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其他税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1月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规划、水务、水保、煤炭、公安、交通、农牧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根据市、旗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联动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机制。
第六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各类环境保护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环办科技〔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最大限度防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污染环境导致健康损害问题的发生或削弱其影响程度而开展的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等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原生环境因素和职业环境因素。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环境健康风险指环境污染(生物、化学和物理)对公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对这种可能性进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计称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二)环境健康风险监测指为动态掌握环境健康风险变化趋势, 针对与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持续、系统开展的监测活动,监测内容包括环境健康风险源、环境污染因子暴露水平等。
敖汉旗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敖汉旗新惠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环境,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新惠镇饮食娱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惠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一)宾馆、酒店、旅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业项目;(二)饭店、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业项目;(三)歌舞厅、溜冰场、健身房、游戏厅、台球厅、音像厅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四)汽车美容保养、洗染、理发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婚庆礼仪等服务业项目;(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服装裁剪等加工项目;(六)面食、肉食、糕点等食品制作项目;(七)废纸、废塑料、废金属、旧家具等回收再利用项目(八)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惠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各乡镇苏木政府驻地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参着本办法。
第四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遵照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严格控制产生新污染源,逐步解决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老污染源,使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方便居民、合理布局的原则,大力支持和促进饮食娱乐服务业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与其他经济共同繁荣。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住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文化、房管、规划、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20〕1073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清洁生产,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2020年11月12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内环发〔2018〕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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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
内环发〔2018〕1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我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15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与自治区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厅对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继续有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1:
附件2:。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餐饮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餐饮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新克政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餐饮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克政发〔2004〕7号)《克拉玛依市餐饮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月30日克拉玛依市餐饮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辖区城镇范围内的宾馆、饭店、餐厅、食堂、食品加工场所等餐饮场所和行业(以下统称餐饮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方便居民、合理布局的原则,大力支持和促进餐饮业经济与周围环境协调发展,与其他经济共同繁荣。
第四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划分,对餐饮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餐饮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
第五条餐饮业的经营者违反环保部门规章,除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手续和查处餐饮业经营者违法案件时,发现餐饮业经营者依法应当办理环境保护手续而未办理的,应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餐饮业产生的油烟和噪声污染等扰民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餐饮业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提升公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业的统称,包括餐馆、酒吧、夜总会、咖啡厅、舞厅、游乐园等场所。
第三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第四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合理使用和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确保环境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卫生人员,负责对场所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工作。
第八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引导员工和顾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第九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应当保证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的合理使用,加强节约意识,降低资源消耗。
第三章环境噪声管理第十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减少噪声污染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一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应当在经营活动中合理使用音响设备,避免产生过大的噪声。
第十二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噪声防护教育,提供相关防护设备。
第四章有害物质排放管理第十三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在使用燃气、油烟排放设备等方面,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废弃物等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
第五章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第十六条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场所应当配合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排污等相关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采取措施鼓励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三)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四)各类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下列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能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发展规划;(二)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发展规划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三)涉及江河、湖泊的水资源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四)地方公路、铁路建设规划;(五)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七)旅游区总体规划;(八)国家规定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由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18年8月24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各开发区(园区)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牧区。
第三条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生态环境、农牧业、林业、水务、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等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呼政办字〔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国家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大力加强城镇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
但从近期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来看,各地普遍还存在着油烟污染、畜禽养殖、露天烧烤、环境噪音和异味扰民现象,存在着建筑垃圾随意丢弃、生活垃圾肆意堆放,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畜禽养殖管控、清理不彻底,施工现场堆土覆盖、渣土运输车密闭措施不到位引发扬尘污染等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环境隐患问题。
虽开展过集中整治行动但屡治屡犯,有令不行不禁不止,暴露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以及整治不深入、不扎实、不彻底。
为实现城市环境整洁有序、市民生活舒适便利,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城市治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要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老百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
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聚焦问题难点,瞄准群众的痛点,强化系统思维,综合施策,提出全面系统的解决方案,努力在出真招见实效上下功夫。
要加强精细管理,注重落细落小,认真对待、尽力办好老百姓反映的件件小事,调动好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的积极性。
要坚持依法治理,注重人性化、标准化,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标准。
我市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我们开展城市治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逐项细化标准、规范,狠抓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18〕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18〕1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2018年3月“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确保实现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第一节“十二五”节能减排取得的成效“十二五”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决策部署,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强有力的措施推进节能减排,顺利完成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有力地推进了经济转型升级提质,为实现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超额完成。
全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累计下降18.8%和31.85%,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下降到1.0吨标准煤/万元(按2010年不变价)。
2015年自治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83.56万吨、氨氮排放量4.69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23.09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13.88万吨,分别比2010年下降9.30%、13.78%、11.91%、13.33%,完成“十二五”任务的138%、143%、313%和229%。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内发改产业字〔2019〕232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产业字〔2019〕232号自治区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8〕79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3月22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8]7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列入基本建设预算,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设立引导资金,旨在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股权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莉霞2021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7日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一、《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1990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二、《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三、《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四、《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根据2001年10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修改);(1994年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五、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七、《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八、《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1994年9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九、《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1998年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十一、《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二、《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十五、《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十六、《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十七、《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4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改);十八、《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8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十九、《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6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二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二十一、《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2010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二十二、《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二十三、《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13年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二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内政发〔2018〕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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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内政发〔2018〕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所列608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延长5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5月7日
——结束——。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正文:----------------------------------------------------------------------------------------------------------------------------------------------------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的决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内卫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9〕51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切实加强学校及周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业、学校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的经营使用行为,确保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创造卫生安全的良好教学环境,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分别于2009年8月15日和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和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2.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方案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治区卫生厅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许宏智卫生厅副厅长副组长:胡润召卫生厅法监处处长、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所长成员:姜晔卫生厅法监处副处长(调研员)徐玉平卫生厅法监处副处长王文瑞内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赵大力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王齐田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其其格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科长孙剑光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科长各盟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自治区卫生厅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主任由胡润召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有:姜晔、徐玉平、曹铁军、丛日辉、禧恩、张强。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和审批管理,健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针对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环评审核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本着“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的原则,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和审批管理,健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针对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环评审核专项整治发现问题,本着“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一)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推行“一网通办”和“不见面审批”,进一步减环节、减要件、减时限,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推动环评审批全流程提速,同时做好与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对接工作。
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相关专题评价与项目环评一次性完成审查审批。
(二)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实施委托审批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委托程序。
在环评文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环评审批部门要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审批决定移交同级环境执法机构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清单。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督查力度,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1.13【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二○○九年一月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一)宾馆、酒店等旅游业项目;(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四)洗车、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项目;(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建设、文化、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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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游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建设、文化、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七条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学校、医院、机关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及废水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专用烟道和安装经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排放污水应当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排水管网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无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含污染物的废水。
第十二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三条摄影扩印服务业产生的废显影液、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洗染服务业产生的残渣、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需要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并造成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
(二)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