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案例题目及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权代理案例题目及答
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答: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受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贷款。
二、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1、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
因而,我国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答: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
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由此可见,甲家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至于甲公司由此发生的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合同的张某索赔。
三、200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
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
两个月后,李某辞职。
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
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问:此案应当如何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由于印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
加之甲公司对该印签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甲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