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施工管理办法
房地产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流程及办法
房地产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流程及办法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1.定义项目目标和范围:明确项目的规模、用途、功能以及预期的成果。
2.确定项目资源需求:包括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和财务资源等方面的需求。
3.调研市场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
4.寻找合适的项目合作伙伴:选择合适的设计团队、施工团队和监理团队等合作伙伴。
5.确定项目的预算和时间计划:制定项目的预算和时间计划,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设计阶段:1.编制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根据项目需求,制定符合规划、结构和施工要求的设计方案。
2.完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设计团队根据设计方案,制定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结构、电气、给排水等方面的设计。
3.设计评审和修订:将设计方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设计修订,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施工阶段:1.开展施工招投标: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向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并进行招标评审,选择合适的承包商进入施工阶段。
2.签订合同和准备施工: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准备施工现场和施工材料。
3.施工管理和监督:监理团队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4.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
四、竣工验收阶段:1.完成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完成后,承包商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包括工程总结、工程验收资料和工程竣工图等。
2.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验收结果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将报告归档保存。
4.工程移交和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使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房地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房地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 为了保障房地产施工现场的安全,预防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提高施工单位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房地产施工现场,施工单位需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二、安全责任与管理体系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相关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资质。
3.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计划,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记录安全管理的相关情况。
4. 施工单位应与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建立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联席会议,讨论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5. 施工单位应与劳务分包单位、工程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共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2. 施工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技术知识等内容,确保每位施工人员掌握相关知识。
3. 新进施工人员应进行入职培训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并颁发相应的操作证书。
4.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措施1.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安全防护措施。
2.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具,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等,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4.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明确施工区域和危险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城市房地产,是指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以及与不动产有关的权益。
第三条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城市房地产所有制形式。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和使用等行为,应当依法合规,依法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高效利用土地和能源。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得损害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强化监管,加强政府职责,促进市场有序运行。
第八条依法改革和完善城市房地产产权制度,保护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注重人居环境建设,提高居住品质。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能效。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交易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明确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和约定交易条件。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保护购房人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辟、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辟商、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等市场主体,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辟管理第一节房地产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房地产开辟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当按照像关程序提交,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第五条: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规划、土地使用证明、资金来源、环境评估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立项审批通过后,开辟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和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二节房地产销售管理第七条:房地产销售前,开辟商应当出具真实详尽的房屋销售合同,明确交付标准、价格、时间等。
第八条:房地产预售时,开辟商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预售证明材料,并保证预售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辟商应当履行相关居民权益保护义务,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房地产租赁管理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提供符合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的房屋,并与承租人签订合法合规的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妥善保管房屋及设备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建。
第四节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并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违规租赁等行为,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市政府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有关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和预警提示。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
附件:1. 房地产项目立项申请表格2. 房地产销售合同范本3.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房地产开辟商:指依法进行房地产开辟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地产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前言在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签证是对已有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没有签证管理,很容易导致工程进度的延误,甚至会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二、签证管理流程1. 签证申请在施工现场需要进行施工变更时,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包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签证申请,并说明需要进行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2. 签证评审总包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当视情况成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评审小组,对签证申请进行评审。
根据签证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评审小组可以由4-6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
3. 签证审批评审小组对签证申请进行评审后,需要向总包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审批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证审批流程。
4. 签证变更已经批准的签证需要在现场工地进行变更,并填写相关的签证条款。
施工员需要按照签证要求进行施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后,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人员需要进行签字确认。
三、签证管理注意事项1. 签证申请施工变更需要及时提出签证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申请时需要附上变更设计图纸、明细及变更造价,并由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
2. 签证评审评审小组成员要求专业技术对口,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签证评审流程。
评审小组评审时,需要按照签证评审表格进行评审,并填写意见。
3. 签证审批总包单位或业主单位需要及时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流程。
如未能按时审批,要及时向施工方反馈情况。
4. 签证变更签证变更需在现场工地进行,并严格按照签证要求施工。
施工员必须认真阅读签证条款,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完成后,由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5. 签证存档签证变更完成后,应当将签证申请、评审表格、变更设计图纸、明细及变更造价等材料进行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
者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受到合法的监管和管理。
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应当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房地产项目。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
地产,是指位于城市范围内,供居民居住、商业、工业、办公等用
途的土地和建筑物。
第二十章罚款和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并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等。
第六十八条执法机构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职务违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相关执法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修订前的相关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业主工程施工管理细则
业主工程施工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顺利完成,保障业主利益,制定本《业主工程施工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的业主,包括公共工程、民用工程等。
第三条业主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障工程施工的合法、规范进行。
第四条业主应当依法选聘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五条业主应当指定专门负责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负责对施工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六条施工前,业主应当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第七条业主应当向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确保施工合法进行。
第八条业主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工程标准、工程量、工程进度等内容。
第九条业主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施工的安全方案和质量保障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业主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技术支持,确保施工进度顺利进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艺、材料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定期召开工程进展会议,与施工单位共同探讨工程进度、质量等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工资支付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问题处理第十六条若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业主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如情况严重,可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若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业主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若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失职疏忽等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严重影响,业主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可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要求:
了解房地产法地概念、基本原则以及 立法系统。熟悉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 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地 产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制 度。掌握购房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 规避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意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 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 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 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 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房地产三级市场 3.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 给他人的行为。 有偿、无偿 允许转让条件,禁止转让条件 转让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提示: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 性和支柱性的重大作用。房地产业涉及 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国家、企 业、单位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立 法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和规范日益 显得重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设法中的主 体法律,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 它通过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和服务等活动,保障城市房地产权利 人的核发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 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都市房地产的治理,爱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家当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都市筹划区国有地盘(以下简称国有地盘)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创用地的地盘应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创、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盘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建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创,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国有地盘应用权的地盘长进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房屋扶植的行动。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含房地产让渡、房地产典质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度依法实施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日应用轨制。
然则,国度在本律例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地盘应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度依照社会、经济成长程度,搀扶成长居平易近室庐扶植,慢慢改良居平易近的栖身前提。
第五条房地产权力人应当遵守司法和行政律例,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司法爱护,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扶植行政主管部分、地盘治理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柄划分,各司其职,紧密合营。
治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房产治理、地盘治理部分的机构设置及其权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确信。
第二章房地产开创用地第一节地盘应用权出让第七条地盘应用权出让,是指国度将国有地盘应用权(以下简称地盘应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地盘应用者,由地盘应用者向国度付出地盘应用权出让金的行动。
第八条都市筹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地盘,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地盘后,该幅国有地盘的应用权方可有偿让渡。
第九条地盘应用权出让,必须相符地盘应用总体筹划、都市筹划和年度扶植用地筹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出让地盘应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创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下达的操纵指标订定年度出让地盘应用权总面积筹划,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
第十一条地盘应用权出让,由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有筹划、有步调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城市房地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市场管理第三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要由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组成。
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租赁和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房地产市场主体与行为规范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公开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购房者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管理及监督第八条国家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的工作,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资质,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租赁等活动。
第十三条购房者和投资者发现房地产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举报,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方施工管理制度
业主方施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过程,保障施工质量,充分保障业主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施工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业主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适用于业主方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业主方应当全面了解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技术水平及施工计划,保证施工单位具备承建该项目的条件。
第四条业主方应当依法进行合同管理,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业主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施工工程质量。
第六条业主方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七条业主方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业主方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金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施工。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第九条业主方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
第十条业主方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业主方应当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交底时间,并进行工程检查,确定工程施工的具体方案。
第十二条业主方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验收,并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业主方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区域划定方案,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安全。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四条业主方应当建立施工进度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业主方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业主方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业主方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业主方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房地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4篇)
房地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房地产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工人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房地产施工现场,包括建筑工地、装修工地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将从施工现场的安全设备、安全培训、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和规定。
第二章安全设备第五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耳塞、防护手套等。
施工单位应购买合格的安全设备,并对施工人员进行配备。
第六条:所有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一旦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更换。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器材等灭火设备。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明显位置张贴。
警示标志应包括安全警示语、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围挡,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围挡应牢固,高度适中,以确保安全。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紧急避险方法、施工现场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1小时,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并记录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选择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培训讲师,并向讲师提供相应的培训材料和辅助工具。
第十三条:参与施工的人员应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监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巡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和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并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详细罗列每个章节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三条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划与政策一致性第五条法律的适用第二章网上维权第六条网上交易维权第七条网上交易争议解决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管理第八条开发计划的编制第九条开发主体的资格第十条开发企业的监管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第十二条预售许可证的颁发第四章市场监管第十三条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第十四条建设用地的管理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八条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一条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六章公共服务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市场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第二十四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第二十五条建设和使用企事业单位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监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条附则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2:预售许可证样本附件3: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细则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商品房:指按照约定标准和价格在市场上销售的房屋。
2. 预售许可证:指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前需取得的许可证。
3. 建设用地:指用于建设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的土地。
4. 不动产登记:指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确认权属和其他相关事项。
5. 房地产中介机构:指从事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6. 社区服务设施:指便民服务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等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7. 住房保障体系:指由政府建立和管理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8. 建设和使用企事业单位: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建设、购置和使用房地产的管理。
9. 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指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处理。
10. 行政处罚:指政府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保护购房人、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租赁、交易、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坚持合理利用、保护优先、依法管理、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开发、销售、租赁、交易和管理城市房地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资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和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 国家保护购房人、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欺骗、胁迫等手段强买强卖、侵占住房。
第二章 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标准等要求,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土地、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开发活动。
第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开发工程,并承担相应的维修、保养和质量责任。
第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房屋建筑、装修、设施设备等标准进行施工和装修。
第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物业配套设施进行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附件:1. 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2.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办法3. 城市房地产交易合同范本4. 城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房地产:指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业厂房等。
2. 资质:指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销售、租赁等方面的资格和能力。
3. 维修责任:指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和保养的责任。
4. 物业配套设施:指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与房屋配套的公共设施,如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然而,国家在本法规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条房地产权益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八条都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打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操纵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打算、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会同都市规划、建设、房产治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行、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能够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房地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监理、总包、分包的管理 (2)1. 管理原则 (2)2. 工程部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3)3. 工程部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6)4. 工程部对分包、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 (8)第二章工程施工管理 (10)1 开工(施工)前的准备 (10)2 会议管理 (11)3 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12)4 施工临时用电管理 (16)5 施工临时用水管理 (17)6 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及其它 (17)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 (19)第四章施工进度管理 (23)第五章投资控制管理 (24)1 发包采购管理 (24)2 投资控制与签证管理 (24)3 合同管理 (25)第六章工程验收流程 (27)第七章奖罚流程 (28)附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要点与常见质量通病防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监理、总包、分包的管理1. 管理原则1.1 工程部进行工程管理的首要原则是:保证自身队伍建设,所有工作立足从自己做起,进而去规范其他方面的行为,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形象,体现本部门团队的战斗力,充分展现本公司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优良的管理体制。
1.2 工程部是本公司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全面管理的实施部门,工程部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负责。
监理公司受本公司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现场管理的实施负责。
监理方、承包方应全面配合、服从工程部的管理。
1.3 施工现场的管理顺序是:工程部项目监理部总包单位项目部分包单位分建设方指定(或直接分包)的和经建设方同意总包方自行分包的两种,建设方指定(或直接分包)的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建设方指定分包的由建设单位(甲方)、总包单位(乙方)、分包单位(丙方)签订三方合同,直接分包的由建设单位(甲方)、分包单位(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配合协议,总包单位负责按合同(或协议)条款的约定对分包单位施工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现场文明进行综合管理,监理单位负责协调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程部负责做好监督和进一步协调工作;经建设方同意总包方自行分包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应视同自己的施工队伍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保护购房者、开发商、经纪人等各方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城市的房地产交易和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房地产。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第三条房地产交易主体房地产交易主体包括购房者、开发商和经纪人。
1. 购房者购房者是指个人或单位在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出资的主体。
购房者应当依法履行购房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房款。
2. 开发商开发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开发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开发,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3. 经纪人经纪人是指依法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代理、咨询等活动的法人或个人。
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行业规范,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流程房地产交易按以下流程进行:1. 买卖合同签订:购房者与开发商或经纪人签订买卖合同,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价格等条款;2. 商品房预售备案:开发商根据规定,将房屋预售计划备案,并公示相关信息;3. 房屋交付验收:购房者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进行验收,确保房屋符合验收标准;4. 合同履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5. 房屋登记: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性;6. 税费缴纳:购房者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第三章房地产管理第五条房地产市场监督房地产市场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行为,确保开发商依法进行开发,不违法违规;2. 监督房地产经纪人的经营行为,确保经纪人依法从事代理、咨询等活动;3. 监督房地产交易活动,防范和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4. 监督房地产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的合理和稳定。
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房地产施工期间的安全和生产,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制定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使员工在施工中遵守安全标准。
2.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急救处理、安全生产法规等内容。
3.建立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和档案,记录和统计事故和违章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情况。
5.强化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等。
二、文明施工管理
1.制定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规范,号召员工树立文明施工意识,保持环境整洁。
2.对现场加强管理,防止施工噪声和污染,保证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最小化。
3.搭建临时围墙、提供文明施工用品,管控施工垃圾及建筑垃圾。
4.排放废水和废弃物,须按照国家和本地环保要求,必要时向相关部门申报。
5.在交通拥堵的路段,安排警示员引导交通,维护道路通行秩序。
三、施工管理
1.制定施工计划,确保按时按质进行施工,并及时将完成情况向领导层汇报。
2.建立工程档案,清晰记录施工进度、质量、资金支出等信息,方便管理和对比。
3.定期召开施工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情况,协调关系,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标准化施工流程,执行岗位责任,确保施工质量。
5.强化质量监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和品牌形象。
我们的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施工管理,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
我们会持续完善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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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完整版
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完整版
一、综述
针对当前全球经济形势,我公司积极应对,致力于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现制定本工
程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定义
1.工程指我公司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等),承包、设计总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业务涉及的业务流程和活动;
2.工程管理指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有效管理、质量保证和控制成本,
采取控制、监督、督促、审核、决策、指导等有效组织协调活动与流程,
以实现其建设项目的成功为基本目的的活动。
三、工程管理机构
1.为了便于有效控制、实施工程项目及其管理,在本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我公司构筑起以“项目经理+专业团队”的工程管理机构体系。
2.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工程管理及进度控制,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决
策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及商务技能;
3.专业团队包括工程建设团队、工程设计团队、质量保证团队等,负
责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各项专业活动,特别是负责实施本制度,
确保项目质量、节约资源。
四、工程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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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施工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可控性,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各参建单位。
3.内容:
3.1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投标书承诺设置规定资质和相应经历的专职质量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
3.2施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最终的建设单位移交竣工资料。
3.3监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保证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最终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资料。
3.4特殊工种应持本人特种作业证上岗工作,不得无证或持他人证件上岗操作。
3.5施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发挥其管理职责。
3.6.1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应定期到现场履行总监职责(每月不少于两次)。
3.6.2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脱岗。
3.6.3监理员不得擅自脱岗。
3.7工程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并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要求分类归档,监理单位应认真监督落实。
3.8工程施工资料内容应真实可靠、准确、齐全、书写认真、字迹清晰,有关责任方按规定签字盖章,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填写工程资料,以保证资料的时效性,可追溯性。
3.9施工单位应及时按程序报验、报审。
3.10施工资料报验、报审时,应按规定通过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
3.11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12监理资料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收集、整理、归档,需相关人员签认的应由本人按权限及时签认。
3.13施工单位应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监督和检查;监理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对监理资料的监督和检查。
3.14施工单位应按期按要求报送施工周报、月报;监理单位应按期按要求报送监理周报、监理月报。
3.15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应按要求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有事可提前请假)。
3.16对监理例会、工程例会决议要求,施工单位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理单位要认真及时检点施工单位落实。
3.17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条例等进行施工,经监理、建设单位指出后,应及时改正。
3.18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应认真听取监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劝阻,不得随意施工,更不能野蛮施工。
3.19施工过程中,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下道工序。
3.20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应及时组织验收。
3.21按照监理程序监理人员应旁站时要认真履行旁站职责。
3.22施工单位在检验批报验前要认真自检、互检、专职检;监理人员要认真巡检、平行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
3.23施工主要材料,未按规定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认可,不得使用。
3.24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立安全标识、存在危险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25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应急预案。
3.26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认真、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交底、技术交底。
3.27施工现场要采取应有的消防安全措施。
3.28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施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按预定工期进行施工。
3.29施工人员按规定不得私自拉接用电设施。
3.30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3.31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并对所提出的隐患积极整改。
3.32未经监理等相关单位审核,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
4.考核
4.1违反3.1的,罚100元/人·次。
4.2违反3.2、3.3的,罚50元/人·次。
4.3违反3.4的,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罚施工单位2000元/人·次。
4.4违反3.5的,罚施工单位500元/次。
4.5违反3.6.1的,罚监理单位300元/次;违反3.6.2的,罚200元/人·次;违反3.6.3的,罚100元/人·次。
4.6违反3.7、3.8、3.9的,罚施工单位100元/次·项,并罚监理单位50元/次·项。
4.7违反3.10的,罚施工单位50元/次·项,并罚监理单位50元/次·项。
4.8违反3.11的,罚50元/次·项。
4.9违反3.12的,罚50元/人·次·项。
4.10违反3.13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4.11违反3.14的,罚责任单位50元/次·项。
4.12违反3.15的,罚50元/人·次。
4.13违反3.16的,罚责任单位100- -500元/次·项。
4.14违反3.17的,三日内未及时改正的,罚施工单位300- -500元/次·项·处;拒不改正的(三天及以上),由监理单位勒令停工整改(事先要通报建设单位),并罚施工单位1000- -3000元/
次·项·处,造成损失的,有施工单位承担;拒绝停工整改的,停付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4.15违反3.18的,不听监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劝阻,随意施工的,罚施工单位500- -1000元/人·次·项;采取粗野手段施工的,罚施工单位500- -1000元/人·次·项。
4.16违反3.19的,由监理责令其停工整改,并罚3000- -5000元,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4.17违反3.20的,罚监理单位500元/次·天。
4.18违反3.21的,罚100- -200元/人·次。
4.19施工单位违反3.22的,验收过程中监理、建设单位每发现一处质量隐患,罚50元/次·处;监理单位违反3.22,建设单位抽查每发现一处质量隐患,罚30元/次·处;出现质量通病,罚300- -500元/次·处。
4.20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罚5000- -30000元/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罚30000- -100000元/次;出现质量事故,处100000元以上罚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出现上述问题,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编写相应处理方案,按程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所发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21因监理监管不到位,出现质量通病,罚50- -300元/次·处
;造成质量问题的,罚1000- -10000元/次;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罚8000- -30000元/次;造成质量事故的,罚30000元以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4.22违反3.23擅自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工,并罚10000- -3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有关工期延误处罚条款执行,合同未明确的按每延迟一天罚1000元/天。
4.23违反3.24的,罚施工单位100元/次·处。
4.24违反3.25的,罚500元/次。
4.25违反3.26的,罚100元/次。
4.26违反3.27的,罚100- -500元/次。
4.27违反3.28的,罚1000元/天。
4.28违反3.29的,未造成损失的,罚100元/人·次;造成损失但未造成事故的,除施工单位赔偿外,罚500- -3000元;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监理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29违反3.30的,未造成损失的,罚300元/人·次;造成损失但未造成事故的,罚1000- -30000元;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30违反3.31的,罚1000- -5000元。
4.31违反3.32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无偿返工,并处罚500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