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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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但钱已经被取光,他说:“我感到非常失望,因为一些人仅仅 排队40分钟,便将他们所有银行卡内的存款全部取出,并且获
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
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
【例3】甲(18岁)和乙(16岁)在外玩耍,甲让乙用 石头砸狗,狗暴起咬伤路人丙 问:以上两个案例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例4】甲在大楼下被来源不明的烟灰缸砸成植物人 问:大楼的全体住户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两人侵权引发的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
先效力 物权没有期限性
4.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用”。
“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 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保证这 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 中美贸易和人民币“汇率”:国家的信用
低廉的商品
外汇盈余
先借钞票花,然后用贬了值的钞票还。美国出现政府预 算和经常账户的“双赤”。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 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例】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 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 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 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 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 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第42讲_债的发生原因(2)、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务违反的样态

第42讲_债的发生原因(2)、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务违反的样态

【举例】①甲误以为欠乙1万元而向乙清偿,但实际上甲并未对乙负债。

②甲明知不欠乙钱,而仍向乙清偿1万元。

——不构成不当得利③合同被撤销后,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受给付一方当事人对于此前所受领的给付为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④债务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受领,不属于不当得利,视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

【2017·单选题】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给付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是()。

A.非债清偿给付B.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C.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D.不法原因的给付【答案】A【解析】不当得利可以因给付而发生,给付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如非债清偿。

但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明知无债务的给付、不法原因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二、债的分类(★)1.根据债之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划分(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2.根据债的给付标的不同划分(1)实物之债;(2)货币之债:可发生履行迟延,但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3)利息之债;(4)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一般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强制履行,只能通过损害赔偿予以救济。

(5)智慧成果之债:如专利权转让。

(6)损害赔偿之债。

3.根据债的双方主体人数划分(1)单数主体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

(2)复数主体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4.根据“复数主体”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关系划分(1)按份之债(2)连带之债5.根据“复数主体”之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划分(1)可分之债:债的整体给付可以分成数个独立的给付并且不损害其性质和价值,可分割履行。

(2)不可分之债:是指同一给付的标的不可分的复数主体之债,不可分割履行。

6.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所作划分(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
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

不当得利怎么判

不当得利怎么判

不当得利怎么判一、不当得利怎么判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当得利方不返还所得的,损失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不当得利者返还钱财后,其不按照判决执行,那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执行他的财产。

如果情节严重,有钱拒不还钱的,有可能要拘留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要判刑。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存款、财产、股票、股份、基金等。

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故意转移资产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不当得利纠纷如何处理(一)协商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本着和平的原则,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二)调解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之后,如果能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双方遵照调解书执行。

(三)诉讼不当得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诉讼时效是三年。

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因此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哪些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

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

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拾⾦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种法定义务。

如果捡到他⼈财物,拒不归还的,在刑法上是可能构成侵占罪的。

在民法上是⼀种不当得利,双⽅当事⼈是会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那么,不当得利民法通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向完善的标志。

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四个要件说,少数学者主张三个要件说。

所谓三件说是不当得利须⼀受有⼀利益,致他⽅受到损失,⽆法律上的原因,⽽四件说是:⼀⽅受有利益,致他⽅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原因。

笔者认为,四要件要细化,易于撑握与控制,能更好地调整不当得利的内部关系,并使不当得利获得严格限制,真正起到以制度代替衡平,防⽌泛化与滥⽤的作⽤。

(⼀)⼀⽅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

⼀⽅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

⼀⽅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

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

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的利益本应该减少⽽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等。

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当事仅使他⼈的财产受到损害,但⾃已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损害赔偿责任⽽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他⽅利益受损他⽅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定事实⽽使得财产总额减少。

如果仅仅⼀⽅获得利益,⽽未造成他⼈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什么样的⾏为算是不当得利您知道吗?我们该怎么理解这个不当得利呢?在我国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1.《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2.《最⾼⼈民法院关予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的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

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

现⾏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法,善意受领⼈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法规定但由于这⼀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困难。

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

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

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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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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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3.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4.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5.给付: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8.缔约过失: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9.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10.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11.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12.主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13.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1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15.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16.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17.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18.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19.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20.协作履行原则: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2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22.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23.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24.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25.迟延履行: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26.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27.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28.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29.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30.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31.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3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3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34.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35.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36.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37.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38.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39.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40.预先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4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42.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43.债权让与,是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44.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45.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46.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47.清偿,债务人按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行为48.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49.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50.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51.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5.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6.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9.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0.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1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13.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15.强制缔约: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16.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21.可撤销的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22.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及其过程;25.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6.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待业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0.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31.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32.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3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34.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35.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36.清偿: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37.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命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法即为提存;38.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39.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提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1a9^,_4f9t5`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40.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41.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42.部分违约: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43.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44.违约归责原则: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45.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6.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47.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48.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做法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9.法律管辖竞合: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50.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5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53.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54.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易货交易:指当事人约定双方想到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5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5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5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58.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为供热力方,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59.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6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61.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6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6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64.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65.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66.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67.转租: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68.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69.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0.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71.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7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73.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7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75.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76.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7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78.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79.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80.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8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82.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83.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84.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债权法

债权法
第七章 债的变更与消灭(4学时)。本章涉及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债的移转问题,以及抵销、免除等债的消灭事由。包括:第一节 债的变更概述、第二节 债的移转、第三节 债的消灭。
第八章 买卖合同(2学时)。本章涉及买卖合同的几个重要问题,例如瑕疵担保责任、风险负担等。
讲授为主
由期中考试(30%)和期末考试(70%)构成。采用闭卷考试方式。
The Law of Obligations is one of the compulsory courses of civil law. This course covers basic rules and theory of contract, tort, unjust enrichment and negotiorum gestio, as well as the common rules of all types of obligations.
教材
债法,崔建远、韩世远、于敏,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第一版,978-7-302-23185-1;
教学大纲
本课程的目标是,让学生具备扎实的债权法基础,对于基本的理论框架、我国现行法上的基本规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熟练掌握针对具体案件寻找法律、解释与适用法律的能力,并初步接触作为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草拟合同条款的技巧。
第一章 债权法概述(4学时)。本章主要涉及债权法的结构、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债的相对性等基本问题。
第二章 债的发生(一):合同(共16学时)。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原因。本章将涉及合同法的基本问题、合同成立(要约、承诺等)、合同生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与特别生效要件、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解释方法以及格式条款在成立、生效、解释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包括: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生效、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五节合同的解释、第六节格式条款。

不当得利的利息怎么算

不当得利的利息怎么算

不当得利的利息怎么算不当得利会产⽣⼀些利息,可是⼤部分⼈都不知道怎么处理。

我们知道不当得利的成⽴须以⼀⽅取得财产利益为⾸要条件,若仅致他⼈损害,如果不当得利损害了他⼈利益,就会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那么不当得利的利息怎么算?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不当得利的利息怎么算不当得利不⽤⽀付利息。

不当得利,是指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因为⼀般取得利益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不⽤⽀付利息。

不当得利的成⽴要件⼀⽅取得财产利益:⼀⽅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定的事实结果⽽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是否受有财产利益,⼀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与他⼈之间发⽣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较⽽决定。

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受有损失:仅仅有⼀⽅受有财产上的利益,⽽未给他⼈带来任何损失,不成⽴不当得利。

如甲投资兴建⼴场,邻近⼄的房屋价值剧增,⼄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对甲⽽⾔不成⽴不当得利。

这⾥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对于后⼀种情形,受损⼈⽆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

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

如⽆权使⽤他⼈房屋,不管他⼈是否有使⽤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受有相当于租⾦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使⽤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受益⼈取得利益与受损⼈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的损失是由于受益⼈受益所造成的。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特征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 (如法院判决)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 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的义务 (1) 适当管理义务。

(2) 通知义务。

(3) 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的义务(1) 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2) 清偿债务。

3)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酬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仅指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等不能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

2 他方受有损失。

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3 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类型: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很多时候生活总不小心就会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那么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得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立案标准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若发现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若没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即可立案。

例如,甲借乙10万元,后甲通过转账方式还给乙,乙查账后将借条还给甲或丢掉,后甲告乙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转账给其的10万。

如果法院发现甲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就不能以不当得利立案。

二、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由四个要件构成: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述的前三个要件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第四个要件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由于第四个要件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字面上看似乎是属于消极事实,因此很多人偏向于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到底哪一种观点更有法律依据呢?认为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消极事实,原告无法举证,应当由被告举证;第二,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更容易举证;第三,从公平角度看,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应当就其获利有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举证。

认为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理由是:第一,虽然属于消极事实,但原告并非一定无法举证,因为主张的事实并非是客观事实,原告也许是可以通过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的;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而法律对此并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理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第三,说被告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也并非完全如此,比如借款案件,如果原告借了被告的钱,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钱,被告见钱已经打过来即将借条还给原告,后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那么被告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举证对其来说非常困难,此时原告却更容易举证。

债权法每章重点.

债权法每章重点.

第一章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1)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3)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1)债权: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他是财产权、请求权(不属于支配权)、相对性、有期限的权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

(2)债务: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3.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简答)答: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

4.债法的性质与特征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

除此以外,债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

(2)债法为任意法。

(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4)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5)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5.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章1.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1)法定之债:①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②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上过失之债。

③法律对于债的内容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来说属于强行性的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而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债权人有放弃自己权利的自由,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部分请求权甚至全部请求权。

论债的产生原因-不当得利

论债的产生原因-不当得利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在各国普及的情况下,商品经济发展日益活跃,在人民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债权关系显得十分重要,而作为债的产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在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当然,不当得利在民法研究债权的产生原因之中有关理论也取得了长足发展。

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肯定了不当得利制度在社会之一市场经济制度中的调节作用,是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现在本文就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不当得利的在各国的发展史、类型等有关知识做详细探讨。

关键词;不当得利;债权产生的原因;债权一:不当得利的产生与理论基础不当得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但是,在古罗马法并无现代意义所称不当得利之一般原则。

德国民法典将“无法律上的原因”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以一种文化向瑞典、东欧诸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在中华民国时代完整的引进我国。

在不当得利制度发展的二千余年间,衡平观念始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并支配着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方向。

罗马法学家Pomponius所提出的“不论何人均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害而受利益”的格言,代表着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人种的社会公平理念,不仅成为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倡导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依据,而且也是现代法学向高度文明进化的精神源泉。

衡平观念对于民法学早期发展的重大贡献在于,促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的形成。

罗马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仅以个别的不成体系的诉权为限。

只有到了近代社会,衡平观念促使人们全面、科学地考虑问题。

18世纪时,自然法学派将罗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扩张适用于无原因给付以外的事由,企图建立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即不得以他人的损失谋取自己的利益。

这一理念确实符合自然公平之道。

自从近代民法以衡平观念为基础建立起不当得利制度后,不当得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未摆脱衡平观念的支配和影响,甚至以衡平观念为基础的“公平说”理论架构支撑着不当得利制度的运作。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当得利是一种受到法律明确禁止和规制的行为。

它指的是一方通过违背公平原则、违法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对方的财产或利益,导致对方受损失的情况。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的法律对不当得利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制裁。

法律条文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予返还已收取的财产,恢复因合同设立所产生的财产关系,消除损害后果。

”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不当得利行为,我国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例如,对于垄断不当得利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垄断协议。

”对于职务不当得利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不当得利行为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可以为实践中的司法机关提供指导和依据。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地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权利、义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裁判案件,保障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不当得利行为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社会道德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

只有遵守法律,尊重公平正义,才能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也是必然的结果。

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包含了许多新的法律规定和条款。

对于广大公民和法律工作者来说,了解这些新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着重探讨最新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定,并对其进行解读。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不当得利是指某个主体在与他人进行交易、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过程中,无偿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者权益,这种获取并不符合公平、诚实原则,且对方在交易中并未授意或者同意。

不当得利的特征主要表现为非法、无理由、无因性、不当性等。

二、不当得利返还的依据最新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定主要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

公平原则是法律赋予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易的平等权利,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平等对待、平等交流,并予以公平的权益分配。

诚实原则则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保持真实、诚实的态度,不得通过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依据便是建立在这两个原则的基础之上。

三、不当得利返还的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返还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不当得利方应当具备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即其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或者失职行为。

其次,不当得利方应当具备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能力,即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获得的利益是不当的。

最后,不当得利方应当实施返还行为,即将所得的不当得利归还给原权利人。

四、如何进行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返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两种方式进行。

协商是最为理想的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由不当得利方自愿返还不当得利。

如若协商失败,原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若法院认定不当得利返还的事实成立,将判决不当得利方返还相应财产。

五、不当得利返还的意义与作用不当得利返还规定的实施不仅使得交易双方能够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权益保障,也强化了交易中的诚实观念和法治意识。

不当得利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是指不法地获取他人财产或者得到其他不法利益。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并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利益。

这种不当得利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二、追究不当得利责任。

如果一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不当得利,他应当将其中的利益归还给受损害方或者第三人。

如果归还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不当得利者的情况,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三、民事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不仅应当归还不当得利,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受损害方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四、刑事责任追究。

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行为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

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并对不当得利行为给予相应的刑罚。

总之,不当得利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制裁和追究。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预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6、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

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末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因债务承担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其请求履行债务。

13、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抛弃债权,并以此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1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15、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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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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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 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 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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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当得利的起源
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十二表法》第 7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 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后来,大法官创立 了“请求返还之诉”,来保护丢失东西而 要求取回丢失物的权利人的利益,后世法 学著作概括罗马法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 得利。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 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
(2)占有的取得。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现在 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 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 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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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增强。
(4)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 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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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他方受损失
1、他方受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 必要条件,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 产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 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发生利益返还,则不 成立不当得利。
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 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 言不成立不当得利。
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 2、区别
合同有效或未被撤销,基于合同取得的财 产是正当合法,不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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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1、联系 都是债发生的原因 2、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 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法律责任及后果不同
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如同民事责任 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受益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只 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 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 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 损失大于受益,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 形态也不必相同,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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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不当得利的受益人的主观状态, 并不能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不当得 利既是法律事件,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可以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 以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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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得利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不当得利与合同 1、两者的联系 (1)都是债发生的原因 (2)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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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3、当事人获利不同 4、取得利益的方式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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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一、一方受有利益 (一)一方受有利益的特征
1、 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 要的必要条件。
2、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 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会发生损害 赔偿责任,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 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 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 权依次上升。
(4)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
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 人也属一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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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 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客观上仍 然可以归结为利益的增加。其具体表现形 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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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 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 积累 。
4、如果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消 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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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财产利益的表现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 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 大财产范围。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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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 的积极减少即积极损失或直接损失,也包 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即 消极损失或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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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所指损失,不同于因为 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前者应当作 更宽松的解释。不当得利制度的损失应当和赔偿 损失所称的损失严格区别,原则上应以一方得到的 利益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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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1、两者的性质和法律评价不同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
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而非惩罚。 侵权行为损害之债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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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如债务人以其总财产 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消 除,对他而言,也是一种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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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
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契约为其提供劳 务,后劳动契约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 效,使得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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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1、关于不当得利的性质,即不当得利作 为引发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 是属于行为还是事件在民法学界历来颇受 争议。
通说则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理由在 于,不当得利有基于行为而发生,也有基 于事实而发生,还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原 因而发生。尽管发生的原因不尽相同,但 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而不是民事 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例如,居住他人的空房,若从损失方面看,所有人 本来就没有出租该房的意思,居住者未给所有人造 成损失,但是居住人的居住是对房屋的使用,而使用 收益的利益本应属于所有权人,其没有根据地接受 利益,所有人也就受到失去该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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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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