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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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甲方(聘请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为协助甲方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或部门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法律顾问团队

乙方应甲方聘请,指派乙方律师共人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律师名单:。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

1、工作时间: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工作时间为每周

二到管委会协助合同审查及其他法律问题研讨;不定期工作时间根据甲方需要进行);

2、工作地点:根据甲方需要由双方临时约定。

3、工作联系方式:由甲方的具体联络人与乙方的顾问律师进行联系。若属于需要顾问律师付出较大的工作量才可办理或需作充分准备方可完成的法律事务,甲方需提前1-2天与顾问律师预先联系。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

乙方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勤勉尽责,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一)为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甲方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二)受甲方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甲方委托,参与或者协调甲方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三)负责草拟、修改、审核甲方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一般性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件的法律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甲方);

乙方每月应对当月合同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法律顾问工作报告于次月3日以前提供给甲方;

(四)受甲方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

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受甲方指派处理下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

(六)协调甲方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甲方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七)对甲方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九)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参与甲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参与研究甲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甲方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十三) 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诉讼或仲裁

当法律顾问以甲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时,甲方需同乙方另行办理提交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委托手续,并另付费用,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为法律顾问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的情况;

(二)需要乙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需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或书面陈述;

(三)在工作中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以便乙方律师正确的判断法律关系;

(四)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五)积极配合乙方律师填写法律服务需求书及法律事务确认书;

(六)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不得向乙方提出非律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甲方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和甲方委托的权限,积极努力地履行好法律顾问的职责。

(三)乙方应当对为甲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若因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办理法律事务,要根据事务类别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事一档,有备可查。

(五)受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六)乙方对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应与甲方一起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七)乙方对指派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第七条保密条款

乙方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甲方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八条利益冲突条款

乙方不得同时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甲方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甲方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务。

第九条禁止条款

(一)顾问律师不得利用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二)未经乙方指派,乙方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乙方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指派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条顾问费用

(一)法律顾问的聘金为每年¥ .00 )付款方式及期

限为: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并由双方单位盖章后,经甲方预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涉及甲方1、重大、复杂的案件;2、甲方的投融资专项法律服务;3、甲方所有财政资金覆盖的单位及下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案件,作为乙方的专项法律服务内容,收费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聘请期限

法律顾问聘请期限为年,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若聘请期限届满后,甲方仍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的,聘请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及未尽事宜

若双方因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议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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