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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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
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委厅字[2005]5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26
【实施日期】2005.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委厅字[2005]56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今年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总体趋于好转。

但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煤矿、道路交通和桥梁施工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有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严肃安全生产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查处。

绝不放过一个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弋手上沾满职工群众鲜血的不法矿主和肇事者;绝不放过一个官商勾结,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绝不放过那些热衷于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要坚决克服安全生产工作中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严格执法。

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少数地方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组织领导不力,监管不到位,事故责任追究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整顿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能力生产等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措施,做到严字当头、严加管理、严防死守,切实防止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状况,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安全形势稳步好转。

二、突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黔
府办发电[2005]198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通过专项整治,做到五个必须落实:(1)必须落实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档案虚假的,对该煤矿处15万元罚款。

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落实。

(2)必须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凡未及时排查隐患、未及时进行隐患处理或未按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排查、处理情况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

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3)必须落实煤矿安全保障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因投入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凡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对该煤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凡煤矿建设项目边建设、边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对该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供电部门违规停止供电或因故停电未及时告知煤矿,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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