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卫医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是《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准入制度,是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近年来,各地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落实考试管理工作要求,有力保证了医师资格考试的平稳顺利进行。
但也有个别地方领导不够重视,组织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确,考务队伍不够稳定,制度落实不到位,保密工作存在隐患。
同时,社会上非法“助考”团伙活动日益猖獗,手段形式不断翻新,高科技作弊设备越来越隐蔽精巧,对考试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确保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保证考试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长,是医师资格考试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
考区主任由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兼任,负管理责任。
各省级卫生计生委要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和相关责任。
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考试工作,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并监督落实情况。
各级考试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落实措施。
要实行问责制,对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健全工作组织,充实队伍各地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置在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部门,要加强力量配备,统筹协调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0•【文号】国卫医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1月20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3.12•【文号】国卫办医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深入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是“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护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护理服务意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惠及更多患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继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惠及更多患者扩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县级医院,已经开展的医院要扩大覆盖病房数量。
到2015年底,全国三级医院的各个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
同时,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医院护理服务(一)明确门(急)诊护理服务职责,创新服务形式。
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
优先安排临床护理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护士承担分诊工作,做好分诊、咨询、解释和答疑。
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实行优先诊治及护送入院。
对候诊、就诊患者要加强巡视,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给予及时、有效处置。
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候诊、输液、换药、留观等期间的患者健康教育。
(二)规范病房患者入、出院护理流程,改善服务面貌。
医院要健全并严格落实患者入、出院护理服务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
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和实习护生代替完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医学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风险防控管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加强了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
《条例》的施行,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的沟通,强化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医患双方法律意识,依法维权。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精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3.01•【文号】国卫办医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进一步提高肿瘤诊疗规范化水平,保障肿瘤诊疗质量与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肿瘤诊疗能力(一)加强肿瘤及相关学科建设。
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肿瘤科、内科、外科、妇科等相关科室的能力建设,使科室布局、人员配备、技术水平、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与开展的肿瘤诊疗工作相适应。
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放疗科、病理科、检验科、药学部门、放射科、影像科、核医学科等相关学科加强规范管理,为保证诊疗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强肿瘤诊疗人才培训。
各地要重视肿瘤诊疗相关人才的培训,组织开展肿瘤筛查、诊断、手术、化疗、放疗、介入等诊疗技术的人员培训,使其掌握各种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诊疗规范。
将肿瘤诊疗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肿瘤规范化诊疗能力。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训,提高肿瘤中医药诊疗水平。
(三)加强肿瘤紧缺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分配激励机制等措施,改善相关人才紧缺状况。
要大力培养与培训病理医师、病理技师,提高病理诊断能力和质量;加强肿瘤专科临床药师培训,增强抗肿瘤药物和辅助用药的审方、点评、调剂能力,指导临床用药;加强肿瘤护理人才培养,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放疗医师、放疗技师和医学物理人员培训,保证放疗质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13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关于印发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化水平,减少和有效控制重症肺炎发生,确保治疗效果,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2019年2月1日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世界卫生组织资料显示,2016年肺炎造成92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其中98%来自发展中国家。
肺炎也是当前我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绝大部分儿童肺炎为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AcquiredPneumonia,CAP)。
社区获得性肺炎中的重症难治性支原体肺炎和腺病毒肺炎等遗留的气道闭塞,是造成儿童患慢性气道疾病、影响生命质量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CAP诊疗水平有了长足进步,但在一些地方、一些医疗机构还存在抗生素应用不尽合理、检查方法选择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鉴于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进一步提高诊疗规范化水平,重点聚焦重症CAP的诊断和高危因素识别,经验性和目标治疗等,以期降低病死率和后遗症发生率。
一、简介本规范中CAP的定义是指在医院外(社区)发病的感染性肺炎,包括在医院外(社区)感染了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而在入院后发病的肺炎。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4•【文号】国卫办医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
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综合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氛围;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奖惩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医疗机构要制订完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抗菌药物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比例、微生物送检率等管控指标,并严格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见附件)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6•【文号】国卫办应急函〔2015〕725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应急函〔2015〕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我国公立医院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切实发挥了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作用,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肯定。
为进一步增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加强、规范和指导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公立医院实施卫生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年来,在国内四川汶川和芦山、云南鲁甸、新疆皮山等地震灾害处置,以及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病例等应对中,在国外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尼泊尔地震等一系列突发事件的救援中,公立医院医务工作者主动作为,第一时间冲锋在前,积极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彰显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公立医院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员应急医疗救治的主体力量,其应急工作充分的准备、快捷的反应、专业的水平和妥善的处置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关系到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的成效。
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是城乡公共卫生安全和紧急医疗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战略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立医院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体现公益性、提高群众“获得感”的重要措施着力推进,健全完善应急相关工作机制和预案,不断提升公立医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
二、认真履行公立医院卫生应急职责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原卫生部和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立医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职责为实施医疗救护保障措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国卫纠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是建设健康中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和保证。
近年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不断加强,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奠定较好的行业政治生态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根据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特点,在新时期加快推进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增进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大力推动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打造一支党政放心、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队伍,为打造健康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
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
指南发布
2017年7月3日,为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进一步规范中医医疗技术的操作,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 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 该指南将被用于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消毒伤口
无菌操作要求
(一)操作前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1、检查针具的包装,确保完整无破损,有效限期内使用。包装不应过早打开 以防污染,无菌针具包装打开超过4小时不应继续使用。
2、针刺操作前应先遵照六步洗手法洗手,再用75%乙醇或快速手消毒剂消毒 双手,遵循洗手指征。
3、皮肤消毒可选用下列方法之一:
2、被芯、枕芯、褥子、床垫等间接接触患者的床上用品,应定 期清洗与消毒;被污染时应及时更换、清洗与消毒。
手卫生设施
1、每间诊室应配备至少一套洗手设施。 2、洗手5件套:充足干手纸,流动水、洗手液、贴画 、垃圾
桶。 3、治疗车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4、医务人员洗手与卫生手消毒,以及手卫生用品应符合《医 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的要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全行业专项 整顿活动。
全国没有统一规范
目的:规范中医医疗技术操作,预防控制中医医疗技术 相关性感染事件的发生,提高医疗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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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了解下常用针灸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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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用的针灸针 血疗法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5]17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1
【实施日期】2015.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
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5]171号)
市中医管理局、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卫纠发〔2015〕1号,以下简称《行风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落实《行风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完善行风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人、联络员,切实将行风建设纳入整体工作进行谋划,统筹协调,使行风建设渗透到各
业务、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工作中。
抗菌药物指导原则
新生儿B组溶血 ① 孕妇有GBS菌尿症
性链球菌(GBS) ② 妊娠35~37周阴道和肛拭培养筛查
感染
有GBS寄殖
③ 孕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37周早
产;羊膜早破≥18小时;围产期发热,
体温38℃以上者;以往出生的新生儿有
该菌感染史者
青霉素G
氨苄西林
青霉素过敏但发生过敏性 休克危险性小者:头孢唑 啉
青霉素过敏,有发生过敏 性休克危险性:克林霉素 或红霉素
造成手术部位严重污染的手术,包括:手术涉及急性炎症但未 化脓区域;胃肠道内容物有明显溢出污染;新鲜开放性创伤但 未经及时扩创;无菌技术有明显缺陷如开胸心脏按压者
Ⅳ类切口
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污秽-感染手术)
(二)、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原则
• 预防用药适应证
➢清洁手术(Ⅰ类切口):
流感嗜血杆菌脑 膜炎
① 患者家庭中未经免疫接种的≤4岁儿童
② 有发病者的幼托机构中≤2岁未经免疫 的儿童
③ 幼托机构在60天内发生2例以上患者, 且入托对象未接种疫苗时,应对入托对象 和全部工作人员预防用药
药物选择
苄星青霉素 青霉素V
阿莫西林或氨苄西林 青霉素过敏用克林霉 素 利福平(孕妇不用) 环丙沙星(限成人) 头孢曲松 利福平(孕妇不用)
头孢美唑、头孢米诺等) • 针对MARS选用万古霉素预防感染时,应严格控制用药持续时间 • 不应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作为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卫卫
办生
医部
政办
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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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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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国卫办发[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
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
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3•【文号】国卫规划函〔2020〕306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0〕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控烟行动实施,继续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巩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对于树立和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健康形象,引领公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着统一组织、属地管理的原则,动员尚未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尽快启动建设,鼓励已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保持建设成效,推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力争到2022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面建成的目标。
二、强化控烟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见附件)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经费投入,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推动控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鼓励把无烟环境建设纳入本单位相关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建设无烟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劝阻技巧、戒烟服务等业务培训。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供戒烟咨询服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提供简短戒烟干预服务,鼓励将戒烟服务融入慢病管理。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推广戒烟干预服务和烟草依赖疾病诊治。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12•【文号】国卫纠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局)属(管)医院:行风建设工作关系到卫生计生系统工作面貌,关系到卫生计生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健康权益。
行风建设是卫生计生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总纲要为指导,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通过不断加强行风建设,使卫生计生系统队伍宗旨意识有新的增强,工作作风有新的改进,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更加完善,群众反映强烈的行风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二、主要任务(一)教育先行,筑牢思想防线。
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引导本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规章。
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
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行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加强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构筑抵御不正之风的底线。
(二)建立并完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贯彻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等工作要求,完善重大案件问责、违规事件通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新的管理规定
手术脏器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 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部位无污染,通常 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பைடு நூலகம்
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 清洁-污染手术 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如经口咽部手术、胆道手术、子宫 (Ⅱ类切口) 全切除术、经直肠前列腺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等,)手术时 可能污染手术部位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通常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已造成手术部位严重污染的手术,包括:手术涉及急性炎症但未化 脓区域;胃肠道内容物有明显溢出污染;新鲜开放性创伤但未经及时 扩创;无菌技术有明显缺陷如开胸、心脏按压者,此类手术需预防用 抗菌药物。 在手术前即已开始治疗性应用抗菌药物,术中、术后继续。包括: 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成立药物治疗委员会下设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
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 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 过程进行持续管理与监控。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综合指标管理与培训
在全院组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
住院患者抗菌药 物使用率
4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 使用强度
注:同期收治患者人天数=同期出院患者人数× 同期出院患者平均住院天数
≤40 DDDs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主要内容
序 指标 号 公式(或释义) 要求 三级综合医院
I 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 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 原则上不联合预防使用抗菌 药物。 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 的手术: 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 片修补术) 甲状腺疾病手术 乳腺疾病手术 关节镜检查手术 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 颅骨肿物切除手术 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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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发[2015]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
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法规要求
各地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规
定,加强抗菌药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责任,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对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控。
鼓励各地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模式,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综合管理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