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宅设计规范-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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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2012最新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女墙、栏.杆、阳.台等)解析

2012最新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女墙、栏.杆、阳.台等)解析

2012最新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女墙、栏.杆、阳.台部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11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完整版)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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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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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2012年住宅设计规范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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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新2012住宅设计规范学习

新2012住宅设计规范学习
• 本次修编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 划设计工作中经济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
• 计算公式表达为: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 面积之和
• 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的规定:第4.0.3条
• ⑴壁柜: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其使 用面积应只计算落地部分的净面积。
四.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1.应计算的技术经济指标:
• 2.计算时应符合的规定:第4.0.2条 • 本次修编取消了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这
项指标。该指标过去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 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 定误差。因此,本次不再继续使用。 •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之中有关阳 台面积计算方法,对原规范中套型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进 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其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 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 积一半计算。
4.对最小套型面积标准进行修改
积极配合中小套型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国策。
取消套型分类条文和套型分类面积规定。
将“套型面积”、“低限面积”等具体设计指标进行论证并向下调整 。
5.剔除不属于单体设计的内容 剔除了原规范中“日照间距”、“垃圾道设置”、“地下 车库”等不属于住宅单体设计的内容。
6.重点增加的内容 增加“层数计算”、“信报箱设置”、“排气道”等。
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计算方法,全楼建筑 层数应包括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它功能空间的层数, 其层高超过3m时,应将该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高 超过了3m高的这些层数的高度叠加起来的总高除以 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高的不计入建筑层 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高时则高出部分按1层计算 。架空层或设备层高小于2.2m时不计入自然层数。 半地下室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m高时不计入地上自 然层数。

2012住宅设计规范与旧版本比较

2012住宅设计规范与旧版本比较
进入21 世纪以来,全球城市火灾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灾发生率显著增
加。住宅设计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除防火之外, 避震、防空、突发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满足。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这些概念停止使用。
3
基本规定
增加的条文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充足 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静私密的声环境是住宅设计的重要任务。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 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该划分方法停止使用。
2
术语
增加的概念
2.0.15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 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 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 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9 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 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原规范中“套型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的 “套型总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以全楼总套内使 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文名住宅设计规范外文名Residential design specification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公告第1093号目录.1规范.22003年版.31999年版.4规范内容.▪前言.▪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5附录.6其他说明住宅设计规范规范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公告【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1]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住宅设计规范2011强条(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设计规范2011强条(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报批稿)

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报批稿)

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报批稿)GB 50096-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要求,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编。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套内空间;6.共用部分;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本次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和排气道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市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林建平薛峰王贺曾捷孙敏生林莉陈华宁刘燕辉仲继寿李耀培朱昌廉张菲菲叶茂煦李桂文周湘华赵文凯李正春王连顺胡荣国李逢元文彪朱显泽曾雁张磊焦燕张广宇满孝新龙灏钟开健张播桑椹本规范参加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审查委员:徐正忠窦以德陈永江陈玉华储兆佛符培勇高勇洪声扬路红罗文兵毛姚增戎向阳伍小亭杨德才章海峰张学洪郑志宏周晓红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5 套内空间75.1 套型75.2 卧室、起居室(厅)75.3 厨房75.4 卫生间85.5 层高和室内净高85.6 阳台9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95.8 门窗96 共用部分116.1 窗台、栏杆和台阶116.2 安全疏散出口116.3 楼梯126.4 电梯126.5 走廊和出入口136.6 无障碍设计要求136.7 信报箱146.8 共用排气道15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56.10 附建公共用房157 室内环境17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177.2 自然通风177.3 隔声、降噪187.4 防水、防潮187.5 室内空气质量188 建筑设备208.1 一般规定208.2 给水排水218.3 采暖228.4 燃气238.5 通风238.6 空调238.7 电气24本规范用词说明26条文说明 (27)CONTENTS1 General rule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 44 Calculation of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icators 55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 75.1 Dwelling unit 75.2 Bed room and living room (hall) 75.3 Kitchen 75.4 Toilet 85.5 Storey height and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8)5.6 Balcony 95.7 Passage, store space and interior stairs 95.8 doors and windows 96 Common facilities 116.1 Windowsill and railings 116.2 Emergency evacuation 116.3 Stairs 126.4 Elevator 126.5 Gallery and entrance 136.6 Requirement about barrier-free design 136.7 Post box 146.8 Common exhaust pipe 156.9 Basement and semi-basement 156.10 Accessorial public rooms 157 Interior environment 177.1 Sunlight, natural lighting and shading 177.2 Natural ventilation 177.3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 187.4 Moistureproof 187.5 Interior air quality 188 Building equipments 208.1 General rules 208.2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218.3 Heating 228.4 Gas 238.5 Ventilation 238.6 Air conditioning 238.7 Electric 24Explanation concering wording in this code 26Explanation concerning the clauses 27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新住宅设计规范

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新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012年最新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新旧比较

2012年最新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新旧比较
注:《住宅建筑规范》9.5.1-1(同)
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 积大于 650 ㎡ ,或任一套 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大于 15m 时,该住宅单元 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 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 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 ㎡ ,或任一套房的 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 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 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 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 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 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栏 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 台栏杆净高的要求。中高 层、高层住宅即寒冷地区 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 板。
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如何处理?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 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 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 台或平台时刻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 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保证净高达到 0.9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 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 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 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 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 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0.90m。
下面具体的讲新版《住宅设计规范》,现在批准《住宅 设计规范》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还是针对新、老规范和相关的规范条文向各位介绍。
新、老规范总则的比较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 ,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 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 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 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成;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2012最新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女墙、栏.杆、阳.台部分

2012最新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女墙、栏.杆、阳.台部分

2012最新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女墙、栏.杆、阳.台部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11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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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传贯彻讲座2011年10月28日规范修订的原因:1. 《住宅设计规范》2003 年版执行至今已有7 年,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2. 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3. 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4. 本次修订规范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讲座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的概念;• 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概念;• 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 本次修订修改的条文;• 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条文。

1 总则停止使用的的概念:原总则由9条减为4条,关于住宅设计基本原则的大部分内容移入新增的第三章:“3基本规定”中。

原总则中: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概念停止使用。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该划分方法停止使用。

2 术语增加的概念:2.0.15凸窗:突出于建筑外墙面的凸形窗户。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

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

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9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5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产生噪声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等。

2.0.26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停止使用的的概念:原规范中:2.0.9 标准层2.0.16 吊柜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2.0.21 塔式高层住宅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这些概念停止使用。

3 基本规定新规范增加了第三章“3 基本规定”的内容该章包含了原规范“1 总则”中的部分条文内容,并对部分条文中的词语进行了修改。

其中:将原总则1.0.5中城市规划”修改为3.0.1中的城镇规划”;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原总则1.0.6 条修改增加了3.0.6 条“模数化” 、“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我国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工业化与产业化是住宅发展的趋势,只有推行建筑主体、建筑设备与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模数化,才能适应工业化生产。

新增的条文新增5 条:主要强调了住宅建筑在室内物理环境质量、节能、安全等方面的设计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充足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静私密的声环境是住宅设计的重要任务。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

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对住宅功能、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延续传统的建设模式,我国的土地、能源、资源和环境都将难以承受。

因此住宅设计要注意满足节能要求,并合理利用能源,各地住宅建设可根据当地能源条件,积极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系统与设备。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形式的不断创新,对住宅结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条要求住宅设计在保证结构安全、可靠的同时,要满足建筑功能需求,使住宅更加安全、适用、耐久。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进入21 世纪以来,全球城市火灾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灾发生率显著增加。

住宅设计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除防火之外,避震、防空、突发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满足。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原规范“3.5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调整为第四章)停止使用的的概念:本次修编对“ 技术经济指标” 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1. 原规范的七项经济指标简化为五项;2. 停止使用三项指标: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

原规范中与标准层面积相关的各种计算和指标不再使用。

3. 增加一项指标:住宅楼总建筑面积(㎡);本次修编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划设计工作中经济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新的计算方法保证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不会产生数值偏差。

4. 修改一项指标:原规范套型建筑面积(m²/ 套)新规范套型总建筑面积(㎡/ 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 (总套内使用面积/ 住宅楼建筑面积)+ 套型阳台面积原规范中“ 套型建筑面积” 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的“ 套型总建筑面积” 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

本次修编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比值。

其中住宅楼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单元门厅和相应的交通空间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利用计算比值的计算方法:套型总建筑面积 = 通过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比值反算出的相应的套型建筑面积 + 套型阳台面积。

关于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1.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原规范条文: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新规范明确了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一半计算。

2.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原规范条文: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规定将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加大了计算比值,将利用坡屋顶所获得的使用面积惠及全楼各套型,更好地体现公平性。

同时,可以准确计算出参与公共面积分摊后的该套型总建筑面积。

关于住宅楼层数的计算方法: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 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 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 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 时,多出部分按1 层计算;本条规定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衔接,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折算方法。

3. 层高小于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与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定》的衔接,规定了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5 套内空间原规范条文: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

新规范:取消住宅套型分类的概念。

停止使用的概念:表3.1.23.1.2 套型分类684四类563三类453二类342一类使用面积(m²)居住空间数(个)套型增加的条文:新规范给出住宅套型面积的下限值:5.1.2 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

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 套内空间”中修改的条文: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9㎡; (原规范:10㎡)2.单人卧室为5㎡; (原规范:6㎡)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原规范:12㎡)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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