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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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变更情况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012年变动情况一、医疗保险
根据唐山市丰南区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医疗保险缴费公司缴纳部分由5.5%,上调到6.5%,大病险由6元/月,上调到11元/月;个人缴纳2%费用不变。
大病险(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1、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三级;
2、糖尿病肾病;
3、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
4、糖尿病足;
5、高血压三级;
6、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纹痛、心律失常型、心功能障碍、心肌梗死);
7、脑血管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8、恶性肿瘤;
9、慢性肝炎活动期;
10、肝硬化代偿期;
11、肺气肿;
12、肺心病;
13、慢性周围血管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肢端动脉闭塞症);
14、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
15、系统性红斑狼疮;
16、尿毒症;
17、肾移植术后;
1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9、白血病;
20、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和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21、帕金森氏病;
22、胃溃疡;
23、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活动期;
24、慢性萎缩性胃炎;
25、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
26、运动神经元疾病;
27、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28、重症肌无力。
待遇支付。
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 5万元,大保险年最高支付额为
20. 5万元。
二、生育保险
根据唐山市丰南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公司为缴纳医疗保险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公司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8%的比例,按月为其缴纳;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
生育保险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出台前已将职工医保费缴至2011年12月31日的,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费从2012年1月1日起缴纳。
本办法出台后新参加医广、生育保险的,等待期与职工医疗保险一致,等待期满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险待遇,后续补缴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
的人员断保后,续保缴费、等待期等规定与职工医保一致,中断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列情况享受生育津贴:(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生育津贴;(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生育津贴;(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生育津贴;(五)下列情况下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生育津贴;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企业从生育津贴中代扣代缴。
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领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照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本人或家属。
女职工生育过程中或生育后在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死亡(包括终止妊娠后死亡),生育津贴计算为生育前半个月起至死亡之日止。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
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标准另行制定),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1、怀孕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5次;
2、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8次;
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18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1)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100元;⑵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300元;(3)子宫破裂次全切术全切术的最高支付2500元;
3、剖官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组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超过限额部分由原渠道解决)。
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妊娠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按生育处理),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门诊引产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2、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3、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4、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每年最高支付3000元。
因急诊、转院、常驻外地、出差探亲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七)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超
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九)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
(十)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十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日起,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符合上述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生育保险管理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妇产科的,可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
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部分据实结算。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由单位专管员到参保登记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
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