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补地价开发存量工业用地 上海出台土地新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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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府办〔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府办〔2016〕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独家】一文读懂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脉络暨【2016】22号文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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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一文读懂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脉络暨【2016】22号文全面解读4月8日刚刚出台的《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6】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是今年上海市首个涉及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政策的文件,是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2014〕14号文为指导思想的落地性文件,是2014年出台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文的接续,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上海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依据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上海城市建设、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地产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市近几年出台的所有关于工业用地的新政及其脉络:备注:目前上海工业用地规划发展方向分为“104区块”、“195区域”和“198区域”。
其中,104区块是指全市现有的约104个规划工业区块;195区域指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实际面积约195平方公里;198区域指规划产业区外、规划集中建设区以外的现状工业用地,约198平方公里。
表格清楚的揭示了本次22号文出台的政策背景,同时向我们透露了一个消息:另一部关于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的文件即将出台!关于本次22号文的全面解读一,22号文重点解决了原土地权利人和新拿地企业如何参与土地转型开发的问题。
对于原土地权利人:由下表可知,文件给出了四种参与方式并对每种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新拿地企业:主要有结余用地转让和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两种情形。
1,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部分可分割转让,但需要取得出让人同意且满足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2,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位于规划工业区块内且符合规划的,经区县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盘活上海存量工业用地势在必行
![盘活上海存量工业用地势在必行](https://img.taocdn.com/s3/m/808d80fa998fcc22bcd10dba.png)
4 0 0平方公里工业 用地进行有效盘活 , 不利于结构调整和城 市发展 大 量的 不大 ,难以形成集 聚经济效应 。盘活
将 为上海释放 出大量 的建设 用地 ,也 工业用地将会挤 占绿化 用地、公共设 存量建设 用地 受制度 、政 策 、途 径 多
3 6 J u l y 2 0 1 3
上海 房 地
方 面的限制,政府代表 的土地 公共利 有些 工业 用地调 整改性 建 商 品房 后 , 意后 ,可 由原 土地权利人采取存量 补
益和现有土地使 用权人利益矛盾加剧 . 因未采取相应 的措施 ,购房者担心会 地价的方式 . 按照规 划用途 自行开发。 盘活存量难 度很 大。强行 收回无法可 存在环境问题 。 依 ,倒逼 收 回又 没有强 制政 策可 依 , 型和优化升级 .造成土地 闲置或低效
在 必行 。
一
、
上 海 亟 须 盘 活 存 量 工 业
括 中央部 属企业 、市属企业 区属企
业 与街 道 企 业 ,如 : 上海 军 工 路 与 杨
用地
( 一 )上 海 建 设 用 地 已 逼 近 3 2 2 6
树浦路以东 的黄浦江滨江工业码头区 ,
将 促进 国有 企 业进 一步 的发 展 。
无论是解决大量 涌向城 市的劳动力的 地资产 的市 场价格 却很高。随着城市 仓储 用地 ,这些 土地如果转性 ,必须 住 房 问题 还是改变城市 面貌 与整体 产业结构升级 调整 ,对 工业用地 进行 经过 中央军 委批准。由于不同权属 的 环境 、提升城市 品位 .都 需要大量的 二次开发 .在工业 园区内率先进行产 企业 对动迁 期望值不 同,协调工作 量
( 二 )土地收储 资金不足 。土地收
上海土地管理十六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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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管理十六号文摘要:1.上海土地管理十六号文的概述2.文件的主要内容3.文件对土地市场的影响4.总结正文:【上海土地管理十六号文的概述】上海土地管理十六号文,即《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管理的意见》,是上海市政府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对该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土地市场的影响。
【文件的主要内容】上海土地管理十六号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土地供应规划和管理。
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利用高效”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时序,确保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2.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文件明确,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3.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文件提出,要积极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引导土地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4.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文件强调,要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建设用地内涵式发展,提高土地利用强度,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5.强化土地执法监管。
文件要求,要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平正义。
【文件对土地市场的影响】上海土地管理十六号文的实施,对土地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1.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文件的实施,有利于各级政府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时序,从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2.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文件的实施,有助于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引导土地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3.强化土地执法监管。
文件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平正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4459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80.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891a73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b8.png)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浦府[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浦府[2007]8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工业用地价格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地价调整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有关精神,经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浦东新区工业用地价格调整方案。
一、国土资源部文件有关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浦东新区土地等别属二等,其最低价标准为720元/平方米。
此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依据《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二、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标准》,浦东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价格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2003年上海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标准。
(一)对于应招拍挂的新增工业用地项目,采取评估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关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5755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c2.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f37e13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83.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沪府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7日上海市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四五”规划为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升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期间的主要成效(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有序推进编制《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并获国务院正式批复。
制定《关于全面实施〈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意见》《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十三五”期末,9个郊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各涉农区、镇村庄布局规划和84个涉农乡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实现全覆盖,镇总体规划、中心城单元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各类各层次规划编制稳步推进。
(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编制《上海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报告》,完成农业“三区”划定工作。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利用变化情况监测监管。
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促进耕地质量提升。
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持续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到2020年5月,全市各类土地整治共计补充耕地14万亩。
基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连续变更数据,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规划目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099685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d4.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沪府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3日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本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
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金融、航运等开放领域项目落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养老金管理、理财、财务公司率先落户上海,扩大经营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沿海捎带政策效应。
积极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对外开放。
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扩大全球维修产品范围,试点成熟后积极向国家争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盘活土地存量 推动城市更新——上海产业用地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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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土地存量推动城市更新——上海产业用地新政解读王娟
【期刊名称】《上海土地》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东部城市群积极响应国土资源部要求,以盘活土地存量为主要目标,掀起了新一轮土地改革浪潮。
今年年初,上海市政府连续出台多项土地新政,以产业用地为重点对建设用地政策进行调整,并明确工业用地存量盘活和出让管理办法。
如何理解和看待上海产业用地新政?上海的土地新政究竟将对产业发展产生何等影响?我认为,上海新政对社会各界透露上海市坚定走“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强烈信号,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剖析和解读。
【总页数】2页(P29-30)
【作者】王娟
【作者单位】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51
【相关文献】
1.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土地存量——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吴赛珍谈上海土地管理新思路 [J], 中导;
2.盘活上海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存量创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上海市郊区经济促进会课题调研报告(摘要) [J], 姜燮富;潘培坤;刘汉裔
3.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管理方法盘活存量土地集约高效用地 [J], 沈华祥
4.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解读《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J], 石莹;黎萍;范雁阳
5.强化源头管控盘活存量土地完善奖惩机制河南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 [J], 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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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土地存量 推动城市更新——上海产业用地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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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变相流转 的受 人 资格需审 奁 、
项 日股权结构须经 f mf : 人同意方可 改变、 抵押 权实 现时 f { l 计 人或 同区 管理 机构 可 以优 先购 、 建设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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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的 无 序扩 张 ,这 些 都将 提 高 上地 的利用牢 , 促进 } 海 经 济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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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 为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新 农 村 发 展
存 年 限均在 1 0 — 1 2 年之问, 出让年 限从 5 0 年缩短为2 0 年, 可 有 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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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好 , 应 能 有 效 调 动 企 业 仃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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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转型升级” 的强 烈 信
下 个方 而来 剖析 和解 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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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 上 海 新 政 旨在 以 盘 活 存 量 来 确 保 产 业 用 地供 应 , 以“ 产
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673ae7a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98.png)
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我们需要加强对存量产业用地的管理。
下面提出了若干意见,旨在促进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改进和提升。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1. 深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评价,全面掌握存量产业用地的利用状况和存在问题。
2. 制定差异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和需求,合理划定用地功能和分区,并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3. 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产业布局和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1.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加大供应力度,为优质产业用地提供保障。
2. 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防止违规行为和恶意炒作。
3.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鼓励流转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4.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交易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市场乱象和不良竞争。
三、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1.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优化产业结构。
2. 推进产业集聚和空间集约,促进产业协同发展和空间效益最大化。
3. 加强产业用地的分类管理,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和需求,精细划定产业用地的规模和要求。
4. 引导存量产业用地向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业转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加强土地监管和执法1.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和执法机制,加强对存量产业用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2. 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占地、恶意闲置等行为,维护土地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加强土地监测和评估,定期开展存量产业用地利用情况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加强政府服务和支持1. 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 改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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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2•【字号】浦府〔2014〕204号•【施行日期】201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4〕20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11月22日浦东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和《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4〕2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项目适用本细则。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管理职责(一)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为工业用地管理协调工作组,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展,完善保障措施等,确保本实施细则的全面落实。
(二)新区规土局负责全区工业用地规划、土地利用和合同监管等实施管理工作;新区经信委负责牵头区三委两局(即区发改委、经信委、科委、环保市容局、规土局)开展产业项目用地评审;新区发改委、经信委会同规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全区产业准入标准、产业用地标准和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程序的制定,并指导各管委会(镇政府)开展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新区环保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区工业用地项目环评准入条件的制定及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各管委会(镇政府)负责项目绩效评估、履约考核、保证金返还等工作,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续期综合评估的责任部门。
上海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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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政策是怎样的上海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政策:一、上海土地新政政策: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二、工业用地转商住用地政策前瞻。
目前上海有很多大型企业还存有较大的工业用地,然而上海的建筑用地规模已经接近极限,若是把工业用地盘活了,上海的发展或将更上一层。
那么上海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的新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小编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上海土地新政的相关内容。
▲一、上海土地新政: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上海政府日前下发文件,着力盘活、优化存量工业用地,符合规划条件的存量工业用地在补足地价后转型为研究总部、商业办公、教育养老等类型用地。
与此同时,筹划已久的上海自贸区土地流转条例浮出水面,有望近期公布。
据上海证券报,自贸区将有望允许将工业用地流转为工业、商业和办公用地三种属性的综合用地;受益于该利好消息,上海自贸板块大涨。
目前随着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人地矛盾日益紧张,上海此次对存量工业用地流转的探索对解决大城市土地稀缺有着重大意义。
近日,上海政府下发《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只在盘活工业用地存量,为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调整、升级提出具体操作方法。
上海此前已明确,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稳中有降、逐年递减”,并实现规划总规模“零增长”。
截至2012年底,上海的工业用地总量已累计供应856平方公里,占建设用地比重的28%,土地利用绩效水平差异较大,布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调整。
《办法》允许开发主体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将工业用地转型为研发总部、商务办公、教育养老等类型土地。
不过转型过程须符合政府对地块所在区域的整体规划,经过区县政府指导并批准后方能进行。
对于补缴地价的标准,《办法》规定,转型为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外环线以外地区不低于相同地块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外环线以内地区则一般不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转型为研发总部通用类的,市场评估地价不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
上海市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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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国有存量工业用地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规划,鼓励地区整体转型。
(二)提质增效。
中心城贯彻“双增双减”要求,着力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郊区县以“产城融合、提升功能”为导向,着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利益平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工作,依法制定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统筹转型地区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会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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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d7b2e5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56.png)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沪松府[2012]226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2012〕2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用地行为,防止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违规进行转让、出租、商业经营,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监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项目准入管理,防止问题项目进入程序。
充分发挥区工业项目评估联席会议的集体预把关作用,加强项目准入管理,实行集体会审制度。
尤其加强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资本结构、组织结构、领导者素质及资信状况、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分析评估,重点审查项目的产业导向、集约用地和经济效益,防止不实投资者取得土地。
街、镇、园区应认真做好项目提交评估前的预审工作,提出预审意见。
第三条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有效防范违规行为发生。
对经评估允许准入的项目,严格执行既有的出让程序。
区规划土地局要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加强“两图一表”与设计方案审查管理,提前防范问题隐患发生。
区经委、区规划土地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审查“两图一表”,即总平面图、鸟瞰图(或透视图)和《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确保项目用地符合企业生产工艺要求与规划技术指标。
上海补地价计算规则
![上海补地价计算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574c971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9c.png)
上海补地价计算规则一、啥是上海补地价呢?补地价呀,就是在上海的土地交易或者土地使用过程中,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对土地价格进行调整补充的这么个事儿。
比如说,土地用途改变啦,或者土地使用年限延长之类的情况,那就得重新计算地价,把该补的补上。
二、计算规则的影响因素1. 土地用途改变要是一块地原本是工业用地,现在要改成商业用地,那这地价肯定就不一样了。
商业用地的价值通常比工业用地高很多呢。
因为商业能带来更多的人流、现金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新评估地价,按照商业用地的标准来计算应该补多少地价。
2. 土地使用年限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了,那也得补地价。
就好比你租房子,原本租一年,现在要多租几年,房东可能就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一样。
土地使用年限延长,意味着土地使用者能在这块地上获取更多的利益,所以得按照规定补上相应的地价。
3. 土地市场价值波动上海的土地市场那可是很活跃的,地价可能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而波动。
如果在土地交易或者使用过程中,发现土地市场价值比之前有了明显的变化,那补地价的计算也会受到影响。
比如说,周边新建了大型商场、地铁站,那这块地就更值钱了,补地价的时候也得考虑进去。
三、具体的计算方法这具体的计算方法还挺复杂的呢。
一般来说,会有专门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市场价值等多个因素来综合评估。
比如说,先确定一个基准地价,这个基准地价是根据上海不同区域、不同用途的土地平均价值确定的。
然后,再根据前面提到的那些影响因素,对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如果是土地用途改变,可能会有一个转换系数,这个系数是根据不同用途土地价值的比例关系确定的。
用基准地价乘以这个转换系数,再乘以土地面积,就能大致算出需要补的地价了。
要是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可能会根据延长的年限占总使用年限的比例,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来计算补地价的金额。
不过呢,这只是一个大概的计算思路,实际操作中还得遵循上海当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相关法规,毕竟这事儿可不能乱来,得合法合规地进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722e5b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9c.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沪府办规〔2020〕19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利用的基础性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全面实施《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沪委发〔2020〕13号)等的要求,现提出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切实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多措并举加强耕地保护,统筹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与优化空间的关系,构筑坚实的自然资源与绿色空间基础。
(二)总体目标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到2035年,本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0万亩、耕地保护面积不低于200万亩,切实维护城市粮食和生态安全“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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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补地价开发存量工业用地上海出台土地新政
(来源:中国上海发布日期:2014-04-23)
作为国内土地资源约束最突出的特大城市之一,上海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的同时,将更注重向存量土地谋求发展空间。
22日从上海市有关部门获悉,上海日前已下发文件,“鼓励”和“规范”并举,着力盘活、优化存量工业用地,促进产业发展“高端化、集聚化、服务化、融合化、低碳化”。
“五量调控”新思路
据介绍,在新一轮土地管理中,上海已明确了“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五量调控”新思路。
日前,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为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调整、升级提出具体操作方法。
此前,上海已明确,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稳中有降、逐年递减”,并实现规划总规模“零增长”。
截至2012年底,上海的工业用地总量已累计供应856平方公里,占建设用地比重的28%,土地利用绩效水平差异较大,布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调整。
激励企业盘活土地
根据《办法》,上海对存量工业用地将主要采取区域整体转型、土地收储后出让和有条件零星开发等实施路径,并已为此制订了一系列引导及鼓励政策。
比如,关于区域整体转型
开发,除政府土地收储后整体开发建设外,还允许单一主体或联合开发体采取存量补地价方式自行开发。
对于补缴地价的标准,《办法》规定,转型为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外环线以外地区不低于相同地块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外环线以内地区则一般不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转型为研发总部通用类的,市场评估地价不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70%。
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研发总部类用地,最高容积率可以达到4。
“目前工业用地价格整体还比较低,土地改变用途后补缴至工业地价的1.5倍,再加上容积率的提高,对企业是有较大激励作用的。
”上海市土地学会副会长袁华宝说。
再如,存量工业用地的收储也更兼顾市场因素。
《办法》首次明确,采取收储后公开出让产生土地储备收益的工业用地,原土地权利人为法人的,在对工业用地、建筑物、设备等进行评估后收储补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土地储备收益的一定比例,由土地储备机构再给予补偿。
严防出现“资本盛宴”
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必须防止其成为新一轮“资本盛宴”。
上海明确了一系列监管举措。
比如,《办法》指出,整体转型区域规划公共绿地、广场用地及地块开放空间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低于15%,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10%,道路间距控制在200米以下,支路路网密度控制在每平方公里6公里以上。
此外,《办法》还强调“物业自用”。
规划工业区块内转型为研发总部通用类的,可以出租、分割转让,但开发单位须持有70%以上的物业产权;转型为商务办公用地的,须持有50%以上的物业产权;转型为教育、医疗、科研、养老等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零星工业用地的开发单位,须持有60%以上物业产权。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通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宗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给符合准入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但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
“对通过盘活存量土地、真正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我们将坚决鼓励、支持;对欲借盘活之名进行炒地、炒房的,我们将坚决防范、遏制。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