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园林景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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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园林景观设计导则

为进一步提高宣城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园林绿地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的功能,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国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宣城市城市园林景观设计导则》。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公园、游园、广场、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景观设计。

1、园林景观设计指导原则

1.0.1 同步规划原则。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将园林景观规划同步规划,以达到园林、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

1.0.2 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园林景观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宜人的绿色环境为宗旨,充分满足人的需求和审美取向。园林绿地要体现可融入性和可参与性。发挥好园林给人庇荫、欢愉启迪,陶冶性情,慰藉心灵的作用。

1.0.3 生态优先原则。运用生态学的理论,在设计中尊重物种多样性,减少对资源的剥夺,保持营养和水循环,维持植物生境和动物栖息地的质量,以改善人居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健康,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

1.0.4 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

湿地和自然水系,减少填挖土方,公园、绿地的改造要保存其遗韵和历史信息,保护如古树、大树等原有植被,原有建筑和布局。绿地设计要从城市的自然环境、地域特征等出发。将城市历史文脉融入园林绿地设计中,突出地方园林特色。

1.0.5 适地适树原则。根据宣城市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选择合适的绿化树种,注重开发和利用乡土树种,适当利用经引种驯化后适生的新优外来品种,丰富植物种类。

1.0.6 植物造景原则。运用植物的色彩美、姿态美、风韵美、多样化等特征,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彩叶树种与常绿树种配置,使绿地在四季的静态构图中,呈现季相的动态变化,达到三季有花,四季见绿,提高生态效益。

1.0.7 整体协调原则。构景要素协调,园林绿地与周边环境及整个绿地系统的协调。园林建筑和小品在形式、体量、尺度、色彩、质地上必须服从环境需要,与其他景物协调统一,园林布局要主次分明,承上启下、前后呼应、烘托对比,使景物相得宜彰。

1.0.8 经济性原则。园林景观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的指导方针,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地。

2、园林景观设计技术参数

2.1公园、游园、广场

2.1.1 公园绿地内部用地比例根据用地类型和用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要满足规范要求,

其中绿地率控制在75%以上。

2.1.2 游园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讲究街景艺术效果并设有一定的休息设施,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0%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

2.1.3 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树种选择应丰富多样,突出其景观和遮荫功效。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

2.1.4 公园、游园乔木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60%,乔木、灌木、草坪(含地被,不包括林下部分)比例6:2:2,落叶树与常绿树的比例4:6。广场乔木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30%,乔木、灌木、草坪比例:3:4:3,落叶树与常绿树的比例3:7。

2.1.5 公园内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加大木本花卉及宿根花卉的应用。建筑物墙体、构筑物等可垂直绿化的地方,应选择合适的攀援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2.1.6 绿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植物品种不低于40种;绿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植物品种不低于80种。

2.1.7 乔木应大量种植胸径10-15cm的壮龄树,胸径在20-25cm的苗木可少量点缀,胸径在25cm以上的大树根据景观需要适当点缀,但必须采

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成活。古树不得移栽,种植观赏性小乔木其胸径要求在6cm以上。

2.1.8 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效需求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质空间。已建成的大面积铺装和草坪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木。

2.1.9 公园绿地内河湖水系应根据水源、现状地形、使用功能、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必须符合原有自然生态景观,并尽可能采用生态型护坡驳岸。水面采用丰富的水生植物进行绿化,以净化和改善水质为目的,并提高水体的观赏性。

2.1.10 成片绿地大于10000㎡的,根据需要设立合适的灌溉设施,成片绿地大于20000㎡的,应设立灌溉设施。

2.1.11 绿地中设置的照明设施应与整体环境相协调,照明设施宜采用庭院灯、草坪灯与射灯相结合,色彩、照度应根据功能需要而定。

2.1.12 绿地内条凳、座椅的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平均每一公顷陆地面积的座位数一般不少于20个,且合理分布,并根据场地条件可设置必要的健身器材。

2.1.13 园林广场铺装尽可能使用硬质透水材料,形式及色彩搭配应具有一定的图案感,不宜采用无防滑措施的光面石材、地砖、玻璃等。公园、游园、广场出入口及园内公厕、游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2.1.14如因特殊需要在非正常移栽期移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成

活,胸径在25cm以上的慢生树种,应原地保留。

2.1.15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2.1.16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外3——8m),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2.2居住区绿地

2.2.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平方米;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5%。绿地本身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5%。

2.2.2 植物种植应选择适当的落叶大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林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2.3 绿地中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的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5%以内。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m-10m以外。

2.2.4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速生和慢生树的种植比例。慢生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2.2.5 乔木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40%,乔木、灌木、草坪比例为:4:4:2,常绿树与落叶树的比例为:4:6.

2.2.6 植物种类丰富多样:绿地面积在3000㎡以下的,不低于25种;绿地面积在3000—10000㎡的,不低于30种;绿地面积在10000—20000㎡的,不低于40种;绿地面积在20000㎡以上的,不低于50种。

2.2.7 乔木应种植胸径在8-15cm的壮龄苗木,其中大乔木胸径在12cm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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