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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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标准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标准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标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上市公司已成为许多企业提高资金实力、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途径之一。

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不仅对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盈利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承载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治理结构的决策权。

因此,确定控股股东的标准对于维护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持股比例要求控股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最多、能对公司运营与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力的股东。

持股比例是确定控股股东标准的首要条件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规定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0%的股东被认为是控股股东。

这种持股比例要求既能充分发挥控股股东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又能保证上市公司的治理和运营不被小股东操纵。

二、长期持有要求为了防止投机行为和保证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某些地区和国家对控股股东提出了长期持有的要求。

长期持有要求可以通过设定股份锁定期或限制股东减持来实现。

在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长期持有要求是30%以上,并有3年以上的持有期限。

这种长期持有要求可以增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责任感和长远发展的考虑,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上市公司的稳定性。

三、产权结构要求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参与公司决策和利益分配的机制。

控股股东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必须满足一定的产权比例要求。

产权比例是指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控股股东的产权比例不同,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利益平衡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通常来说,控股股东的产权比例要求在30%以上,以确保其在公司决策和利益分配上具有相应的权益。

四、信用和商誉要求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商誉是必不可少的。

高信用和良好商誉可以增强控股股东在资本市场上的声誉和影响力,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控股股东的信用和商誉可以通过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等综合评价来确定。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保护公司、投保人、被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行为及义务第一节控制行为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依法对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投保人、被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提名人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和公司任职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公司控股股东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支持公司建立独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独立运作,不得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行使职权进行不正当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投保人、被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提名的公司董事,应当审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人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三)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三条上条所指的“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九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章程

控股股东章程

控股股东章程第一章总则与法人地位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与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并以其全名作为法人名称,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第三章经营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具体经营范围]。

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六条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及经营需要,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

第四章注册资本与股东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八条公司股东为:[股东名单及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治理结构与决策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单独或与其控制的企业合并持有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0%,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保险公司股东,但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行为及义务第一节控制行为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审慎行使控制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其提名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能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加强对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进行及时调整。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险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除董事长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独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保险公司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指使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应当以保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进行独立、公正决策,对所作决策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谋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公司法控股股东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控股股东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控股股东规定是什么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公司法控股股东作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公司法控股股东规定是什么,关于控股股东的任职条件是什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任职条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公司法控股股东规定是什么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例虽然不⾜百分之五⼗,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以对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的股东(《公司法》第⼆百⼀⼗六条)。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的通过。

”。

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治的原则。

控股股东⾏为规范有哪些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经营性资产,⾮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使出资⼈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事聘任决议履⾏任何批准⼿续;不得越过股东⼤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级管理⼈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决策应由股东⼤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控股股东公司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所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政策,做好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合法公正地行使控股权,维护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不得违法经营。

第六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根据公司经济状况和发展需要,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和有效。

第七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加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

第九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参考国家相关政策,规范运作,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二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控股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控股权,不得滥用控股权,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保护公司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加强对公司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的运作。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促进公司与各方的良好合作关系,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

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

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一、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保险公司、其他法人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一般行为规范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公司管理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作者提示:本制度适合上市公司、大型集团企业、中小公司,使用时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非上市公司,删除与上市要求相关条款内容即可。

制度内所涉及金额和比例,根据公司自身需求修改即可。

XXXXXX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上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控股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控股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控股股东公司应当遵循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合理安排公司经营活动,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公司是指由一家或多家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股份,并能对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四条控股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第五条控股股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并按照公司章程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条控股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决策机构设置、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

第二章企业决策机构第七条控股股东公司的企业决策机构是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控股股东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的权利,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控股股东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企业决策机构的成员,并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公司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开展工作,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会、各部门和各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公司的各部门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是公司的辅助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

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

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一、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条:(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保险公司、其他法人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以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1、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2、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3、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4、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四)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

(董事会管理)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

(董事会管理)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

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一、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保险公司、其他法人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1. 前言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为了保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2. 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控股股东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公司治理,遵循国家的相关法规。

2.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应当遵循商业道德与伦理,保持诚信。

3.独立自主原则: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合法经营管理,避免利益冲突,保持独立自主性。

4.代表全体股东原则:控股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3. 控股股东的权利控股股东有下列权利:1.根据《公司法》规定,参加公司股东会,并就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行使表决权。

2.有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推举董事和监事,提名自己拟任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参与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决策。

3.与公司其他股东一样,享有持有股份所分配的红利、股息、剩余财产等权益。

4.享有公司其他权益所规定的控股股东权利。

4. 控股股东的义务控股股东有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2.维护公司长远利益,不因个人或特定小集团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承认公司董事或监事的独立地位,在股东会上和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和决策时,不能滞碍或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4.主动传递重要信息,包括财务信息、股票信息等,对公司经营情况、经济状况、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全体股东通报公司经营情况。

5.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遵循市场规则,恪守商业道德,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违法违规的行为。

5. 控股股东的违法惩戒若控股股东触犯公司法规、相关法律,在严重性和损失大小方面,可能会受到以下惩戒措施:1.取消其董事资格。

2.不得推举董事和监事。

3.撤销其控制权。

4.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实行上述措施,应当履行有关手续,确保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6. 结束语《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将为公司股东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准则,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规则 12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规则 12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规则 12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规则12条一、股东的定义和资格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能够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二、控股股东的权益和义务控股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股权收益、股东投票权和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等。

同时,控股股东也有相应的义务,包括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公司治理规范等。

三、股东行为的限制作为控股股东,其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比如,在公司决策中,控股股东不能滥用自己的控制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控股股东也不能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当手段谋取私利。

四、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有义务按照法定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披露自己的股权变动、股东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五、控股股东的减持和转让控股股东在减持和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如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等。

六、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利益输送和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七、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控股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如提前披露质押计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质押比例的合理性等。

八、控股股东的股东协议控股股东之间可以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但协议内容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控股股东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如果控股股东有违法和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管处罚。

此外,公司也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如追究责任、终止合作等。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1. 引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0%的股东,拥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为了确保公司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长期利益,制定了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职责、权益保护等内容。

2. 公司控股股东定义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0%的股东,控制着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公司控股股东通常是公司的创始人、主要投资者或其他战略合作伙伴。

3. 公司控股股东的职责公司控股股东作为公司决策和经营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以下职责:3.1 制定公司战略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制定长期战略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他们应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规模进行决策,并确保公司的运营与该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3.2 监督公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任免和奖惩具有最终决定权。

他们应确保公司高级管理层遵循公司战略,保持良好的公司治理和经营风险管理。

3.3 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作为公司的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应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他们应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披露,以及保护所有股东的信息权益。

3.4 参与重大决策公司控股股东应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例如公司增减资、重大投资、合并收购等。

他们应对这些决策做出明智的判断,并确保决策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3.5 维护公司声誉公司控股股东应确保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声誉良好,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和增强公司的品牌价值。

他们应积极参与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4. 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4.1 股东会议权益公司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最大股东,应享有表决权和提案权。

公司应保障股东在股东会议上的权益,包括权益表决、提名董事和建议决议等。

4.2 股东信息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有权获取和使用公司的草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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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的相关规定摘录一、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保险公司、其他法人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重大影响,是指对保险公司、其他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四、银监会相关规定《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未颁布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三)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五)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关联机构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方式控制银行的,均视为银行控股股东。

本条第一款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直接或间接控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适用本办法对银行控股股东监督管理的规定。

五、财政部相关规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

表决权资本,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的30%表决权资本加上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而达到控制C企业。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35%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A和C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拥有了B公司6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20%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A公司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虽然仅拥有B公司20%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A公司全面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③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根据章程、协议等能够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控制的目的。

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能够控制另一方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事实上的控制。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

即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此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确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企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义,由此可以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3)互相交换管理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方对另一方派出管理人员,或者两方或多方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4)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4、母公司,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包括:(1)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例如,D公司拥有F公司51%表决权资本,表明D公司为F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直接控制F公司。

(2)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例如,D公司拥有F公司70%表决权资本,F公司拥有Y公司54%表决权资本,D公司通过其子公司F间接拥有Y公司54%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D公司为Y的母公司,D公司通过F公司间接控制Y公司。

(3)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有F公司30%表决权资本,拥有D公司80%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F公司30%表决权资本,A公司通过其直接投资30%和通过其子公司D间接投资30%而实际上拥有F公司6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F公司。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包括:(1)被母公司直接控制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有D公司80%表决权资本,表明D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直接控制D公司。

(2)被母公司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70%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D公司65%表决权资本,A公司为C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通过其子公司C间接拥有D公司6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D公司为A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也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通过C公司间接控制D公司。

(3)被母公司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

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25%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30%表决权资本,A公司通过其直接拥有C公司25%和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30%表决权资本,而实际拥有C公司5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表明C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直接和通过其子公司B间接控制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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