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资格

法条释评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资格

李 玫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

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的最典型的形式。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许多规则,在其他合同也多有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132条是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资格的规定,对于买受人的资格,并无相应规定。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则除规定出卖人的资格以外,还规定买受人的资格,即某些特定的人不得作为某些特定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结合民法的有关规定和交易实践,我认为应当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作更加具体的规定。

首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所谓“相应”,即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精神和智力状况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经济价值和其重要程度应当大体相当。如果不相当,则可能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按照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在缔结买卖合同时,除与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以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非一概无效,即此类合同的效力于合同成立时原则上属于无效,但其效力上的缺陷可因某些情形的出现而得到补正。在以下三种情形,此类合同可以成为有效合同:11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得知此买卖合同存在时可以主动表示予以追认,也可以表示不予追认。其不予追认的,买卖合同当然无效。为了公平,法律也赋予对方当事人以催告权,即对方当事人为了交易安全,可催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作出是否予以追认的意思表示。同时,对方当事人还可在其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以前,主动撤回自己的合同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在催告后的一个月内不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买卖合同无效。21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发病期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于其精神恢复正常时,他可以对该买卖合同予以追认,从而使买卖合同成为有效合同。31未达到法定年龄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买卖合同后,达到完全行为能力所需的年龄时,可以对其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订立的买卖合同予以追认,使其成为有效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资格

我国合同法第47条仅规定了上列第一种情形,但根据民法关于合同效力补正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其基本精神,我认为后二种情形,也应属于经追认而使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对此,可在司法解释时予以妥当处理。

值得研究的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按照合同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我国通行的民法理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其经国家有关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凡其订立的超出其登记的经营范围的买卖合同,应当一概无效。至于“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不仅法律上缺乏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未深入讨论。

根据传统的商法理论,法人只能在其章程规定或其登记的范围内活动,超越该范围的交易行为无效,即是说,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限的。但此种理论和法律规则过于偏重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公司章程通常并不充分公示,第三人一般无从知悉公司的经营目的及经营范围(权制能力限度),使其承担买卖合同可能无效的风险,无疑是将审查公司法人权利能力的义务缺乏合理根据地强加于第三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固守严格的传统理论已不利于交易便捷、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许多国家已经对传统理论作出重大修正,此业已成为一种潮流。例如,创立“越权原则”的英美法国家,大多已抛弃此一原则,①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则因实行法人“机关”理论,公司对其“机关”的行为负完全责任,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较为充分。我国也应修正以前的法人权利能力理论,使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修订以前,对于合同法第9条第1款的解释,不应再坚持以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作为认定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标准,而应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为标准,即凡社会一般人认为该法人具有某个方面的权利能力的,即可认定该法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并未超越其权利能力的限度,该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如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至于“其他组织”,也应依此标准认定。

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此一规定仅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其内部规定或赋予的权限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形,与上述法人的权利能力问题并不相同。因此,它只能解决一个方面的交易安全和第三人保护的问题。

以上为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资格的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买卖合同当事人资格的特别要件。

一、出卖人的资格

出卖人是指在买卖合同中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收取标的物价金的当事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

(一)标的物的所有人

标的物的所有人有权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将标的物通过买卖合同出卖给买

受人,就其本质而言,也是所有人对标的物的最终归属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②单个法律主体对某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该所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出卖给买受人,属于处分权能范围的事项,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作为共有人的所有人之一或者部分共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则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1按份共有人作为出卖人

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按份共有人欲出卖人自己的共有财产,首先应当将自己的份额特定化,并将已经特定化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然后才能出卖属于自己的财产。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的财产,还应当满足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出卖不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或者没有满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求,其所出卖的标的物就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其他共有人得向买受人追夺该标的物。该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50、151条和152条关于权利瑕疵的规定处理。

21共同共有人作为出卖人

出卖共同共有的财产,通常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其中部分共同共有人享有对共有财产处分权的,则该共有人依法或者依据

约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有效。③因此部分共同共有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处分权或

者所有共同共有人约定授予的处分权的情况下将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出卖,该标的物上的权利便存在瑕疵,其他共同共有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夺。该买卖合同也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50、151条和152条关于权利瑕疵的规定处理。

对于共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出卖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有不同的立法例和学说。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只是规定了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原则上共同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特别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以不承认共同共有人相互之间的优先购买权为宜。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的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有权处理标的物的人

我国合同法第132条对所有人之外的“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其他法律和民法原理,我们认为所有人之外的“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主要包括:

11得到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享有“经营权”。但1988年4月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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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法学研究

1999年第2期

②③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1页。

将所有物出卖,在学理上被认为是对所有权的“法律上的处分”。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

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享有合格出卖人资格。

④21抵押权人

我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虽然不是标的物(抵押物)的所有者,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卖(包括以拍卖的方式和普通的变卖方式)抵押人(债务人)的抵押物。

31留置权人

我国担保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也有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留置权人虽然不是标的物的所有者,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卖(包括以拍卖的方式和普通变卖方式)债务人的留置物。

41行纪人

根据行纪合同或者信托合同,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商业活动,包括出售委托出卖的财产。因此,尽管行纪人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是可以依据委托合同出售委托人的财产。

二、买受人的资格

(一)买受人的一般条件

买受人是买卖合同中接受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成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公民作为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情形,应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缔约和履约。

(二)禁止作为买受人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买受人的资格问题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是根据其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民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具体买卖合同的特别性质,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某些特

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尤其是买受人。

⑤11监护人

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责任。如果监护人购买被监护人的财物,监护人就很难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并有可能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监护人不得成为被监护人出卖的标的物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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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⑤法国民法典第1596条规定了5种禁止交易的情况。意大利民法典第1471条也规定了四种不能成为买主的情况,内容与法国的规定略同。我国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交易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保障买卖合同的公正和杜绝利用职权进行交易的腐败行为,禁止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成为某些特定交易的买受人是必要的。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的性质,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观点。其中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主张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尽管我国的有关文件和公司法将其称为:“法人财产权”,但对“法人财产权”的解释也是莫衷一是。不过,无论如何,在传统理论的框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订立买卖合同上的地位是不难合理说明的,例如,我们只要把国家此时的法律地位看作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即可;至于在实践上,则更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21代理人代理人不能购买其受委托出卖的财产而成为该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禁止“自己代理”

)。禁止自己代理形成买卖关系,是为了维护基于信任而建立的代理关系,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代理人从中作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31拍卖公司及其职员

拍卖公司及其职员不得购买受委托拍卖的财产,成为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禁止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购买受委托拍卖的财产,是为了保证拍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拍卖公司及其职员作弊或者利用对拍卖品的信息优势而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损害公众竞买人的利益。

41公务官员

公务官员出售变卖财产,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法行为。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往往对标的物的定价等方面具有决定权。允许其购买此等财物,存在营私舞弊之嫌疑。为了维护公权行使之公正,杜绝公务官员以权谋私,对于依职权由公务官员出售、变卖的财产,该公务官员不得购买,其配偶等近亲属也不得购买。

51法官、检察官、其他司法人员和中介服务人员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官员以及律师等中介服务人员,对于罚没财产、争讼财产等,不得购买,其配偶等近亲属也不得购买。作出此等限制,或者是为了保障执法环节的廉政,或者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61军队、司法机关和其他禁止经商的部门

我国已经明文规定军队、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禁止经商,因此这些机关单位不得成为经营性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避免权钱交易,防止不平等契约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71公司的董事、经理

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公司法第

123条),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为谋取私利,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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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2期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范本(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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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范本(2021版) 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xxx 出卖人:xx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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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怎么写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买卖合同怎么写,感谢您的阅读! 买卖合同怎么写 买卖合同大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目前使用的合同文本格式有示范合同文本格式、专业合同文本格式、企业自拟合同文本格式。买卖合同的文本模式即合同的书面格式,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直接表明合同的性质,如《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等。 2.合同的编号:如“合字第XX号”. 3.签订地点:如“XX市XX会议厅”(也可放在尾部)。 4.签订时间:写明“X X年X月X日”(也可放在尾部)。 5.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后加圆括号,分别写“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如属中间商,还必须写明实际买主的姓名。以上2、3、4、5条款的排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标题下排成两竖行,第5款当事人摆在左边,2、3、4款排在右边;另一种是在标题下排成一竖行,其次序是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标题)、双方当事人、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6.合同序言:用一两句话,简要概述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如“依据X 月X日去电,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向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XX项目XX技术转让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现制定合同如下”作过渡。是否写,根据合同内容需要而定。 二、正文 1.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必须具体明确且具各可操作性。如买卖合同房屋中标的是房屋,在合同中应写清楚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在位置、图纸情况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标的物必须合法有效,如违法则合同无效。如呛支买卖合同、黄金买卖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2.产品的数量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最核心、最基本条款。包括数额和计量单位,计量单位要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在国际买卖合同中要视具体情况,从国际上通用的公制、英制、美制等三种不同的计量单位中明确选定一种计量单位。在实践中常用以下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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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正规附条件买卖合同范本【专业 版】 附条件买卖合同是特殊买卖合同的一种,在买受人确认接受并承诺履行合同中鄋条件时,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那么,正规的附条件买卖合同如何书写,在签订附条件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又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0年最新正规附条件买卖合同范本 【专业版】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附条件买卖合同是特殊的买卖合同。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该注意,应当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此处分为两种情况,即主体为法人组织或者个人:当主体是法人组织时,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其次,要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再次,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

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最后,还应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而当主体是个人时,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还应该注意该个人是否对标的物有完整的实质处分权,是否存在共有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依照平等互利合作原则,经协商一致,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归档号: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范本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法定代表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 __________________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该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完成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仍由甲方承担;自行政机关机

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自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 第七条该合同的生效条件 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不能付清因 ___________所欠乙方债款,则该买卖合同生效;如果甲方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债款,则该买卖合同不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份,其余由双方持送有关部门。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范本2 买受人: 出卖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从本案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从本案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原告李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12月10日,两原告与被告朱某签订售房协议,双方约定两原告将所有的门面房一间出售给被告,价款为24.5万元,由被告朱某向某信用社支付16万元,向债权人刘洪支付7.8万元,向建行支付0.7万元,代两原告偿还上述三处债务,以上债务由被告处理,与两原告无关。2003年12月16日,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房屋价格为24.5万元,被告朱某于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后被告朱某按约为两原告偿还了农村信用社、刘洪、建行的所有债务。两原告以被告实际偿还的某信用社债务额为15.042万元,差额9580元作为购房款应予以支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支付所欠房款9580元及逾期利息1468元。 [争议] 对被告朱某应否再支付两原告9580元及逾期利息1468元,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原、被告之间是一般买卖合同关系,其房价约定明确,双方约定由被告朱某代偿还两原告三处债务是房价支付方式,在被告实际偿付 15.042万元结清该债务后不能视为其已履行了给付16万元房款的合同义务,因此,被告朱某应支付两原告所欠房款9580元及利息1468元。 第二种观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中约定由被告将房款代两原告偿还三处债务系以房抵债,被告朱某按约承受原告的债务后,债权人与被告间就债的履行与两原告不再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告朱某不应支付两原告9580元及利息1468元,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原、被告之间系一般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其真实意志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双方除约定房屋买卖事宜外,另外约定了被告附随义务:即被告用房款为两原告偿还三处债务,上述债务由被告处理,与两原告无关。因此,根据合同法“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被告朱某按合同约定为两原告以偿

连环买卖合同责任承担

连环买卖合同责任承担 篇一:买卖合同生效 篇一:4.买卖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钢材1000吨,履行期限为1999年8月。在价格条款上,合同暂定为每吨价格2500元。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在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将按每吨2500元履行。合同还约定,在1999年7月双方就合同中钢材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乙方应预付定金80万元。乙与甲签约后,与1998年11月又与丙签约,乙向丙提供钢材1000吨,每吨价格为3000元,履行期限为1999年9月。合同还约定,如乙不能供货或者丙中途退货均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乙急速向甲汇去定金80万元,甲收到定金后如数退还。时至1999年10月,乙因无法履行合同被丙追索。 争议点 本案争议涉及连环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本案中乙、甲订立的买卖钢材合同与乙、丙的买卖钢材合同属于连环合同。乙与甲订立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之后因钢材价格涨幅每吨超过100元,双方又未就

价格从新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该合同无效。由于连环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所以乙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也无效。 第二、尽管乙与甲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所以乙应承担违约责任。法理分析 连环买卖合同是指就同一标的物签订的一连串的买卖合同,同一当事人在买入的合同中是买受方,在卖出的合同中是出卖方,各买卖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本案中乙与甲之间订立了买卖钢材的合同,乙又与丙就同一标的物订立了买卖合同,故形成了连环买卖合同关系。从本案来看,尽管是连环买卖合同,但这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完全不一样。就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该合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生效或者失效可以附加条件,也可以不附加条件。是否附加条件,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协商确定。合同所附的条件,其种类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其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二,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将上述条件综合起来,构成了下列四种条件:积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合同应当附条件的,在合同成立后,如果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

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 [邱胜奎]——(2011-1-20) /已阅833次 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 邱胜奎 摘要: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这里所说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指合同书上列明的当事人,而是指实际合同关系当中的当事人。在合同书列明当事人与实际合同关系当事人存在差别时,就存在合同当事人认定问题。??案例一:??甲、乙、丙、丁四方签定合同,由甲将所享有的某公司3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乙、丙、丁各10%,乙丙丁分别与甲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乙丙丁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列明四方当事人为甲、乙、丙、丁。现甲、乙、丙均签字,丁不愿意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是否成立? ?两种意见: ?合同不成立:合同列明当事人是四方,根据合同法,只有在各方签字后方成立,否则不成立。? 合同成立:合同所列明当事人是四方,但实际是三个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丁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签字,均不影响其他各方合同的成立。 案例二:? 三方合同,甲向乙购买电脑20台,由丙代替甲负责货物的验收和保管,丙收取保管费5元/台。现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约定电脑从20台变更未5台,补充协议仅有甲乙的签字,在补充协议中,未列明丙为当事人。补充协议是否成立?? 两种意见: 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列明当事人为三方,补充协议之所以叫做“补充协议”,列明当事人应当与主合同相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 合同成立:主合同虽是三方合同,但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甲乙的买卖关系和甲丙的委托关系。 ?补充协议是对买卖标的物的变更,属于买卖合同范畴,与委托合同无关,因此买卖合同当事人甲乙签字后,合同即成立。??本人同意合同成立的观点 ?评析:??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合同书形式的书面合同及其他书面形式的书面合同。 以其他书面形式所形成的书面合同,比如双方通过传真、信件、电子邮件、承诺书等方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过程,此类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日成立。?

附条件买卖合同协议书书

附条件买卖合同协议书 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附条件买卖合同书 正文: 附条件买卖合同书 附条件买卖合同书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

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迳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附条件买卖合同

附条件买卖合同 The obligee in the con 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 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78493 附条件买卖合同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合同内的权利人通过商量,得出需要共同认可的权利和职责,并且约定在一定周期里完成商定的目标。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 I 细阅读内容。 买受人:______ 出卖人: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 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 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 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 (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___________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

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 篇一:合同法试题 合同法试题 1.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B )。 A.合同的转移 B.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C.认可合同无效 D.合同的撤销 掌握:合同变更的概念、特征、法律效果。情事变更概念。 2.刘某租住赵某的房屋,后刘某与赵某协议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该解除( C) A.是否有溯及力由法院来确定 B.有溯及力 C.无溯及力 D.是否有溯及力取决于双方约定 无效的合同才有溯及力,自始无效。 3.判断合同无效的一般标准是( C) A.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 B.合同签订中双方认识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C.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否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掌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并且掌握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 4.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c ) A.重要秩序 B.司法秩序 C.公共秩序 D.通行秩序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选择题掌握。P14。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作为多选题。P111 5.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b ) A.诉讼时间 B.除斥时间 C.履行时间 D.以上都不是 掌握撤销权的一些规定。P92 6.技术开发合同( B )。 A.由合同审批机关决定 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D.由双方自行约定

考察了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p323 7.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 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C ) A.由有关主管机关确定B.属于买受人 C.不属于买受人D.由买受人和出卖人共有 8.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c )。 A.为可撤销合同B.为自始无效合同 C.为效力未定合同 D.为可变更合同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 9.调整保险合同的民事特别法有( d )。 A.《民法通则》 B.《合同法》 C.《担保法》D.《保险法》 10效力未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 D )。 A.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B.合同尚未成立 C.合同存在瑕疵尚待当事人进行补正 D.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法律特征。P93 11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法定风险负担原则是(B )A.通知义务的履行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书范本.doc

合同编号: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书范本 甲方: 乙方: 时间: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书范本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

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时合同成立

篇一:合同法试题与答案 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c )。 a.承诺生效的地点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c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 )。 a.研究开发人所有 b.委托开发人所有 c.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国家所有 l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 中,行纪人属于( a )。 a.当事人 b. 代理人 d.居间人 d. 利害关系人 11.合同法不适用于( 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1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13.租赁合同是( a)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样本

编号:YB-HT-7701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样本 Sample of conditional sales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样本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篇一: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释义 本章共四十六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交付和风险承担、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期间和效力、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

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 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

买卖合同-附条件买卖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附条件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xxx 出卖人:xx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 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标的物应置放于xx。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标的物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 买受 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

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以xx法院为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 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 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 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 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

附条件买卖合同书

附条件买卖合同书 书买同卖附条合件买受人:_____ 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 _ _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迳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为。辖管院法方地的地在所物的标由则,物的标回收行执制强,院法辖管审一第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址住:_______________ _______号_证身份:________ ___________:证_人带保连__ 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_份身证_:_______号_______ _____:人出卖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址住_________ ____________:号证份身___ 日_____月______年_________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司法认定

首页>法学>案例点评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司法认定 2012-12-18 10:30:09|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王维永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中,一方明知另一方已与案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基本履行完毕,仍以案外人之名与之签订解除协议;另一方明知该方无权代表案外人解除合同,仍与之签订解除协议,进而与之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该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其性质均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故双方之解除协议及重新签订之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 案情 重庆市奉节县众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发公司)于2005年4月8日成立,股东为高华、高应凤,高华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为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337号。2007年12月7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高华,高应凤、黄平、廖国庆、谭成全、李世兰,廖国庆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变更为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426号。该房屋原系李世兰购买的奉节县西江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立公司)商业城负层计2160㎡,总价款为190万元。原李世兰无力支付房款,即以其已付购房资金入股众发公司并与西江立公司解除购房合同,转由众发公司与西江立公司签订该房买卖合同,众发公司先后支付房款1880715.60元,因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故余19284.40元尾款未付。2008年9月15日,众发公司六股东签订《奉节县众发公司退股协议》,协议约定:“原股东黄平、廖国庆、谭成全、李世兰仍在西江修理厂继续经营,高华、高应凤退出全部股分,回原地竹枝路经营。原众发公司的经营执照等手续归高华、高应凤继续使用,黄平、廖国庆、谭成全、李世兰于2008年9月12日后不再使用该公司证件,四人重新

附条件买卖合同书

附条件买卖合同书 买受人: 出卖人: 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条件下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买卖标的物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当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第三条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1.标的物应置放于(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2.出卖人可以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3.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4.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5.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第四条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受强制执行的,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应列为出卖人为受益人。 第六条其他条件 1.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

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2.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3.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条出卖人依第四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第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就本合同(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所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起诉,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的,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买受人:出卖人: 住址:住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住址: 身份证号: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范本

第五讲合同法分则(一)——买卖合同 主讲人:王轶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担的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与买受人所负担的支付价款的义务,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因此,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容 买卖合同的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容进行约定。 1、标的 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因此,标的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标的物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物品,则买卖合同无效,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物品,合同应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完全生效。 2、质量和数量相主九(保同主八(行同主七(合设同主六(水赠和同 主四解除主三式主明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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