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变更情况

合集下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

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区社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区社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区社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内人社办发[2012]391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区社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的通报(内人社办发〔2012〕391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区社会保险联网数据上报工作稳步推进。

自治区本级和14个盟市上报了养老保险联网数据;自治区本级和13个盟市上报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联网数据;12个盟市上报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网数据;自治区本级12个盟市上报了工伤和生育保险联网数据;10个盟市上报了失业保险联网数据;12个盟市的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59个新农保试点旗县区上报了新农保联网指标数据。

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联网数据上报情况(一)养老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截至9月30日,自治区本级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上报了养老保险联网数据(具体情况见附表1、具体质量问题见附表2)。

(二)医疗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截至9月30日,自治区本级和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11个盟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上报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网数据;呼和浩特市未上报医疗保险联网数据(具体情况见附表3、具体质量问题见附表4)。

(三)工伤保险联网数据上报情况截至9月30日,自治区本级和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10个盟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上报了工伤保险联网数据;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未上报(具体情况见附表5、具体质量问题见附表6)。

2012年新计生条例

2012年新计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省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省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医保变更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

医保变更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

医保变更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呼]:您好!我是[姓名],身份证号为[具体身份证号码],在这里给您说明一下我的医保变更情况。

一、变更前的医保状况。

之前呢,我一直是在[原参保单位名称/原参保地]参加医保的。

那个时候啊,医保的缴费基数是[具体金额],参保类型属于[具体参保类型,比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等]。

每个月医保费用就像一个固定的小支出,从我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来源里扣除,虽然钱不多,但也算是给健康买个保障嘛。

我在原参保地享受医保服务的时候,主要就是去附近的那几家定点医院,像[列举原定点医院名称],每次生病去看病拿药,流程还挺熟悉的。

二、变更原因。

您可能会问,为啥要变更医保呢?这可就说来话长了。

首先呢,我工作变动了,从[原工作地]调到了[现工作地]。

这工作一变,就像生活的齿轮跟着转了方向一样。

在新的工作地,公司有规定统一在当地参保,这样方便管理,也能更好地享受当地的医保福利。

另外啊,我家里的情况也有点变化。

我的父母年纪越来越大了,他们也搬到了我现在工作的这个城市来住。

要是我的医保能变更到这里,以后带他们看病啥的,在本地就能解决,不用像以前那样还得考虑异地就医的各种麻烦事儿,什么报销比例不一样啦,手续繁琐啦,想想就头疼。

三、变更后的医保情况。

现在呢,我已经成功变更到了[现参保单位名称/现参保地]的医保体系里。

这个新的参保地医保政策还挺不错的呢。

缴费基数变成了[新的具体金额],参保类型还是[与变更前相同或者变更后的参保类型]。

现在我能选择的定点医院可就多了,除了公司附近的几家大医院,像[列举现定点医院名称],还有一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能使用医保,这可太方便了。

就拿我上次感冒来说吧,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不多,医生态度又好,拿药直接刷医保,感觉自己就像个被照顾得妥妥当当的小幸运儿。

四、变更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不过啊,在医保变更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刚开始的时候,我对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一头雾水。

徐州社保新政策

徐州社保新政策

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徐人社发[2012]25号)发布日期:2012-01-18 作者: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1〕296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规定,现对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2000年8月1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的缴费年限。

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原在编的退休职工,其原军龄和工龄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三)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补缴的,不补划个人帐户资金。

四、参保单位中在本通知实施时已退休的参保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按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9%,下同),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退休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参保的,由个人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合计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2012年4月份各种保险扣缴情况的说明.

关于2012年4月份各种保险扣缴情况的说明.

关于4月份各种保险扣缴情况的说明各事业部(公司)、部室:自2012年4月份起,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市统筹人员养老保险开始按新标准缴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医疗保险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根据莱芜市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下限37.76元,缴费上限为188.72元。

并自4月份起执行新标准,即: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2%(37.76≤4月份≤188.72)。

医疗保险企业缴纳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即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7%(132.16≤4月份≤660.52)。

即医疗保险每月企业给每名职工最低补贴132.16元,最高补贴660.52元。

个人缴费全部划入医疗卡,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医疗卡标准如下: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45岁以下的按1%划入,45岁以上(含45)岁的按1.5%比例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基本养老金总额的5%划入个人帐户。

另外,企业为职工缴纳大病救助金50元/人年,使医疗费用报销金额最高可达40万元。

2.失业保险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根据莱芜市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下限为18.88元,上限为94.36元。

并自4月份起执行新标准,即: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1%(18.88≤4月份≤94.36)。

失业保险企业缴纳比例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即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37.76≤4月份≤188.72)。

企业每月给每名职工最低补贴37.76元,最高补贴188.72元。

3.莱芜市统筹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8%。

根据2011年莱芜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60%保底、300%封顶的原则,确定2011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下限为151.04元,上限为754.88元,并自4月份起执行新标准,即: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151.04≤4月份≤754.88)。

市统筹养老保险企业缴纳比例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8%,即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339.84≤4月份≤1698.48)。

兴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兴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兴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和泰州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和《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泰政规〔201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市人社局每年统一发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二)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由7%调整为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

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为0.5%,职工个人为0.3%。

灵活就业人员过去按9.8%(包括基本医疗和大病统筹)比例缴费的调整为1 0.8%,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过去按5.8%比例缴费的调整为6.8%,不划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以上缴费方式的,中途不得变更。

从2012年7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统一按10.8%比例缴费,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连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可选择继续按年缴费或一次性缴纳,首次参保的需一次性缴纳。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同一结算年度内(医保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

同一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

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85%,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5%。

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

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岳政发[2012]15号【适用区域】岳阳市【发布时间】2012-11-05【生效时间】2013-01-05【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4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发改、编制、教育、民政、财政、审计、卫生、物价、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等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医疗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

职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制度。

京社保发文

京社保发文

京社保发〔2012〕2号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一)申报人员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广州市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明细(最新表格说明)

广州市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明细(最新表格说明)

广州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明细(表格版)从2012年7月1日起,广州市将按广东省和广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201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0089元调至11289元,下限由2018元调至2258元;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调至2873元;广州市每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623元调至14367元,下限由2725元调至2873元。

同时,我市每月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均由4541元调至4789元。

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其中养老保险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进行调整,可按60%、100%、200%、300%四个档次进行选择。

广州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与明细:基数:养老2258-11289,失业、工伤:1300-14367,生育与医疗:2873-14367元明细:以最低基数为例养老2258,生育与医疗险:2873,工伤与失业险:1300公司部分总计:270.96+6.50+26+24.42+229.84+12.45+54.49=624.66元个人部分总计:180.64+13+57.46=251.10元共计:624.66+251.1=875.76元根据人社局的相关文件,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63元,201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89元,我市将从2012年7月1日起调整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工伤保险费率从0.5%、1%、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有效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起恢复原缴费比例。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2012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基本说明: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

一般在0.2%-2%之间。

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

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

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

其他:(非必须)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北京市2011-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2012年最新最全各地区社保缴费基数、社平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2012年最新最全各地区社保缴费基数、社平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地区:深圳 间段:2010/07/01---2011/06/30
序号
保险险种
1
养老保险
2
医疗保险
3
生育保险
4
工伤保险
5
失业保险
6
残疾人保障金
7
住房公积金
8
其他收费项目或险种
9
常规政策
社保缴费比例表
险种类别
基础养老保险+地 方补充养老保险 (深圳户籍员工) 基础养老保险 (非深圳户籍员
工) 综合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 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对应的生育保险 购买住院医疗保险 对应的生育保险
员工参保只能选择一地参保,不能同时两 地参保,如一地已参保,应当出示当地社 保部门证明。
二、办理社保登记程序
(一)网上登记
新参保企业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局”网站,点击首页 “在线办事”项目,在“企业网上申报” 一栏点击“新参保企业网上登记”→点击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网上申请须知”页面 上的“同意”→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 击“申请登记”→再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 →点击“保存”→点击“网上申报”→点 击“打印登记表”→点击“打印申报表” →点击“首选项”→点击“横项”→点击 “确定”→点击“打印”。
3、非深户的农村户籍在职人员:养老保 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 险。鼓励用人单位为非深户的农村户籍员 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 动关系的农民工。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 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 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 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 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 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 必然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根据 《政府公报》透露,深圳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从今年的7月1日起,对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按3894 元计算,按照以往的惯例,这一调整 将会持续到2011年的6月30日。详情请 查看>>>·2009深圳社保费率表(调整 期为一年)

医保变更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

医保变更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

医保变更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 医保变更情况说明。

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呼]:您好!我是[姓名],身份证号为[具体身份证号码],在此想跟您说明一下我的医保变更情况。

一、变更前的医保情况。

以前呢,我在[原参保单位名称/原参保地]参加医保。

那时候啊,医保就像一个稳定的小助手,每个月按部就班地缴费,享受着当地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

我记得当时医保覆盖的医院主要就是[列举几个原医保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也是按照[具体报销比例范围]来执行的。

平常生个小病,像感冒发烧啥的,去附近的小医院看病拿药,都能报销一部分,感觉还是挺方便的。

二、变更原因。

但是呢,生活总是充满变化,就像天气一样,有时候突然就变天了。

这次医保变更主要是因为我的工作发生了变动。

我从[原工作地]跳槽到了[新工作地],新公司有自己的医保参保安排,而且新工作地的医疗资源对我来说可能会更方便利用。

比如说,我新工作地周围有一些专业的大医院,这些医院在治疗我可能存在的一些疾病(希望没有啦,但以防万一嘛)方面更有优势。

而且新公司的福利待遇里,医保这一块在缴费基数或者保障范围上可能会更适合我现在的需求。

另外啊,我家里人也有一部分在[新工作地],如果我的医保在这边的话,以后涉及到家人就医或者一些医保共济的情况,也会更加便利。

就像搭伙过日子一样,医保也得跟着生活的节奏走呀。

三、变更后的医保情况。

现在呢,我已经在[新参保单位名称/新参保地]成功办理了医保变更手续。

新的医保啊,就像一个崭新的小卫士,守护着我的健康。

现在的定点医院范围变成了[列举几个新医保定点医院],感觉医院的选择更多样化了。

报销比例方面呢,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大概是[新的报销比例范围],看起来在某些项目上比以前更优惠了呢。

我还特别关注到新医保可能在一些特殊疾病的保障上有了新的政策,这就像给我吃了一颗定心丸。

我知道医保变更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后续的管理和信息更新工作,如果有任何需要我配合的地方,请您尽管告诉我。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经办业务咨询电话参保登记、信息变更85518092基金征缴、现金报销85518083费用审核、生育备案85518173定点医院、药店监督85518227医保网络、信息管理85518193离休干部、医疗保障85518211IC卡挂失、查询电话85518145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2年11月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2年11月目录第一部分基本政策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9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159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几项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8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6〕13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1号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劳社〔2003〕117号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4〕22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3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2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社〔2008〕7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单位中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住院定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31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治疗费报销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74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9〕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6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知冀人社发〔2011〕76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313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贯彻执行冀人社发〔2011〕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2011〕3号第二部分业务规章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395号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医疗保险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拨付暂行办法省直生育保险申报备案、费用及津贴审核等相关问题非因工意外伤害资料申报、费用审核等相关问题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北京市2012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二)

北京市2012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二)

北京市2012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二)赵巍巍【期刊名称】《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6)004【总页数】4页(P69-72)【作者】赵巍巍【作者单位】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北京 100029【正文语种】中文说明:2011年12月16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印发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2012年1月6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2月6日京人社居发〔2012〕26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2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2年2月27日,京人社养发〔2012〕4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2年3月5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印发了《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3月5日,京人社医发〔2012〕49号印发了《关于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3月27日,京人社就发〔2012〕66号印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4月9日,京社保发〔2012〕21号印发了《关于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2012年6月1日,京人社工发〔2012〕1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2012年8月24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现将2012年出台的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进行解答。

一、2012年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调整(解答根据《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2012年1月1日施行)(一)参保的对象是什么?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2012年医疗保险政策要点

2012年医疗保险政策要点
*
12、存在接收冒名顶替住院(身仹证、医保卡和本人丌符)。 13、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串换药品。 14、吐参保人员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戒需由参保人员首先承担一定费用 的顷目时(包括自费药品、乙类目录药品、甲类诊疗顷目超标部分以及丌予支付和部 分支付医疗服务顷目),应征得参保人员戒其家属同意,《工伤生育、医保、居民医 保病人同意使用顷目表》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由此造成的纠纷不经济损失由经管医生及科室承担;但是,急救时病人无法签字且其 家属丌在长场的情况下,应在三日通知参保人员戒家属履行手续。 15、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没有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 16、参保人员出院时带药超量的,带针剂的。 17、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挄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由亍医疗 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丌予支付。 18、需要经审批后使用但未经审批的费用。 19、超过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劳劢保障行政部门戒甲方规定的费用。 20、其他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
参保职工门诊戒是住院在同一时期同类型药品使用丌超过2个。(同类药品是挃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属亍同一大类的药品,如抗生素、合成 抗菌药类等各为一大类);主要诊断的辅劣用药丌超过一个。
对亍外伤病人,要讣真核查受伤原因,同时报医务科审批,病历中要写明受伤原 因、受伤地点及受伤部位。若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改写受伤情况,病历中书写丌详实, 其费用医保(居民)中心丌予支付并挄规定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该医生执业资格, 同时责令该科室进行整顿。 严格执行单病种限价规定,凡属单病种限价疾病必须挄规定收费;凡超出单病种 限价范围的疾病,要挄相关规定尽到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医保药品部分限制适应症的 规定,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商品名价格准入制度。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2修改)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2修改)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2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实施日期】2012.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

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2012年全国各主要城市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2012年全国各主要城市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0 0 0
14.015 14.015 12.995 9.745 20.06 6.675 9.11625 20.74 25.14 24.86 17.57 11.97 23.53 24.276 10.42 21.25 11.148 7.395 9.01 10.5 10.2 7.545 10.11 8.885 14.9585
4672.00 4672.00 4331.00 4331.00 3520.00 3337.00 3038.75 3456.00 3715.00 4144.00 3013.80 3325.00 3922.00 3373.00 3473.25 3541.00 3714.00 2742.16 3004.00 3500.00 3326.70 2949.00 2809.00 2961.75 2493.08
1921.4 1921.4 20.00% 8.00% 380.2 152.08 1290 1720 20.00% 8.00% 258 103.2 1776 1776 20.00% 8.00% 355.2 142.08 2055 2055 20.00% 8.00% 355.2 142.08 1638 1638 800 20.00% 8.00% 327.6 131.04 1752 1752 20.00% 8.00% 350.4 140.16 2033 2033 20.00% 8.00% 406.6 162.64 2032 2032 20.00% 8.00% 406.4 162.56 1772 1772 20.00% 8.00% 354.4 141.76 1900 1900 19.00% 8.00% 361 152 1638 1638 18.00% 8.00% 294.84 131.04 2010 2010 20.00% 8.00% 402 160.8 1973 1973 20.00% 8.00% 394.6 157.84 1583 1583 20.00% 8.00% 316.6 126.64 1786.55 1786.55 14.00% 8.00% 250.117 142.924 1786.55 1786.55 14.00% 8.00% 250.117 142.924 1310 1908 12.00% 8.00% 157.2 104.8 1786.8 1786.8 14.00% 8.00% 250.152 142.944 1800 1800 14.00% 8.00% 252 144 1200 2086.2 18.00% 8.00% 216 96 1100 2014.2 14.00% 8.00% 154 88 1300 2873 12.00% 8.00% 270.96 180.64 1300 2873 12.00% 8.00% 270.96 180.64 4595 4595 10.00% 8.00% 150 120 1100 1540 11.00% 8.00% 121 88 1100 10.00% 8.00% 110 88 1708 1708 20.00% 8.00% 341.6 136.64 1708 1708 21.00% 8.00% 358.68 136.64 1836 1836 20.00% 8.00% 367.2 146.88

2012年度社保缴纳明细表

2012年度社保缴纳明细表

12.14 12.14 12.14 12.14 12.14
38.92
12.14
39.51
12.14
39.77
12.14
39.77
12.14
39.77
12.14
38.92
12.14
40.00
12.14
39.14
12.14
40.00
12.14
39.02 37.13 38.92 39.51 39.77
12.14 12.14 12.14 12.14 12.14
50
681.89
161.90
53.97
19.46
-
-
50
285.33
-
39.02
12.14
14.17
50
681.99
161.90
53.97
19.51
-
-
50
285.38
-
39.02
12.14
14.17
50
681.99
161.90
53.97
19.51
-
-
50
285.38
-
39.14
12.14
14.17
161.90
53.97
20.00
-
-
50
285.87
-
39.02
12.14
14.17
50
681.99
161.90
53.97
-
-
-
50
265.87
-
39.02
12.14
14.17
50
681.99
161.90
53.97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2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变更情况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012年变动情况一、医疗保险
根据唐山市丰南区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医疗保险缴费公司缴纳部分由5.5%,上调到6.5%,大病险由6元/月,上调到11元/月;个人缴纳2%费用不变。

大病险(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1、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三级;
2、糖尿病肾病;
3、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
4、糖尿病足;
5、高血压三级;
6、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纹痛、心律失常型、心功能障碍、心肌梗死);
7、脑血管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8、恶性肿瘤;
9、慢性肝炎活动期;
10、肝硬化代偿期;
11、肺气肿;
12、肺心病;
13、慢性周围血管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肢端动脉闭塞症);
14、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
15、系统性红斑狼疮;
16、尿毒症;
17、肾移植术后;
1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9、白血病;
20、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和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21、帕金森氏病;
22、胃溃疡;
23、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活动期;
24、慢性萎缩性胃炎;
25、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
26、运动神经元疾病;
27、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28、重症肌无力。

待遇支付。

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 5万元,大保险年最高支付额为
20. 5万元。

二、生育保险
根据唐山市丰南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公司为缴纳医疗保险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公司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8%的比例,按月为其缴纳;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

生育保险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出台前已将职工医保费缴至2011年12月31日的,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费从2012年1月1日起缴纳。

本办法出台后新参加医广、生育保险的,等待期与职工医疗保险一致,等待期满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险待遇,后续补缴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
的人员断保后,续保缴费、等待期等规定与职工医保一致,中断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列情况享受生育津贴:(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生育津贴;(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生育津贴;(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生育津贴;(五)下列情况下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生育津贴;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企业从生育津贴中代扣代缴。

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领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照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本人或家属。

女职工生育过程中或生育后在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死亡(包括终止妊娠后死亡),生育津贴计算为生育前半个月起至死亡之日止。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

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标准另行制定),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1、怀孕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5次;
2、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8次;
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18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1)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100元;⑵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300元;(3)子宫破裂次全切术全切术的最高支付2500元;
3、剖官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组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超过限额部分由原渠道解决)。

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妊娠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按生育处理),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门诊引产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2、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3、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4、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每年最高支付3000元。

因急诊、转院、常驻外地、出差探亲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七)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超
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九)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
(十)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十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日起,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符合上述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生育保险管理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妇产科的,可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

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部分据实结算。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由单位专管员到参保登记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
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