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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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08年10月12日,张先生通过郑州市**房地
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房产公司)介绍,与刘
女士签订了一份《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一套
面积87平方米的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
女士;刘女士需交纳购房定金1万元,张先生需提
供房产证或者原购房手续等。双方还约定,双方
• 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按照自然人的财产 关系来处理,自然人仅凭欠条,不一定能 证明有借款,还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小 华和小青的欠条一看而知不是真实的借款 ,只是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找不到法 律依据,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五、 夫妻财产制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订婚
• 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 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
•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 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 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 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 结婚的必经程序。
法院判决 合同有效 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
房屋系张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共有财产,张先生在
出卖该房屋时,应与妻子王女士协商一致。在王
女士称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先生无权单独处理
房产,张先生与刘女士所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
确认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

但从房产公司提供的《委托售房协议》显示,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 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 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 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
视婚约为儿戏。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 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 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 以妥善解决。
证据显示 夫妇一起签订《委托售房协议》

此后,刘女士要求张先生继续承担违约责任,
双倍返还定金,但遭到张先生拒绝。协商不成,
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刘女士认为,
是张先生看到房价不断上涨,不愿意卖房了。

张先生不同意。庭审时,他说,刘女士起诉
事实不属实,房子是他和妻子王女士共同所有,
依据法律规定,其没有单独出售的权利。
条件。
四、同居
• 1、 同居关系处理 •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产生了纠纷,
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请 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或者两人未婚同居后一方要 分手而另一方死缠烂打就是不同意的,起诉到法 院,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关 系,一般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同居期间的子女 关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权 的处理进行。那么一方对另一方的书面承诺,是 否有效呢?
• (一)工资、奖金;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
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 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 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 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婚姻家庭篇
• 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 子”。

-------婚姻格言
• 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 以使它失败。
-------婚姻格言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合法婚姻的建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一、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法定条件
结 婚
①双方自愿
必备条件
②符合法定婚龄 ③一夫一妻制
①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禁止条件 的旁系血亲结婚
②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结婚疾病的人结婚
法定手续→履行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
王女士也有出卖该房屋的意愿,故2008年10月12
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
同》为合法有效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 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 及有关政策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 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当天,王女士不在现场,该合同不 成立。事后王女士也不同意卖房,他也没收到刘
女士交纳的定金,不存在返还定金的问题。
• 见证人房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席了法庭,还
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10月14日,也就是张 先生拒绝卖房当天,张先生夫妇一起与房产公司 签订《委托售房协议》。该协议中注明:“2008 年10月12日张先生代表其夫妇二人和刘女士签订 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他们自愿解除并 承担违约责任。”
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 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 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 还的,以归还为妥。
三、彩礼
• 如果属于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的; •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使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
交纳的现金或手续由见证人房产公司代为保管。
合同签订时,刘女士就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 可两天后,刘女士突然接到房产公司的电话,张先 生又不愿卖房了,说其妻王女士不同意,并愿意承 担违约责任,暂时返还定金1000元。
• 接到电话,刘女士非常生气,考虑之后,她
不再要求张先生履行合同,取回了张先生返还的 定金1000元以及自己交给房产公司的定金1万元。
• 王女士辩称她不知情且也不同意出卖该房屋, 显然与事实不符。判决张先生夫妇双倍返还刘女 士定金;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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