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假买假案的法律思考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情境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梳理了相关背景及研究意义,接着对当前理论及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进行综述,随后从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经济成本和法律效益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困境,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错综复杂。
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其权益往往受到严重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该制度的适用却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理论及实践争议综述1. 理论争议关于“知假买假”的定性,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在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购买,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即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依然受到侵害,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2. 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知假买假”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条文不明确、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同时,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也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困境1.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通常要求满足以下条件: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违法行为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赔偿金额合理等。
2. 适用困境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适用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文对“知假买假”的情况缺乏明确规定;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消费者主观意图的判断存在难度;三是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法律条文分析本文梳理了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五、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知假买假”案例,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孙银山案看“知假买假”行为
从孙银山案看“知假买假”行为作者:徐嘉遥宋双杰姚象天来源:《大东方》2018年第04期摘要:关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当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最高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经营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从何为“知假买假”行为以及其产生原因开始分析,从立法精神、立法意图、以及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等方便展开论述,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应当给予法律保护。
进一步探讨了知假买假案件中,生产者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责任以及相关责任承担。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食品安全;十倍赔偿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
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直接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知假买假”行为定义及其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场上的部分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出现了部分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更有不良商家甚至制假售假。
这不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逐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也出现了部分职业打假专业户。
所谓“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在明知即将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依然购买使用该产品或者接受某项服务。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就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严厉惩治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性措施。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知假买假”这一特殊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却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兴领域更为突出。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因此,在传统观念中,这类消费者的权益似乎并不值得特别保护。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更高的经济成本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否合理,需要从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四、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纵容问题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一方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对知假买假行为给予法律保护,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商家欺诈行为的纵容。
因此,需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纵容之间寻求平衡。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面临日益严重的虚假信息困扰。
由此,“知假买假”行为日益频繁,并且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法律基础、现实困境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权益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常常面临虚假信息的困扰。
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行为(即“知假买假”)中,如何认定及实施惩罚性赔偿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和实际问题。
二、知假买假现象概述“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明知其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信息而仍然进行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其背后既有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也有部分消费者出于获取赔偿的心理而进行“知假买假”。
然而,这种行为也带来了诸多法律和道德上的争议。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基础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给予受害方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来惩罚不法行为人并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中,惩罚性赔偿具有明显的惩罚和威慑作用,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尽管法律为惩罚性赔偿提供了依据,但在“知假买假”的情境下,其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如何认定消费者的“知假”状态是一个难题。
其次,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部分商家为了逃避责任,可能通过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不合理的和解协议,使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解决对策及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假”的认定标准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1. 引言1.1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知假买假行为是指消费者明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是假冒伪劣产品,却仍然选择购买或使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认定知假买假行为时,需要考虑消费者是否存在知情的情况,即是否明确知晓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一般来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果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仍然购买,就可以认定为知假买假行为。
在法律规制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知假买假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有权要求退货或者索赔。
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例如被追究法律责任、罚款甚至拘留等处罚措施。
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加强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
2. 正文2.1 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知假买假行为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或存在虚假宣传,但仍然故意选择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消费者的诚信原则。
知假买假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一些消费者为了图便宜或忽视质量问题,选择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服务。
具体而言,知假买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仿冒品牌商品、购买过期食品、购买造假保健品、购买虚假广告宣传产品等。
消费者在进行知假买假行为时往往心存侥幸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最终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这种行为不仅对消费者自身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对市场秩序和社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加强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可以有效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标准一、欺诈性行为: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明显的欺诈性行为。
从知假买假行为看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从知假买假行为看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作者:徐道波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本文先介绍了知假买假行为的含义以及知假买假行为引起的争论,在厘清含义以及相关的争论观点后,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
然后,透过知假买假现象,捕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并相应地提出一些弥补这些不足的建议。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69-02作者简介:徐道波(1967-),男,汉族,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
知假买假行为,其反映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引起的一系列争论早已不是什么新的话题。
众所周知,我国于2014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做了修改,固然,新《消法》存在很多进步之处,但是,面对知假买假行为反应出的诸如“消费者”定义模糊,赔偿标准不足以及缺乏层次性等一系列问题,新《消法》并没有给予根本性地解决。
知假买假行为究竟该不该受《消法》的保护,知假买假行为反映出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有哪些,这些问题对完善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什么启示,都将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一、知假买假的含义1995年山东无业青年王某,无意中得知当时的《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认为有利可图,四处买假,并根据当时的《消法》第49条向商家索赔,曾经因此获得8000元的赔偿,一时间“王某知假买假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全国各地的“王某们”争相知假买假,人们和学界把王某这样的买假行为称为知假买假行为。
二、对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保护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保护,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打假并不只是政府的责任公力执法与私力执法各有其专有领域,但他们之间的界线并非绝对、恒定,政府的能力大小、政府的公益性程度、政府的执法效率、私力执法的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决定了这条界线的偏离方向及程度。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互联网购物的普及,知假买假行为逐渐成为消费者面临的难题。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明知其为假冒伪劣产品或虚假宣传,但仍然故意购买或使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加强了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规范和打击,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一、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行为。
消费者必须明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宣传或假冒伪劣的情况。
消费者必须故意为之,即明知其为假而仍然选择购买或使用。
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行为和其对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了解程度。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消费者的购买记录、评价和反馈等信息来判断其是否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
针对知假买假行为,各国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在中国,知假买假行为通常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履行产品质量承诺,那么消费者遭受知假买假的行为,就可以根据法律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法》规定了对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针对知假买假的法律法规,对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美国《消费者权益法案》规定,消费者对于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任何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欧洲联盟也在《产品退货指令》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14天的退货期限,以确保其权益不受知假买假行为的侵害。
三、预防知假买假的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消费者应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认知,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宣传和广告,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
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之探究
苏正洪,陈龙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1620)摘 要: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通过对有关案件的梳理,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地位及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在坚持合法合规打假的前提下,应予承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资格,除非其将商品再用于生产销售;在食药品等领域,应予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的职业化发展总体上应持宽容态度,同时也要明确其行为界限,对其进行规范引导,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 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 行为界限收稿日期:2020-03-17作者简介:苏正洪(1961-),男,江苏盐城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龙鑫(1987-),男,福建周宁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
On the Phenomenon of Different Judgments for Similar Cases of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Su Zhenghong, Chen Longxin(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Songjiang District, Shanghai 201620, China)Abstrac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existing phenomenon that different judgments are made for similar cases of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 has undermined the authority of law and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A study of relevant cases has revealed that the disputes mainly focus on whether a person has deliberately bought fakes has the subject status of consumer and whether punitive damages can be applied. On the premise of adhering to lawful fake fight, the consumer qualifications of those deliberately buy fakes shall be recognized unless they reuse the fakes for production and sales. In areas related to food and medicine, the punitive damages request from those deliberately buy fakes shall be supported. Generally speaking,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 shall be treated with tolerance, but in order to maximize the positive effects, we must clarify the boundaries of the acts and provide regulative guidance.Keywords :deliberately buying fakes; professional fake fight; consumer; punitive damages; boundaries of the acts[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1-0039-06 ]DOI:10.13310/ki.gzjy.2021.01.006知假买假同案不同判现象之探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的繁荣,打假索赔日益呈现出职业化发展趋向,一批知假买假且以打假索赔为职业的打假人成为了消费维权领域的主要力量。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知假买假行为是一种消费者受骗行为,对于社会和经济秩序有着不良影响。
本文就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规制展开探讨。
在首先定义了知假买假行为的内涵,然后阐述了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和预防措施。
结论部分强调了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打击力度需要加强,法律处罚力度也要加大,同时对监督管理方面也需加强。
通过对知假买假行为全面的认定和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假买假行为、认定、法律规制、定义、标准、责任、惩罚措施、预防措施、打击力度、法律处罚、监督管理。
1. 引言1.1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是指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虚假宣传,但仍然选择购买或接受的行为进行认定和界定。
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往往会受到商品宣传、销售人员的影响,以及自身对商品需求的因素。
认定知假买假行为需要考虑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在实际判定中,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方式来确认消费者是否存在知假买假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如果明知是假冒伪劣或虚假宣传,但仍然故意选择购买或接受,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危害他人利益,则可以认定为知假买假行为。
在认定知假买假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不能仅仅以消费者是否有知情能力来定性。
还需考虑消费者购买行为背后的动机和心理因素,以便更准确地认定知假买假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规制针对知假买假行为的立法和执行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
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消费者维权的途径等内容,为打击知假买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知假买假”行为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首先,对“知假买假”的概念及其背景进行阐述,然后分析现行法律对于该行为的规范及其存在的不足,接着从多个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时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部分消费者出于某种目的或出于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兴趣,主动了解产品信息,但却遭遇虚假信息、产品不符合约定等问题。
在遇到这些问题时,是否可以寻求惩罚性赔偿的帮助,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知假买假”行为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知假买假的概念及其背景知假买假指的是消费者在明知产品或服务存在虚假或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是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知假买假的行为更加普遍。
这种行为背后往往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法律的规范等问题。
三、现行法律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规范及其不足(一)现行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这些法律为消费者在遇到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提供了维权依据。
(二)现行法律的不足尽管有相关法律的存在,但在面对“知假买假”问题时,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漏洞和不足。
首先,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其次,对于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是否影响其获得赔偿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探讨(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意义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判决中除了给予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给予额外的赔偿金额,以示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这种赔偿方式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
(二)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消费市场不断发展,商品质量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其适用条件、范围和标准的理解和操作尚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等因素,导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一定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然而,由于法律条文表述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的认定、赔偿标准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
三、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 知假买假的认定:知假买假的认定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商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虚假宣传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2. 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商家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等因素进行确定。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商家承担过重的举证负担。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 适用范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商品质量问题严重、虚假宣传明显等情形。
对于一般的质量瑕疵或轻微的不符合同约定的情况,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标准:在确定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商家的过错程度、法律规定等因素。
对“知假买假”现象的思考
消 中存 在 着 一个 悖 论 。如果 说 买 一个 房 子 受 到欺 于 法律 规 范 不 健全 , 再加 上 这 本 来 就 是 一 个 是 所 提 供 的服 务 是 欺 诈 性 服 务 ,就 应 当适 用 <
非 之地 。 所 以 , 引起 了 一些 难 以解 决 的 争 议 。
给 ” 十 元 的商 品受 到 了欺 诈 , 么结 果 就 是 只 赔偿 那 之所 以调 整 平 等 主体 之 问关 系 采用 的 “ 赔 赔 偿金 制 度 , 予受 害 人 以双倍 赔偿 。 而 粱 慧 这 消 第 二 十元 , 花 费 的 精 力和 时 问也 不 比索 赔 房 子 偿 实 际损 失 原 则 ”或 按 约 定 赔 偿 ,目 的之 一 就 星 教授 却 认为 , 是 违 背 < 费者 保 护 法 > 二 而
而不 是 谋 取 利 润 。 行 为 。但 是 , 个不 明确 的条 款 却 带 来 了很 多 这 的 侵害 或 损 失 得 到 补偿 ,
是 “ 讼” 止 。但 如 果 诉 讼 能 给 人 带 来 利 益 , 么 那
条 以订 立 合 同 的 目的 限 定 < 法>适 用 范 围 的 消 花 得 少 。 样 , 费 者 就 失 去 了索赔 的动 力 。 这 消 即
是 自然就 会 有 人 “ 讼 ” 这 完 全 符 合 一 个 理 性 本 意 的 , 不 正 确 的。 付 鼎 生教 授 态度 更 加 鲜 使 是 大 额 索 赔 , 也 因 为 经 营 者 的 经 济 实 力很 好 , 消费 者 也 无力 抗 衡 。 “ 经济 人 ” 的做 法 。 消 费者 保 护 法 ) 四十 九 明 :立 法 不 应 该保 护知 假 买假 .因 为挑 动 或 者 强 , 而( 第
以 弥 补对 方 损 失 的 方 式 , 方不 得 因另 一 方 违 原 则 上 不 予 立 法保 护 。 一
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
从经济学角度谈消费概念及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识(2)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一)“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知假买假不属生活消费,其他法律也无相应规定,因此“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各地在判决“知假买假”的案件中,适用的法律也各不相同,例如王海天津败诉案件中,法院以王海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因而王海的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海的双倍赔偿请求。
而武汉武昌区法院在审理素有武汉“王海”之称的冯志波诉亚贸广场索赔案中,却以冯志波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所购耳机是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判决驳回了冯志波的诉讼请求。
审判法官认为,冯在短期内购买大批量耳机不具备直接消费的目的,而是以形式上的消费者为名,行知假买假欲获赔偿之实,因而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地位,因此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举证倒置”的规定,应由原告举证所购产品为假冒伪劣。
同样,浙江“王海”童宗安与太原“王海”张才伟、刘建平、王志强、路建国等人诉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场和太原美特好会员商业有限公司化妆品赔偿一案中,太原市迎泽区法院认为原告等人明知被告销售的化妆品无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购买,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故原告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而买卖行为无效,加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被告的化妆品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可以看出,相同的事实,同样的理由,却是适用不同的法律,显然,法院的判决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
(二)“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观点注定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知假买假”作为一种主观意图,不一定能反映事物的本质。
当事人认为是假的物品,也只是当事人的主观判断(鉴定结论也不一定准确),主观判断并不一定能与事实相符。
知假是事实,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知假不是事实,势必也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这种观点起始就注定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谈谈你对“知假买假”王海现象的认识
谈谈你对“知假买假”王海现象的认识------对“消费者”的认识和认定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
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显然,“王海现象”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遏制制假货蔓延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王海现象”引出的法律问题却更值得我们深思。
“王海现象”在最初的时候得到了舆论界和司法界的支持,其诉讼也都被法院判为胜诉,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王海等人的诉讼行为在在法院中得到了不同的结果,有的甚至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原告、同一个标的物、同一种诉讼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华中某市某区法院同时作出3例关于购假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原告的索赔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判决书里一致出现了这样一种颇为新颖的“本院认为”:“原告在×天内购买大批量×××,其行为不具备直接消费的目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消费者,其实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滥用,因而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故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一判决意味着即便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如果他一次或几次购买了若干数量的同类商品便提出索赔之后,他也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不是消费者。
对于“王海现象”在社会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态度,有人持支持的态度,有的人则对这种行为持反对的态度,认为这可能导致一种欺诈,对经营者也是不利的,不应当在社会上得到认可与支持。
对于这两种态度,其根本分歧在于王海等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人是否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规定的“消费者”,如果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则知假买假的王海等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应当在法院中得到支持,如果不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则其诉讼请求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因此,这就涉及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进行理解和认识,并对其作出正确的认定关于消概费者的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人的重大打击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人的重大打击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最高法院修订和颁行了一系列配套的司法解释。
其中,与知假买假职业索赔问题,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的修订),尤其是其中第3条的规定;二是《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尤其是其中第6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根据食药司法解释的以上新规定,对知假买假职业索赔的处理规则有较大变化。
那么,这种观点及认识是否正确,或者是否有一定道理?就这个问题,笔者对法律及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梳理,得出的结论是:新版食药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并未改变对知假买假职业索赔案件的处理规则。
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浅谈“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摘要]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的难题,也是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以“知假买假”案为探讨的热点。
文章对于消费者的界定以及责任承担上适用的惩罚性赔偿提出个人见解,希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一、“知假买假”的定性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出现了一个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开辟了一条动员社会力量打假防假的途径,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锋队。
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以及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学界却难以达成共识。
(一)“王海打假”的思考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法。
王海案件中的法院据此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人没有生活消费目的而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进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
且不论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与否,主要看法院的理由是否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笔者认为,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通过其立法意图我们就应该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不管公民个人购买商品的动机、使用情况如何,只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照价付款购买了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是消费者,就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于保护范围的规定未免过于狭隘,由于法律对消费者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把“知假买假”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有失偏颇。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排除存在很多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人从节省的角度出发购买明知不是正品、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这种情况,因为同一种商品会有不同的厂家和品牌,既有名牌正品也有无名仿品,购买能力低的消费者通常会选择价格较低的仿品,他们的的确确是为个人生活消费的目的,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明知不是正品却依然购买用于生活消费而认定他们不是消费者吗?笔者相信,消费者也不希望有任何损害的发生,因为他们用相当的价格买了缺陷产品已经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售后得不到赔偿更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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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假买假案的法律思考杨琳琳指导教师:苏雅(法学09-1班 200921001037)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由于利益问题不同的市场主体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矛盾,这些年来,各地涌现的知假买假案件引起了学术界的探讨和司法实务界的热烈争议。
在本文,笔者首先对知假买假案件的案例进行说明,简单描述了“知假买假”的定义和该现象的分类。
然后分析了知假买假的争议,进而深入地讨论争议的焦点。
接着由知假买假说起,引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保护消费者制度的诸多不完善之处,最后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尝试着提出一些浅陋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欺诈;公益诉讼Legal Thoughts on Know buying Fake caseYang Linlin Guidance teacher:SuYa(legal professional Grade 2009 Class 1 200921001037)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market economic development. Between different market subjects because of different interests, inevitably there are various contradictions. In recent years, continuously the fake case sparked intense controversy in academic circles and judicial practice circles widely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first to buy fake case case and the verdict is described, simply explains the causes of "know the definition of buying fake" and the phenomenon and the necessity to buy fake phenomena are discussed. Then about buying fake all kinds of disputes are summarized,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and probes deeply into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And then by the known to buy fake hypothesis, discusses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protecting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any imperfections, mainly carries on the elaboration from two aspects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and aiming at the imperfect aspects, tries to put forward some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shallow.Key words:buy fake consumer;protection law of consumer;frau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王海打假现象在我国已经出现二十多年了,争议也一直不断。
各地也涌现了这样的知假买假案例,各地法院对相关案例做出了不同的判决,有些地方甚至还制定了地方法规对此问题予以规制。
自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对知假买假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知假买假问题是否合法以及能否获得双倍的赔偿又一次引起了理论界广泛的争议。
但是直至如今,不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理论中,对这一现象仍然没有统一的结论。
对知假买假规制的不确定直接致使市场秩序的混乱,同时也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部分规定没有有效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然而,如今我国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到让人触目惊心。
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变得更加简单,成本变得更加低廉,相应的,不法生产者从中赚取的非法利益更加巨额。
对违法商家而言,制假售假就是他们攫取巨额利润的直通车。
那么,面临如此混乱的市场秩序,面对打假英雄,该如何对知假买假行为和知假买假者定性呢?我国自古就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信仰法律,坚信“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势必是最为有效的,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知假买假行为的概念及主要争议,探讨我国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提出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客观定性以及对假冒伪劣活动的合理规制。
一、案件回顾1995年,山东小伙王海在去北京出差时,在书店买了一本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书,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吸引,出于好奇心,他到商场买了一副“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找到日本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商场,又买了10幅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家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双倍赔偿。
经过努力,商场答应退回第一副耳机的价款并赔偿 200元,但拒绝对王海后来买的10副耳机给予任何赔偿,依据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海感到不公平。
同年秋天,王海再次来京。
他去了多家商场,购买了他认为可能是假货的商品,经有关部门证实后便向商家提出要求赔偿。
多数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向王海双倍赔偿。
但也有少数商家拒绝王海的赔偿请求。
王海的事迹被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1996年冬,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胜诉。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之后,一纸诉状将伊势丹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胜诉获得了商家双倍赔偿。
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胜诉,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厂家双倍赔偿,有些地方则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对王海的打假行为,人们褒贬不一,大多数老百姓认为他是打假英雄,这种行为应该鼓励。
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深恶痛疾。
二、知假买假概述前述事例就是被媒体称之“王海现象”的案例。
近些年以来,随着《消法》的普遍实施和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消法》第49条的规定越来越被消费者熟悉,人民群众知假买假后依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申请获得赔偿的案件逐渐增加。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学理论界对此态度也莫衷一是,以致出现在实践中同类案件却得不到同样的判决,甚至有时截然相反,这种情况有违法律的威严、有悖于法制的进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落实。
①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提出完善知假买假行为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公正公平地审理此类案件,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的秩序,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知假买假的含义理论界对知假买假的含义一直就没有定论。
有些专家指出知假买假即为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9条规定,为了获得双倍的赔偿,而明知是假货却要仍然购买就是知假买假。
这是狭义的知假买假,不全面。
广义上的知假买假包括两种,一种是纯粹意义上的知假买假,即因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便宜而去购买,另一种就是狭义的知假买假的行为。
本文中的知假买假主要说的是狭义上的知假买假行为。
三、关于知假买假的争议(一)争议焦点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
想要对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正确的定性,就必须要回到法律的高度上来。
在法律方面,知假买假的争议焦点停留在对《消法》第二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的不同解释。
核心问题在于对条文中的“消费者”以及“欺诈”的界定上。
②1.消费者的认定综合各地的知假买假案件,争议焦点都是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消费者”进行了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利受到本法保护。
”③因为此条款对“消费者”的规定是高度概括的。
因此,对“消费者”的具体含义就产生了许多疑问:生活消费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商品和服务有包括些什么、法人是不是消费者。
对这些问题的争议也引发了对《消法》适用的争议。
从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可以看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别的目的就不能称作消费者。
因此,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变的十分重要。
因此在当前我国法律规定模糊不具体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随便定义消费者。
但在法律实践中,如果销售者不能举证证明消费者的主观目的时,就是我们说的消费者。
2.欺诈的认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采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与消费者相比,欺诈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更好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明知是假货而购买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如果消费者明知是假货而购买,则经营者的售假行为不构成欺诈。
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保护制度下,应该放宽欺诈行为的解释。
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但若商家存在明显的虚假行为,就认定为欺诈,不存在知假买假。
虽然损害了一部分商家的利益,但却保护了更多商家的利益。
当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对欺诈和消费者的解释会更加合理但。
在当前的环境下,放宽解释是必要的。
(二)反对知假买假的相关理由1.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不能依法得到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第2条④之规定,消费者主要包括以下三类:①购买商品的人;②使用商品的人;③接受服务的人。
但是所有这三类人都已生活消费为前提。
知假买假者在短时间内集中购买数量大的商品显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
因此,但从消费者的含义来说,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保护权益制度下的消费者,因此也就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2.知假买假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按照最高法院对消费者保护所作的解释。
欺诈包括四个构成要件:①有欺诈的故意;②存在欺诈行为;③被欺诈一方因为受到欺诈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因此,判断欺诈行为的构成,就应该考虑买卖双方的行为和主观目的。
由此可以得出,知假买假不存在欺诈。
因为消费者存在购买假冒产品的故意,因此不存在消法意义上的欺诈。
因此知假买假者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获得双倍的赔偿。
知假买假不像“消法”的立法精神,道德和社会即购买行为仿是不道德的,没有超过侵吞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