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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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方便设备生产厂家申办设备使用许可证,规范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申请程序。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种类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分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
二、申办条件(一)下列情况设备应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1.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未使用过的新型号设备;2.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使用,但投产使用经历不足二年的设备;3.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投产使用二年以上,但同一型号的设备不足三台(套);4.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投产使用三台(套)以上,但近三年内未签订同一型号供货合同的设备。
(二)设备生产厂家已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在国内完成安装调试,并正式投入运行后,可申办使用许可证。
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后6个月内,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使用三台(套)以上,投产使用时间超过二年,且近三年内有同一型号设备投产使用经历的生产厂家可直接申办该型号设备使用许可证。
三、临时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一)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 设备生产厂家法人代表签字或授权签字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2. 设备生产厂家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以及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3. 证明企业信誉的其它材料;4. 设备生产厂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5. 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以及设备在世界范围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6. 设备生产厂家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标准;7.《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包括设备配置、详细技术指标和软件功能描述;8. 设备的技术手册和操作使用说明书;9. 设备技术指标和功能的测试方法和测试结果报告;10.设备生产厂家售后服务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技术支持和质量保障的措施;11.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二)申请受理和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完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规范性阐述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规范性阐述](https://img.taocdn.com/s3/m/0927482c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36.png)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规范性阐述发布时间:2022-09-13T05:17:03.454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第2月第4期作者:冯皓宇[导读]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对于我国的民航安全发展来说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其稳定运行能够冯皓宇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010000摘要: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对于我国的民航安全发展来说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其稳定运行能够直接关系到我国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如何保障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在运行中满足用户的需求是我国民航长期以来所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针对通信导航设备的采购以及安装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监管,并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并且在准入管理过程中不断优化程序和许可机制,保障设备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产品和售后服务,满足相应的要求,使我国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质量得到保障。
关键词: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分析;飞行安全中国民航针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建立了完整的准入实施许可制度,通过开展实施设备准入合格的审定工作,工作人员结合技术审核以及设备测试等多方面内容的能力审核,并且在准入过程中将专家评审机制融入其中,其主要的目的是从开始阶段将安全隐患消除,保障中的所有设备都处于可靠稳定的运行状态一、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许可规范性现状 2002年大批外国空管设备进入我国民航市场,为我国民航企业的设备采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通过现场测试来保障产品的整体质量,同时对于设备的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保障设备的稳定运行,同时还需要负责设备后续的维护与维修,保障设备的运行质量和整体运行安全,而我国也实施了对应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通过测试认证以及颁发设备型号使用许可证等多种方式建立了基本的民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准入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空管持续,安全性和服务质量提出相应的管理,具有良好的积极作用。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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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0•【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通信业正文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编号:AP-115-TM-2013-02 2013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空管安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监视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数据链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记录仪、自动转报系统、卫星通信网设备、数据通信网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高级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自动化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二次监视雷达测试应答机、ADS-B/MLAT信标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民航飞行院校所属机场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通信监视设备运行实行监督管理,对通信监视设备投产开放实施备案管理。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本单位通信监视设备的投产开放备案,以及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监视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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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第七条自动化系统可根据硬件设备市场变化及备件存储情况,每六至八年对系统硬件进行更新。
民航通导业务能力测试试卷第二套答案
![民航通导业务能力测试试卷第二套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a362c437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67.png)
永州零陵机场测试试卷法律法规总共100题共100分一、单选题(共75题,共75分)1.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使用许可证,应当出具在中国境内从事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签订的()。
(1分)A.设备购销合同或协议B.设备购销合同C.质量保证书或协议D.质量保证书★标准答案:A2. 机场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应当得到()的许可。
进入该区域时,应当直接报告()。
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
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员。
(1分)A.10机场领导B.机场安全管理负责人C.塔台管制员D.安全监察人员★标准答案:C3.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中的漏电继电器的作用为()。
(1分)A.只检测漏电信号。
B.能直接断开主电路C.只用于漏电信号的比较。
D.用于漏电信号的检测和比较。
★标准答案:D4. 以下关于阀控密封铅酸电池的使用正确的是()。
(1分)A.对搁置不用超过3个月的电池进行补充电B.经常对电池进行均充以保证电池容量C.摆放电池组的房间应该密封良好D.电池连接应贯彻“多并少串,先并后串”的原则★标准答案:A5. ()和()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应用。
(1分)A.航空公司,空管部门B.航空公司,机场C.机场,空管部门D.局方,企事业单位★标准答案:D6. 有关( )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1分)A.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C.地方人民政府D.地方机场管理机构★标准答案:C7. 下列哪个行为需责令限期改正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分)A.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B.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C.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D.使用危险物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标准答案:C8. 以下哪项不是172号令规定申请投产开放的所有空管设备必须提交的材料。
()(1分)A.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复件B.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设备设备准入证C.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D.适用的增改表★标准答案:A9. 民航总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使用许可证之日起()内完成对设备的现场测试。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法规总结综述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法规总结综述](https://img.taocdn.com/s3/m/33dd9edb7c1cfad6195fa767.png)
3、规章 ①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规定了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配备的地空通信设施、 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监视设施及其技术规范的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 本依据,性质、目的、任务、管理原则等。
③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②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信、导航、雷达等飞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保障通用航空飞行的顺利实施;对于紧急救护、抢险救灾、 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应当优先安排。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 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管 理事项和管理方式
•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设置
由使用公司或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制订 拟定设置计划,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分别 组织实施,并应当接受检查。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管 理事项和管理方式
•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制度
依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 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管 理事项和管理方式
•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开放采用行政许可手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 备开放、运行的管理,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负责具体承办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特 殊开放,实施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 制关闭。
规程明确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设备运行管 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措施。
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航空电信》附件十
民用航空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标准化以及通信程序的标准 化,并分为三卷。
③国际民航组织DOC8071文件
介绍一种具体的无线电导航设备并对地面和飞行试验 提出建议,同时也会为一些要求执行一定重要试验的特殊 设备尽可能地提供有关信息。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c9c039702768e9950e73870.png)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https://img.taocdn.com/s3/m/c4d69093581b6bd97f19ead2.png)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办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卫星通信地面站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语音/数据记录仪、数据通信系统、自动转报系统等。
导航设备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精密进近监视雷达、机场场面监视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更新和调整情况,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定期公布。
第六条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七条民航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由民航局定期公布。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八条临时使用许可证是指民航局为初次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应用的某种型号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颁发的满足由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限制条件的许可文件。
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是为载明型号的设备在其推广使用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所进行的试运行验证或运行验证。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_细则_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_细则_](https://img.taocdn.com/s3/m/5813b22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3a.png)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下面是规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
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第四条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配置和管理相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五条组织与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保障可靠、服务优质的方针,遵循科学配置、协调运行、集中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水平。
对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机构第八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执照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三)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四)具有必备的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一部分:许可类...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一部分:许可类...](https://img.taocdn.com/s3/m/f3fc59c08bd63186bcebbc3a.png)
注:“包含要素”为厂商提交申请时申请表中必须明确的内容。
包含要素
天线型号 旋转铰链型号 询问模式 询问模式 天线型号 旋转铰链型号 波段
地面站设备型号
地面站设备型号
监视数据源类型 操作系统 主要功能模块 数据链模式 数据链模式 地面站设备型号 地面站设备型号 监视数据源类型 操作系统 主要功能模块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仪表着陆系统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13
仪表着陆系统
14 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15 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无方向性信标 无方向性信标
设备型号
许可证类型
VRB-52D S4000 DVOR432 Model 1150A DVOR LDB102 FSD40-45 DME415 DME435 Model 1118A DME Model 1119A DME
使用许可证 2015.4.8 Z-C-VH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S4200-RS
使用许可证 2015.5.16 Z-C-VHF-D100-SELEX
使用许可证 2016.1.7
临时使用许
可证
2013.1.7
使用许可证 2016.1.7
Z-C-VHF-GK415-BECKER L-C-VHF-TG460-BECKER Z-C-VHF-TG560-BECKER
监视类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站设备 监视类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 (ADS-B) 监视类 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ADS-C)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
监视类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ATCAS)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指挥和管理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9b26b549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d0.png)
《民⽤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作规则》《民⽤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作规则》 第⼀百⼀⼗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保障单位应当具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监控⼿段,对设备运⾏进⾏实时有效的监控。
第⼀百⼀⼗⼀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保障单位应当建⽴设备运⾏监控制度。
设备运⾏监控制度应当⾄少包括: (⼀)运⾏监控岗位⼯作职责; (⼆)运⾏监控内容和⼯作程序; (三)运⾏监控记录管理规定; (四)应急处置和⼯作程序; (五)安全和运⾏信息报告制度。
第⼀百⼀⼗⼆条 实⾏本地集中监控和异地设备运⾏监控的,应当建⽴可靠的通信联络,保障监控数据的安全可靠传输。
第五节 信息引接管理 第⼀百⼀⼗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主要是针对民⽤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信息的提供和使⽤进⾏的管理。
本规则所称通信导航监视信息是指由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产⽣、处理、传输和集成的信息。
第⼀百⼀⼗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保障单位应当建⽴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制度。
第⼀百⼀⼗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保障单位应当满⾜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民⽤航空企业、机场等民航安全⽣产运⾏单位对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使⽤的要求,并根据需要签订信息引接使⽤协议,明确信息引接内容、使⽤期限以及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百⼀⼗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信息需要引接⾄社会公共机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使⽤的,不得影响通信导航监视保障的安全正常,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信息引接使⽤协议,明确信息内容、使⽤期限以及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百⼀⼗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保障单位应当⾤取措施保证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的安全使⽤。
第⼀百⼀⼗⼋条 对外提供涉及保密要求的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空的有关规定执⾏。
第六节 应急管理 第⼀百⼀⼗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发⽣重⼤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保障单位应当⾤取有⼒措施避免或减少对飞⾏安全的影响。
第⼀百⼆⼗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保障单位应当建⽴设备重⼤故障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处置⼯作程序。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bda9605964bcf84b9d57bb1.png)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02年7月2日,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第111号令,CCAR-87)。
该规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7年,民航总局实施了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改革方案和空管系统“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原规章中设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规则内容已无法适应新的空管管理体制下的行业管理要求。
此外,原规章实施几年以来,发现部分条款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如许可程序和时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要求、对设备的评审和测试未能引入第三方机构、罚则较少等,对于规章条款的落实以及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修订原规章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适应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体制的发展要求,真正实现政事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许可工作流程,引入第三方评审和测试机制,加强对初次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初次取得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换证审核这些关键环节的把关,明确工程程序、材料要求和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许可工作的公正、透明,推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新规章的主要内容2016年6月,空管办向民航有关单位发出了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在汇总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原规章共7章24条,修订后为7章50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规章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以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种类。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规定了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有效期限和特定限制使用条件,以及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和有效期限。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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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组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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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3年7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局令第221号)。
该规定自2014年01月0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行为,加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管理和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设备运行保障和飞行校验技术的发展,原规章中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
随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逐步实施和通用航空业的迅猛发展,通用机场的设备日益完善,特别是对通用机场导航设备,原规章中未对通用航空设备的飞行校验进行明确规定,有必要对原规章进行修订。
二、新规章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章共九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
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等。
第二章为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
主要对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必须进行特殊校验的各种情形;规定了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项目;规定了通信监视设备的校验类型;以及导航设备的校验类型和定期校验的校验周期起始日、校验周期。
第三章为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
规定了校验机构实施飞行校验所需的人员、设备、校验航空器和实施程序。
对校验对象运行管理单位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飞行校验的实施。
规定了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实施飞行校验的流程。
对飞行校验中断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飞行校验中断后的处理流程。
第五章为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规定了飞行校验结论类型,以及飞行校验结论为不合格或限用的处理流程。
第六章为通用航空设备飞行校验。
分别规定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分类和通用航空设备的飞行校验种类。
第七章为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对计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为法律责任。
规定了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为附则。
规定了施行日期。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稿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一)结构调整。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AP-115-TM-2016-01-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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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设备台(站)址取得批准后,空管运行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பைடு நூலகம் 台(站)的撤销
第三十二条 设备台(站)的撤销申请由空管运行单位提出。 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申请台(站)的撤销: (一)设备台(站)不需要提供运行保障,且永久关闭并退出使用的; (二)设备台(站)功能被其他台(站)或者其他运行保障方式取代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请台(站)撤销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其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备台(站)撤销原因; (二)有关固定资产及土地处理情况; (三)撤销航路、航线以及军民合用机场导航台(站)的,应说明台(站)与军方关系。必要时,应提供军队有关 部门对台(站)撤销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地区管理局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人一次补正所有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三十六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 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局审核。 第三十七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 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不予批准,并将决定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 第三十八条 取得台(站)撤销批准后,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七条 在军民合用机场同时设置仪表着陆系统与其他精密进近着陆系统的,空管运行单位应当与军队有关部门进 行协商,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不同着陆系统台(站)位置,明确保护区范围,并签订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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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申办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购臵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包括甚高频通信、高频通信、集群通信、卫星通信导航监视、话音交换、记录仪、数据通信、自动转报、电传终端、无线电监测、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雷达、精密进近雷达设备和仪表着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指定的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
本条前款所称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四条民航总局空管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五条中国境内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标准、规章;(二)设备生产厂家持有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同时持有ISO9001和ISO9002的认证书;(三)设备生产厂家具有技术支持能力。
第七条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办法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审查和对设备的测试。
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并且设备测试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按本办法附件二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
设备生产厂家可以指定设备测试地点。
第九条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型号的设备再次申办临时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在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可以向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提供不多于一套的具备临时使用许可证的设备。
第三章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十一条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使用许可证,应当出具下列基本文件:(一)同一型号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二)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或者协议;(三)设备安装调试竣工报告。
第十二条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附件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使用许可证依照下列程序取得:(一)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设备的现场测试;(二)现场测试合格的设备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期视设备复杂程度为3至12个月。
设备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内投产使用经历不足1年的,试运行期延长12至24个月。
设备试运行期超过2年的,临时使用许可证视为继续有效;(三)试运行期满后,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第六条第(一)项的要求和试运行期间设备的运行状况对设备进行试运行评审。
试运行评审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按本办法附件三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同时注销临时使用许可证;(四)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不合格的,经设备购臵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协商一致后重新提出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的申请。
现场测试或者试运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相应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使用许可证颁发后,设备生产厂家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空管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生产情况、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章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注销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注销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一)设备存在设计缺陷或者质量问题,经使用或者测试证明达不到标准;(二)设备售后服务不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三)未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认可,擅自变更设备标准;(四)设备生产厂家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生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设备的生产或者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复审;(五)民航总局空管局决定对设备进行淘汰或者更新;(六)民航总局空管局认为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自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一年后,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可以按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对于重新提出申请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或者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注销原因,进行相应的审查或者测试。
审查或者测试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颁发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情形外,已投入开放使用的设备,其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被注销的,经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该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第五章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复审第十九条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认为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完成复审。
复审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颁发新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条设备生产厂家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生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设备的生产或者使用,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提出复审申请。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查或者测试。
在复审期间,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不得向中国境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提供与复审相关的同一型号的设备。
复审合格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颁发新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一条中国境内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设备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以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给予该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设备生产厂家申请办理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时,应当交纳临时使用许可或者使用许可收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使用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6个月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的,由民航总局空管局直接办理;逾期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逾期未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的,但设备已经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使用的,该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ΟΟ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技术附件一:设备配臵技术附件二:详细技术指标技术附件三:软件功能附件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生产单位:名称型号:经审查,该(类)设备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特发此证,以资证明。
证书编号:有效期:二年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止年月日附件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生产单位:名称型号:经审查,该(类)设备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特发此证,以资证明。
证书编号:有效期:五年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止年月日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说明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通过使用许可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选型,加强设备的使用管理,保护设备生产厂家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规章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民航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民航系统特别是空管系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大批外国设备生产厂家进入我国市场,为设备采购提供了丰富的可选择性。
同时,全球化的经济变革使国际上的设备生产厂家重组日益频繁,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变化。
因此,设备的使用单位在选购设备时,不仅要通过现场测试等确保设备的质量,还要对设备生产厂家本身的实力及其变化进行了解,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有利于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进而保证飞行安全。
其次,随着民航体制改革机场划归地方管理,设备的管理方式转变为民航空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设备的采购资金将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沿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
根据总局健全部门规章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完善设备的行业管理及统一选型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及民用航空安全不受侵害和影响,所以尽快制定规章,规范此类活动,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并颁布实施很有必要并已刻不容缓。
二、规章制定的依据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编写的。
前述条款规定了民航总局的管理权限、设备设臵的必要性以及对这些设备实施许可管理的依据。
三、规章制定的原则建立设备使用许可制度主要考虑以下原则:1、确保设备质量的原则。
由于空管工作与飞行安全紧密相关,因此,在保证设备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的前提下,不仅要确保设备购臵时的质量,而且要求设备生产厂家应该可持续发展,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维修。
2、统一监管设备采购的原则。
建立统一、高效的空管体系是空管系统建设的目标。
为此,民航总局要求总局空管局在工作中保持“四个统一”。
其中“统一设备选型”是民航总局要求民航总局空管局履行的职责之一。
所以,设备选型工作必须统一规范。
3、符合市场经济实行法制的原则。
过去的设备选型工作采用专家组评选,利用部门文件批复执行。
为适应设备采购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保证审批工作公开、公正进行,保护设备生产厂家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把部门规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