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规范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防处置程序参考方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试行)1背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简称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
我省地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场众多,商品流通、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存在着发生疫情的严重威胁。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制定本技术方案。
2疫情分级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实施控制措施,以达到最佳的预防控制效果。
2.1 W级疫情与我省通航的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其他省、已有疫情发生,我存在疫情输入可能。
本已有疑似病例,但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2.2川级疫情其它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有疫情或疫情骤增,本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
2.3 n级疫情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部性暴发(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疫情在本传播。
2.4 I级疫情本发生疫情的暴发或流行。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与分级响应3.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1)要确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承担疫情的监测、报告与预警,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判定疫情性质。
(3)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控制和评价,做好疫点的卫生处理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4)推行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
(5)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
(6)做好技术与物资储备。
(7)对有关人员开展预防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8)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分诊和消毒隔离及防护措施、消毒产品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医疗废弃物处理等措施进行指导。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南2024
引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CoV2)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病毒性疾病,已经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严重的卫生危机。
在控制传染链的过程中,医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为医院提供一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南,以帮助医院管理和控制感染的风险。
概述感染控制是医院中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关键。
有效的控制措施可以减少感染风险,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本指南将提供一系列的标准和措施,以应对不同情况下的感染控制需求。
正文1.划定传染区域\t1.1根据感染风险评估划定区域边界\t1.2确保传染区域的标示清晰可见\t1.3设立准入和出口管理点2.有效使用个人防护装备\t2.1提供适中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质量合格\t2.2培训医务人员正确佩戴和脱戴个人防护装备\t2.3实施定期的个人防护装备检查和更新3.实施严格的感染控制措施\t3.1加强手卫生措施,包括正确的洗手方法和使用合适的消毒剂\t3.2采取有效的呼吸道卫生措施,如正确使用口罩和采取咳嗽礼仪\t3.3定期清洁和消毒医疗设备和环境4.管理病例和疑似病例\t4.1建立病例识别和报告机制\t4.2设立隔离区域,并确保隔离措施严格执行\t4.3进行疑似病例的快速诊断和隔离5.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宣教\t5.1提供针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培训课程\t5.2定期组织演练和模拟应急演习\t5.3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科普活动,加强公众教育总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南是医院在面对全球流行病时必备的工具。
通过划定传染区域、有效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实施严格的感染控制措施、管理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宣教,医院能够降低感染风险,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感染控制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控制措施,以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9.23【实施日期】2003.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一、目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
我省地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市场众多,商品流通、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存在着发生疫情的严重威胁。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努力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省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保证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五、工作目标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省不发生大规模流行;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监督检查与评估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评估反馈
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反馈问题和不 足,提出改进措施。
信息公开
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进行信息公开,接 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支援
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援,包括专家指导、物资调配、技术支 持等,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05
后期处置与恢复
病例追踪与隔离解除
病例追踪
对所有确诊患者进行追踪,了解其治疗、康复和隔离情况。
隔离解除
根据患者康复情况,解除隔离,并做好后续观察和随访工作。
环境消杀与废进行全面消杀,确保环境安全。
交通部门
负责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 畅通,做好交通检疫和体温检 测等工作。
民政部门
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和安 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信息报告与发布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应 急指挥部报告疫情信息和防控工 作进展,确保信息畅通。
信息发布
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疫情信息 和防控工作进展,加强舆情监测 和引导,避免恐慌情绪扩散。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 预案
汇报人: 2023-12-14
目录
• 引言 • 组织与协调 • 预防与控制措施 • 应急响应与处置 • 后期处置与恢复 • 预案管理与更新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背景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是一种由冠状病毒引起的呼吸道 传染病,具有较高的传染性和致死率。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 SARS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专家组
由医学、流行病学、公共卫生等领域专家组成,为指挥部提供专业 建议和决策支持。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医疗物资保障
储备充足的防护用品
01
如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隔离眼罩等,以保
障医务人员的安全。
储备常用的抗病毒药物
02
如磷酸奥司他韦(Tamiflu)等,以备不时之需。
确保消毒液和消毒器械的供应
03
如医用酒精、84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以保障消毒工作的
进行。
生活物资保障
目的和意义
制定应急预案旨在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和身体健康。
实施应急预案对于提高应对疫情的能力、降低感染风险、减少传播途径具有重要 意义。
02
应急组织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
01
02
03
统一指挥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
组织协调
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应急 处置方案,制定相关政策 和措施。
针对不同等级的疫情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 处置措施,包括医疗救援、社会防控、物资 保障等。
制定宣传教育方案,提高公众对疫情的认知 和防范意识,同时针对疫情可能带来的心理 问题,制定相应的心理干预措施。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加强心理健康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醒公众注 意自我调节情绪和保持心态平衡,增强自信心 和应对能力。
06
监督与评估
监督检查
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包括对疫情报告、疫情控制、预防措施、实验室检测、医疗救 治、应急物资储备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抽查等方式,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有 效实施。
如果在年度内,疫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 或者新的疫情暴发,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 修订,以应对新的挑战。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乐享集团公司,写于202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是指:、霍乱;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狂犬病、、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是指:流行性感冒、、风疹、、麻风病、流行性和、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病、手足口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5篇)
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5篇)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篇1对于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各地要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进行登记,了解其务工地点及健康状况,并做好家属工作。
通过电话或信函等形式,说服他们留在当地务工,如果患病就地观察治疗,暂不要返乡。
要组织好互助组等村民组织,帮助解决好他们生产生活问题,免除在外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
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劝阻农民暂不到发生疫情的地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
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爱卫会、卫生、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结合“非典”防治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改水改厕、人畜粪便管理、清除污物垃圾等活动,使农村卫生面貌得到较大改善。
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篇2(一)各县市区宣传、司法、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农村和农民实际,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能,突出宣传重点,着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防治“非典”的基本知识、各级政府对防治“非典”所采取的措施与成效、各地防治“非典”的最新动态和先进经验等。
(二)各县市区要突出重点,把农村乡(镇)村组干部、卫生防疫人员和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其它流动人员、青少年学生、个体经营户五类对象作为当前农村防“非典”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三)强化宣传教育的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光盘、宣传画、标语、标示牌、宣传手册、黑板报、墙报、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巡展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农村进行全员覆盖的宣传教育,把涉及防“非典”的知识和各种信息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懂得“非典”可防、可控、可治,帮助群众树立信心、消除疑虑、解除恐慌心理,防止出现群体性恐慌事件。
要大力引导农民相信科学、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高农民群众参与防“非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一个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务。
第五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义乌市司法局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输入、扩散和蔓延,努力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和《市委办[2003]21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保障全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域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一)领导小组成立义乌市司法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朱鸣任组长,副局长陈国建、黄建国、吴琅宝任副组长。
(二)任务和分工1、综治协调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陈樟荣兼任,成员为各科、处、所负责人组成:(1)承办指导本局范围的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安排有关重要活动。
(2)督查领导批示和部署各项工作的落实。
督促做好防治工作信访、案件查办工作。
(3)收集整理非典防治工作信息,起草、编发各类文件、信息、会议材料和防治工作情况资料。
(4)组织落实日常值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2、物资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陈樟荣兼任,成员由姜铭、刘苏英组成。
(1)预算传染性非典肺炎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2)负责工作人员防护用品的安排和发放。
3、环境清理组:组长由办公室副主任周樟明兼任,成员由傅咏梅、门卫组成' (1)督查各办公室、卫生间的卫生保洁工作。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由冠状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以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为主。
随着全球人口流动的加剧和交往的增加,传染病的传播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应制定一份有效的应急预案。
以下是一份针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预案,旨在帮助机构和个人在疫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一、应急预案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2. 原则:科学决策、精细制定、全员参与、协同合作。
二、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1. 组织领导: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指挥部,由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负责。
2. 责任分工: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诊断和治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疫情监测和群众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负责疫情防控巡查和维护社会秩序。
三、应急预案的预警和监测体系1. 提前预警: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机制,及时获取疫情相关信息,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 定点监测:设立疫情监测点,对可能存在疫情的区域和人群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诊断病例。
四、应急预案的疫情防控措施1. 传染源控制:对病例进行隔离治疗,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管理。
2. 传播途径切断:加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消毒,提供公共健康防护设施,如口罩、洗手液等。
3. 社会交往限制:控制人员流动,限制公民集会和聚餐,减少疫情传播的机会。
4. 紧急物资保障:增加医院的床位和设备,保障医疗资源,加大生产和供应口罩、防护服等物资。
5. 群众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健康防护知识,加强公众健康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五、应急预案的信息发布和协调机制1. 信息发布: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机制,包括发布疫情通报、防控指南、医疗资源分布等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3]5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7.14【实施日期】2003.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实现了“堵住源头不输入,一旦输入不扩散,医护人员不感染,及时救治不死亡”的奋斗目标,有力地保护了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我省制定的《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适应非典防治工作从应急状态转入常规状态需要,建立健全非典防治长效机制,巩固防治成果,科学应对有可能再次发生的非典疫情,按照国务院防治非典督导检查组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在系统总结前段防治非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防治预案,全面做好今冬明春的非典防治工作,为夺取防治非典的全面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第一章总则一、背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又称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是一种新发现的传染性较强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该病初步确认由新的冠状病毒变种引起,潜伏期一般为2—14天,首发症状以发热为主,体温一般在38℃以上,可伴有肌肉酸痛等症状,化验检查白细胞不升高或降低,X线胸片呈单侧或双侧肺炎改变。
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定
辅助检查
二、胸部影像检查 胸部X线:病变初期肺部出现不同程度的片状、 斑片状磨玻璃密度影,少数为肺实变影。阴影 常为多发和/或双侧改变。部分病例进展迅速, 短期内融合成大片状阴影。 胸部CT检查:有助于发现早期轻微病变或与心 影和/或大血管影重合的病变。 必须定期进行影像学复查,以观察肺部病变的 动态变化情况。
诊断及鉴别诊断
二、鉴别诊断 : 普通感冒、流行性感冒(流感)、一般细菌性肺 炎、军团菌性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肺炎、 真菌性肺炎、艾滋病和其他免疫抑制(器官移 植术后等)患者合并肺部感染、一般病毒性肺 炎是需要与SARS进行鉴别的重点疾病。 其他需要鉴别的疾病还包括肺结核、流行性出 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肺 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血管炎、肺嗜酸粒 细胞浸润症等。
临床表现
(2)、 进展期 多发生在病程的8~14天,个别患者可更 长。在此期,发热及感染中毒症状持续 存在,肺部病变进行性加重,表现为胸 闷、气促、呼吸困难,尤其在活动后明 显。X线胸片检查肺部阴影发展迅速,且 常为多叶病变。少数患者(10%~15%) 出现ARDS而危及生命。
临床表现
(3)、恢复期 进展期过后,体温逐渐下降,临床症状 缓解,肺部病变开始吸收,多数患者经2 周左右的恢复,可达到出院标准,肺部 阴影的吸收则需要较长的时间。少数重 症患者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遗留限制 性通气功能障碍和肺弥散功能下降,但 大多可在出院后2~3个月内逐渐恢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湘政明电[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湘政明电[200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省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4月29日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加强我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A级(绿色警戒):其它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我省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B级(黄色警戒):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它地区疫情骤增,我省疑似病例明显增加;C级(橙色警戒):疫情在我省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部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D级(红色警戒):我省发生暴发或流行。
(三)行政强制为有效地切断疾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依法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对场所实行封锁。
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
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第一章基本要求一、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当集中收治。
指定医院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病区。
三、医院应当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医院应当重视消毒隔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五、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测,做好早期预警预、报和对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有关工作的监督与监测。
第二章消毒技术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医院必须采取适宜的消毒技术。
一、空气消毒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空气消毒技术。
(一)通风保证空气的流通是控制和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可以采取的方法包括:1.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
2.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二)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建立负压病房。
(三)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设备,并按使用说明书操作。
如:在有人情况下,可以使用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静电吸附空气消毒机或空气等离子体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
在无上述条件时,也可以采用低臭氧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加反光罩反向照射消毒空气,照射时间为l小时,每间隔2小时照射1次; 在无人情况下,可以使用普通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照射1小时,对空气进行消毒。
(四)中央空调的使用:按照建设部、卫生部和科技部颁发的《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建科电[2003 ]17号)的文件进行,具体要求为:1.在空调通风系统启动之前,必须掌握系统自身的特点,明确每一系统所服务的楼层和房间的详细情况,制订出相应的预案,明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南(一)2024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南(一)引言概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是一种新型传染病,其在医院内的传播与感染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制定本指南,以提供医院工作人员在防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方面的指导。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展开,包括患者隔离、手卫生、环境清洁、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医务人员培训等。
正文:一、患者隔离1. 确定感染源:对于疑似或确诊的非典型肺炎病例,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测,确定感染源,以便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 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根据感染源的飞沫或空气传播方式,采用单人间或负压隔离间进行隔离,确保患者与他人的接触最小化。
3. 做好患者监测:定期检测患者的体温、呼吸频率等生理指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调整隔离措施。
二、手卫生1. 培训医务人员正确洗手:指导医务人员正确洗手的步骤和方法,并加强培训,确保洗手程序做到全面、规范、有效。
2. 配备足够的洗手设备:医院各个科室和病房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备,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手卫生需求。
3. 提供符合标准的洗手用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手液、肥皂等洗手用品,并及时更换和补充。
三、环境清洁1. 设立清洁消毒制度:制定清洁消毒工作的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要求,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
2. 加强医疗设施、器械的清洁消毒:对医疗设施和器械进行规范的清洁消毒,尤其是对于高风险区域和设备需要特别关注。
3. 保持空气流通:加强医院的通风设施管理,保持空气流通,以减少病原微生物在空气中的积累和传播。
四、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1. 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提供医务人员和患者使用符合标准的口罩、手套、隔离衣等防护用品,并保证供应充足。
2. 设立防护用品使用制度:制定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和更换周期,监测使用情况,避免过度或不足的使用。
3. 加强使用培训和督导:对医务人员进行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培训,并定期进行督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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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一)定义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由一种新的冠状病毒(SARS相关冠状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系统疾病,又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
主要通过短距离飞沫、接触患者呼吸道分泌物及密切接触传播。
临床上以发热、头痛一、肌肉酸痛、乏力、干咳少痰为特征,严重者出现气促或呼吸窘迫。
本病是一种新的呼吸道疾病,其临床表现与其他非典型肺炎相类似,但具有传染性强的特点,故我国医务工作将其命名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二)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l4d内曾经接触过疑似或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SARS病例,尤其是与其密切接触。
(2)病例有明确传染他人,尤其是传染多人发病的证据,他人或多人被诊断为疑似或临床或实验室确一诊SARS病例。
(3)发病前14d内有与果子狸或相关野生动物的接触史,如曾经到过饲养、贩卖、运输、加工、烹饪果子狸或相关野生动物的场所和环境,直接接触过其分泌物和(或)排泄物等。
(4)从事SARS-CoV检测、科研的相关实验室工作人员。
(5)发病前Z周内居住在或曾到过SARS流行的区域(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确定)。
2.临床表现SARS的潜伏期通常限于2周之内,一般2d~10d。
(1)临床症状
急性起病,自发病之日起2周~3周内病情都可处于进展状态。
主要有以下三类症状:
a)发热及相关症状:常以发热为首发和主要症状,体温一般高于38 qC,常呈持续性高热,可伴有畏寒、头痛、乏力、肌肉和关节酸痛。
在早期,使用退热药可有效;进人进展期,通常难以用退热药控制高热。
使用糖皮质激素可对热型造成干扰。
b)呼吸系统症状:咳嗽不多见,表现为干咳,少痰,少数患者出现咽痛。
可有胸闷,严重者逐渐出现呼吸加速、气促,甚至呼吸窘迫。
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
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多见于发病6d~12d以后。
C)其他方面症状:部分患者出现腹泻、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
(2)体征
SARS患者的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患者可闻及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偶有局部叩浊、呼吸音减低等少量胸腔积液的体征。
3、实验室及其他检查
(1)外周血象
a)多数患者自细胞于计数在正常范围内,部分患者自细胞计数减
低。
b)大多数SARS患者淋巴细胞计数绝对值减少,随病程进展呈逐步减低趋势,并有细胞形态
学变化。
判断淋巴细胞计数减低的临界值为1.9*109/L。
淋巴细胞计数绝对值<0.9 x 109/L。
c)发病期常容易合并细菌感染,白细胞计数明显升高,中性粒细胞比例升高。
(2)T淋巴细胞亚群
CD3+, CD4+, CD8+细胞计数减少,以CD4+亚群减低为著。
CD4+/CD8+正常或降低。
(3)其他
部分患者伴有肝功能及肾功能异常,LDH , ALT , AST , CK的升高。
(4)SARS-CoV实验室检测
a)SARS-CvV核酸(RNA)检测
应用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everse transcription pvlymerase chain reaction,RT-PCR)方法检测SARS-CoV的RNA,检测方法见A.1。
RT-PCR检测阳性结果应使用原始标本进行重复试验或在第二个实验室检测同一份标本。
任何一种标本经任何一间具备RT-PCR检测和生物安全资质的实验室检测阳性。
至少需要两种不同部位的临床标本检测阳性(例如血液和鼻咽分泌物或粪便)。
连续收集2d或以上的同一种临床标本送检,检测阳性(例如2份或多份鼻咽分泌物)。
在每一个特定检测中对原始临床标本使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或从原始标本重新提取RNA , RT-PCR检测阳性。
b)SARS-CoV特异性抗原N蛋白检测
以ELISA检测血清或血浆标本中SAItS-CoV核衣壳(N)蛋白杭原阳性,重复一次试验,结果仍为阳性。
检测方法见A.26
C)SARS-CoV特异性杭体检测
急性期血清标本是指发病后7d内采集的标本,应尽可能早地采集、恢复期血清标本是指发病后3周一4周采集的标本。
WHO推荐以ELISA和IFA作为血清SARS-CaV抗体检测方法。
SARS-CoV 抗体中和试验( neutraiizatiori test)作为SARS血清学诊断的特异方法,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开展。
病例的任何一份血清抗体检测阳性。
平行检测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抗体阳转。
平行检侧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抗体滴度升高≥4倍。
(5)影像学表现
SARS患者的胸部x线和CT基本影像表现为磨玻璃密度影和肺实变影。
a)磨玻璃密度影:磨玻璃密度影在胸部X线和CT上的判定标准为病变的密度比血管密度低,其内可见血管影像。
在x线胸片上磨玻璃密度影也可采用低于肺门的密度作为识别标准。
磨玻璃密度影的形态可为单发或多发的小片状、大片状,或在肺内弥漫分布。
在CT上有的磨玻璃影内可见细线和网状影,为肺血管分支、增厚的小叶间隔及小叶内间质的影像。
磨玻璃密度影内若合并较为广泛、密集的网状影,称为“碎石路”(crazy pawing)征。
有的磨玻璃影内可见含有气体密度的支气管分支影像,称为“空气支气管”(air bronchogram)征。
b)肺实变影:在胸部x线和CT上肺实变影的判定标准为病变的密度接近或高于血管密度,其内不能见到血管影像,但有时可见空气支气竹征。
)在X线胸片上肺实变影又可以以等于或高于肺门阴影的密度作为识别的依据。
病变可为小片状或大片状,单发或多发。
(三)鉴别诊断
流行性感冒、细菌性肺炎、传统的非典型肺炎。
(四)治疗
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物,强调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一般治疗及对症处理卧床休息,高热量流质饮食;补液,维持电解质平衡;避免用力和剧烈咳嗽;定期复查胸片(早期间隔不超过3天)、心、肝、肾功能。
体温≥38.5℃者,可物理降温、酌情使用解热镇痛药;毒血症状严重,体温≥38.5℃持续48小时不退者,可适当用肾上腺皮质激素。
2.低氧血症的治疗
①有气促表现,血气分析PaO2<70mmHg ,SaO2<93%,应予氧气疗法。
可通过鼻导管、鼻塞、面罩、氧帐给氧,吸入氧流量约2~5L/min。
据患者神志、紫绀程度和血气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吸氧浓度,吸入氧浓度=21+4*吸人氧流量(L/min)。
2若经上述治疗仍不能改善PaCO2, PH和SaO2,要及时考虑采用机械通气。
首选无创机械通气,如持续气道正压通气(CPAP)或双水平气道正压通气(CPAP)方法等。
有肺大泡、.气胸或纵隔气肿、血压明显降低等是无创机械通气的禁忌证。
③无创通气无效时,选用有创通气,应在ICU进行。
3.激素治疗早期应用对减轻中毒症状、减少肺部渗出及损伤有一定作用,对后期肺纤维化也可能有改善作用。
但激素使用时机、剂量、停用时间均应个体化。
首选甲基强的松龙(半衰期较短), 40~320mg/天,分1一2次静脉点滴或肌注,减量宜在症状、胸片好转后及时减量,每3一4天减半量。
注意检测血压、血糖、电解质变化,保护胃黏膜,儿童患者慎用。
4.抗微生物药物的应用①尚未发现有确定疗效的抗病毒药物,仅作辅助治疗。
②抗菌药物对于SARS病毒无效,但重症患者继发细菌感染需使用。
以下情况之一可使用:a.白细胞或中性粒细胞计数增高;b.咳脓痰、砧脓痰或脓血痰;c.痰培养出现有意义的细菌生长;d.有COPD基础疾病。
可选用大环内醋类、氟哇诺酮类、B-内酞胺类等。
重症患者后期可出现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MRS)及霉菌感染,可分别选用万古霉素或氟康哇、两性霉素B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