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案例分析题-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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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

某地拟设立板栗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农民甲出资100元,农民乙出资100元,农民丙出资100元,农民丁出资400元,农民戊出资500元,某农产品加工公司A出资3万元。

拟定章程规定:合作社中出资额较多的成员没有附加表决权。合作社盈余完全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进行返还。

合作社某一天召开成员大会,6人全部参加。在表决一项一般性的决议时,甲弃权,乙、丙、丁、戊赞成,A公司反对。

合作社经营一年后,获得可分配盈余60万元,6位成员与合作社在一年中的交易额均相等。

合作社经营两年后,成员甲要求退出合作社,此时在合作社的成员账户中甲成员的账户余额为30万元。此时合作社无其他债务。

合作社经营三年后,当地县财政部门补助合作社资金10万元,平均量化到5位成员的账户中。问:

(l)如果只有上述五位农民设立板栗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

(2)如果只有上述五位农民设立一家公司,是否能够设立成功?

(3)此板栗合作社的此次表决是否获得通过?为什么?

(4)如果此六人设立的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这一事项进行表决,同样是甲弃权,乙、丙、丁、戊赞成,A公司反对,此表决是否获得通过?

(5)合作社的盈余如何分配?

(6)如果六位成员设立的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利润如何分配?

(7)甲退社时可收回多少出资?如果六位成员设立的是一家公司,甲是否可以退出?

(8)该公司能否直接得到县级政府的财政补助?

【分析】

(1)符合。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

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同时,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没有最低额的限制,所以5位农民的出资虽然只有 1200元,但是如果其他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以成功设立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不能成功设立一家公司。因为《公司法》规定: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本案例中,5位农民的出资加在一起只有1200元,不到3万元,所以如果只有这5位农民来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成功设立的。如果加上A公司,由这6个成员就可以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了。

由此,可看出,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设立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比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更适合农民的一种经济组织。

(3)此次表决获得通过。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表决权总数是6票。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本案例申6位合作社成员虽然出资额不相同,但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甲弃权,其余5位成员中有4人赞成,已超过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半数(3票),因此,此次决议有效,获得通过。

(4)此表决不能获得通过。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决权是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来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决议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获得通过。本案例中,甲、乙、丙各拥有 0.3%表的决权,丁拥有 1.3%表的决权,戊拥有 1.6%表的决权,A公司拥有 96.2%表的决权。甲弃权,投赞成票的表决权为3.5%,超不过半数,A公司反对,则投反对票的表决权为96.2%,过超半数,则此次股东会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由此,可看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表决权是“一人一票”制,不管出资多少,按人头说话。而在公司当中,是按照出资额或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表决权的大小的,出钱越多的人,在公司中说话越算数。相同的人数和出资,相同的表决态度,由于设立了不一样的经济组织就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5)由于合作社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同时,该社章程规定全额返还,因此,本案例中,6位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均相等,比例为 1:1:1:1:1:1作,社合共有盈余60万元,则每位成员均可获得盈余10万元。

(6)公司的利润分配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的,如果6位成员设立的是一家公司,本案例中,6位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0.3:0.3:0.3:1.3:1.6:96.2,公司利润的分配A公司分的最多:60万元×96.2%=57.72万元。

以上两问可看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主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进行盈余分配,

而在公司中,利润的分配一般是依据股东的出资额大小的。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全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规定向其返还。本案例中成员账户中的余额为30万元,则应当退还甲资金30万元。

如果六位设立的是一家公司,由于公司法规定不允许股东退股,则本案例中甲是不能退股的,而只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8)国家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资格获得国家财政的补助及其他优惠挟持政策,而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除非是经营国家扶持的项目才有可能获得国家财政的补助。因此,本案例中,该公司不会直接获得县级财政的补助。这也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越性之一。

案例2

【案情】

农民李大、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想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李大有一家绿茶专卖店管理经营良好,欲以其出色的管理才能作价出资;李二虽然没有财产,但是曾经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银行出具了信用良好的记录,欲以其信用出资;李三以货币出资;李四在养鸡期间有个养鸡专业技术,已经向国家申请了专利,有专利证书,此次,这项专利技术正好可以用上,以其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李五说:俺也没钱、没卡也没啥技术,俺今后两年就只在咱合作社干活,不拿工资,把这当作俺的出资;李六说,外人欠他10万元的钱,有欠钱人给他出具的10万元欠据,拟以这张欠据作为出资。

问:关于上述出资人的出资,哪些是合法的?

【分析】

本案例中,农民李大是以其管理才能出资,属于以劳务出资,李二是以信用出资,李三是以货币出资,李四是以自己的专利技术出资,李五是以劳务出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曲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本案例中,除了李三用货币出资、李四用其专利技术出资合法外,其他都不符合法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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