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分论——准据法适用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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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付款保证】 我国规定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等 票据丧失时的保全程序 我国规定 我国规定 我国规定 我国规定 我国规定 我国规定 我国规定 我国规定 我国规定 我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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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关系
共同海损理算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结婚条件 结婚手续 夫妻人身关系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 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 或国籍国法或遗嘱行为地法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或国籍国法 遗产所在地法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 《民法通则》第143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定继承【区别制】 14 继承关系
我国规定
遗嘱方式 遗嘱效力 遗嘱管理等事项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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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分论——准据法适用归纳
准据法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 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 行为地法 定居国外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 登记地法,登记地与主营地不一致,可适用主营地法 (法人经常居住地) 外国法人要同时符合其本国法和我国法律的规定 代理适用代理地法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a 协议选择;b 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 法; 物之所在地法 运输目的地法、货物起运地或物所有人的属人法 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法人属人法 单一制和区分制 不动产所在地 a 协议选择;b 法律事实发生时的动产所在地法; 权利实现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质权设立地法 船旗国法 船旗国法 法院地法 光船租赁前或者期间抵押适 用原船舶登记国法 运输在途无约定的,适用运 输目的地法 可以协议选择 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a 处理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b 在商务活动中还 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例外情况
《民用航空法》第185条
《民用航空法》第186条 《民用航空法》第187条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51 条;《民法通则》146条;《民通意见》 187条。 《海商法》273条 《民用航空法》189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 《票据法》第96条 《票据法》第97条 《票据法》第98条 《票据法》第99条 《票据法》第100条 《票据法》第101条 《海商法》第274条 《海商法》第275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
登记国法
登记国法 法院地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 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 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 经营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的合同、购买非外 商投资企业股份的股权的合 同、认购非外商投资公司增 资的合同、购买非外商投资 企业资产的合同;其他【必 须适用中国法】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 判并订立的,或合同明确规 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 交货义务的,适用合同订立 时买方住所地法。
国际私法分论——准据法适
序号 属类 项目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区域 我国规定 国际通行做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规定 1 主体的的法律适用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我国规定
法人
我国规定
2
民事代理
民事代理
我国规定
3
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 一般规则 运输途中的货物 船舶和飞行器 外国法人主体终止或解散 遗产继承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有价证券 权利质权 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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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婚姻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收养条件和手续 11 收养关系 收养的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12 13 监护关系 扶养关系 监护关系 扶养【抚养、赡养】关系 法定继承【单一制】 法定继承【区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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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 侵权行为地 【可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地 【可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地【地面第三人】 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 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 协议选择、共同经常居住地法、行为发生地法【顺序】 属人法;行为地法 出票地法 行为地法 出票地法 付款地法 付款地法 理算地法 法院地法 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共同国籍国法【顺序】 婚姻缔结地法或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共同国籍国法【顺序】 协议选择、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共同国籍国法【顺序】 共同经常居住地法、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法【顺序】 协议选择、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 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顺序】 法院地法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 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收养时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或法院地法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 地法 被继承人属人法、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死亡时的本国法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收养人是外国人的,重叠适 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 国法 在两无的情况时,在一方经 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 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支票经协商,可适用付款地法 有协议按照协议;有共同居 住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 地法 发生在公海的,受理案件法 院所在地法;同一国籍船 舶,适用船旗国法。 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公海上】 选择适用或在被侵权人经常 居住地无相关经营的,侵权 人主营地法、损害发生地法 。
协议选择【明示】
推定选择【未协定,均援引一国或地区的法律且均无 提出法律适用异议】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协商选择或变更应准予
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
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保险人住所地 质押人住所地法 出租人住所地法 贷款人住所地法 工程所在地法 行纪人住所地法 居间人住所地法 设备安装地法 拍卖举行地法 不动产所在地法 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承租人住所地法 保证人住所地法 受托人住所地法 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销售地、转让地法 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可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劳动者工作地法 【可用人单位主营地法、劳务派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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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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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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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规定
来料加工、来料配件等加工承 揽合同 保险合同 5 合同之债 动产质押合同 动产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 拍卖合同 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 仓储、保管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保证合同 委托合同 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 消费者合同 劳动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38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 《海商法》第270条 《海商法》第271条 《海商法》第272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法》第21条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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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 一般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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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 7 侵权之债 民用航空器侵权 产品责任 人格权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票据的记载事项 8 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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