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公司章程—服务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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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资经营公司名称]章程]
二零___年_月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__市
目录
1. 总则 1
2. 合营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2
3.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
4. 董事会 6
5. 管理机构11
6. 劳动管理13
7. 税务、三项基金和利润分配14
8. 财务与会计15
9. 银行帐户和外汇16
10. 期限和提前终止17
11. 清算与解散17
12. 政策和程序19
13. 其它19
章程
本章程由下述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为“合资法”)以及中国正式颁布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于[日期]签订的为设立[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而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制定: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名称],一家在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号:_____),其法定地址位于[地址](下称“甲方”);
与
[乙方名称],一家依据[管辖地]法律组成并存续的[企业类型],其[主要营业地址][注册办公地址]位于[地址](下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本章程中可以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除非本章程的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本章程中为黑体的术语具有合资经营合同中为其规定的含义:
双方特此商定如下:
1.总则
1.1合营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a)合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 “[名称]”,中文名称为 “[名称]”。
(b)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_________[地址]。
1.2名称的使用
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因有关公司名称许可合同终止,否则合营公司的名称不得改变。
1.3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合营公司的义务、责任、债务和亏损承担的责任应以各自在中国法律要求的期限内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为限。除非在一方与第三方单独订立的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一方无需对合营公司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承担责任。合营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合营公司的资产具有追索权,不得因合营公司的债务向双方提出索赔。如果合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因合营公司的任何不行为对任何一方提起任何法律行动或提出索赔,合营公司应为该一方辩护,并使其免受该等索赔、法律行动或由此产生之损失或开支的损害,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除一方根据合资经营合同投入的资金外,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合营公司或代表合营公司投入任何额外资金。
1.4法律资格
一旦营业执照签发,合营公司即为中国境内的法人。合营公司应受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法规的管辖并有权获得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法规的保护。合营公司应享有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利益和优惠待遇。
1.5利润与亏损
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并在出现亏损的情况时,分担合营公司的亏损。
1.6无代理关系
任何一方都不是另一方的代理人,每一方亦无权约束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为另一方承担或设立明确或默示的责任义务。无论合资经营合同或合资经营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其它合同均不得被视为构成甲方和乙方的伙伴关系,或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使一方应为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的某种法律关系。
1.7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经董事会批准并在必要时经审批机构和办事处和/或子公司所在地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合营公司可在中国成立办事处和/或子公司。
2.合营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
2.1合营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合营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