]60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1月至3月,在全省范围集中一段时间继续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为目的,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斗争,彻底清理整治非法保安组织,查处保安服务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推进保安服务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7•【字号】•【施行日期】2000.04.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发挥保安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规范与保安服务相关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安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性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组织招用或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公司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安组织的设立第六条各市、县(区)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需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内部保安组织。
娱乐服务场所和未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单位或组织,所需使用的保安人员,由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派驻。
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四)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六)国家设立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
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闽价服[2010]26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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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号)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2011年以来,我厅每年在全省部署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通过全面规范与重点提升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以创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为抓手,树立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典型,培养一批品牌物业服务企业,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物业服务业发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扶持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现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贯彻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级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限时办结、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对我厅下放的有关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来闽备案、企业申请核定物业服务企业一级、二级资质初审等,要开展合规性梳理和业务培训,纠正初审变相、变味,落实属地核查核实责任。
二、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一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两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规定。
三、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二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规定。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闽公综[2006]24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6.04.10【实施日期】2006.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公安厅文件的决定(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06]246号)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近年来,各地认真按照全省金融保安专业守押工作(晋江)现场会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安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开展金融保安专业守押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1〕398号)要求,积极推进保安押运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但也存在发展不平衡、市场机制不健全和管理不够规范、市场秩序不很正常等问题。
为全面加强保安押运公司的规范化建设,维护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押运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秩序。
我省一些地方,特别是多数城郊和县、市尚未推开保安押运服务。
在保安押运服务的地域割据逐步被打破的情况下,我省很有必要进一步稳固已有市场,并抓住先机拓展新的市场。
按照公安部规定,组建保安押运公司的条件比以往有了很大提高。
条件不足或形不成规模的地方各自为政、分散经营既不适应规模化、集约化要求,也不符合公安部规定。
因此,现阶段,已经组建的省和设区市保安押运公司在省、市范围内扩展押运服务,已经成为我省拓展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的主渠道。
同时,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监管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的跨地区经营也将成为持续发展、提高质量的重要推动力量。
对此,各地特别是未开展和没有条件开展保安押运的地方要有足够认识,树立大局观念,坚决克服地方保护和地域垄断的思想倾向,切实维护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是要认同竞争形势,支持有序竞争。
当前特别要积极支持省市保安押运公司向下拓展业务,尚未开展保安押运的市、县更要面对现实,提供便利,不得阻扰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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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1 0:00:00 信息来源:政府信息公开文号:闽公综〔2012〕705号【字号:大中小】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管理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门卫(不含形象岗)、巡逻、秩序维护等工作的,属于保安服务范围,应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一)统一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或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交备案或撤销备案相关材料,并组织保安员到公安机关采集人体生物信息,公安机关不收取采集费用。
按照公安部部署和省公安厅〘关于传发〖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采集
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公传发〔2012〕84号)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现有保安服务监管信息采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办理备案时,需提交的资料及表格见附件1、2、3。
(二)统一考试发证
设区市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大纲〙,采用统一的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题库,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进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和资格审查合格的,核发〘保安员证〙。
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138号)执行。
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由所在单位组织培训,也可参加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前集中培训;从2013年1月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新聘准备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可自学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也可参加省、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同保安培训单位组织的考前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应结合我省物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教学计划,对学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及职业道德培训。
申请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须经公安机关政审、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不收取采集费用),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3。
(三)持证上岗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没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并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按照公安部要求,全省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应当于2013年1月1日起均必须持保安员证上岗。
2013年
1月1日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招用无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四)统一着装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服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省、设区市物业管理协会统一向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目录中的企业订购。
保安员应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着装,禁止穿着、佩戴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在己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保安服务
且不涉及保安员变动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换装,201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换装工作。
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的工作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只负责物业管理区域以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切实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的情报信息交流与安全防范作用。
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督促指导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与保安服务有关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负责或协助受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保安员考试报名、指纹捺印及信息采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安员着装行为,积极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相关案件,依法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地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应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保安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义务培训,积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保安员安全防范技能竞赛、消防演练、反盗窃和自我防范训练等工作。
要将公安派出所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纳入考评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相关工作及其服务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切实加强保
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员的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安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备案、持证上岗和统一着装等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
(四)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将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管理列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行动态监管。
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保安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了解掌握物业服务基本知识、基本安全护卫技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安防器械设备。
各地要把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保安服务情况和保安队伍建设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附件:1.福建省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表
2.福建省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员信息采集表
3.办理备案及申报考试须提供的资料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1日
办理备案及申报考试须提供的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物业服务区域及保安岗位设置、保安员人数等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二、申请参加保安员统一考试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3.初中以上学历(含初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