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一次性奖励的纳税筹划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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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一次性奖励的纳税筹划问题探讨摘要: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在我国一般作为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税务会计的总目标是如何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方案。企业年终奖金纳税筹划是企业整个纳税筹划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很多企事业单位在年底向职工发放奖金(或年终加薪、绩效工资)时,多是关注发放数额,而对职工个人的所得税缴纳问题关注较少。对此,本文围绕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年终奖纳税筹划所得税节税
一、我国税法对年终奖、一次性奖金福利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奖金、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都属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范畴。在计税时,通常是将职工所收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平摊至12个月,按均值分别确定速算扣除数与适用税率。2011年国务院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要求,每月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具体的速算扣除数详见表1-1。
表1-1 我国对速算扣除数的规定
倘若企业职工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不足以抵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职工当月工资数额与费用扣除数的差额作为减数,用年终奖减去该减数,然后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目前,根据我国税法,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平均计入每月工资发放;一年平均两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发放方式不同,缴税情况不同。同时,不同职工的工资数额不同,缴税情况也不同。
二、当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几种发放方式
目前,根据我国税法,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平均计入每月工资发放;一年平均两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发放。笔者将通过以下实例予以具体说明。
例:假设某企业员工x先生月收入3500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按上述三种方式的纳税情况分别如下。
方式一:平均计入每月工资发放。
该员工每月应纳税所得额=3500-3500+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3%-0=30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12=360元。
方式二:平均分两次发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平均分两次发放年终奖,只可选择一次采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其余的部分则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延用上例。
1、该员工发放奖金前11个月工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3500—
35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3% ,速算扣除数为0。不用纳税。
2、发放奖金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500-3500+12000/2=6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6000*20%-555=645元。
3、剩余奖金应纳税所得额=(12000/2)/12=5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3 % ,速算扣除数为0,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00*3%-0=1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0+645+15=660元。
方式三:全年一次性发放(包含企事业单位的双薪制)。
上文已述,该员工的工资无需纳税。奖金应纳税所得额
=12000/12=1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3% ,速算扣除数为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2000*3%=360元。
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不难发现,年终奖的发放方式不同,缴税情况不同。同理,不同职工的工资数额不同,缴税情况也不同。
三、年终奖金的纳税筹划手段——避开年终奖的纳税陷阱
(一)找出无效纳税区间
我们先看一个例子:
a公司给小李和小张发放的每月工资都在3500元以上,给二人发放的年终奖金为18000元和18100元,根据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小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小张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100*10%-105=1705元,如此,两人最终拿到手的税后奖金为小李18000-540=17460元,小张18100-1705=16395元。小张的税前工资比小李高出了100元,而税后却少拿了1065元。
为什么小张税前奖金高,税后却反而拿的少了?这是因为小张的奖金额虽高出了100元,但却达到了更高的纳税级次,税率提高了近一倍,所以他缴纳的税金高出了很多。
如果公司要求小张的税前工资必须要高于小李,那么要高出多少才能使小张的税后工资不至于低于小李拿到的钱呢?我们不妨
做一个简单的未知数方程:
假设这个高出数为x,那么:
18000-18000*3%=(18000+x)-[(18000+x)*10%-105]
解得x≈1283.33
由此可以推导出只有当小张的税前工资上涨到
18000+1283.33=19283.33元时,小张和小李的税后工资才会持平,若低于这个钱数,小张的税后工资将低于小李。由此,我们可以推算出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第一档与第二档之间的无效纳税区间为18001~19283.33。
同理我们也可以推断出另外几个纳税损失区间:
表2-1 新税法下个人所得税无效纳税区间表
(二)合理避开无效纳税区间
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第一特点是每个无效纳税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点的12倍再加1;第二个特点,也是我们最该重视的一点,便是每一个无效纳税区间内税前收入增加会使得税后收入降低或者不变。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税前工资处于18000至19283.33元之间,
那么最理想的税前工资应为18000元;如果税前工资处于54000至60187.50元之间,那么最理想的税前工资应为54000元;……同理,可以推出以下几个区间的最佳税前工资数额。年终奖作为一次性奖金来计税,就会出现奖金多一元,多缴几千元税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纳税临界点。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税办法确实会存在这样的临界点。年终奖现在有6个临界点,分别是18000、54000、108000、420000、660000和960000元,以18000为例,多发一块钱,就要多交上千元的税,如果是96万奖金,多发一块钱,有可能你就要多交8万多的税。不一定发的奖金多,员工拿到手的奖金就多,单位需要避开这些临界点。
企事业财务部门和人力部门,在计划发奖金的时候,在现行税法政策允许下面,可以做一些适量的税收筹划,奖金什么时候发放,金额控制在哪个度。
因此,企业在给员工发放年终奖金时,有时并不是发放的越多,员工实际拿到手的就越多。若要规避这种情况,企业就需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另外,根据国税发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双薪、根据考核兑现的年薪或绩效工资时,应尽量将上述不同项目合并一次性发放。
四、综述
通过上文分析,笔者认为,在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