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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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
UDC 629.113.011.3.004.124GB 3800-83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utomobileframes being overhauied
本标准适用于边梁式车架的大修。修理竣工的车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车架应无泥砂、油污、锈蚀及袭纹。
1.2 车架宽度极限偏差为-3+4mm。
1.3 车架纵梁上平面及侧面的纵向直线度公差,在任意1000mm长度上为3mm,在全长上为其长度的千分之一。
1.4 车架总成左、右纵梁上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为被测平面长度的千分之一点五。
1.5 纵梁侧面对车架上平面的垂直度公差为纵梁高度的百分之一。
1.6 车架主要横梁对纵梁的垂直度公差不大于横梁长度的千分之二。
1.7 车架分段(如下图)检查,各段对角线长度差不大于5mm。
注:aa'--前钢板前支架销承孔轴线;
bb'--前钢板后支架销承孔轴线;
cc'--后钢板前支架销承孔轴线;
dd'--后钢板后支架销承孔轴线;
ab'、a'b--第Ⅰ段对角线;
bc'、b'c--第Ⅱ段对角线;
cd'、c'd--第Ⅲ段对角线;
ac'、a'c--第Ⅳ段对角线;
1.8 左右钢板弹簧固定支架销孔应同轴,其同轴度公差为φ
2.0mm(按GB 1958-80《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检测方法5-1进行检测)。前后固定支架销孔轴线间的距离左、右相差:轴距在4000mm及其以下的应不大于2mm,轴距在4000mm以上的应不大于3mm。
1.9 车架的焊接应符合焊接规范。焊缝应平整、光滑、无焊瘤、弧坑,咬边深度不大于0.5mm,咬边长度不大于焊缝长度的百分之十五,并不得有气孔、夹渣等缺陷。
1.10 车架挖补或截修的焊缝方向,除特殊车架外,不允许与棱线垂直、重叠;焊缝及其周围基体金属上,不应有裂纹。
1.11 铆接件的接合面必须贴紧,铆钉应充满钉孔,铆钉头不得有裂纹、歪斜、残缺,所有铆钉不得以螺栓代替。
1.12 前后保险杠应平整,形状符合原设计规定。
注:原设计是指制造厂和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下同)。
1.13 车架的其他附属装置及其安装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14 修竣车架所增加的重量不得超过原设计重量的百分之十。
1.15 修竣的车架应进行防锈处理。
1.16 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他技术要求可参照原设计执行。
2 检验规则
经检验合格的车架应签发合格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省交通局、安徽省交通厅、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先为、厉鸿培、陈盛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