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规范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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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规范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1年7月8日京高法发[2011]22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范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现就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源头管理,促进民商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从审判组织上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保障司法公正,对北京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进行规范。
二、划分原则
此次规范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确立以案由为主、兼顾传统的划分标准,形成比较明晰的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格局。按照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营利性主体即商事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划分民事和商事审判庭案件范围。审判实践中,案由是对诉讼争议所包括的法律关系的概括,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案由为主要划分标准,既有理论依据、又符合司法审判实践,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按照上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形成比较明晰的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格局。即民事审判庭审理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纠纷;商事审判庭审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三类纠纷,区分具体案由确定案件管辖的审判庭。
(二)取消主体标准,以案由为标准,尽量避免民、商事审判庭同类案件交叉审理的情况。为尽量减少交叉审理的案件数量,促进审判专业化分工和裁判尺度统一,此次规范管辖分工取消主体标准,以案由为标准,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3)180号)中规定的十五类民、商审判庭均可审理的合同纠纷,进行了区分。将其中的六类,即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服务合同划入民事审判庭审理范围;剩余九类,即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担保合同,典当纠纷,储蓄存款合同,演出合同由商事审判庭审理。
(三)尊重传统习惯,明确涉房地产案件、物业服务类案件仍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等涉农类案件仍由
案由进行了划分。鉴于担保合同、涉农案件一直由商事审判庭审理的传统做法,明确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以及涉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确认的物权保护纠纷为商事审判庭审理范围,其余物权纠纷,包括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由民庭审理。同时,考虑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房地产案件的现状,规定用益物权纠纷和担保物权纠纷中的涉及房地产纠纷的,由民庭审理,主要有:用益物权纠纷项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地役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对一些可能发生管辖交叉的合同案件,也按照传统标准进行了区分:在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明确涉及房地产的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其余由商事审判庭审理。
(四)明确特殊类型案由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对一部分可能产生管辖交叉的特殊类型案由,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原有案件性质分别由民事、商事审判庭审理。具体案由有:申请保全案件中的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证据保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中的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就主合同和从合同同时起诉的,按照主合同确定审判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抓好落实工作。各院要从加强审判源头管理、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从落实高级法院统一部署的角度,抓好贯彻执行工作。各院党组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落实、有序推进。
(二)严格执行、平稳过渡,保证审判质量和秩序。各院要在严格执行新的管辖分工的基础上,加强调研、有效应对。要加大培训力度,确保立案法官、审判人员正确掌握、准确适用;要密切关注调整过程中的民商事审判庭案件数量的变化,及时研究因案件类型调整所带来的法律适用、审判资源配置等问题,及时调整案件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保证审判质量和秩序。
(三)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管辖分工工作既涉及立案、民事、商事等审判业务庭,也涉及审判管理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技术处等部门。各院、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发扬一盘棋精神,处理好各司其职和协调配合的关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要注意沟通信息、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院业务庭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请示高院相关业务庭。高院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协商后,统一由高院立案庭作出答复。
规范民、商事审判庭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5次会议讨论通过,就北京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庭审理案件范围划分如下:
一、民事审判庭审理案件范围
二、商事审判庭审理案件范围
本规定自2011年7月2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按照本规定调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3)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