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民事起诉状(一审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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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深圳市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XXXX路XX栋X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被告一:屈XX,男,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XXXX市XX县XX镇XX村X组XX号,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咸田一区三巷X号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二:深圳市XX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X社区XX区X巷X号X楼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尹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519389.00元。
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20日,被告一屈XX挂靠被告二深圳市XXXX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委托两被告从香港运输一批手机触摸屏等电子产品(货物价
值总计人民币695684.00元)到两被告位于深圳的仓库,待到货后再通知原告提货;运费按运输货物的重量每公升25元计算;被告代为办理各项进口手续(全包),以便符合国家海关及其他行政部门的进口要求。
《协议书》第五条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被告最长交货期限为30日,若30日两被告无法交货给原告,被告将按运输货物重量每公斤运费5倍先行赔付,待货物运到深圳后,双方再进行结算。
《协议书》签订后,原告通过其客户于2014年9月22日将重量为1430.00公斤的货物交付给两被告负责运输。2014年10月22日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一屈XX以货物被海关、黑社会扣留等种种理由予以搪塞,货物始终未能按期到达。2014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被告一屈XX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共分8次支付了预先赔付款人民币176295.00元。
时至今日,离被告最长交货期限届满已超过近5个月之久,被告仍未交付货物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695684.00元扣除两被告先行赔付的人民币176295.00元,原告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519389.00元。
综上所述,两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由两被告连带赔付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519389.00元。
以上有原告提交《协议书》、《进货单》、手机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最后,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市xxx国际货运
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3份。
2、证据材料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