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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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4)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9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9)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42)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57)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63)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程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综合资质、水利、农林行业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或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丙级(含丙级)以上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4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丙级(含丙级)以上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应包括下列之一,包括:水利水电
工程、农林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九条施工单位:
(一)申请单位须是甘肃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3级以上(含3级)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农林工程、市政公用等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和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三)企业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第十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证书》。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地质矿产、水土保持、环境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第三章登记备案的程序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备案公告。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登记备案
公告。
(二)备案申请。申请备案单位按备案时限要求,向甘肃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提交备案申请。
(三)备案受理。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和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备案资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
(四)备案审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厅纪检监察室进行全程监督。审查结果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五)备案公示
审查结束后,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从业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并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2年开展一次。在备案期间内,备案单位变更名称的,从备案名单中剔除;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被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单位列入黑名单的,
2年内不予受理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对登记备案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从备案名单中剔除。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购置等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机构实行省级准入备案和年度考核制。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举报、投诉。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项目招标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