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沙政文〔2009〕27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长沙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三)负责《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长沙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二○○四年一月十九日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第四条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权利人以共有房地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的,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以房地产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或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持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
第八条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其中,法定代理的,受托人应交验代理人的法定代理资格证明;委托代理的,受托人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交验委托双方有效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和监护保证书,并交验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向市房产局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十一条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提交规定的资料。
长沙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长沙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长沙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开发企业):乙方(监管银行):丙方(监管机构):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的监管。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2016]261号)等有关规定。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监管项目拟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测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该项目在本协议订立时的实际工程进度:_____________项目其他材料见附件二、监管账户1、甲方在乙方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为: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监管账户仅限本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使用;该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查询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
2、账户名应包含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盘名称等信息。
3、由于甲方或乙方机构合并、分立、调整、撤销、系统审计等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先书面通知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止为监管期限四、监管范围对本项目所有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预售资金包括甲方进行商品房预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预售资金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长房政发[2005]042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5.19
【实施日期】2005.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5]04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长沙市商品住房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商品房无证预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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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201714
长沙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开发企业):乙方(监管银行):丙方(监管机构):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的监管。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2016]261号)等有关规定。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监管项目拟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测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该项目在本协议订立时的实际工程进度:_____________ 项目其他材料见附件二、监管账户1、甲方在乙方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为: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监管账户仅限本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使用;该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查询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
2、账户名应包含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盘名称等信息。
3、由于甲方或乙方机构合并、分立、调整、撤销、系统审计等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先书面通知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止为监管期限四、监管范围对本项目所有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预售资金包括甲方进行商品房预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预售资金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长沙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长沙预售资金监管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就长沙预售资金的监管事宜和相关责任进行界定,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透明和合规使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此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预售资金的流转和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督,提高市场信心。
本协议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
2. 资金监管方资金监管方是指专门从事资金监管服务的机构。
长沙市政府将指定资金监管方,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资信和丰富的监管经验。
资金监管方负责接收、保管、结算和监督预售资金的使用。
3. 预售资金监管流程3.1 资金收款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将预售资金划至指定的监管账户。
购房者需按时足额付款,避免延误项目建设和影响开发商的资金安全。
3.2 资金保管资金监管方收到预售资金后,将其划转至专用账户,并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资金监管方将对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禁止私自挪用预售资金。
如有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相关机构。
3.3 资金结算资金监管方根据开发商的施工进度和项目相关要求,按照约定的支付条件和时间,对预售资金进行结算。
资金结算应公开、公正、透明,并确保付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4 资金监督资金监管方将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用于项目建设的合理用途。
资金监管方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
4. 相关责任4.1 购房者责任购房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预售资金,并确保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
购房者不得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应按照规定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监管信息,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开发商应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并配合资金监管方的监督和审核工作。
4.3 资金监管方责任资金监管方应依法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并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资金监管方应设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做到权责分明、监管到位。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长沙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监管资金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中,资金的有效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长沙作为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城市,为了保障各类项目的顺利推进,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了一套严谨而有效的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确保资金被合理、安全地运用到预定的项目和领域中。
这一办法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
首先,在资金的归集方面,明确了各类资金的来源和归集方式。
对于房地产项目,要求开发商在预售阶段按照一定比例将预售资金归集到指定的监管账户。
这些资金不仅包括购房者支付的房款,还可能包括定金、诚意金等各种形式的款项。
同时,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会根据项目的预算和进度,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时足额归集资金。
资金的存储环节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监管账户必须开设在经过审批的特定银行,并且账户的管理要遵循严格的流程和制度。
银行作为资金存储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保障资金安全、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划拨等重要责任。
为了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银行会对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
在资金的使用上,长沙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更是有着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资金的使用必须与项目的进度和需求相匹配。
例如,在房地产项目中,只有在完成了一定的工程节点,如基础工程完工、主体结构达到一定层数等,开发商才能申请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后续的建设。
而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则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刀刃上。
为了确保资金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长沙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资金的归集、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暂停项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可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另外,信息公开也是长沙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执行以下购房管理措施:对在本市市区(市辖五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房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购期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四、对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购房人应对《申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长政函〔2016〕26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长政函〔2016〕2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控,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包括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商业银行作为项目预售资金存放合作银行。
各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和约定义务办理预售资金缴存、兑付业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授权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对预售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三、新建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该项目合作银行、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具体内容应包括预售资金监管的内容、范围、期限、解控及兑付约定。
四、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好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长政办函〔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保障刚性购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监管,加快房源入市。
全面建立在建楼盘清单,按项目节点加快商品住房入市。
在建楼盘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预售许可;已办理价格监制的,必须在20日内办理预售许可;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
捂盘惜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
二、严格落实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优先保障住宅用地供应。
住宅用地供应实行商品住宅用地和安居型住宅用地挂钩,安居型住宅用地占比不少于60% 。
安居型住房优先供应首套刚需购房群体,采取限房价方式供地。
全面清理闲置土地,严厉整治囤地惜建行为,加强对已供土地未开工项目的清查督办,依法依合同强化对闲置土地清理的刚性约束。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资格审查,在我市限购区域(除浏阳市、宁乡市以外的行政区域)购买商品住房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家庭和非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二)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三)市外迁入的户籍家庭(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稳定就业,或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包括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
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市属项目(含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第五条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其职责为:(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二)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划拨义务:(三)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取和划拨情况的月报表,并及时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四)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五)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终止。
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预售房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预售房资金的监管管理。
1.3 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安全、便捷的原则。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2.1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预售房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2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预售房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督管理。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预售房资金的监管职责。
三、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3.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应开立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并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
3.2 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应开立在具有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名称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致。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合同中明确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向购房四、预售房资金监管流程4.1 购房人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款存入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
4.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预售房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房资金时,应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预售房资金使用范围5.1 预售房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项目配套设施费等。
5.2 预售房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六、预售房资金监管措施6.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预售房资金使用情况。
6.2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预售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法律责任7.1 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湘建()房字第号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地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令第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有资格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地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地行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商品房预售地管理.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地区、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所报预售项目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规划许可证;(四)按提供预售地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地资金达到预售项目工程总投资地以上,并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填写"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在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签署是否具备商品预售条件意见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二)开发经营企业地《营业执照》;(三)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地住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地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地,应在接到申请后地日内直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省鼓励开发经营企业向境外和省外销售商品房,对外商(包括省外法人、自然人)预售商品房,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中实行国民待遇.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地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已经预售商品房地,预售人转让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商品房预购人三方应当签订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地补充合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持补充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商品房预购人转让预售合同,须经预售人同意,并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地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地工程建设,以确保预售合同按时兑现.第十三条预售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承购人应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以处以罚款:(一) 未按本细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二)未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售楼广告与说明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地;(三)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该项目有关地工程建设地;(四)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地;(五)预售后又设立抵押地.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第十六条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搞好商品房预售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预售管理地监督检查,对违背本规定取得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权予以撤销.第十七条我省各级原颁发地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与本细则相违背地,均以本细则为准.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长沙个人房屋交易流程资金监管办法
长沙个人房屋交易流程资金监管办法
稿子一
嘿,亲!今天咱们来聊聊长沙个人房屋交易流程资金监管办法哈。
你知道吗,这资金监管可重要啦!就像是给咱们的交易资金找了个超级保镖。
以前啊,没有这个监管的时候,买卖双方心里总是七上八下的。
卖家担心拿不到钱,买家又怕钱给出去房子出问题。
现在有了这个办法,那就不一样啦!比如说,买家把钱存到监管账户里,就像把钱放进了一个安全的保险箱。
只有等房子的各种手续都办妥了,达到规定的条件,这钱才能给到卖家手里。
而且哦,这个监管过程是透明的,买卖双方都能随时看到资金的情况,心里那叫一个踏实。
要是中间出现啥问题,比如说房子有纠纷啥的,这钱也不会随便动,保证大家的利益不受损。
呢,这个资金监管办法就是给咱长沙的房屋交易上了一道保险,让大家都能开开心心、顺顺利利地完成交易!
稿子二
亲爱的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好好唠唠长沙个人房屋交易流程资金监管办法。
你想想看,买房子卖房子那可都是大事,这中间的钱可得管好了。
有了这个监管办法,就像是给咱们的钱找了个靠谱的管家。
比如说买家,把钱放到监管那里,不用担心卖家拿钱跑了或者房子有啥猫腻。
卖家呢,也别担心手续办好后拿不到钱。
整个流程就特别清晰明了,每一步都安排得妥妥当当。
而且呀,这个监管可不是死板的,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比如说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也会有相应的解决办法,不会让大家为难。
感觉就像是有一双温暖的大手,在交易过程中护着咱们,让人特别安心。
反正我觉得,长沙这个资金监管办法真的太棒啦,让房屋交易变得简单、放心,大家都能高高兴兴地完成自己的买卖!怎么样,是不是觉得很不错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治理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治理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长房政发[2008]077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治理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房政发﹝2008﹞077号)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五区房产局: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下达我局负责治理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责任目标,现将《加强治理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六日关于加强治理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部署的2008年市直各专项工作责任部门责任目标,按建设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建设厅等10厅局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房[2007]210号)文件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对开展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在自2006年11月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局行政职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治理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以及《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依据,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物业服务、拆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住房保障审批等环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的监管,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细则: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以前,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指定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2. 监管银行负责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将预售款项存入该账户,不能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预售资金的详细账目和资金来源证明,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监管银行会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包括查验账户余额、核对收支情况等,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履行合同,并及时将购房者的支付款项存入监管账户。
6. 监管部门会对预售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7. 在商品房竣工后,监管银行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核实实际销售情况,并对预售资金进行结算。
8. 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挪用、私分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商品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一些基本实施细则,具体执行细则可能会根据地区的法规和监管要求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针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监管主体: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一般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机构或基金负责监管。
2.监管机构: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3.监管流程: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流程和步骤,包括申请资金监管、审核资料、开设监管账户、监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
4.监管标准: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标准,包括预售资金只能用于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等。
5.监管措施: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措施,例如实行定期监管、随机抽查、验收监管报告等。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明确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明确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3.18•【字号】长房函[2004]022号•【施行日期】200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明确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房函[2004]022号)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为了加强商品房的预售管理,明确商品房期房管理系统运行中有关程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预售证变更的有关程序1、如果涉及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证的变更,按正常的变更程序进行,即: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预测绘---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产权市场处预售许可---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2、如果不涉及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证的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预测绘---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认可---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计算机中心变更数据。
二、预售商品房车库等设施部位的有关事项1、设备层(1)整层全部分摊。
(无户室号)(2)部分公司自留不分摊的,预测绘报告中有户室号,并注明不可预售。
2、人防工程(1)人防工程不分摊。
(2)规划报建图确认为人防工程的,测绘报告中有户室号,并注明不可预售。
3、车库(1)车库不分摊。
(2)规划报建图确认为单个车库或大型车库需要分割车位出售的,测绘报告应测出多少个车位,有户室号,产权市场处审定报建图,再确认是否预售。
(3)规划报建图人防工程、车库两用者,测绘报告中有户室号,并注明不可预售。
4、栋内为多栋服务的共有面积,此类共有面积部位测绘报告中应编户室号,并注明不可预售。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20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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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
沙政文〔2009〕27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长沙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
(三)负责《长沙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
(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主要负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义务;
(二)协助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四)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入、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六条预售人在预售商品房前,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
有开发贷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
第七条预售项目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预售人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设立超过三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
预售人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
第八条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预售人变更监管银行或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与监管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有开发贷款的,需先经开发贷款发放银行同意。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款收入管理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凭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为预购人开具售房发票。
预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直接划入。
第十一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凭银行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入、支出台帐。
第十三条预售人应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入、支出对账单,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
第四章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编制用款计划。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申请。
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在拨付款项前将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的证明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第十五条预售人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
进度款及法定税费。
在项目竣工前,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商品房预售款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可以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
(二)按照相关规定,销售进度达到开发贷款银行约定的销售比例后,可允许预售人以超出部分用于还贷;
(三)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各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书面通知预售人和监管银行。
预售人接到通知后,按规定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二)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
(三)以收取其它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0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
20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