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施工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公司施工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可控性,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各参建单位。
3.内容:
3.1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投标书承诺设置规定资质和相应经历的专职质量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
3.2施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最终的建设单位移交竣工资料。
3.3监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保证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最终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资料。
3.4特殊工种应持本人特种作业证上岗工作,不得无证或持他人证件上岗操作。
3.5施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发挥其管理职责。
3.6.1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应定期到现场履行总监职责(每月不少于两次)。
3.6.2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脱岗。
3.6.3监理员不得擅自脱岗。
3.7工程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并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要求分类归档,监理单位应认真监督落实。
3.8工程施工资料内容应真实可靠、准确、齐全、书写认真、字迹清晰,有关责任方按规定签字盖章,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填写工程资料,以保证资料的时效性,可追溯性。
3.9施工单位应及时按程序报验、报审。
3.10施工资料报验、报审时,应按规定通过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
3.11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12监理资料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收集、整理、归档,需相关人员签认的应由本人按权限及时签认。
3.13施工单位应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监督和检查;监理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对监理资料的监督和检查。
3.14施工单位应按期按要求报送施工周报、月报;监理单位应按期按要求报送监理周报、监理月报。
3.15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应按要求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有事可提前请假)。
3.16对监理例会、工程例会决议要求,施工单位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理单位要认真及时检点施工单位落实。
3.17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条例等进行施工,经监理、建设单位指出后,应及时改正。
3.18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应认真听取监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劝阻,不得随意施工,更不能野蛮施工。
3.19施工过程中,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下道工序。
3.20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应及时组织验收。
3.21按照监理程序监理人员应旁站时要认真履行旁站职责。
3.22施工单位在检验批报验前要认真自检、互检、专职检;监理人员要认真巡检、平行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
3.23施工主要材料,未按规定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同意认可,不得使用。
3.24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立安全标识、存在危险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25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应急预案。
3.26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认真、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交底、技术交底。
3.27施工现场要采取应有的消防安全措施。
3.28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施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按预定工期进行施工。
3.29施工人员按规定不得私自拉接用电设施。
3.30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3.31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并对所提出的隐患积极整改。
3.32未经监理等相关单位审核,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
4.考核
4.1违反3.1的,罚100元/人·次。
4.2违反3.2、3.3的,罚50元/人·次。
4.3违反3.4的,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罚施工单位2000元/人·次。
4.4违反3.5的,罚施工单位500元/次。
4.5违反3.6.1的,罚监理单位300元/次;违反3.6.2的,罚200元/人·次;违反3.6.3的,罚100元/人·次。
4.6违反3.7、3.8、3.9的,罚施工单位100元/次·项,并罚监理单位50元/次·项。
4.7违反3.10的,罚施工单位50元/次·项,并罚监理单位50元/次·项。
4.8违反3.11的,罚50元/次·项。
4.9违反3.12的,罚50元/人·次·项。
4.10违反3.13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4.11违反3.14的,罚责任单位50元/次·项。
4.12违反3.15的,罚50元/人·次。
4.13违反3.16的,罚责任单位100- -500元/次·项。
4.14违反3.17的,三日内未及时改正的,罚施工单位300- -500元/次·项·处;拒不改正的(三天及以上),由监理单位勒令停工整改(事先要通报建设单位),并罚施工单位1000- -3000元/
次·项·处,造成损失的,有施工单位承担;拒绝停工整改的,停付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4.15违反3.18的,不听监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劝阻,随意施工的,罚施工单位500- -1000元/人·次·项;采取粗野手段施工的,罚施工单位500- -1000元/人·次·项。
4.16违反3.19的,由监理责令其停工整改,并罚3000- -5000元,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4.17违反3.20的,罚监理单位500元/次·天。
4.18违反3.21的,罚100- -200元/人·次。
4.19施工单位违反3.22的,验收过程中监理、建设单位每发现一处质量隐患,罚50元/次·处;监理单位违反3.22,建设单位抽查每发现一处质量隐患,罚30元/次·处;出现质量通病,罚300- -500元/次·处。
4.20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罚5000- -30000元/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罚30000- -100000元/次;出现质量事故,处100000元以上罚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出现上述问题,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编写相应处理方案,按程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所发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21因监理监管不到位,出现质量通病,罚50- -300元/次·处
;造成质量问题的,罚1000- -10000元/次;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罚8000- -30000元/次;造成质量事故的,罚30000元以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