淀粉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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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淀粉生产企业淀粉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方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淀粉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方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方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方法,然而,鼓励根据本方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GB/T 13462 工矿企业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导则
GB/T 13469 工业用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与旋涡泵系统经济运行
GB/T 13470 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8613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153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761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762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3.1 淀粉产量
在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合格成品淀粉产量和其他产品(如葡萄糖)使用的淀粉乳折算为合格成品淀粉产量之和折算成绝干淀粉(含水率0%)的总量。其合格成品淀粉质量标准执行GB12309及GB/T8885。
3.2 淀粉综合能耗
在报告期内,生产合格成品淀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其值等于报告期内成品淀粉生产过程中输入的各种能量的总和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量的总和。所有输入和向外输出的各种能量,应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按规定的折算方法折算为标准煤量。
3.3 淀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企业生产每吨绝干淀粉(含水率0%)消耗的各种能源量折算为标准煤量。
4 淀粉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淀粉生产企业淀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不大于170kgce/t限额限定值的要求。
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5.1 统计范围
5.1.1 淀粉综合能耗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一次能源量、二次能源量、耗能工质和各种能源损失量,不包括被批准的基本建设和改造工程用能和生活用能(指企业系统内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
淀粉主要生产系统能源消耗,是指从谷物原料进厂开始,到成品淀粉入库为止的相关工序组成的完整的工艺过程和装备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包括浸泡、破碎、分离、蒸发、浓缩、除渣、压榨(脱水)、干燥、包装、成品淀粉入库等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包括淀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如胚芽、皮渣、蛋白粉等)在本系统消耗能源量;不包括外售及其他产品使用的淀粉乳折算为成品淀粉产量时,本企业淀粉乳从压榨(脱水)到成品淀粉入库为止的各种能源消耗量的折算量。不包括谷物原料清理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
辅助生产系统能源消耗是指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消耗的各种能源量,其中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厂内运输车辆、仪表、车间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和厂内原料场以及安全、环保装置消耗的各种能源。
附属生产系统系统能源消耗是指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消耗的各种能源量,其中包括办公室、中控室、中心化验室、成品检验室及办公车辆等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5.1.2 淀粉生产回收利用的余热,用于本系统时不得作为输入能量再计入;向外系统输出时,应从淀粉生产系统能耗中扣除。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用能应计入淀粉生产系统能耗。
5.1.3 企业自备热电厂(热电联产机组)时,只对由热电厂送入生产系统的电和蒸汽进行统计计算。企业采用工业锅炉为生产系统提供蒸汽或热力的,按工业锅炉消耗的各种能源量折算为标准煤计入生产系统能耗。
5.1.4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能直接计入产品的,应直接计入产品能耗,不能直接计入产品的,以及能源损失量,应按能耗比例法进行合理分摊。
5.1.5 能源损失量是指一次、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进行贮存、转换及分配中的合理损耗。
5.2 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取值原则
5.2.1 电力(包括企业自发电)按当量值折算,其折标准煤系数按0.1229kgce/kwh选取。
5.2.2 燃料折标准煤的系数以该燃料在报告期内实测的收到基低位热值的加权平均值除以每千克标准煤的低位热值所得的商(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小数)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
附录A中推荐的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5.2.3 蒸汽折标准煤的系数以生产系统实际使用蒸汽的品质(压力、温度)查蒸汽焓值,以查到的蒸汽焓值除以每千克标煤的低位热值所得的商(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小数)为准。
5.2.4 企业使用能源加工转换耗能工质的,按该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量与其按当量值折标准煤系数的乘积作为该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外购耗能工质的,采用附录A中推荐的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5.3 计算方法
5.3.1 淀粉产量的计算
报告期内,淀粉产量等于合格成品淀粉总产量折算为绝对干燥淀粉(含水率0%)的总量,按公式(1)计算:
M gd=M cdz×(1-x)(1)=(M cd+M drz)×(1-x)
=〔M cd+M dfr(x,-x)〕×(1-x)
式中:
M gd—淀粉产量,即绝对干燥淀粉(含水率0%)总量,单位为吨(t);
M cdz—合格成品淀粉总量,单位为吨(t);
M cd—淀粉生产线生产的合格成品淀粉产量,单位为吨(t);
M drz—外售及生产其他产品使用的淀粉乳折算为合格成品淀粉的产量,单位为吨(t);
M dfr—外售及生产其他产品使用的淀粉乳总量,单位为吨(t)
x—合格成品淀粉的实际含水率,单位为百分比(%);
x,—淀粉乳的含水率,单位为百分比(%)。
5.3.2 淀粉综合能耗的计算
淀粉综合能耗等于淀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算为标准煤量加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以及能源损失量按能耗比例法分摊的能源消耗量,扣除外售及其他产品使用的淀粉乳折算为成品淀粉产量时,本企业淀粉乳从压榨(脱水)到成品淀粉入库为止的各种能源消耗量的折算量,按公式(2)计算:
E z=E s+(E fz+E fs+E ss)ξdf-E,s(2)
n n,
=∑(W n×k n)s+(E fz+E fs+E ss)ξdf-∑(W n,×k n,)s
i=1 i=1
式中:
E z—淀粉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 s—淀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算为标准煤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s—外售及其他产品使用的淀粉乳折算为成品淀粉产量时,本企业淀粉乳从压榨(脱水)到成品淀粉入库为止的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消耗量的标准煤折算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