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园林景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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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9〕1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9〕1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民建房”)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民建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实行统一建设与自行建设相结合。

(二)节约用地原则。

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当集中、共建共享出发,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低丘缓坡。

(三)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原则。

农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应予奖励,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宣城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进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坚持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统一城市各项规划,统筹城市各类事业的发展,构建城市发展整体框架。

2.城市总体规划的规范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循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和关系,保障城市整体发展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统一、自愿、透明的原则,形成一个科学、公正、开放、平等、安全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多级规划,编制应当从整体到局部、由近及远、由粗到细,各项规划之间应当相辅相成。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公共服务的要求,逐步建设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服从城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总体发展方向,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建设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资源的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推行城市规划更新,及时修正和完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法律法规,推进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健全规划管理机制。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

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2020)

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2020)

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2020)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0年6月4日关于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的实施意见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管理水平提升的工作要求,满足市民对住宅小区品质、居住环境和美好生活向往的更高要求,结合沪苏浙等发达地区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管控方面的先进经验,现就提升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城市居住区系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本意见适用于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城市居住区项目规划设计和管理,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新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做到科学合理,在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的同时,应体现安全、绿色、宜居、智能等设计理念。

第三条新建城市居住区项目应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建筑高度、间距与周边相协调,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四条总平面设计。

(1)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应分离设置,严格控制沿城市主干道设置小开间商业门面;(2)按照《宣城市城市园林绿化导则》开展绿化景观设计,注重景观艺术性塑造,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草相结合,适地适树;集中公共绿地、健身活动场地、景观小品设计等应综合考虑老、幼人群的活动特点和需求;(3)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4)各类工程管线均应下地敷设,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5)围墙宜采用透空形式,兼顾景观、安全等方面要求,鼓励使用各类绿篱进行空间分隔。

第五条交通组织设计。

(1)新建城市居住区项目内部应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形式;(2)地面非机动车停车棚应结合住宅楼栋出入口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并统筹布置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库设置于住宅楼地下空间的,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大于15%且应避免转折过多,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大于8%;(3)鼓励建设地上非机动车停车库;停车库出入口顶盖、非机动车停车棚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宣政办秘〔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8日宣城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气候变化〔2017〕66号),我市被列为全国第三批低碳试点城市之一。

为圆满完成试点建设目标和任务,顺利通过国家和省评价考核,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产业低碳水平整体提升,低碳排放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

“十三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下降29%,能源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年均下降2.5%以上。

2025年左右碳排放达到峰值,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2030年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65%以上,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1.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

按照国家和安徽省对宣城市的主体功能定位,统筹生产力布局,调整优化空间结构,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产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实现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

落实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发展规划,严禁突破规划范围开展建设。

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重要生态功能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以下涉及县<市、区>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不再重复表述)2.优化城乡建设格局。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宣政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2〕45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组织实施好《宣城市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公园、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沿城市主干道及主城区次干道两侧、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仓储建筑)。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控制等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设计及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

六安市城镇园林绿化导则

六安市城镇园林绿化导则

六安市城镇园林绿化导则
六安市城镇园林绿化导则部分内容如下:
- 苗木栽植:行道树栽植要保证相邻树木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型基本一致,树木直立。

树穴底铺15cm厚粗砂垫层,再回填20-30cm厚拌和的种植土,并设置¢60mm通气、排水管。

行道树树穴上面要设置树池盖板,并与树池侧石平齐。

树池侧石要与人行道路面平齐,不影响行人通行。

种植时要完全清除土球包装物,回填种植土必须40cm分层回填,分层夯实。

定根水必须在6小时内及时浇灌,一定要浇透。

色块(绿篱)必须满栽、到边到角。

- 苗木支撑:苗木树干或树木重心必须与地面保持垂直。

支撑应统一、牢固,支撑高度、方向、角度、绑扎绳都应整齐一致。

支撑选用原木,最细处直径大于6cm。

绑扎处的树干要加软垫。

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是为了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政府令第1号《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4年7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韩军2015年2月28日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敬亭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风景区内从事涉及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风景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规划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实行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三)依据风景区规划,负责办理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初审。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时,应征求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四)建设、管理和保护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五)负责风景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开展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工作;(六)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它职权。

市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实行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双重领导,日常工作以风景区管委会领导为主。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正式版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正式版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农业大学2014.3工程名称: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李 明 组长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吴桂和 副组长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新立 成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长胡厚国 成员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赵新泽 成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处长主编单位: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证书编号: 城乡规划甲级 [建]城规编第(081055)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A134002402审 定: 胡厚国 院长 教授级高工 注册规划师审 核: 徐涛松 所长 教授级高工 注册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卫 超 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参加人员: 程 俊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 全 煜 工程师卢明慧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范 卉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殷 殷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周 炜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朱 晗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编单位:安徽农业大学项目负责人: 黄成林 院长 教授参加人员: 张云彬 主任 教授陈永生 主任 副教授 李春涛 副主任 副教授 王嘉楠 副教授 博士 管 欣 副主任 硕士 刘 慧 支部书记 硕士 张前进 讲师 博士 李莹莹 讲师 博士 项目顾问:朱坚平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教授级高工 陆祖仁 高级工程师 杨志恒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高级工程师 梁莉莉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总工 高级工程师 许克福 马鞍山市园林管理处书记 教授级高工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前言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城镇绿地规划设计 (4)一、城镇绿地规划 (4)二、城镇道路绿地设计 (5)2.1总体规定 (5)2.2道路绿地分类规定 (6)2.3城镇出入口道路绿地设计 (12)2.4城市高架桥绿化 (13)2.5道路绿地案例解析 (14)三、河道绿地设计 (25)3.1总体规定 (25)3.2河道陆域绿带 (26)3.3河道驳岸 (26)3.4水域 (27)3.5河道绿地案例解析 (29)四、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设计 (33)4.1居住区附属绿地 (33)4.2单位附属绿地 (34)4.3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案例解析 (35)五、公园绿地设计 (37)5.1总体规定 (37)5.2绿化配置 (37)5.3竖向 (39)5.4水体 (39)5.5建筑与构筑物 (40)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5.6街头游园设计 (40)5.7公园绿地案例解析 (42)六、生态林地设计 (49)第三章 树种分区 (52)一、淮北平原地区 (52)1.1主要树种 (52)1.2一般树种 (52)1.3慎用树种 (52)1.4忌用树种 (53)二、江淮丘陵地区 (53)2.1主要树种 (53)2.2一般树种 (53)2.3慎用树种 (54)2.4忌用树种 (54)三、大别山丘陵山地区 (55)3.1主要树种 (55)3.2一般树种 (55)3.3慎用树种 (56)3.4忌用树种 (56)四、皖南丘陵山地区 (56)4.1主要树种 (56)4.2一般树种 (56)4.3慎用树种 (57)4.4忌用树种 (57)第四章 绿地施工 (58)一、施工前准备 (58)二、土壤、地形标准 (58)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三、苗木质量标准 (59)四、苗木土球和树穴标准 (59)五、苗木施肥、种植标准 (59)六、苗木固定、支撑标准 (60)七、苗木修剪标准 (61)八、验收标准 (61)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62)十、质量监督标准 (63)第五章 绿地养护 (64)一、绿地、设施管护标准 (64)二、喷淋浇水标准 (64)三、修剪标准 (64)四、补植标准 (65)五、开盘、施肥标准 (65)六、病虫害防治标准 (65)七、应急抢险标准 (66)第六章 附则 (67)一、术语 (67)1.1设计术语 (67)1.2绿化种植工程术语 (68)二、安徽省园林设计文件标准 (69)2.1设计范围 (69)2.2规范性引用文件 (69)2.3园林设计内容 (69)2.4深度要求 ............................................................................................... 70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前言为着力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强省建设,安徽省政府提出从2014年至2020年,以“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为主线,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在全省全面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

景观设计导则

景观设计导则

景观设计导则目录一、总体设计要求二、竖向设计三、道路景观四、绿化五、硬质景观六、场地景观七、架空层景观一、总体设计要求1、整体规划注重形成项目地貌,同时考虑的土方平衡。

2、要重点考虑小区内部之重点部位,如销售厅周边、会所周边及小区主入口等设计。

3、景观设计师要与建筑师进行充分的合作与沟通,配合建筑设计院对建筑立面风格设计、土方工程量、护坡、基础处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4、设计必须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发展商的预算范围内,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武汉地区的实际状况当地树种、当地材料、施工水平等因素,不应选用过于昂贵的装饰材科及过下繁琐的施工工艺,力争用较低的价格获得优良的效果。

处理地犁尽可能减少挡土墙的出现,减低其工程造价,并能提出巧妙构思解决高差问题。

5、项目环境设计适当考虑无障碍设计。

闹区内商业步行街及休闲广场存在高差处考虑无障碍设计。

6、本项目采取组团划分与分期开发,每期组团有各自的主题概念设计创造内向亲和的组团绿化休闲空间和外向流通、立体共享的安全、宁静的户外步行活动公共绿化休闲空间。

7、考虑武汉地区的气候环境,使园区环境具有四季景观。

二、竖向设计1、整体设计原则1.I要考虑未来建筑与场地的景观效果1.2非山地项目的原场地土方、地形地貌尽地利用,减少上地及景观资源的消耗和破坏1.3山地项目的原始地形、地貌不是最终的实施地形地貌时,要以场地现状来做为景观竖向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的条件,并应时时跟进调整1.4山地项目的景观竖向设计应保持与建筑设计的同步协调1.5望向设计要综合考虑上方平衡、边坡支护方案边坡支护方案要考虑建筑与道路的关系1.6景观的望向设计要结合室外的管线设计标高和坡向综合考虑。

2、设计原则2.1分项设计原则见表格三、道路景观1、设计原则1.1明确的导向性通过道路的尺度、路面质地、材料色彩的选择强调道路级别。

1.2强化观景视线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交叉口设置绿地环岛,内种植物,形成重要的视线焦点。

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设计导则

城市设计导则一景观风貌区控制城市风貌区划分为老城商业风貌区、新城行政文化景观风貌区、现代产业景观风貌区、综合景观风貌区、居住景观风貌区等几类进行控制.◆老城商业风貌区主要指南山路与青山路交叉口及其周边地区.导则1:以商业服务为主要导功能的区域,控制开发建设密度,鼓励用地的复合利用,要创造好的步行环境和宜人的商业活动空间.导则2:建筑风格可有对比变化,建筑色彩可采用相对明快的色系,不必强调统一,但在色调上应有一定的协调或对比关系,营造出充满活力的商业氛围.建议在建设前对整个建筑群深入细致的空间环境设计,以保证空间环境品质.导则3:应结合龙河与其两侧绿化形成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空间的设置要将绿地和活动广场相结合,成为购物、休闲、游乐于一体的开放空间.导则4:倡导立体开发,混合利用.可利用绿化、广场建设地下停车场及地下购物中心.◆行政文化景观风貌区导则1:行政办公和商务办公建筑应形成宏伟严整与开放的布局;以整体性和个性相统一,形成城市的象征和标志.导则2:文化建筑以广场为依托,建筑采用规则式布局,在统一中有变化,彰显个性,突出地方文化特色.◆现代产业景观风貌区主要指沿龙河北路两侧、青山路与北外环路交叉口周边地区.导则1:要充分体现现代产业建筑的特色,强调技术美,现代感,建筑尺度不宜出现过高和超大体量.导则2:建筑应后退道路相应的距离,以保证形成围合的开放或半开放的公共空间,作为人群休息、交通的场所.◆综合景观风貌区导则1:公共建筑成组成群设置,建议建筑采用较为一致的体量,突出标志性建筑的高度,建筑造型以水平线条为主,开窗简洁,细部处理精致.导则2:居住建筑以多层为主,低层为辅,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在建筑布局上应错落有致.建筑形式宜采用坡屋顶,建筑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居住景观风貌区主要指老城片区、新城片区、寻山片区内的各个居住区.导则1:鼓励沿人流量大的道路两侧用地复合利用,增添地区的活力,保持街道宜人的尺度.导则2:居住建筑以多层、小高层住宅为主,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在建筑布局上应错落有致.导则3:建筑形式宜采用坡屋顶,建筑色彩以浅色调为主,也可以市场认同为准绳,在组团中保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风格及色彩.◆旅游度假景观风貌区主要指寻山片区临海的区域和新城片区、老城片区靠山的区域.导则1:规划居住建筑以低层为主,建筑体量不应过大,在建筑布局上应顺应地形,形成建筑与绿化穿插的景观效果.建筑形成应采用坡屋顶,建筑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导则2:规划公共建筑体量不宜太大,应留出视线通廊,重点地段应突出标志性建筑.二城市景观轴带控制主要由自然景观带和人文景观轴组成,自然景观带主要指沿龙河、崖头河、十里河、桑沟河景观带;人文景观轴主要指新城片区和寻山片区中心的两条南北向景观主轴线.◆龙河、崖头河、十里河、桑沟河景观带导则1:从营造景观角度保护水体,河道驳岸尽量保持自然、生态的形式;采用多样化的亲水断面设计.导则2:滨河地带要体现滨水公共空间的社会功能,以提升本区的环境质量和城市生活品质为主要目的;使滨河景观带不仅成为生态廊道、景观廊道,也成为城市公共活动的廊道.导则3:沿河建筑宜以点式为主,控制建筑密度,体现空间的通透性.限制单位建设用地破坏滨河岸线的连续性.导则4:尽量在河道沿线留出块状、条状的绿化用地,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导则5:在滨水岸边应重点安排绿化廊道连通周边区域的公共空间,并与步行系统相结合,保护与增强滨水地区与大环境绿化和城市主要开敞空间的联系.◆人文景观轴线导则1:结合中轴线两侧不同性质的建筑组织绿化、广场,创造出既有一定气势又符合步行者尺度的序列空间环境,以保证中轴线形式与功能的完美统一.导则2:寻山中轴线中心为中央绿带,贯穿轴线南北,是一连续的步行空间,将办公、文化、商业等串联在一起,突出了轴线空间,形成良好的视觉景观.导则3:寻山中轴线南段结合水系的引入,不但突出了地域特色,也有效的缓和城市气候.三城市节点、标志性地区控制◆重要的城市景观节点主要指龙河北路与将军北路交叉口、青山路与南山路交叉口、东方广场周边地段、青山路与北外环路交叉口、寻山片区中轴线周边地段.导则1:规划应注重城市景观节点的外部空间设计和引导,提高开放空间的共享性和景观多样性.导则2:对于进出本区的重要道路,主要是将军西路、寻山路、北外环路,在进入区域应作地标处理,入口节点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景观特征,应当注重绿化和景观的处理.导则3:节点周边的建筑要简洁大方,城市设计要考虑通过式快速景线的组织,注意建筑高度的控制.导则4:主要道路和河道转折处是重要的节点地区,应重点打造环境景观,以建立独特的标识和风貌.◆标志性地区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空间周边地区导则1:城市标志性景观不仅是建筑景观特定意义的建筑如文化建筑开放空间以及开放空间与建筑空间形成的公共空间如中轴线,也可以成为城市的标志.导则2:标志性地区如东方广场应有良好的观赏视角,和周边环境的烘托.导则3:在视线开敞区,特别是河流沿线项目,必须考虑观赏水岸景色可视范围的变化.四公共空间与开敞空间控制◆城市广场、公园、街头绿地控制导则1:通过带状、片状和点状绿地构成网状绿地空间,保障居民步行300米即可抵达一处公共绿地.◆层次丰富、安全、宜人的步行环境导则1:注重竖向绿化环境的塑造,打造林荫步行环境.林荫步道是城市空间中交通、餐饮及购物等商业功能的完美组合.导则2:步行交通应保持连续,并要考虑对使用者的关心,主要道路上的步行系统应采用无障碍设计.导则3:行道应有足够宽度,街道拓宽应避免压缩人行道,要使街道在改造后人行的环境更舒适.导则4:水边散步道设置小咖啡馆等场所,增加生活气息.◆街道风格与特征控制导则1:青山路是本区重点打造的东西向城市发展轴和景观轴,作为贯穿城市东西的主要干道,在青山路两侧又集中了荣成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因此要强调线型景观空间与节点塑造相结合的做法,在重要节点处加强景观处理.导则2:中轴线两侧道路,即府东路与府西路,应与两侧用地的气氛相适应,宜设置较多的停留和休息空间,设施应尽可能隐蔽于绿化空间中,地面铺装和变化不宜过大,并具有导向性,与广场铺装有良好衔接.导则3:生活性景观道路,强调人性化的细部设计,具体体现在景观小品,人性化步行道和供行人休息的停留的公共设施等方面.导则4:商业景观道路应适合现代化商业服务功能,体现繁华的都市气氛,人行道同购物空间分开设置,保障人行道行人通过流畅,购物空间应方便行人观光购物,宜设置专门休息带.导则5:清晰的公共指示系统,在大型的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区和目的地都应有方向指示、城市地图指示、位置指示和公共厕所指示等.◆本区及周边大环境的绿化建设导则1:突出大尺度的开敞空间,提升本区整体形象和环境,加强本区及周边大环境的绿化建设,利用山体、河流,滨水地段等自然条件形成片区的绿色大背景.导则2:在本区周围营造两个大尺度的自然开敞空间,即北部山体大环境绿化和东南部滨海公园.导则3:在区内营造两个大尺度的分割绿带,即三个片区之间的分割绿带.导则4:增强大尺度开敞空间的可亲近度,便于市民亲山、亲水、亲绿、亲近自然.导则5:山体与河流是本区重要的生态系统,也是城市重要的景观节点,应进行严格控制,通过保护和开发增加其观赏性、可达性、公共性与开放性导则6:绿化分割带是本区重要的生态景观廊道,应加以严格保护,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宜分段处理,赋予不同的主题功能,鼓励提升可达性和生态化的岸线处理形式.五建筑导引◆重要建筑群设计引导导则1: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建筑群是本区的重点建筑群.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建筑采用大方、简洁的处理手法,形成庄重、严肃的气氛.建筑造型结实稳重,给人以坚实可靠的感觉.导则2:商业建筑群是本区中最具活力和人气的区域.建筑群的组织应充满韵律感,富于活力.导则3:文化娱乐建筑是公共活动的场所,也是特色和个性的重要体现场所,设计以科技、现代为主题,通过建筑的外形、色彩、建材等方面的变化来体现这一特色.◆建筑实体设计引导导则1:对设于开放空间东、西、南向的建筑,应通过日照分析限制其高度和体量,减少建筑对开放空间使用效果的影响.导则2:在绿地广场周围的建筑,装饰性要加强,统一建筑细部的处理,包括裙房高度、层高、色彩等方面.导则3:重要的城市景观轴和与城市开敞空间有呼应关系的地段,应控制建筑退界,增强城市肌理.导则4:一般的生活性街道沿线,应尽量缩小建筑的体量.导则5:控制建筑的第一层空间轮廓.完善近人尺度的街道环境,增添街道的活力和趣味性.导则6:提倡建筑形式与使用功能的结合.鼓励建筑形式的创新,但不应违反基本的视觉审美标准,如均衡、稳定、比例等.导则7:广告设置:高层建筑广告高度不超过裙层墙面且低于24米,离地高度不得小于4.5米,多层建筑广告高度不超过建筑顶层窗台且低于24米,离地高度不应小于4.5米,低层建筑广告高度不超过建筑顶层窗台,离地不宜小于4.5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宣政办[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度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8•【字号】宣城市政府第17号令•【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高登榜二OO六年四月八日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整洁的城市形象,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标志、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所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道路第三条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第四条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各类窨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第五条道路铺装率为100%,城市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

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第六条城区不应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立压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装自来水龙头。

第七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从事加工、经营、堆物、搭建。

第八条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第九条主次街道、城市广场、公共场所无占道经营,门面一律以门沿为界,不得出店经营或摆放物品。

第十条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12项目名称:《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证书编号:【建】城规编(141124)院长:胡厚国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项目主持人:刘复友总规划师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董扬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张卫华所长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丁峰副所长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主创规划师:唐厚明高级工程师韩鹏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谢松副主任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项目参加人:徐涛松正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李娜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许跃东工程师王昭工程师邬登悦助理工程师孙竹工程师薛小敬工程师刘旭东工程师项目审核人:杨西宁所长副总规划师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项目审定人:胡厚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总平面设计、市政道路设计及各项建设工程与城乡规划管理,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第三条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

(一)“控规通则”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是国有土地使用建设开发的通用性管理规定。

(二)“地块图则”是明确地块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开发管理过程中,应按经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图则”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第五条本通则实施过程中,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依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土地使用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芜湖市城市绿地设计导则

芜湖市城市绿地设计导则

芜湖市城市绿地设计导则芜湖市城市绿地设计导则一、街头公园街头公园是城市绿地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它们通常位于城市主干道两旁,为市民提供一个休憩和娱乐的场所。

街头公园设计应以美观、实用和环保为原则。

在景观设计上,应注重色彩的搭配和植物的选择,使公园呈现出丰富的层次感和自然的氛围。

在功能设计上,应提供舒适的座椅和遮阳设施,以满足市民的休憩需求。

此外,还应设置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促进市民的身心健康。

二、社区绿地社区绿地是城市中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它们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凝聚力。

社区绿地应根据社区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可包括花坛、草坪和小型休闲区等。

在设计上,应注重绿地的可持续性,采用节水、节能和环保的设计理念。

此外,还应设置儿童游乐设施和健身器材,满足不同年龄层次的居民需求。

同时,社区绿地还应提供休息和交流的场所,如凉亭和阅览室等,增加居民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三、城市广场城市广场是城市绿地中最重要的公共场所之一,它们是城市文化和交流的重要载体。

城市广场设计应以人为中心,以绿化和景观设计为主导。

在绿化方面,应注重花草树木的选择,营造出舒适宜人的环境。

在景观设计上,应注重形式的创新和艺术的表达,以吸引市民的注意。

此外,还应提供各种功能设施,如音乐喷泉、游艺设施、座椅等,提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同时,城市广场还应设立文化展览馆和表演舞台等,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

四、生态公园生态公园是城市绿地中的绿洲,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体现。

生态公园设计应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提供自然体验为目标。

在景观设计上,应注重保护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减少人为干预的痕迹。

在功能设计上,应提供自然步道、观鸟平台等设施,供市民近距离观赏自然美景。

此外,还可以设置湖泊、水塘、花坛等水景设施,增加公园的观赏性和美感。

同时,应加强环保意识教育,引导市民保护生态环境,共同建设美丽的芜湖市。

总之,芜湖市城市绿地设计导则应以美观、实用和环保为原则,注重色彩的搭配和植物的选择,在功能设计上满足市民的休憩和娱乐需求。

景观空间有机生成设计探索——宣城市彩螺广场的设计解读

景观空间有机生成设计探索——宣城市彩螺广场的设计解读
1概 况 彩螺广场地处 安徽省宣城市宣 州区叠嶂东路 110-。55-火车
站前方,占地 约Z67 hm ,是由时任安徽农业大学风景园林系张 浪教授 (现 为上海市 园林 科学 规划研究院院长)创作设计 于 2001年设 西邻张 果路,东邻彩螺路,周边 众多住宅与商业 用地 ,地理位 置重要。地势较为平坦,张 果路至水面的高差为 1—2 m,现场调研 时笔者亦访 问了原设 计师团队,以便于深层 次解读项 目的空 间形式和 有机布局 (图1)。场地以彩螺广 场
·通信作者 (Authorfor corresp0ndence)Ernail:qpzh@njfu.edu cn 64 cl >2o1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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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湾 意 向
特 色 植 物 组 团
2设计特色 2.1流动的海浪
在对原场地进行空间构图盹 设计师没有只满足于做符合 当下的功能设计 也在考虑今后的空间发展。在场地空间有机设 计第一 设计师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 结合 港湾文化特色,构图流线取白海浪,主要表现形式有流 动的铺装和流动的灯匏 以此顺应空间的肌N_ ̄nNN 。
景观 空 间有机 生 成设计 探 索
— — 宣城市彩螺广场的设计解读
Exploration on the O rganic Generated Design of Landscape Space
— Design Interpretation of Xuancheng Cailuo Square
为入 口,行人桥穿过水面,水岸配置高大乔木与灌木,形成层 次丰富的植物 组团,西岸亲水平台开敞舒朗,配有张 拉膜以提 高 人群使用率 。多种元素有机结合满足游客需求,打造 了集休 闲、集会、游览、教育为一体 的丰富空间。对于一座城市,火车 站是离家最近的驿站,也是人们心中的港湾。这处 “港湾”里, 有 “海浪”,有 “海螺”,沿着 “海岸”有机分布,或开或合,或 疏或密,时与植物 同创郁葱之境,时和建 筑共造起伏之感,让 整个空间成为令人 向往 的 “海洋天堂”(图2、3)。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宛陵湖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宛陵湖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宛陵湖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宣政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宛陵湖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宛陵湖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四章水体和湿地保护第五章第五章船舶管理第六章绿化管理及其他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宣城市宛陵湖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宛陵湖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保护宛陵湖水质,维护、改善和美化区域环境,促进宛陵湖风景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宛陵湖区域包括宛陵湖水域、湖心岛、环湖景观绿化区域等,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宛陵湖区域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宛陵湖区域的保护与管理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宛陵湖区域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水务、农业、林业、交通、环保、工商、旅游、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宛陵湖区域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宛陵湖区域。

对保护宛陵湖区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宛陵湖区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宛陵湖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实施,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第七条宛陵湖常水位为13.5m((黄海高程)),丰水位14.0m,枯水位13.0m。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4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4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48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3日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健身游憩场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宣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广场,是指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健身和防灾避险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和在建的公园、广场,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

宣州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双桥物流园区、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依照管理职责,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公园、广场建设和管理。

各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市区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建设方案:(一)依据公园、广场详细规划;(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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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园林景观设计导则为进一步提高宣城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园林绿地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的功能,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国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宣城市城市园林景观设计导则》。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公园、游园、广场、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景观设计。

1、园林景观设计指导原则1.0.1 同步规划原则。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将园林景观规划同步规划,以达到园林、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

1.0.2 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

园林景观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宜人的绿色环境为宗旨,充分满足人的需求和审美取向。

园林绿地要体现可融入性和可参与性。

发挥好园林给人庇荫、欢愉启迪,陶冶性情,慰藉心灵的作用。

1.0.3 生态优先原则。

运用生态学的理论,在设计中尊重物种多样性,减少对资源的剥夺,保持营养和水循环,维持植物生境和动物栖息地的质量,以改善人居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健康,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

1.0.4 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原则。

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湿地和自然水系,减少填挖土方,公园、绿地的改造要保存其遗韵和历史信息,保护如古树、大树等原有植被,原有建筑和布局。

绿地设计要从城市的自然环境、地域特征等出发。

将城市历史文脉融入园林绿地设计中,突出地方园林特色。

1.0.5 适地适树原则。

根据宣城市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选择合适的绿化树种,注重开发和利用乡土树种,适当利用经引种驯化后适生的新优外来品种,丰富植物种类。

1.0.6 植物造景原则。

运用植物的色彩美、姿态美、风韵美、多样化等特征,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彩叶树种与常绿树种配置,使绿地在四季的静态构图中,呈现季相的动态变化,达到三季有花,四季见绿,提高生态效益。

1.0.7 整体协调原则。

构景要素协调,园林绿地与周边环境及整个绿地系统的协调。

园林建筑和小品在形式、体量、尺度、色彩、质地上必须服从环境需要,与其他景物协调统一,园林布局要主次分明,承上启下、前后呼应、烘托对比,使景物相得宜彰。

1.0.8 经济性原则。

园林景观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的指导方针,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地。

2、园林景观设计技术参数2.1公园、游园、广场2.1.1 公园绿地内部用地比例根据用地类型和用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要满足规范要求,其中绿地率控制在75%以上。

2.1.2 游园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讲究街景艺术效果并设有一定的休息设施,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0%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

2.1.3 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

树种选择应丰富多样,突出其景观和遮荫功效。

绿化植物种植应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

2.1.4 公园、游园乔木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60%,乔木、灌木、草坪(含地被,不包括林下部分)比例6:2:2,落叶树与常绿树的比例4:6。

广场乔木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30%,乔木、灌木、草坪比例:3:4:3,落叶树与常绿树的比例3:7。

2.1.5 公园内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加大木本花卉及宿根花卉的应用。

建筑物墙体、构筑物等可垂直绿化的地方,应选择合适的攀援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2.1.6 绿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植物品种不低于40种;绿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植物品种不低于80种。

2.1.7 乔木应大量种植胸径10-15cm的壮龄树,胸径在20-25cm的苗木可少量点缀,胸径在25cm以上的大树根据景观需要适当点缀,但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成活。

古树不得移栽,种植观赏性小乔木其胸径要求在6cm以上。

2.1.8 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效需求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质空间。

已建成的大面积铺装和草坪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木。

2.1.9 公园绿地内河湖水系应根据水源、现状地形、使用功能、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必须符合原有自然生态景观,并尽可能采用生态型护坡驳岸。

水面采用丰富的水生植物进行绿化,以净化和改善水质为目的,并提高水体的观赏性。

2.1.10 成片绿地大于10000㎡的,根据需要设立合适的灌溉设施,成片绿地大于20000㎡的,应设立灌溉设施。

2.1.11 绿地中设置的照明设施应与整体环境相协调,照明设施宜采用庭院灯、草坪灯与射灯相结合,色彩、照度应根据功能需要而定。

2.1.12 绿地内条凳、座椅的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平均每一公顷陆地面积的座位数一般不少于20个,且合理分布,并根据场地条件可设置必要的健身器材。

2.1.13 园林广场铺装尽可能使用硬质透水材料,形式及色彩搭配应具有一定的图案感,不宜采用无防滑措施的光面石材、地砖、玻璃等。

公园、游园、广场出入口及园内公厕、游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2.1.14如因特殊需要在非正常移栽期移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成活,胸径在25cm以上的慢生树种,应原地保留。

2.1.15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2.1.16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外3——8m),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2.2居住区绿地2.2.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平方米;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5%。

绿地本身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5%。

2.2.2 植物种植应选择适当的落叶大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林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2.3 绿地中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的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5%以内。

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m-10m以外。

2.2.4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速生和慢生树的种植比例。

慢生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2.2.5 乔木覆盖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40%,乔木、灌木、草坪比例为:4:4:2,常绿树与落叶树的比例为:4:6.2.2.6 植物种类丰富多样:绿地面积在3000㎡以下的,不低于25种;绿地面积在3000—10000㎡的,不低于30种;绿地面积在10000—20000㎡的,不低于40种;绿地面积在20000㎡以上的,不低于50种。

2.2.7 乔木应种植胸径在8-15cm的壮龄苗木,其中大乔木胸径在12cm以上,中小乔木胸径在8cm以上;胸径在20cm以上的苗木可少量点缀,胸径在25cm以上的大树根据景观需要适当点缀,但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成活。

凡采用的乔木应有饱满的树冠,严禁无树冠乔木。

2.2.8 绿地中以活动、休憩为主的草坪,宜采用疏林草地的布置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的高度大于2.2m。

2.2.9 积极倡导立体绿化。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绿化覆盖面积。

立体绿化宜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2.2.10 绿地内水体周围要有植物环抱,水面宜采用丰富的水生植物植物进行绿化,以净化水质和提高水体的观赏性。

2.2.11 绿地设施应注重环保、节能与人性化设计。

园林建筑及小品应利用节能、环保材料。

公共绿地中应设置照明设施、健身设施、儿童游戏设施,绿地中主要道路做无障碍设计。

2.2.12 提倡设计生态停车场,周边或场地内种植的乔木应具有庇荫、隔离和防护功能。

为达到隔离防护作用应选择常绿枝叶茂密、耐修剪的灌木。

停车场宜75%以上车位遮荫。

停车场周边,无法种植庇荫乔木的,可结合棚架,种植攀援植物,增加一定的庇荫空间。

乔木分枝点高度应满足: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3m以上,小型汽车停车场大于2.5m以上,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以上。

2.2.13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标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m,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m,乔木、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m,大于0.6m,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0.6m,绿地率按15%折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0.4m的,不计入绿地面积。

2.2.14 充分利用绿地以外其他可利用的地面进行绿化,包括架空层绿化、平台绿化、屋顶绿化。

平台绿地应根据平台结构的承载力及小气候条件进行种植设计,要解决好排水、草木浇灌和下部采光问题,可结合采光口或采光罩进行统一规划。

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要求,对于较高大的树木,可在平台上设置树池栽植。

屋顶绿地分为坡屋面和平屋面绿化两种,应种植耐旱、耐移栽、生命力强、抗风力强、外形较低矮的植物。

坡屋面多选择贴伏状藤本或攀缘植物。

平屋顶以种植观赏性较强的花木为主,并适当配置水池、花架等小品,形成周边式和庭园式绿化。

2.2.15 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绿化种植土深度大于0.3m、面积大于100㎡、并便于人们经常使用的,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

其折算公式:F=M×N。

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但总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有效系数(N)差(单位:m)小于、等于1.50.70大于1.5,小于、等于5.00.50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大于12.002.2.16 小区内行道树及拐弯处绿化设计参照道路绿化相关要求。

2.2.17 种植土土质及土层厚度要求参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2.2.18 居住区绿地植物配置应提高生态含量,美化居住环境;宜选用病虫害少,无种毛果实污染、无刺、无毒的植物,多布置有益身体健康的保健植物;适当配植鸟嗜植物和蜜源植物,吸引动物和生物,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居住环境;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

2.2.19 注重树木种植位置的选择,大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m,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在住宅建筑的西侧应栽植高大乔木以减少西晒,绿地内所有配电箱、泵房及各类盖板周围要有植物遮挡或覆盖。

2.3单位庭院绿地2.3.1 单位绿化标准:新建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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