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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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权利”和“权力”这两个词经常被提及,但很多人可能并没有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

实际上,权利和权力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和性质却有着显著的不同。

首先,从定义和来源上看,权利通常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社会的认可。

比如,我们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作为一个人的基本保障。

而权力则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者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往往来源于特定的职位、组织或者制度。

例如,政府部门拥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警察拥有执法的权力,这些权力是由国家或组织赋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权利和权力的主体不同。

权利的主体广泛,可以是个人、群体、组织等。

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企业法人,都可以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

而权力的主体通常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比如,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力,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力。

再者,权利和权力的性质也有很大的区别。

权利一般被认为是一种自由和利益,具有自主性和私人性。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主要是为了满足权利主体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比如,你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来决定从事什么样的工作。

而权力则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

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权力主体自身的私利。

并且,权力的行使往往是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的,对于被管理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例如,政府通过税收权力来筹集财政资金,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在行使的方式上,权利和权力也有所不同。

权利的行使通常是通过平等协商、自主选择等方式来实现的。

比如,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基于平等的地位,通过协商来达成交易,实现各自的权利。

而权力的行使则往往是单方面的、强制性的。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要求相对人遵守,如果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来执行。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答案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答案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答案
1、对于()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
选题)1



∙4、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
回答正确
2、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经盘问、检查,有()情形之一的,可
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多选题)1234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回答正确
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或者有其
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多选题)12



∙4、执法警察认为有必要的
回答正确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多选题)123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回答正确。

公安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

公安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

公安⾏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2019-08-21摘要:⼀切国家权⼒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是权利的⼀种特殊形式。

公安⾏政执法权作为国家权⼒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权利的⼀种特殊的转化形式,两者之间是⼀种对⽴统⼀的关系,既互相依存,⼜彼此消长。

关键词:公安⾏政执法公民权利保护⼀、公安⾏政执法概述1.公安⾏政执法的意义与范围公安⾏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命财产不受侵害,采取命令、强制等⼿段所进⾏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

《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在第2条明确地规定⼈民警察的任务。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政执法的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先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祖国的安全;其次是预防、制⽌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后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我们不难发现,公安机关的前两项任务归根结底就是为了保护⼈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即公安⾏政执法的最终⽬的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和⾏使各项权利。

如果抛弃或忽视公民权利,⽽⽚⾯地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政执法就会迷失⾃⼰的⽅向,甚⾄会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公安⾏政执法的范围不是⼀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公安⼯作需要的变化⽽不断变化的。

⽬前,公安⾏政执法的范围具体包括:治安⾏政管理,即治安管理、户⼝管理、出⼊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安全管理和监查等;公安⾏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法财物、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公安⾏政强制措施,如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限制财产权利的⾏政强制措施等。

[1]2.公安⾏政执法的特征⾏政⾏政执法, 是指国家⾏政机关及其⼯作⼈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执⾏法律、法规、规章, 从⽽直接影响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政⾏为。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18:03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雷洋死亡案肖君拥刘林波案情呈现:2016年5月7日,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

5月9日、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认雷洋存在嫖娼行为。

5月13日,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邓学平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确定两名律师为雷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

14日凌晨,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

5月17日,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法依纪处理,绝不护短。

6月1日,涉雷洋案的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等5名警察、辅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立案当日,对5人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6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了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情况,听取和征求了相关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意见和建议,收取了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6月25日,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辅警聘请的律师首次披露。

邢某某的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表示安排补充鉴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刍议

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刍议

警 察权与公 民权 的平衡 刍议
刘 兰 芳
( 中国人 民公安大 学 ,北京 l 0 3 ) 0 0 8

要 :警 察 权作 为 国家公权 力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在 权 力 与权 利 的博 弈 过 程 中 ,警 察权 应 合 适
而 又有 限度 地在 保 护 公 民权 利 与 限制 公 民权 利 之 间 游走 。通 过 在 法治 的基 础上 建 立行 政 契 约 关 系 , 努 力做到 执 法为 民 ,切 实维护人 民警 察 的权 益 ,达到 二 者 的 平衡 。在 公 权 力 与私权 利 的对 抗 与协 调
进行 必 要 的 限制 。 其规 约 在 一个 合 理 的范 围 内 将 并 接受 必要 的监 督 。
质上是 掌握 特定资 源 的人支 配 他人 的力量 。孟德
斯 鸿 说 :滥 用权 力是 附在 权力 上 的咒 语 , 切有 “ 一 权 力 的人 都 容 易 滥 用 权 力 .这 是 亘 古 不 易 的经 验 ,有 权 力 的人 使 用 权 力 遇 有 界 限 的 地 方 才 休
观反 映 。警 察在 追求 、 维护 国家利益 的 同时 , 很容 易直 接 而广 泛 地侵 犯 甚 至剥 夺 公 民 的权 利 , 主要 包 括人 身 权 ( 自由 、 严甚 至 生命 ) 财 产权 。在 尊 与 缺 乏 对警 察 权力 约 束 的情 况 下 。 果 再 有不 当利 如
益 的掺 人 , 种 侵 害 就会 肆 无 忌 惮 , 显 然 这 已 这 很 经 违背 《 治安 管 理处 罚 法》 立法 意 图 。因此 , 的 警 察 权对 公 民 权 的 侵 犯更 加 普 遍 地 成 为 这 对 矛盾 的 主要 表 现形 式 。从 这 个 意义 上 说 , 对 警 察权 要

美国的ADR制度

美国的ADR制度

美国的ADR制度环球Globe文/口陆晶美国的ADR制度在法治国家背景下.警察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是否存在进行交涉与妥协的空间?这种交涉与妥协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妥当性?所a驸tiveDi译spu为te"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以下简称ADR.制度)对应于纠纷的司法解决方法(IudicialKesolution),是指"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参与协助解决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ADR制度概述当代ADK制度运动起源于美国.迅速在世界各国引起回应.已成为当代法律发展的一大趋势.根据美国《行政争议解决法》和《协商立法》的有关规定,ADK制度技术包括和解,调解,谈判协商,仲裁以及小型审判调解是指第三者应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通过纠纷主体的对话,协商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式.是ADK制度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同时是其他ADK制度方式的基础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日本民事诉讼中的调停制度等.它的价值体现在:首先.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参与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调解者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但只是中立的第三方,而不是裁判者;其次.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基础和本质是当事人的协商合意.之后才是由第三者促成合意结果的达成现代调解出于追求效率和推行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的考虑.但在调整过程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调解结果必须以当事人的同意为成立条件:再次,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其效力受法律保护.调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治性处分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可以提起或转入诉讼.但调解中有第三个主持.特别是法官主持.也体现调解人的一定意志仲裁是根据当事人合意(仲裁契约).将基于一定法律体系而发生或将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或制度.除了传统的商事和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外.现代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多纠纷也委诸于仲裁.体现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较强的自治意识和维护相互长久良好关系的意愿谈判是历史最悠久的解决纠纷手段.无须借助专门机关或第三人.将它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也许会带来疑虑但是它的确符合ADK制度的三个性质.在现代解决纠纷过程中作为一种技术频频使用.而且在谈判中同样具有规律,原则和策略.因此,人们也将它作为专门领域来研究谈判是指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和对话过程其实质是一种双方效果活动.其目的在于达成解纷或预防纠纷的协议ADR制度程序是对法院裁判程序的替代就其程序的结构运转而言.ADR制44人民公安2007年第16期Globe环球度在形式上可能多种多样.但其程序的共同之处在于"替代性"这一特征.即每一种ADR制度程序都是对法院裁判程序的一种替代首先它具有替代性.即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代替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相对于诉讼这种公力救济的一种私力救济.其运用仍然要以基本的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作为基础它是以司法诉讼为最终保障的.是对司法的纠正和补充其次它具有合意性.即ADR制度的方式更强调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合意.是一种基于伦理对话的调解纠纷机制.不同于诉讼以第三方强制为最终基础合意的内容可以涉及双方当事人感兴趣的任何事务.因此避免了法律严肃和确定不移的规定最后它具有选择性.即ADR制度是出于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而设立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可以是出于利益考虑,也可出自情感心理.而并不一定要去触及冷冰冰的诉讼程序.ADR制度的出现.其自由选择处分权利的方式,规范,程序和结果,使人们从中联想到作为现代社会基础的自治. 因而认为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说明和补充ADR制度的价值在现代社会中.ADR制度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这主要是由于在司法领域中.纠纷当事人具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和处分权. 强调通过合意而解决纠纷.使ADR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支持化解纠纷是ADR制度的基本功能其设立与发展的直接目的即是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和平的语境下对话,交流,达成共识.从而以和解和妥协来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在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衔接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维护社会秩序是ADR制度的终极目的和本质功能秩序是法律所要维护和实现的基本价值.相对于政治,军事等冲突解决方式.法律无疑是和平时期的最佳手段但ADR制度更是一种从人类深层的情感动机,利益考量来解决纠纷的制度设计.是对现代社会法治秩序的补充现代警务行为与引入ADR制度的可行性ADR制度在美国行政过程中的实践表明.法治主义与ADR制度并不冲突.现代行政过程不仅要求公权力依法行使,而且要考虑行政的复杂性,行政效率,资源的有限性.同时更要关注通过扩大相对人的参与而实现行政的民主化. 淡化行政过程的单向性色彩和强制色彩.鼓励通过协商合意基础上的公共目标的实现美国是公认的实行高度法治的国家.但对于ADR制度与正式法律制度的关系,正如一位学者所描述的那样.在过去的几十年里.ADR制度已经成为这个国家争议解决的整体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由于社会纠纷性质的复杂化,数量的增加,诉讼成本的高昂以及司法过程效率的低下等因素.如果将ADR制度移植到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呢7ADR制度可能平等地适用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吗7相对于公民权利而言.警察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公权力主体——行政机关能否与行政过程中的相对人通过协商合意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行政法治原则是否受到威胁?换言之.在法治国家背景下.警察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是否存在进行交涉与妥协的空间?这种交涉与妥协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妥当性?在现代法治社会.ADR制度不是规避正式法律制度的手段.而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ADR制度在我国虽然尚未得到立法上的确认.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已经得到了事实上的适用.例如在中国.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相对人与公安机关之间就违法性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问题的交涉和协商.以及在公安机关的居间调解下.当事人双方的和解等等.都是对ADR制度的事实上的运用.有学者指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不再仅仅是控权和管理的问题.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将是行政法基本的直接的任务."警察权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权力运行的作用是使国家意志能够直接,能动地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 利益和负担.从而保证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形形色色关涉公共利益的社会问题.从权力运行的目的价值来看,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增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现代警务行为中大量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的广泛存在与行使表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个事实.那么.与其让公安机关基于单方面的判断和斟酌而行使这种权力.还不如鼓励警民双方在通过协商对话方式获得合意的基础上行使这种权力.因为,后者更有助于自由裁量的理性化,有助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对公安机关而言.建立在通过对话,协商方式而获得的共识基础上的行政决定.是对原则和规则的认同和尊重.也更容易弥补单方面的不足从而获得满意的执行引入ADR制度机制的理念与制度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增强行政的效率和正当性.促进公民的主体意识在这一层面上.ADR制度的制度和它所体现的"合意","自治"等精神,对于增进警察执法的民主性和正当性.促进公安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鼓励一种"通过合意的治理".对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栏目主持:张彬45。

论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论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

论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作者:赵燕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警察权与公民权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一种代表,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现实的实践中都可能存在冲突。

被曝光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都是公民权与警察权之间冲突的典型案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社会治安越来越复杂,警察权的扩张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警察权力侵犯公民正当权利已经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但在对警察权力的规制和控制过程中,矫枉可能会过正,当我们大刀阔斧地限制和约束警察权力时,削弱的警察权有可能因力量不足难以维持秩序。

厘清二者冲突的根源,在博弈的过程中探寻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黄金分割点”,最终实现公民权有效保障与警察权高效运行的统一,努力达致既合理维护公民权的正当内容又充分保障警察权必要运行的和谐环境。

关键词警察权公民权自由限制作者简介:赵燕萍,河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33-02公民与国家、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一直为政治家们所关注、研究和讨论。

在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必要工具,任何一个国家、社会及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和百姓安全的警察队伍。

说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他们之间何尝不也是一种悖论。

警察权是国家公权力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中,警察权应该怎样合适而又有限度地在保护公民权利与限制公民权利之间游走?公民对于警察有着矛盾心态:一方面需要足够强大的警察权力,以适应维护秩序、保证公共安全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又希望警察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地制约和束缚,以免侵犯个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正是要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与协调中分析二者冲突的深层次根源。

一般而言,公民权的主体是个人,而警察权的主体则是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器,这种力量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要求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契约内容应该以制约警察权为本位,而不是限制公民权利。

论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摘要: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免受非法侵害,采取命令、强制等手段而进行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它具有特殊强制性、广泛性、多样性的特征。

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紧密相联,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提高公安民警的民法意识、加强公安执法的监督、建立侵害隐私权保障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关键词:公安执法;公民隐私权;保护作者简介:何白珣(1964-),女,湖北武汉人,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从事民法研究。

D922.14:A:2095-4379-(2018)32-0047-02一、公安执法的特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双重职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执法部门有三项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终极目标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如果忽视公民权利,公安执法就会迷失方向,导致侵害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

公安执法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执法有自身的特征:(一)公安执法具有特殊强制性公安机关是国家阶级专政的工具,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执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性,它不仅有对个人罚款、没收财产、扣押财产等财产权利的强制,对个人行为许可、警告、检查等行为权利强制,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对个人使用器械,而实施的对象只能服从,不能以是否同意为条件。

(二)公安执法范围具有广泛性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开展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免受非法侵害。

其范围很广,既有户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也有罚款、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工作,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

这些工作涉及到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与私权维护

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与私权维护

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摘要: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准确区分执法权的边界,造成越界执法,导致侵权。

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执法权力的运用,实现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与协调,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私人权益。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权力边界;私权维护2008 年9 月26 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 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南阳市警察局经过行政复议,撤销了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改为批评教育。

[1]由此案再联想到2002 年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陕西延安”黄碟事件”[2]以及警察执法实践中的大量类似案件,给我们的启迪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此类公权力侵犯私权现象的频频发生,揭示了在警察执法当中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等执法理念和执法要求还远未转变为执法者的自觉行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享有与自由行使。

一、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边界警察执法权力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活动的国家权力。

一般说来,警察执法权力包括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两大部分。

公安机关正是运用国家赋予的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有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进行了详尽的列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警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列举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详细列明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的行为类型及处罚。

谈论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及价值取向

谈论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及价值取向

论文关键词:警察权;权力本位;权利本位;职责本位论文摘要: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基本法律关系是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警察执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应以权利本位为基础,实现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理性、动态的平衡。

同时,为了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必须把职责本位作为警察执法的价值取向,从而使警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一、警察权的界说警察行政执法是整个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其他行政管理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

因此,警察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分支。

警察执法的外在表现即警察权的运行。

警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

国外警察学认为:警察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或称固有权)中的自卫权和管辖权,又属于一般的统治权和管理权。

狭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实现享有的权力范围,也就是警察职权1(P75)。

警察权是国家赋予的,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和分设形态,是警察依法取得并依法在警务活动中实施的权力。

所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它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具有支配和要求服从的性质。

警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行政权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社会性。

任何权力在产生初期,总是基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因此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需要的权力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管理权,它要求权力的掌握者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社会公众谋利益,这就是权力的社会性。

但社会性权力不可能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行使,只能由一小部分人代表公众行使,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掌握权力和使用权力的人就从权力主体中分离出来,构成了权力的内在矛盾性。

其矛盾性在警察内部即表现为:行使权力的社会性与占社会成员极少数的警察的对立统一。

一方面,权力的社会性要求它的掌握者(警察)必须运用手中的权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这必然会产生出“公”;另一方面,权力又是与掌权者个人(警察)及其所在集团(警察机构)的利益相联系的,权力的个人占有,很容易使掌握权力的人将权力视作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工具,这就必然会产生“私”。

公安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

公安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关系

权、 债权 、 动就 业 和 休息 权 、 劳 自我发 展 权 、 安全 保 护权 , 等 。 等
能服 从 , 以其 同意 与 否 为 先决 条 件 。 不 其 次 , 安 机 关 行 政 执 法 范 嗣 的广 泛 性 。 安 行 政 执法 活 公 公 动 的范 围 非 常 广泛 , 乎 涉 及 了社 会 生 活 的方 方 面 面 . 以影 几 可 响到每个公民 、 庭 、 关单位 、 织 , 家 机 组 覆盖 整个 社 会 公 安 机 关行 政 执 法 的 正 确 性 , 接 关 系 到公 民 的切 身 利 益 。 直 最 后 , 安 行 政 执 法 手 段具 有 多 样 性 。 安 行 政 执 法 的手 公 公 段 灵 活 多 样 .公 安 机关 可依 法 采 取其 他行 政机 关 一 般 所 不 能
的 一 个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公 民权 f 的 一种 特 殊 的转 化 形 式 , 是 t . 1 两 者 之 间是 一 种 对 立 统 一 的 关 系 , 互相 依 存 , 既 又彼 此 消长 关 键 词 :公 安 行 政 执 法 公 民 权 利 保 护


公 安 行 政 执 法 概 述
1公 民 权 利 的 涵 义 .
要 了解 公 民权 利 的概 念 , 首先 必 须 明 确 公 民的 内涵 与 外 延 。一 般 来 说 , 民 就 是指 具有 某 国 的 国籍 . 根 据 此 国 的 宪 公 并 法 和 法律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自然 人 。公 民权 利 是 指 由 国 家 宪 法和 法 律 确 认 、 予并 加 以保 护 、 持 和 鼓 励 一 国 公 民 所 赋 支 享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 会 等各 方 面 的权 利 。 公 民权 利 主 经 文 社 要包 括 以下 内容 : 民主 自由权 、 身 自由权 、 产所 有 权 、 识 产 人 财 知

警察权与公民权关系的法理学思考

警察权与公民权关系的法理学思考

被予以强调 , 警察被 限定为保护个人权 利和维持社 终 目的是保护、 服务 、 实现和发展公 民权利。 英国 会秩序的 目的和手段。由此 町见, 警察职能是随着 法学 家洛克指 出:不管社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 , “ 国家职能的演变而不断变化 , 最终由一般统治权的 法律 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 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
来保护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又称私权利或私人 的特点 , 私权 也有服务性的特点。从历 史传承来看, 从 两者并无-质区 奉 权利, 是指个人所享有的权利 , 包括社会成 员所拥 警察权与国家权力的同时起源上看,
有的个人权利、 财产权利 , 以及作为 国家成 员而拥 别 , 那时的警察便直接具有 宪法)或有秩序 的共 )

法 是 公法 , 有 关私 人 的法 是 私法 , 而 这… 特殊 的法 是警 察对 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保 障性 权 力 , 一 而法 律 设 定
的分类方法至今仍有其重要的影响。现代法学 一 “ 般 的是警察对公民行为的限制性权力。 其次 , 警察权 认为 , 凡涉及公共权力 、 公共关系、 公共利益和上 只能 由警察机 关代表国家行使 , 警察权具体化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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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2月
警察权与公民权关系的法理学思考
葛 大 勇 ,杨 海 燕
( 东北师 范大学 , 占林 K春 l 0 7 3 l ) 1
摘 要 :对任 何 一个社会 来说 ,警察都 是必 不可 少的, 因为警察在 维护社会秩序 、保 障 国家稳 定等方 面发挥 着不可替代 的重要 作 用 警察权是公 共权 力体 系中的一种 ,而公 民权则是 私人 权 利 中的一种 保 障 公 民权是 警察权 的存 在 目的,公 民权 利保护 需要 警察权 的保 障 ,警察权 与公 民权之 间形成和谐共 处 的 良好

论警察权和公民权

论警察权和公民权

论公民权与警察权的关系11级交管四区廖书瑶摘要:公民权和警察权之间是如何界定的呢?二者又存在着什么关系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权与警察权之间的地位差异,力量对比也在不断地变化,究竟怎样才能使公民权和警察权之间有一个能够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动态平衡的关系呢?关键词:定义,契约关系,何去何从正文:一、公民权与警察权的定义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

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权力,指人民警察职权,指国家依法授予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而进行的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

警察权力作为国家的一般权力,在世界各国是普遍现象,警察是国家的统治工具,任何国家的警察都具有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我国人民警察的权力包括:国家机关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权力。

由于警察担负着这样特殊的职能,所以,国家赋予警察具有特殊权力的同时,为了保证警察在职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力,对警察权力行使作出限制性了的规定,以划定警察权力的范围,由于警察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又称警察的权限。

二、公民权与警察权的若干种关系学界认为,公民权与警察权的关系有:供求关系,契约关系,一致关系,矛盾关系,回归关系。

一致关系,正是因为社会治安需要维护,所以公民将自己权力的一部分转让给一个特殊的群体—警察,交由他们履行服务和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治安。

回归关系,即警察职能的社会化,随着警察的发展,当今警察逐渐转型为社区警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公民的授予,国家的权力是公民权力的集合,如果不重视公民权力的保护,国家的权力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警察权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安全而设立的特殊权力,而公民权则是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随着警察权力的扩张,一些警察可能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

要实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均衡,就需要考虑在扩张和限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一、警察权的扩张警察权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现代社会中不断增加的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越来越隐秘和高科技,因此警察的权力也需要不断扩张以应对这些挑战。

警察可以使用监控技术、网络侦查等手段来追踪和打击犯罪活动。

警察还可以通过增加执法力度、建立更严格的法律制度等来维护社会治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警察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更多的权力。

警察权的扩张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些警察可能会滥用权力,导致公民权受到侵犯。

他们可能使用过度的武力、非法拘禁、滥用监控等手段来对付犯罪嫌疑人,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警察的权力扩张可能会导致过度监控和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警察可以通过监控摄像头、窃听设备等手段监视公民的日常生活,这种情况可能会引发公众对警察侵犯个人权利的担忧。

警察权力的扩张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由于警察拥有更多的权力,他们可能会滥用权力,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公民权的限权为了应对警察权的扩张,保护公民权利是必不可少的。

公民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隐私权、公平审判等等。

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法律和法规设立了一系列的限权机制。

法律规定了警察在执行任务时的权限和限制。

警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且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法律规定了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

公民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在法庭上享有辩护权等等。

法律还规定了对滥用警察权力的处理机制。

如果警察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公民有权向法律机关申诉,并要求追究相应的责任。

公民权的限权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

警务管理制度与改革的探讨

警务管理制度与改革的探讨

警务管理制度与改革的探讨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警务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已经成为了各地公安部门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警务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和创新,不仅将为构建法治社会、保障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起到重要作用,更是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警务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当前,我国警务管理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警察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警察的权力被过度扩大,不仅容易导致警察滥用权力,还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2、管理机制和体制的单一化问题。

我国警务管理机制和体制的单一化依然非常严重,缺乏形式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的管理手段和方式,导致警察干警的工作难度加大,工作效率下降。

3、警务纪律与职业道德的缺失问题。

目前,一些警察干警存在道德败坏、不作为、乱作为、贪污等不良行为,不仅损害了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以上问题的存在都引起了公民对警察部门的不信任和不满,也影响了警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出效率。

二、建立现代化警务管理体系的必要性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要进行改革和创新,建立现代化警务管理体系。

建立现代化警务管理体系的意义在于:1、进一步加强了对警察权力的监管和平衡,使警务管理体系更加公平、正义、透明、依法行政。

2、实现了警务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和人性化,创新各类警务管理的机制,不断提升警务管理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3、提高了警察干警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减少职业道德和纪律方面的问题,使警察干警不断进步和发展。

三、警务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建立现代化警务管理体系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警务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以下几个方向:1、加强规范化建设。

建立一套完整、规范、透明的警务管理制度,将制度执行和效果评估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警务管理规范实施的监管和督促。

2、突破“警察就是警察”思维。

警察权与公民权1

警察权与公民权1

其三,人民警察和公民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时, 由于审视角度不同,出发点不一致,都有可能 形成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主张。
二者的矛盾冲突甚至对立都是不可避免的。
思考:如何在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找 到一个制衡点?
限制与规范警察权
出于维护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需要, 警察权比任何其他权利都更具有攻 击性、膨胀性、扩张性和侵犯性。 因此,各国在对警察权进行配置时, 除了考虑警察权应当及时、高效之 外,还特别注重对警察权的制约与 控制,以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为了 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公民的 合法权利,必须对警察权予以规范 和限制。
警察权与公 民权
贵州警察枪杀村民案
杨佳袭警案 深圳“摩托仔”袭警案
辽宁警察枪杀村民案
贵州警察枪杀村民案
• 2010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关岭自治 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理一 起村民纠纷时掏枪并连开5枪,导致 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兄弟俩死亡。事 后,当地政府对张磊开枪原因解释是 村民上前抢枪,张磊开枪属于正当防 卫。不过,在庭审中,公安部的鉴定 推翻了贵州公安厅关于“村民抢枪” 证据的认定,2010年9月17日遵义检 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磊进行起诉, 认为其防卫过当。
• 如何理解警察权?
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 国家意志,权力的来源和权力作用 的后果均归属于国家。
警察权从其性质上看,它运用于警务活动领域,主要 是一种执行权,这与立法权、司法权以及一般意义上 的行政权是有区别的 它与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国 家立法活动可以规定警察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警 察权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使;警察权在具体形式和适 用对象上,具有一定的刑事司法性质,主要反映在警 察刑事职能方面
杨佳袭警案
2008年7月1日在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发生的警察遇袭导 致六名警察身亡、五人(四名警察及一名保安)受伤的事 件,袭警者杨佳随后在公安局内被制服并逮捕。 起因:2007年10月5日,杨佳骑着一辆租来的无牌照自行车, 行驶至闸北区普善路口,巡逻民警薛耀将其拦下盘查,后 被被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杨佳母亲王静梅在采访中 则称,杨佳在现场出示了自行车的租赁合同,而薛耀坚持 扣车、拒绝出示执法证件,并用下流话骂杨佳,两人因此 发生争执,督察处随后派人来到现场,杨佳跟民警前往芷 江路派出所,民警高铁军行为粗鲁,杨佳被警察拉到小黑 屋殴打。后王静梅打电话给督察处吴钰骅,要求处理意见 回执,未果;杨佳后来又将此事投诉到闸北公安局,要求 收到处理意见的回执。后来上海的周姓警察在北京和杨佳 接触,意图以300元私了;3月份,上海的顾姓警察再次与 杨佳沟通,赔偿金额变成了1500元,而杨佳和母亲坚持要 求执法纪录和处理回执,双方都没有谈妥……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警察是国家的守护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其职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等。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警察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警察的权力需要得到充分的扩张。

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取证、调查、逮捕、处罚等行为。

这些行为的顺利进行,需要警察拥有足够的权力。

例如,警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搜查、提审等行为,以便彻底查明案件事实。

此外,警察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对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打击,如打击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等。

因此,警察的权力需要得到充分扩张,以提高其行使职责的效率和效果。

另一方面,公民的权利需要得到充分的限权。

公民在享受自由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公民在言论自由的同时也需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公民在集会游行的同时也需要注意不要影响公共秩序。

此外,警察的扩张权力也需要得到适当的限制,以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打压民众的行为的发生。

在警察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中,需要进行一定的均衡和妥协。

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规范,规定警察的执法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以便保障警察行使职责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同时,也可以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以防止警察滥用职权的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公民权利的教育和宣传,加强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维护。

公民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与警察权力之间的冲突中,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警察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互信与合作的关系,避免警民矛盾升级。

总之,在警察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中,需要进行适当的均衡和妥协。

扩张和限制警察的权力,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只有在权力与权利的协调平衡下,才能实现社会稳定与进步。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一直是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要力量,而公民则拥有自由和权利。

警察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之间往往存在冲突与均衡的问题。

警察的权力需扩张,以应对日益繁杂的犯罪形式和威胁,但这种扩张也可能会对公民权利产生过多的限制。

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警察权的扩张表现在多个方面。

随着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和全球化,警察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职责变得日益繁重。

恐怖主义、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等新型威胁的出现,也对警察提出了新的挑战。

警察需要更多的资源和权力来有效履行职责,这就需要其权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张。

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冲突和均衡不可避免,因此需要找到一种合理的制衡方式。

一方面,警察需要获得一定的权力和资源来有效履行职责。

公民的权利也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尊重。

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实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平衡。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法律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也可以规范警察的行为,确保其权力的合法行使。

加强警察的监督和制约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监督和制约可以有效防止警察的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让警察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和严密的制度,对警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加强警察的职业化建设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之一。

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者,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通过加强警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也可以提高警察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增强公民对警察的信任感。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也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权利意识,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论规范警察权的运行

论规范警察权的运行

2018年10月第5期(总第162期)法治·社会摘要:警察权是不可或缺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必须的权力。

但同时警察权又存在一个悖论:一定限度内的警察权力是为保障公民权所必须的,而超过一定限度的警察权,则容易侵害公民权利。

警察权与公民权利这种对立统一,恰恰有研究的必要。

本文的逻辑是分析警察权的概念和特点,从警察权的特点出发,推导出规范其运行的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立足加强警察权内部制约和外部的司法控制,提出规范警察权运行的建议。

关键词:警察权;自由裁量权;公共原则;比例原则;司法控制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238(2018)05-0049-04DOI :10.3969/J.ISSN.2095-7238.2018.05.010论规范警察权的运行王欣(中共山东省纪委,济南250001)收稿日期:2018-05-23作者简介:王欣(1985-),男,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室四级调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党内法规制度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等。

一、引言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警察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执法力量,规范警察权的运行是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警察部门的法治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普遍提升,政府在运用警察权力方面也不断规范,但同时也偶尔能在媒体上看到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措施不当引发的事件,有的还形成了舆论热点,引发了社会关于警察权滥用的质疑和争论。

这也显示出,在警察权规范运行方面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二、警察权运行的研究梳理警察权涉及警察、公安、警察权、警察职权等概念,学界有很多论述,很多学者从各自的角度提出概念,多是从警察权属性的角度去阐释概念和属性。

宪政视野下的警察执法与公民权利保障

宪政视野下的警察执法与公民权利保障

作者: 葛双龙
作者机构: 吉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长春130117
出版物刊名: 甘肃社会科学
页码: 219-222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2期
主题词: 宪政;公民权利;警察执法;权利保障
摘要:权利保障与宪政建设是近代政治的全部内容,也是当代政治发展的两面鲜明旗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对个人权利的实现以及保障越来越受到重视。

从全球范围内看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各国警察所受到的指责和批评,最终基本都指向了公民权利保障问题。

为确保公民权利在执法过程中不受侵犯,警察要养成宪政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尊重宪政理念影响下的理性制度安排,要领会宪法,理解宪法,认可宪法,时刻主动用宪政理念检视自身的执法活动,应是解决权力与权利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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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
警察权力,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

它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完成警察任务的保证。

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

公民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它包括生命、自由与财产三大基本权利。

它是人的尊严与地位的体现,同样标志着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

警察权与公民权利密不可分,警察权的行使离不开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实现又离不开警察权的保障。

两者既对立又统一。

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不仅是设立警察权的初衷,也是矫正警察权运行状态的标尺,更是警察权运行的最终目的。

警察权来自于法律的授予,警察权的行使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公民权来自于国家权力依照法律的有效保证,公民权的实现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警察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冲突主要在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从总体上讲,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容一致的关系,强调公共利益的同时,实质上也保护和促进了个人利益。

由于个人利益中“个人”的不确定性,当我们从个案的情况来看,保护公共利益有时确实会损害一些个人的利益。

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是统一的。

警察权来源于公民权,警察
权的运行应以保障公民权的实现为目的,这是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的理论前提。

从警察权的属性来看,警察权属于行政权的一种,警察权如同行政权一样,从根本上来自公民权利的转让,由公民权利转让而形成的公共权力被委托给警察机关及警务人员行使的那一部分便是警察权,同时警察权的运行也以公民权的保护为最终目的,因此,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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