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介绍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概况目录第一章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概况 (3)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概念 (3)(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义 (3)(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类 (3)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4)(一)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现状 (4)(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现状 (4)(三)银行中间业务法律法规现状 (4)(四)我国银行中间业务营销现状 (5)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问题及建议 (6)(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问题体现 (6)(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建议 (8)四、中间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9)(一)实现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9)(二)实现银行的财务结构优化 (9)(三)促进存贷款传统业务发展 (9)第二章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竞争格局 (10)一、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态势 (11)二、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竞争格局 (11)第三章中国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4)一、国有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4)二、股份制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5)三、城市商业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17)(一)北京银行 (17)第一章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概况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基本概念(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即可以理解中间业务实际上就是非利息收入。
通俗讲,中间业务是介于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中间的那部分业务,一般是指银行不需要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从中间人的身份代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代理事项等各种金融服务以及直接参与合规的市场交易等经营活动,从而增加银行收益的业务。
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类型并正在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类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分为九大类业务:即,结算业务、代理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咨询业务、保管及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以是否含有期权性质为分类标准 :
1.含有期权的中间业务
银行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应承诺购买方的要求,按照事先 约定的条件履行承诺。客户拥有一个期权,可以决定是否 要求银行履行承诺,银行在售出承诺时通常获得一定的收 入,相当于期权费。这类业务包括贷款承诺、金融期权和 备用信用证等。
2.不含期权的中间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
类 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
型 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商业信用证
•各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约书、借款保 函等。
银行承兑汇票
• 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 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 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
银行和客户承担对等的义务,客户没有决定是否履行合同 的权利。例如互换、期货、远期、无追索权的证券化和贷 款出售,以及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2、银行卡业务。 3、代理类中间业务。 4、担保类中间业务。 5、承诺类中间业务。 6、交易类中间业务。 7、基金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 9、其他类中间业务。
3、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4、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
卡)。 5、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6、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银行卡业务运作的主要环节
• 新卡推销 • 商户推广 • 指定和委托代办分行 • 办理发卡 • 客户服务与商户服务 • 授权 • 资金清算 • 信用控制
适用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银发[2002]89 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就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准入(一)关于中间业务的准入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作必要的审查。
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办理新增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有权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二)申报方法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参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见附件1),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也可按具体的业务品种申报。
例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期权业务”,可按“外汇期权业务”所属的“期权业务”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外汇期权业务”,但不能按第一个分类层次“交易类中间业务”申报。
各商业银行若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应就开办这一层次的业务制定综合性的规章制度,详细列出所包括的具体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对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准入文件中列明所批准的此类别下的具体业务品种,视业务复杂程度,可相对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央行发布施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央行发布施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金卡工程》
【年(卷),期】2001(000)008
【摘要】@@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前发布施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rn《暂行规定》共计二十九条,对中国间业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商业
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
业务。
大致可以分为六类:(1)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例如汇款、托收、资金清算业务等;(2)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政府等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3)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各种担保、备用信
用证、承兑等;(4)承诺类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5)交易类中间业务,便如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6)其他中间业务,如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保管箱业务等。
【总页数】1页(P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de作用分析 [J], 李维华;李维庆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J],
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J],
4.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再析中间业务 [J], 贺刻奋
5.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科委1995年6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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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1.07.04)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第七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八)代理证券业务;(九)代理保险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第八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七)代理资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四)保管箱业务;(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基础知识
Business,意思为居间的、 Intermediary Business,意思为居间的、中介的或代 理的业务,也称为“中介业务” 理的业务,也称为“中介业务”、“代理业 因其主要靠提供金融服务 提供金融服务, 务”。因其主要靠提供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 为主,又称“服务收费业务” 为主,又称“服务收费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6月出台《商业银行中间业 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 月出台《 2001 务暂行规定》 明确中间业务概念, 务暂行规定》,明确中间业务概念,即不构成 商业银行表内资产 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 表内资产、 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 息收入的业务 的业务。 息收入的业务。
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 资格。 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 理保险业务。 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 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 险公司数量。 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 (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 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 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 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 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 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 部监督检查。 部监督检查。 各保险公司、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 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第二十 二条 商业银 行应加 强对 中间业 务风 险的控 制
第 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 新开办 中间业务 品种 ,应 由其 总行统一 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营业管理部 申请 ,经 中 国人 民银行分行 、营业 管理部 审查 同意 后 ,由其总行统一授权 其
和管理 ,并应依 据有关法律 、 法规和监 管规章 ,建立和实施 有 效的风 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检查过程 中 ,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将 根据<金融违法行 为
处 罚办法》 、
《金融 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和
有关 法规进行处罚 , 对情节特别严 重的 ,将强 制停 办相关业
务 ,取消负直 接领导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 。
(一 )未 经 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或予 以备案 擅 , 自开办 中间 业 务 ;
商业银 行 内部 授权 制度应 明确 商业银 行各 级分支 机构
开 展业 务 。 商业银 行分支机构开 办 中间业务 之前 ,应就开办业务 的
对 不 同 类 别 中 间 业 务 的 授 权 权 限 ,应 明确各级分 支机构可 以 从事 的中间业务 范围 。
品种及其属性 向中国人 民银 行 当地管辖行 报告 。
部控制 ,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新开办
第 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 应制定 中间业务 内部授权 制度
,
中间业务 ,应 由其 总行 统一 向中国人 民银 行总行 申请 ,经中 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案 。
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 同意后 ,由其总行统一 授权其分支 机构
。
第-+4=条 银 行在业务 经营过程 中 ,存 在本暂行规定 第二 十六 条 以外 的其 他违法违规行 为 , 或者违反本暂 行规定
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七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四)贷款承诺;(五)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八)代理证券业务(*应该加上除政府债券,否则与后面的条款冲突);(九)代理保险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八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七)代理资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四)保管箱业务;(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中间业务的范围和类型第二条商业银行可以开展的中间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代理、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代理、融资租赁、票据承兑与背书、担保业务等。
具体业务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章中间业务的管理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并在每年年初报送银监机构备案。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中间业务部门,配备专业化的人员和必要的硬件设施,确保中间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中间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控制和监测能力,并将风险管理报告及时上报银监机构。
第四章保险代理业务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获得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批准,并与合作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明确客户投保需求,提供专业化的产品推介和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开展业务活动。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和保险合同的履约能力。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业务数据。
第五章信托业务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与合作的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加强资产评估和盈利能力预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收益的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托资产的监测和调控,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业务数据。
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批准,并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和收益的可持续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和业务数据。
第七章证券代理业务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代理业务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批准,并与合作的证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与管理
非利收益; • (4) 中间业务具有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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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认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 ( 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特点 •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与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业务相比, 风险度较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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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熟悉商业银行无风险类中间业务
• 二、 代理融通业务
• 代理融通又称代收账款、 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或保理业务, 是指商 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 以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收取应收账款, 并为委 托人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中间业务。 主要有两种 形式: 权益转让 、 权益售予。
• 三、 代理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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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认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 发展中间业务 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 一) 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 • ( 二) 满足了个人理财的需求 • ( 三) 加强了银行与证券、 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 ( 四) 适应国际银行业务发展趋势, 中间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务
发展的重点
• 目前, 国际上普遍以收入来源作为依据划分中间业务, 可大致将中 间业务划分为以下五 种类型:
• 信托业务收入, 是信托部门产生的交易和服务收入。 • 投资银行和交易收入, 是证券承销、 从事金融交易活动所产生的收
入, 如期货、 外汇、利率、 证券、 指数交易。 • 存款账户服务费, 是账户维护费、 最低金额罚款、 无效支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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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认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 三、 以中间业务的功能和形式划分
• 2002 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 《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中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分为九大类。
央行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界定和限定
央行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界定和限定1.中间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程序不够明确⏹关于中间业务的准入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作必要的审查。
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办理新增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有权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申报方法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参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也可按具体的业务品种申报。
(9大分类)对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准入文件中列明所批准的此类别下的具体业务品种,视业务复杂程度,可相对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若要在此类别内增加新的中间业务品种,经事前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2.人民银行的审批、备案手续还不明确对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申请,统一改用“备案通知书”回复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加盖本部门公章后发出。
对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仍行文批复商业银行。
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3.应该说,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暂行规定》和《通知》基本规范了中间业务的类别,明确了准入管理程序,但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方面由于对人民银行监管体制不熟悉,一方面也因为地域、经济的差异,在部分中间业务的市场准入方面仍感觉到比较困惑。
另外,《暂行规定》只确定了总行一级的审批、备案原则,对分支机构的具体准入管理手续只简单说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报告”究竟如何操作则显得不够明确,使得人民银行分支行在做具体的准入管理工作时仍感棘手。
⏹关于“上级行有效授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的中间业务准入报告要求必须有上级行有效授权,但对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而言,并不清楚各商业银行的授权管理制度,除非在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其各级分支行的授权权限,否则人民银行很难识别授权文件的有效性。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信用评级、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等。
二、中间业务经营资格商业银行从事中间业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1.商业银行应持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中间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2.商业银行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风控水平,能够独立运营中间业务。
3.商业银行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中间业务经营规范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中间业务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中间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流程。
2.商业银行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风险事件。
4.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披露中间业务相关信息,提升信息透明度。
1.商业银行应依法披露中间业务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2.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渠道。
3.商业银行应定期发布中间业务的运营报告和风险提示。
五、中间业务监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督管理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1.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中间业务的监管制度和评估标准。
2.金融监管部门应定期审核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经营状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3.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评估和排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风险。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商业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1.对于未获得中间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擅自开展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将予以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2.对于违反风险管理规定,给金融市场带来重大风险的商业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将采取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3.对于未按要求披露中间业务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商业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将予以罚款,并公开曝光。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知识
监管政策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监管政 策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商业银行 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防范合 规风险。
监管政策对中间业务的影响
监管政策收紧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进行了更加严 格的监管,特别是对于理财、信托等领域的监管政策更 加严格,对商业银行的收入和利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防范金融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它是商业 银行中间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信用评级 、贷款审查、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环节。
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通过控制客户授信额度、设定抵押品和担保等措施来降 低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
定义与来源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损失。在商业银行中间业 务中,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衍生品交易、投资组合等业务。
详细描述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也是其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组 成部分。这类业务主要涉及客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和支付,帮助客户实现资金 在不同账户之间的划拨和转移。
银行卡业务
总结词
银行卡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 借记卡等。
详细描述
银行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为客户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客户可以通过银行卡进行消费、取款、转账等操作,同时商业银行也通过银行 卡业务获得了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总结词
资产托管和基金管理类业务是商业银行为机构投资者 和其他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
详细描述
资产托管和基金管理类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种表外业 务,可以为银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同时 ,资产托管和基金管理类业务还可以帮助银行扩大客 户群体和提高市场影响力。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加强风险管理,制定了以下的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一、中间业务的定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银行在履行存款、贷款、结算等主要业务职能的同时,开展的一系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中介、资金托管、保险代理、证券经纪等。
二、中间业务经营范围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能力,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营以下中间业务:1. 信贷中介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授信等信贷产品,包括担保业务、财务顾问服务等。
2. 资金托管业务:承担客户资金托管、结算、清算等服务。
3. 基金销售业务:代理销售基金产品,提供基金的购买、赎回等服务。
4.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商业银行合作的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5. 证券经纪业务: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证券托管和结算服务。
三、中间业务经营原则1. 合规经营: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中间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2. 客户利益至上: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应以客户的利益为重,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维护客户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操纵行为。
3. 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中间业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确保经营安全和资金流动性。
4.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透明地向客户和监管部门披露中间业务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四、中间业务监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受到央行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中间业务资格等。
五、奖惩机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行为将建立奖惩机制,对业绩突出、合规经营的商业银行将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违反规定、损害客户利益的商业银行将给予警示、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是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行为的制度化管理和规范,将有助于银行业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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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1.07.04)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七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八)代理证券业务;(九)代理保险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八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七)代理资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四)保管箱业务;(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报材料后,对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批复文件。
对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银行。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申请,可以对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特别限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办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列出的中间业务,按审批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性质及风险特征确定适用审批制或备案制。
第十二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专门业务管理办法的中间业务品种,若办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制度,按专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总行于开办前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开办适用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申请;(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三)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开办申请,开办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4、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二)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与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
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制度应明确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应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中间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业务,取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三)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四)开办业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五)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内控混乱,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2日银发〔2002〕89号2002.04.23 10:01:00 法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就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准入(一)关于中间业务的准入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事前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作必要的审查。
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办理新增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有权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二)申报方法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可参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见附件1),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也可按具体的业务品种申报。
例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期权业务”,可按“外汇期权业务”所属的“期权业务”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外汇期权业务”,但不能按第一个分类层次“交易类中间业务”申报。
各商业银行若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应就开办这一层次的业务制定综合性的规章制度,详细列出所包括的具体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对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在准入文件中列明所批准的此类别下的具体业务品种,视业务复杂程度,可相对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商业银行按第二个分类层次申报的中间业务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若要在此类别内增加新的中间业务品种,经事前向人民银行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三)准入形式对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申请,统一改用“备案通知书”回复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加盖本部门公章后发出。
对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申请,人民银行仍行文批复商业银行。
二、各商业银行应对已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清理和分类为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管理,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督促各商业银行按照《规定》中有关中间业务的定义,对已开办的中间业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明确分类。
根据《规定》第三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根据该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二)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五)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六)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七)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八)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九)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详细的分类及定义请见附件1)。
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以上分类对现有中间业务进行清理和分类,在完成清理和归类后,将现有中间业务品种及业务基本情况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各商业银行也可以制定各自的中间业务分类和归并方法,并在上报人民银行的报告中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