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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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振兴*

翁达来

郝淼

*基金项目: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09Y JC ZH 063)

【摘要】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焦点是其“过时性”与“稀缺性”的矛盾统一。在当代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修复与更新来达到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物质空间的振兴,另一方面需要市场经济介入其中,达到其经济活动振兴的目标。本文通过实例比较与分析得出结论:只有当物质振兴与经济活动振兴达到最佳的平衡状态时,才可以真正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的持续的、良性的延续与发展,即文化振兴。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物质结构;经济;文化;振兴

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发展进程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不同时代、不同机构对其做出的定义

是不同的。学术界比较认同吴良镛先生(1998)的观点:

“历史街区是指在某一地

区(主要是指城市)历史文化上占有重要地位,代表这一地区文化脉络和集中反映地区特色的建筑群,其中或许每一栋建筑都不是文物保护建筑。”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中的定义是: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地段(historic area)”指:

“保

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1.1国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发展进程1.1.1保护历史建筑的阶段

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CIAM )第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城市规划理论和方法的纲领性文件———《城市规划大纲》,

后来被称作《雅典宪章》。其中第七章“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中指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可以看出,当时虽然已经提出了“有历史价值的地区”这样的概念,但是侧重点仍放在保护“古建筑”上,而之后国际上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观念的转变就是从保护历史建筑演变而来的。

1.1.2明确提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1964年5月31日,第二届历史古迹建

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宪章》

(简称《威尼斯宪章》)。宪章中第十四项提到:

“必须把文物建筑所

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要保证用恰当的方式清理和展示它们。”该宪章进一步扩大了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指出“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乡环境。

1.1.3强调历史文化街区的“延续性”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在华沙内罗毕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

毕建议》)。《内罗毕建议》指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在社会方面、历史和实用方面具有普遍的价值:

“历史地区是丰富多彩的文化、

宗教及社会的最生动的写照,必须延续到后世,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它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开发的基本要素。”可以看到,这一阶段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理论研究已经明确指出了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延续性的必要性,并指出应当将它与社会生活相结合以保证自身的持续发展。

1.1.4强调历史文化街区与当代城市的重

要关系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

大会第八届会议在华盛顿召开,期间通过

《华盛顿宪章》。《华盛顿宪章》有关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内涵做了迄今最为完善的概括:“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地区,包括城镇的古老中心区或其它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地区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1.2国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发展进程

1.2.1保护历史建筑阶段

鸦片战争后,文物古迹损毁严重,促使我国开始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立法。清代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是我国最早涉及古迹保护的法律。民国五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为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致各省民政长训令》及《保存古物暂行办法》;民国十七年(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了现代第一个文物保护机构——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文物古迹保护的法律法规。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国务院于1961年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1.2.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阶段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此时虽未形成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但已认识到单个文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此时许多学者专家比较关注城市发展中的新旧延续和文化继承问题,提出例如“有机更新”、“类四合院”理论,并开展了一批实践项目,取得了较大进展。

1.2.3文物古建——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格局形成

1997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同年,《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文物古建——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格局的正式形成。2005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8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开发工作提供了依据。这一阶段,专家学者更为关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由单纯的文化振兴向经济带动下的文化振兴转变,资金筹集也开始采用多元化的方式。

2历史文化街区振兴的典型案例

2.1街区原真功能再利用案例

所谓的“原真功能在利用”,即在街区的改造过程中,保留其原先的使用功能,在保证街区格局完整的前提之下,进行改造和优化,使其原先的使用功能得到更加积极的利用。这一模式的历史比较久远,自8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针对老城住区的改造都展开了不同的尝试。

2.1.1早期案例——

—菊儿胡同

菊儿胡同地区位于北京二环路以内,鼓楼正东600~1100m处,整个街区面积8.28ha,分属菊儿胡同、南锣鼓巷、寿比胡同三个居委会管理。1987年,由吴良镛先生领导的清华城市规划教研组选定菊儿胡同41号作为北京旧城整治的试点。随后对整个菊儿胡同地区进行改造。改造的目的是为了优化旧城人居环境,试图寻找一种历史风貌与居住质量兼顾的新的人居模式。

由于受政府的支持,菊儿胡同改造工程拥有较为充足的资金、较高水平的技术支持和政府强制力的保证,因此在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阻力较少,改造的结果也较为理想,达到了既保护旧城风貌又优化居住环境的目的。因此,1993年在一、二期工程完成之后,该项目获得了各界关注,并获得了联合国世界人居奖。

2.1.2北京南池子

在菊儿胡同之后,有关历史居住区的改造在各地得到了进一步的探索,其中可对比同处北京城的南池子街区的改造。

北京南池子街区位于故宫东南侧,修缮改建工程始于2002年5月,完成于2003年8月。工程采用了最大限度的保留、保存较好的四合院和可以修复的四合院,并辅以建造围合式“四合楼”的形式。此外,改造后的“南池子”仍作为居住之用,但在改造时考虑到居民生活需求,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状况等已有很大改善。

2.1.3街区原真功能再利用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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