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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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四合同总则合同法就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学习合同法就是学习市场交易规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除了订立,其他环节都适用合同法(农村承包经营户原则上必须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因此承包合同的订立不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也适用合同法;一、合同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不真正双务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通说仍为单务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负债务的合同(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没有约定费用则推定为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约因);(1)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
2、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按隋彭生老师观点,实践合同中只有保管合同中交付才是成立要件,而其他实践合同则是只要签订就已经成立,交付是生效要件-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效)要件的合同。
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举例:几种易混淆的合同区分:互易合同(有偿、双务、诺成);借用合同(无偿、单务、实践;借用只能是无偿,否则就成为租赁);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无偿、单务、实践);―――丁绍宽说没有约定保管报酬的保管合同仍是双务,因为托管人还要支付保管人必要的保管费用,只有既不要保管报酬也不要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才是单务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有偿、双务、实践);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无偿、单务、实践);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利息的借款合同(有偿、单务、实践);赠与合同(无偿、单务、诺成;赠与只能是无偿,否则就成为买卖);保证合同(无偿、单务、诺成)(四)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法定要式、约定要式)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2、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A、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B、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C、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D、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E、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F、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担保法中的书面合同:保证、定金、抵押、质押(2)登记:A、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012司考民法核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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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民法核心知识点专题详解专题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之债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分章练习与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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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人身权、婚姻继承与民事责任 第一章 人身权 …………………………………………………………………………………………144 第二章 婚姻与家庭 ……………………………………………………………………………………147 第三章 继承法 …………………………………………………………………………………………152 第四章 民事责任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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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我国,各种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守( )
A.宪法 B.法理 C.国家政策 D.民事习惯
2、下列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属于行为的是( )
A.空难导致保险理赔
B.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第三部分 债权 第一章 债的概述…………………………………………………………………………………………31 第二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34 第三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38 第四章 合同总论…………………………………………………………………………………………41 第五章 各种合同…………………………………………………………………………………………47
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结构点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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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民法复习提纲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二、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三、法人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五、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3、代理权(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代理权的终止)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六、诉讼时效与期限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期限(期限的含义期限的效力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七、物权概述(重点章节)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类型3、物权的原则4、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5、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八、所有权1、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限制)2、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孳息)九、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共有的种类)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的特征及责任承担)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此处省略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十、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2、建筑用地使用权(概念特征种类取得)3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特征取得消灭)4、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消灭)十一、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特征)2、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终止)3、质权(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与抵押权的区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动产质权权利质权)4、留置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十二、占有1、占有概述(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的种类)2、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的保护)3、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消灭)十三、债的概述1、债的概念和要素(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要素)2、债发发生原因(合同单方允诺言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原因)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5、债的消灭(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6、债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消权)7、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保证定金)8、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和效力)9、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十四、合同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2、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3、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效力)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效力合同解除的概念约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效力)6、合同的责任6.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违约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形式)6.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十五、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特种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的终止)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六、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1、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的终止)2、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七、提供劳务的合同1、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的终止)5、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八、技术合同1、技术合同概述(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2、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4、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信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九、知识产权概述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2、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法的渊源)3、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十八、著作权1、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概念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2、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3、著作权的内容(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4、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5、邻接权(邻接权的概念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6、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软件登记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十九、专利权1、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外国人)2、专利权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4、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5、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限制)6、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二十、商标权1、商标概述(商标的概念商标的种类)2、商标权的取得(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程序)3、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续示权禁止权)4、商标权的消灭(注册商标的注销注册商标的撤销)5、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标的合理使用)二十一、人身权1、人身权概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2、人格权(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3、身份权(身份权的概念亲权配偶权亲属权)二十二、婚姻家庭1、结婚(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的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探望权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3、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4、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二十三、继承概述1、继承权(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3、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二十四、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条件)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二十五、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1、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2、遗嘱(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执行)3、遗赠(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执行)4、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抚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二十六、遗产的处理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2、遗产(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产的法律地位遗产的范围)3、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二十七、侵权行为1、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分类)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3、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5、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系统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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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本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专用教材是目前全国唯一一套严格依据2012年8月1日公布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编写的教材,由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民法教学一线的专家精心编写,以极强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为大家取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是针对性。
本套教材严格依据2012年8月1日公布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编写。
因为2012年8月1日公布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民法学部分,无论是考试内容还是考试结构等方面都发生重大变化,目前市面所有相关教材和资料也都已经不具有参考性,反而会误导考生,因此本教材针对今年民法部分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特点及报考者最关心的问题,分析了以往考试试题的内容分布和侧重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权威性。
本套教材的作者都是警察院校长期从事民法教学一线专家,他们把自己多年从事招警考试民法辅导培训、出题以及改卷的经验和知识积累凝聚成书,以此为广大报考者指路领航。
三是高效性。
考虑到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从发布招考公告到笔试、面试的时间间隔较短的特点,本套教材借鉴了考试成功者的复习策略,在内容编排上分为考情分析与预测、考点详讲、考点延伸、例题、真题导航、同步训练等六个部分,重点突出、讲练结合,相信能大大提高报考者的复习效率。
四是实战性。
本套教材的内容编写严格依据考试大纲的考点要求,拆分若干考点来精讲,并且紧密结合往年考试情况,将大纲的考点分级精讲,对于考点可能涉及的题型也都详细标注,有很强的实战性,能大大提高考生的复习针对性和效率。
希望本套教材能给报考者的复习备考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并衷心祝愿有志成为政法干警的广大报考者顺利通过考试。
编 者2012年8月5日h t t p ://a n d y o u 88.t a o b a o .c o m目 录第一部分 总论第一讲 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概念 ………………………………………………………………………………………1 考点2:民法的调整对象 …………………………………………………………………………………2 考点3:民法的渊源 ………………………………………………………………………………………2 考点4:民法的适用范围 …………………………………………………………………………………3 考点5:民法的基本原则 …………………………………………………………………………………4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6 考点2:民事权利 …………………………………………………………………………………………7 考点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8 考点3: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9 第三讲 自然人考点1:自然人概述 (10)考点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0 考点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1 考点4:宣告失踪…………………………………………………………………………………………12 考点5:宣告死亡…………………………………………………………………………………………13 考点:6:监护………………………………………………………………………………………………15 考点7: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16 第三讲 法人考点1:法人概述…………………………………………………………………………………………17 考点2: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19 考点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20 考点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20 考点5: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21 第五讲 合伙考点1:合伙的概念 (22)考点2:普通合伙…………………………………………………………………………………………23 考点3:有限合伙…………………………………………………………………………………………26 第六讲 民事行为 考点1:民事行为概述……………………………………………………………………………………28 考点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0 考点3:无效民事行为……………………………………………………………………………………31 考点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2 考点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2 第七讲 代理考点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34 考点2:代理的类型………………………………………………………………………………………34 考点3:代理权的行使……………………………………………………………………………………36 考点4:代理权的消灭……………………………………………………………………………………36 考点5:无权代理…………………………………………………………………………………………37 第八讲 诉讼时效和期限考点1:时效的概念与种类..........................................................................................39 考点2:诉讼时效......................................................................................................39 考点3:期限 (42)h t t p ://a n dy o u 88.t a o b a o .c o m第二部分 物权第一讲 物权概述考点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43 考点2:物权的客体………………………………………………………………………………………44 考点3:物权的类型………………………………………………………………………………………45 考点4: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6 考点5:物权的保护………………………………………………………………………………………47 第二讲 物权的变动考点1:物权变动的概念…………………………………………………………………………………49 考点2:物权变动的原因…………………………………………………………………………………49 考点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50 第三讲 所有权考点1:所有权概述………………………………………………………………………………………53 考点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4 考点3:相邻关系…………………………………………………………………………………………55 考点4: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56 考点5:共有………………………………………………………………………………………………58 第四讲 用益物权 考点1: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61 考点2:土地承包经营权…………………………………………………………………………………61 考点3:建设用地使用权…………………………………………………………………………………63 考点4:宅基地使用权……………………………………………………………………………………64 考点5:地役权……………………………………………………………………………………………64 第五讲 担保物权考点1:担保物权概述 (66)考点2:抵押权.........................................................................................................67 考点3:质权............................................................................................................70 考点4:留置权 ......................................................................................................73 第六讲 占有 考点1:占有概述......................................................................................................74 考点2:占有的保护 (75)第三部分 债权第一讲 债的概述考点1:债的概念与特征…………………………………………………………………………………77 考点2:债的分类…………………………………………………………………………………………78 考点3:债的发生原因……………………………………………………………………………………79 考点4:债的保全…………………………………………………………………………………………81 考点5:债的担保…………………………………………………………………………………………84 考点6:债的移转…………………………………………………………………………………………88 考点7:债的消灭…………………………………………………………………………………………90 第二讲 合同考点1:合同概述…………………………………………………………………………………………93 考点2:合同的订立………………………………………………………………………………………93 考点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96 考点4:合同的履行………………………………………………………………………………………98 考点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00 第三讲 各种合同考点1:买卖合同 ………………………………………………………………………………………103 考点2:赠与合同 ………………………………………………………………………………………106 考点3:租赁合同 ………………………………………………………………………………………107 h t t p ://a nd y ou 88.t a o b a o.c o m考点6:运输合同 ...................................................................................................112 考点7:委托合同 ...................................................................................................113 考点8:居间合同 (115)第四部分 人身权第一讲 人身权概述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116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116 第二讲 人格权考点1: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17 考点2:生命权 …………………………………………………………………………………………117 考点3:健康权 …………………………………………………………………………………………118 考点4:姓名权与名称权 ………………………………………………………………………………118 考点5:肖像权 …………………………………………………………………………………………119 考点6:名誉权 …………………………………………………………………………………………120 考点7:隐私权 …………………………………………………………………………………………121 第三讲 身份权考点1: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122)考点2:荣誉权 ......................................................................................................122 考点3:其他身份权 (123)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第一讲 概述 考点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24)考点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24 考点3: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25 第二讲 亲属关系原理 考点1: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27 考点2:亲系、行辈与亲等 ……………………………………………………………………………127 考点3: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28 第三讲 结婚考点1: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129 考点2:结婚条件 ………………………………………………………………………………………130 考点3:事实婚姻 ………………………………………………………………………………………130 考点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31 第四讲 夫妻关系考点1:夫妻人身关系 …………………………………………………………………………………132 考点2:夫妻财产关系 …………………………………………………………………………………133 第五讲 离婚考点1: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35 考点2:登记离婚 ………………………………………………………………………………………135 考点3:诉讼离婚 ………………………………………………………………………………………135 考点4:离婚的法律后果 ………………………………………………………………………………137 第六讲 父母子女考点1: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139 考点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39 第七讲 收养考点1: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140 考点2: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40 考点3:收养关系的成立 ………………………………………………………………………………141 h t t p ://a n d y o u88.ta ob a o.c o m第六部分 继承权第一讲 继承权概述考点1: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145 考点2: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45 考点3: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146 考点4: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147 第二讲 法定继承考点1: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148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48 考点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49 考点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50 第三讲 遗嘱继承 考点1:遗嘱继承概述 …………………………………………………………………………………151 考点2:遗嘱的设立 ……………………………………………………………………………………151 考点3:遗嘱的有效条件 ………………………………………………………………………………152 考点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52 考点5:遗赠 ……………………………………………………………………………………………153 考点6:遗赠扶养协议 …………………………………………………………………………………154 第四讲 遗产的处理考点1: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55)考点2:遗产的分割 ................................................................................................156 考点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56)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第一讲 民事责任概述 考点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58 考点2:民事责任的分类 ………………………………………………………………………………158 第二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考点1:缔约过失责任 …………………………………………………………………………………159 考点2:违约责任 ………………………………………………………………………………………160 第三讲 侵权责任考点1:侵权责任概述 (162)考点2: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65 考点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67 考点4: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69 考点5: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70 考点6: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171 第四讲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考点1:监护人责任 ……………………………………………………………………………………172 考点2:职务侵权责任 …………………………………………………………………………………173 考点3:网络侵权责任 …………………………………………………………………………………174 考点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75 考点5:教育机构伤害责任 ……………………………………………………………………………174 考点6:产品责任 ………………………………………………………………………………………176 考点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77 考点8:医疗损害责任 …………………………………………………………………………………178 考点9:环境污染责任 …………………………………………………………………………………179 考点10:高度危险责任…………………………………………………………………………………179 考点1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80 h t t p ://an d y o u 88.t a ob a o .c o m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讲义主讲人:刘杰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考情分析与预测】本章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在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中,本部分内容占试卷20%的左右,在大纲所给的参考试题所列的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的题型中,本章内容都被考查到。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系列及重难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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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一专题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7,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子法条:民法通则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通意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2012民法核心考点精华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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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点 6.监护(考得比较简单)
《民法通则解释》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 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注意“有关组织指定”这个前置程序,即监护人选之争不能直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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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 之 核心考点+口袋法条+图解民法+评注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
[核心考点+口袋法条+图解民法+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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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点 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这是一个纯理论考点, 通常问哪些情况成立法律关系, 或哪些情况下甲有权请求乙赔偿 等等, 重在区分法律事实与好意施惠等非法律事实。 做这类题目时不要过分较真, 不要死抠, 你只需问自己,一旦发生这些事,通常情况下你是否会想到去法院告对方,也即双方当事人 在此场合是否会有权利义务之期待。 还需注意: 好意施惠本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引发法律关系, 但是在好意施惠过程中若 有其他因素的加入,该因素有可能引发法律关系(常见者如:顺路搭车过程中车被追尾或开 车人违章驾驶而导致搭车人受有损害、或请人喝酒过程中灌酒致对方损害等) 。
核心考点 2.权利分类
这也是一个理论考点,常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相对权。
权利种类 请求权 内 容 权 利 之 实 现 需有 义 务人之给付行为 权 利 之 实 现 只需 直 接支配客体即可 单 方 意 思 表 示即 能 变动法律关系 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之返还原物请求权 典型者如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注 意:侵害支配权将引发停止侵害、请求 赔偿等请求权) 。 典型者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 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债务免 除等 合同法三大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而非否 定请求权 抗辩(最常考) ;先履行抗辩。 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 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不考 适用除斥期间 (但适用除斥 期间的并不一定是形成权, 如占有保护请求权) 无时效限制 类 型 时效与期间 适用诉讼时效 无时效限制 适用 1 年除斥期间
2012 政法干警- 民法(本科)大纲精讲及重点勾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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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N政法干警攻略】民法大纲精讲及重点勾画得民法者得天下——By田老鼠考查目标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 150 分,考试时间为 150 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民事责任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约 20%约 14%约 26%约 26%约 14%3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60 分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3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1 小题,每小题 16 分,共 16 分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判断、选择简单。
简答难度大点。
资料分析考的是常考点:1物2卖,对学法出身的人来讲,难度不是很大。
对非科班出身的,还需再花功夫!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背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背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了解是指民法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了解(1)制定法(2)习惯法(经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成为民法的渊源)3.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开始生效时间:一种是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法从通过或公布之日开始生效一种是民事规范的文件中,单独列一条说明该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失效时间:1.自然失效,即当某一民事法律规范的任务完成后,该法规效力自然终止2.在公布新法律时,明确宣布以前的同类法规与其相抵触部分效力终止3.修改并重新公布实施法律,并宣布原法律的效力终止2.民法上的溯及既住效力: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我国领土、领空、领水以及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范围(驻外使馆、境外飞机,船只)2.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分布的法规,只对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3)对人的适用范围:境内中国公民和法人,境内外国人(除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享有的),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但有时例外。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要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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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要点讲解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第二章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2012年国考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2012年国考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b6e92baab0717fd5360cdc26.png)
2012年国考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重点法条】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意思分解】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重点法条】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意思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也是公务员考试的重点。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1)完全行为能力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法条是关键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法条是关键](https://img.taocdn.com/s3/m/ecca72124431b90d6c85c7d1.png)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法条是关键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法条是关键。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落幕,许多考生也已踏上了备战2012年司法考试的征程,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精彩推荐: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2012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之谈2012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共同危险行为翻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很容易发现对法条直接考查的题目占很大一部分分值,可见,复习民法过程中必须重点对待法条。
下文与大家分享法律教育网资深授课老师对复习法条的一些方法与技巧。
复习法条之前,必须搞清楚的几个问题是:一,所有民事立法文件中,哪些是要重点掌握的,哪些是一般掌握的,哪些根本不需要掌握;二,在某一民事立法文件中,哪些法条是重点法条,哪些是一般理解的法条,哪些是不需要看的法条。
三,不同的民事立法文件的法条间存在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对于上面的几点问题,在复习过程中的解决办法一般参照以下几点:首先,根据市面上的重点法条辅导用书,在列入考试范围的民事法律法规中,确立哪些是要重点记忆的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和继承法及其法律的司法解释都是比较重要的。
其中合同法尤为重要。
其次,在一个法律文件中确定重点法条的问题,应根据法条本身的性质来决定。
如果属于程序性的法条,或者罚则部分,都属于一般了解的法条,否则,为重点法条。
合同法、合同法解释的多数法条规定均为重点法条。
对于重点法条的复习主要从两个层次上把握:一是意思分解,即该法条有几层意思,每一层意思的命题点如何、应掌握那些问题以及对易错法条的理解;二是把握该法条相关的条文,即联系相关法条与把握冲突法条的适用。
再次,对于不同民事立法性文件的法条之间存在的冲突,要注意相关法条的比较与研究。
相关法条主要是关联性法条与冲突性法条,根据民法理论找出它们之间的关联所在域冲突所在,并加以梳理,一定不要含含糊糊,囫囵吞枣。
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基础精讲:法
![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基础精讲:法](https://img.taocdn.com/s3/m/ee64b4c54028915f804dc260.png)
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基础知识精讲:法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五、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2.法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笔记42页(精华版可打印)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笔记42页(精华版可打印)](https://img.taocdn.com/s3/m/f463201b59eef8c75fbfb302.png)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1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1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2012政法干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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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要点分析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要点分析俗话说,“得民法者得天下”,可见民法在政法干警考试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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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5%,所占比例较大,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涉及。
本章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2.物权部分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3.3%,所占比例较大,且易出简答题和论述题。
本章主要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
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3.债权部分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2.3%,所占比例较大,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所考查。
本章主要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
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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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第一部分: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Jus civile”(市民法)。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汉语中作为法律术语的“民法”一词是从日本移植而来的。
过去曾有学者认为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语“droit civil.”翻译而来,目前日本学界公认是由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市民法)一词采用汉语翻译而成“民法”。
古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
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万民法(Jusgen一‘tirm)是指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由于罗马法中以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因此后世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市民法称之。
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civil law”,日本将之译为“民法”。
在我国,诸法自古合一,民、刑法不分。
清朝末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均称“民律”,而不称“民法”。
1929年5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其一,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其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其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民法的范围。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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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法重点法条精讲讲义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一、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还有广义上与狭义、形式的与实质的民法之分。
《民法通则》在我国也属于形式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因此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判断。
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D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 .无效民事行为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财产关系——财产权财产归属秩序:物权;财产流转秩序:债权 (三)人身关系——人身权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人身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身份权 配偶权亲属权【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C )A 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B 李某因侮辱他人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C 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归属发生纠纷D 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二)民法的渊源h tt p://an dy ou 88.t ao ba o.co m《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参考法条】《物权法》第85条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指我国民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渊源的种类主要包括两种:1.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立法机关以条款形式编纂,制定成文件并予以颁行的法律。
我国民法的制定法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宪法中关于民事的法律规定。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4)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习惯。
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交易中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则。
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行业性习惯和交易习惯等,在民法上,习惯是补充性法源。
《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因此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也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
须注意: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虽能适用于涉外民事纠纷,但不是我国民法的法源。
(三)民法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4.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参考法条】《民通意见》第179条、第196、19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即民法的生效、民法的失效和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须注意: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原则上只适用于民法规范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依据《民通意见》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 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政策(《民通意见》第197条)。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由于民法规范表现形式不同,其空间上适用范围也不同。
须注意:(1)我国的领域除领空、领土、领海外,还包括浮动领土和领土延伸。
(2)我国民法同样具有域外效力。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3.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那些人具有约束力。
表现为:h tt p://an dy ou 88.t ao ba o.co m(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
(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民通意见》第180、184条)。
(3)对于居留在外国的我国自然人,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的民法(《民通意见》第179条)。
(四)民法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具体含义包括: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等。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等价有偿。
具体含义包括:民法在规范民事活动时,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诚实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共秩序也叫做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法律维护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
具体含义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真题练习】 1.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2010·选择]A .过错责任原则B .推定过错原则C .无过错责任原则D .公平原则 2.等价有偿原则适用于( )。
[2010·选择]A .租赁关系B .扶养关系C .抚养关系D .赡养关系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 [2011·选择·2题] A .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过错责任原则 h tt p://an dy ou 88.t ao ba o.co m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概念与特征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1)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2、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1)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在组织,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也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2)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客体 物。
智力成果。
行为。
人身利益。
须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好意施惠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搭便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例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 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D )A 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 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 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 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一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行为表意行为(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行为 创作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法律事实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侵权行为 人之出生、死亡、 …事件时效的经过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
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①人的出生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