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和流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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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
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石政发〔2016〕59号【适用区域】石家庄市【发布时间】2016-11-15【生效时间】2016-11-15【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特殊规定病种范围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一、特殊规定病种范围(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二)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三)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四)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
二、特殊规定病种认定参保居民患上述疾病需认定病种的,由所在高校或所属社区劳动保障站于每月10日前统一向同级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病历资料:特殊规定病种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如果无住院病历,经核实后提供门诊资料;2.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需医疗机构医保科加盖医保专用章;3.《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认定表》;4.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经办机构对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不足的,不予认定。
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
参保居民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三、特殊规定病种认定有效期限参保居民认定患特殊病种后,自认定之月起享受待遇,有效期一年。
一年后仍需门诊治疗的,凭门诊治疗记录以及上述指定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诊断证明再行申报认定。
四、就医管理(一)特殊规定病种就医实行定点诊治。
参保居民患特殊规定病种应在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
规定的医疗机构为:1.器官移植为具备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也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到同级经办机构指定的协议零售药店购药;2.慢性肾衰竭为具备透析条件的协议医疗机构;3.恶性肿瘤为二级及以上有肿瘤科的协议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有肿瘤科的一级协议医疗机构;4.血友病为具有血液科的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
(二)患特殊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应持《就医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协议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特殊规定病种费用范围。
省医保门诊大额疾病就医管理办法
省医保门诊大额疾病就医管理办法一、管理原则(一)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能力范围内,确定门诊大额疾病门诊费用待遇标准。
(二)参保人员患门诊大额疾病后,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确需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范围。
二、疾病病种(一)恶性肿瘤(二)尿毒症透析(三)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四)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五)活动性结核病(六)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七)心肌梗死(塞)(八)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九)高血压Ⅲ级高危及极高危(十)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十一)血友病(十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十四)重度精神分裂症三、管理办法(一)申报程序参保人员凭单位介绍信社会保障卡、诊疗手册、病历复印件(含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化验结果、医嘱、必要时体温单)及近二个月内相关化验检查资料(辅助检查资料报告单、化验结果单等)原件,向具有资质的三级甲等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步确认后,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开具诊断建议书,填写《门诊大额疾病审批表》,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
三级甲等定点医院是指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三级甲等专科医院。
其中,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只认定相应的门诊大额疾病病种。
(二)鉴定程序参保单位专管员于每季度后两个月的21日至25日将上述资料报送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经初步审核后,提请省直门诊大额疾病鉴定组,经鉴定通过后,发给患者《门诊大额疾病诊疗手册》。
(三)医疗待遇1.门诊大额疾病患者享受医疗待遇的时间,从审核小组鉴定通过之日的次月起开始。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支付门诊大额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要符合《省直管单位门诊大额疾病用药、检查及治疗项目支付范围》。
3.门诊大额疾病患者,当年发生符合规定的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医保医院管理制度
医保医院管理制度医保医院管理制度1为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保工作制度》正文开始》为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就医管理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
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严格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
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
对新入院的医保病人,应通知病人必须在24小时内将医保卡及医保手册由医保办保管。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
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不包括治疗项目),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核准手续。
病人需转院治疗的,科室主管医师先填写转院申请表,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医保办审核盖章,由病人到医保中心办理批准手续。
石家庄市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参保职工慢性病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就医,结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慢性病病种的范围本办法所指慢性病包括下列病种:1.慢性心力衰竭(Ⅱ级及以上);2.高血压(具有心、脑、眼底、肾、血管损害合并症之一);3.冠心病;4.慢性肝炎;5.肝硬化;6.慢性肾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7.再生障碍性贫血;8.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血管、神经损害合并症之一);9.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10.类风湿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11.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12.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13.股骨头坏死;14.肺结核;15.血友病。
二、病种认定参保职工患慢性病需认定的,应填写《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认定表》,由用人单位医疗保险专管员根据慢性病诊断标准初审把关,凭二级及以上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资料,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同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慢性病就医证。
慢性病患者从办理病种认定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肺结核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认定。
参保职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三、就医及医疗费支付(一)参保职工可选择一家协议医疗机构作为自己诊治慢性病和普通病门诊定点,一定一年不变。
慢性病就医,应凭慢性病就医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病历本就医。
协议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严格区分和使用诊治慢性病病种的诊疗项目及药物,不得将不属于诊治所患慢性病病种的费用列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和普通病共用一个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普通病种报销比例执行。
(三)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病、重性精神病、股骨头坏死、肺结核限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血友病、慢性心力衰竭、肝硬化、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为每人每年2500元。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医改政策的推进,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也逐渐受到重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是指那些需要特殊的医疗技术或特殊设备进行诊疗的疾病,而这些疾病所需门诊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况。
在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就医管理制度。
这包括明确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诊疗范围、就医程序、费用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还需制定相应的医保政策和管理细则,确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能够便捷、优质地享受医疗服务。
其次,医院应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预约挂号管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通常需要特殊的医疗技术和设备,因此需要提前做好就医安排。
医院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在线平台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预约挂号服务,以减少患者的等待时间和就医不便。
第三,医院医保需要与相关保险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是由医保部门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因此医院需要与医保部门和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的合作,明确费用支付责任和标准,提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医院应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诊疗管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通常需要进行复杂的诊疗过程,因此医院需要建立起一支专业、高效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同时,医院还需要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健康管理,定期对其进行随访和复诊,确保病情稳定和康复效果。
最后,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还需要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需要建立起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就医体验、治疗效果、医疗费用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就医体验和医疗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才能满足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需求,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根据《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由精神疾病防治机构、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内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
(二)建立健康档案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
按照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1%计算,2010年9月底前建档率达到20%,2010年底建档率达到40%,2011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三)建立随访制度建立健康档案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
由社区、乡村医生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紧急处理。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07]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和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04]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特困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得到救助,根据我市实际,对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石家庄”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在试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城乡医疗救助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并积极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制定和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基本医疗困难。
随着经济的发展,要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城乡医疗救助要从城乡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开始实施,救助标准也应根据居民的困难程度区别对待。
3、公开、公平、公正。
既要简化手续,又要严格工作运行程序,努力使操作程序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石卫〔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卫〔2019〕28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发改局(经发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国资局、市场监管局、数据局、审批局、税务局、医保局、公安局,市直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扩规模、上水平,促进我市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全市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局资源管理局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市公安局2019年12月26日促进全市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18部门《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各县(市、区)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医疗资源过剩地区,原则上不再新设政府办医疗机构和新增公立医院床位数;支持社会力量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地区,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患有特定、重大临床疾病的患者,在门诊就医过程中的费用支付、医疗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的管理措施。
该规定旨在确保特殊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一、特殊病范围确定为了保障特殊病患者的权益,确定特殊病范围是必要的。
根据医学专家的临床实践和疾病研究,制定相关的特殊病目录。
该目录包括了一系列既有确切诊断标准又属于高风险、高费用疾病的病种。
目录不断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医学进展和新兴疾病的纳入。
二、门诊诊疗规范在门诊就医管理规定中,要明确特殊病门诊诊疗的规范。
首先,门诊诊疗应由具备相关专科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医生进行,确保病情评估、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
其次,门诊就医的时间和频率应根据病情和患者需求确定,避免不必要的频繁就医和长期住院。
三、特殊病门诊费用支付为了减轻特殊病患者的经济负担,规定了特殊病门诊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标准。
医保基金将按照统一的部分自付比例来支付特殊病门诊费用。
同时,对于特定的高费用药品和治疗项目,可提供额外的费用补贴,使患者能够用更实惠的价格得到必需的治疗。
四、门诊费用报销及结算特殊病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结算是医保管理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病患能够顺利、及时地获得费用报销,规定了门诊费用的报销方式和流程。
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等材料,经医院审核后,医保基金将及时向患者报销合规费用。
五、门诊用药管理为了保证特殊病门诊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规定了门诊用药管理的制度。
医保基金将根据专家评估和相关研究,制定特定病种的用药指南,对门诊用药进行指导。
患者在门诊就医时应根据指南使用特定用药,确保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健康教育与管理为了提高患者的健康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制定了相关的健康教育和管理措施。
医院将通过专业的医疗团队,为患者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包括饮食、运动、药物使用等方面的指导。
同时,建立特殊病患者的定期复诊制度,做到规范治疗和病情监测。
特殊门诊起付线河北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范围报告
特殊门诊起付线河北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范围报告【导语】大为大家“河北省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范围报告”以供参考,感谢大家的阅读与支持,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3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说明等要素(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执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目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反馈河北省医保局拟调整“经胃镜食管静脉曲张治疗”等3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情况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83号)的要求,结合此次价格调整,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公立医院调价增量内部分配协同传导机制,确保技术劳务类项目的调价增量,在公立医院内部优先朝着有利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方向传导。
选取7家省直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对本次调整的3项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增量部分的60%用于医务人员薪酬发放,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劳务价值。
试点范围: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试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科学制定本次调价增量的内部分配预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石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5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
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冀卫医函〔2021〕66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卫医函〔2021〕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医疗机构: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制订了《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长期处方疾病病种和用药范围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第五章长期处方调剂第六章长期处方用药管理第七章长期处方医保支付第八章附则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医联体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处方管理与指导。
门诊特殊病种包括冠心病
门诊特殊病种包括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22种疾病。
享受特殊病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与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一个年度内特殊病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的在职职工为400元。
由本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申请表》,并附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集中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特殊病门诊医疗卡》。
申请人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卡》后的次月开始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特殊病病种就医和医疗费管理,联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病病种的范围(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二)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三)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
二、特殊病病种的认定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病种后,于每月10日前由所在单位凭下列资料向同级经办机构申请认定。
(一)病历资料:1.恶性肿瘤: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像学检查报告、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
如无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须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原因。
2.慢性肾衰竭: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肾B超报告、透析记录、相关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器官移植术后: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需医疗机构医保科加盖医保专用章。
(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认定表》。
经办机构对申报病种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不足的,不予认定。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级统筹、市区(包括正定县,下同)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在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四)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四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保障对象:(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四)灵活就业人员;(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七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医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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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及报销原则
一、特殊病病种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特殊病病种包括下列病种:
(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二)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不全;
(三)需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术后。
二、特殊病病种的认定
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病种后,于每月10日前由所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向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请认定。
(一)病历资料:
1、恶性肿瘤: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影象学检查报告、病理学检查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复印件。
如无病理学报告或细胞学检查报告,须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原因。
2、慢性肾功能不全: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肾B超报告、透析记录、相关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3、器官移植术后: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
(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认定表》。
市医保中心对申报病种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予以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有疑问的,组织专家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不足的,不予认定。
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
三、特殊病病种的认定有效期限
特殊病病种认定后,自当月起享受使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待遇,有效期一年。
一年后仍需门诊放化疗、透析或抗排异治疗的,凭放化疗方案、透析记录或抗排异用药记录以及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诊断证明再行申报。
四、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认定器官移植术后,应持《就医证》、基本医保卡和基本医保病历本到具备相应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到市医保中心指定的药店购药。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和恶性肿瘤病种实行定点诊治。
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参保患者从具备透析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透析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
恶性肿瘤参保患者从二级及以上有肿瘤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医保中心指定有肿瘤科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放化疗的定点医院,一定一年不变。
慢性肾功能不全和恶性肿瘤病人,应持《就医证》、基本医保卡和基本医保病历本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病种费用范围。
五、医疗费报销参保职工患特殊病病种,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但要使用基本医保卡,按基本医保就医程序操作,治疗终结由所在单位即我院学生创业就业教育处凭《就医证》复印件、门诊病历记录复印件、大型检查报告复印件、外检(治)外购药品审批表、医疗费票据,于每月10日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实行单病种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
不超过60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不超过50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不超过4000元。
医疗费在限额标准内的,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