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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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新国标解读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新国标解读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新国标解读本期期刊速读内容来自《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19年第11期文章《遵守国家标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工作》,作者李智广。

李智广( 1966—) ,男,陕西岐山县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长期从事水土保持项目管理、监测和信息化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要求、范围与时段、内容、方法与频次、监测点布设、重点监测对象、水土流失防治评价和成果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为指导和规范监测实践,标准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出发,将监测的指标与方法、频次、监测点布设、数据记录等关联对应,将监测的范围、分区与水土流失评价、防治成效评价等关联对应,将监测的时段与阶段性成果及其主要内容、形式、必须资料等关联对应,为全面施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18),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评估与验收奠定了技术基础。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监测,保证监测质量,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防治效益发挥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水利部一贯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监测与评价工作。

2002年,水利部发布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提出了生产建设项目监测的原则、内容、主要指标、时段与方法等。

2009年,水利部印发《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对监测的目的、分类、内容和重点、方式和手段、频率、报告、成果公告及其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提出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示范文本。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本技术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土资源,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土保持问题,保护生态环境。

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道路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

3. 监测内容(1)水土保持影响因素监测: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雨水径流、土壤侵蚀、植被覆盖、水资源利用等因素进行监测。

(2)监测指标:主要监测指标包括土壤侵蚀程度、植被覆盖率、土壤水分含量、降雨量、径流量等。

4. 监测方法(1)采用现场调查法进行监测,包括对项目区域进行实地勘察和样点设置,填写监测表格等。

(2)采用监测设备进行定点监测,包括安装雨量计、流量计等设备,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记录和采样。

5. 监测频率(1)根据施工进度和自然环境变化情况,制定不同的监测频率,一般为每月、季度或年度一次。

(2)在特殊情况下,如暴雨或自然灾害发生时,需要立即进行监测。

6. 数据处理与分析(1)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制作监测报告。

(2)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水土保持情况,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 监测报告根据监测结果,编制详细的监测报告,对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向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8. 技术质量控制严格遵循监测规程和操作流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9. 监测责任由专业的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负责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过程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10. 技术规程的修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修订技术规程,不断完善监测方法和流程,提高水土保持监测的效率和效果。

11. 监测记录与档案所有监测数据和报告都应当在项目档案中得到充分记录和妥善保管,以备将来审查和查证之用。

12. 培训与考核项目相关人员需要接受水土保持监测的相关培训,并进行定期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监测任务。

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7.21
•【字号】粤水水保〔2015〕66号
•【施行日期】2015.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
粤水水保〔2015〕66号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我厅将参照该规程要求,结合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附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
2015年7月21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 行)二〇一五年六月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1)3 监测阶段及主要工作 (2)4 监测实施方案编制与报送 (2)5 监测项目部组建 (3)5.1 一般规定 (3)5.2 监测项目部主要职责 (3)5.3 监测项目部组成与岗位职责 (3)6 监测人员进场 (3)6.1 技术交底 (3)6.2 监测设施建设 (3)7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 (4)7.1 监测内容 (4)7.2 监测要求 (4)7.3 监测程序 (4)8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监测 (4)8.1 监测内容 (4)8.2 监测要求 (4)8.3 监测程序 (5)9 水土流失情况监测 (5)9.1 监测内容 (5)9.2 监测要求 (5)9.3 监测程序 (6)10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 (6)10.1 监测内容 (6)10.2 监测要求 (6)10.3 监测程序 (6)11 监测总结与成果要求 (6)11.1 一般规定 (6)11.2 总结报告要求 (7)11.3 成果要求 (7)附 录A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8)附 录B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记录表 (10)附 录C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12)附 录D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提纲 (14)附 录E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16)附 录F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 (25)附 录G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汇报材料提纲 (27)附 录H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资料清单 (28)1 总则1.0.1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写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主要规定了监测工作的任务、内容、程序及要求等。

1.0.3 本规程引用标准如下:a)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b)GB 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c)GB 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d)GB/T 22490-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e)SL 277-2002《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f)SL 342-2006《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SL 419-2007《水土保持试验规范》h)SL 190-2007《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i)SL 592-2012《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2 基本规定2.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

水土保持陕西省编制依据

水土保持陕西省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本方案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有关规章以及有关水土保持的技术标准等。

具体如下: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 年12 月修订,2011 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 年7 月2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 年 4 月24 日第二次修订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 年4 月修订通过;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 年修订,2016年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 年8 月26 日第三次修订);(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第682 号令,2017 年7月16 日修订);(8)《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13 年7 月26 日审定通过,2013 年10 月 1 日施行)。

1.2.2 部委规章(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 年1 月31 日)水利部2000 年第12 号令;(2)《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5 号令,2005 年7 月8 日颁布并实施);(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49 号令,2017年12 月22 日颁布并实施);(4)《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办水保〔2016〕65 号,2016 年 3 月24 日颁布并实施);(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 号)。

1.2.3 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49 号令,2017 年12 月22 日第二次修订);(2)《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47 号令,2015年12 月16 日颁布并实施);(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 号令,2017 年9月1 日起实施);(4)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14]58 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 号);(6)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 号;(7)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的函》水保〔2017〕37 号;(8)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 号;(9)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 号;(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1 号;(11)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办水保〔2016〕310 号;(12)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 年)》的通知(陕水发[2016]35 号);(1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 号);(1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1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 号);(1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 号);(17)《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39 号);(1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 号)。

现阶段水土保持监测应该怎么做

现阶段水土保持监测应该怎么做

现阶段水土保持监测应该怎么做一、哪些项目要做水土保持监测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办水保〔2020〕161号)。

建设类项目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试运行期应开展监测。

建设生产类项目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均应开展监测(GBT51240-2018)。

二、水土保持监测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2018.07.10)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1)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2)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不通过)。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文)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4.12.25
•【字号】浙水保〔2014〕97号
•【施行日期】2014.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保〔2014〕9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相应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监督检查活动,我们在清理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
发,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水保〔2014〕97号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25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甘水水保发〔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8〕73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水利厅2018年3月14日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落实“三同时”制度,规范和强化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水保〔2015〕1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和上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下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市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原则上对上级及本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下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任务。

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报告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同时提出监督检查建议。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6 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通过,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修订,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6 月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04 年10 月21 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2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根据 2016 年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6 年 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 年4 月24 日修订;根据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号,1998 年11 月29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88 号令,2011 年18 日修订);2、部委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1.31,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2016.12.20);(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令2005.7.8);(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水利部令第5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10.14水利部令第16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订);(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8)《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除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2005]令第25号,2005.7.8);(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2006.12.18);(1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013.2.16);(1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保函〔2014〕611号,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证书》,以下简称“水平评价证书”,。

持证单位应在水平评价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从业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水平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五条从事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培训~且每4年内至少参加1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六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包括水平评价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颁发等管理工作。

1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平评价证书申请、延续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工作。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水平评价证书管理的相关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承担。

第七条水平评价证书的颁发、延续、取消等文件经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平评价证书管理部门审查~学会理事长签发。

第八条水平评价证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受理、动态管理。

集中受理时间提前1个月公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一、总则为保障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自主验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自主验收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

三、自主验收程序1. 设施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确保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

2. 自检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向相关水土保持部门提出自主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 水土保持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整改。

4. 审查合格后,水土保持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5. 项目单位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向水土保持部门申请验收。

6. 水土保持部门对整改后的设施进行再次验收,如合格,出具验收证明。

四、自主验收标准1. 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过程符合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

3. 设施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和生产安全的要求。

4. 设施建设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五、自主验收结果1. 自主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正常投入生产使用。

2. 自主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验收。

六、监督管理1. 水土保持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证验收程序的公正、公平。

2. 监管部门可以随时对已验收的设施进行抽查,并对不合格的设施进行处罚和整改。

3.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自主验收程序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七、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有关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一、总则1.为确保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科学有效、合规合法地建设和运行,保护土地资源和水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国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工作。

3.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坡面护坡设施、植被覆盖设施、沟渠防护设施、人工湿地、陡坡治理设施等。

现阶段水土保持监测怎么做

现阶段水土保持监测怎么做

现阶段水土保持监测应该怎么做一、水土保持监测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2018.07.10)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1)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2)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不通过)。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不足50%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

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二、哪些项目要做水土保持监测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办水保〔2020〕161号)。

建设类项目在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试运行期应开展监测。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XXXXX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 工程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切时落实水土保持的设计和工程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是XX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参建单位应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切实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关批复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的范围为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拌和站、制梁场、施工机械停放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二章管理目标第四条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1%,土壤流失控制比0.9,拦渣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学覆盖率21%。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XX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水土保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水土保持领导小组。

设立水土保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部,负责水土保持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XX公司作为本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股东单位关于水土保持方面的相关文件和指示。

(二)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保监理和监测单位,对本项目水保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传达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股东单位有关水土保持的要求。

(四)负责组织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五)负责组织对本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六) 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水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的关系,解决水保问题,完善各项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常用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20日发布)(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3、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24号修订;(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订;(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文);(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8)《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2017年3月)(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1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号);(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政发〔1995〕163号;(1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办综〔2013〕57号);(1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内水保〔2014〕123号);(18)《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1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鄂府发〔2017〕153号)4、规范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22490-2008;(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8)《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640---2013;(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J 450--2005说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可增减有关规章:①如灰渣场、垃圾场等要增加:《一般工业固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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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二〇一五年六月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1)3 监测阶段及主要工作 (2)4 监测实施方案编制与报送 (2)5 监测项目部组建 (3)5.1 一般规定 (3)5.2 监测项目部主要职责 (3)5.3 监测项目部组成与岗位职责 (3)6 监测人员进场 (3)6.1 技术交底 (3)6.2 监测设施建设 (3)7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 (4)7.1 监测内容 (4)7.2 监测要求 (4)7.3 监测程序 (4)8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监测 (4)8.1 监测内容 (4)8.2 监测要求 (4)8.3 监测程序 (5)9 水土流失情况监测 (5)9.1 监测内容 (5)9.2 监测要求 (5)9.3 监测程序 (6)10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 (6)10.1 监测内容 (6)10.2 监测要求 (6)10.3 监测程序 (6)11 监测总结与成果要求 (6)11.1 一般规定 (6)11.2 总结报告要求 (7)11.3 成果要求 (7)附录A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8)附录B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记录表 (10)附录C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12)附录D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提纲 (14)附录E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16)附录F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 (25)附录G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汇报材料提纲 (27)附录H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资料清单 (28)1 总则1.0.1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写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主要规定了监测工作的任务、内容、程序及要求等。

1.0.3 本规程引用标准如下:a) 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b) GB 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c) GB 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d) GB/T 22490-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e) SL 277-2002《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f) SL 342-2006《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 SL 419-2007《水土保持试验规范》h) SL 190-2007《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i) SL 592-2012《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2 基本规定2.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

2.0.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任务是:a) 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

b) 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

c) 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防治对策建议。

d) 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

2.0.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情况、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等。

2.0.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主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相关设计文件。

2.0.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包括工程建设征占、使用和其他扰动区域。

2.0.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区应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划定监测分区。

一般划分为主体工程区、取土(石、料)场区、弃土(石、渣)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区和其他附属工程区。

2.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规定:a) 点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小于 100hm2 的采用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资料分析等方法,不小于100hm2 的应增加遥感监测方法。

b) 线型项目山区(丘陵区)长度小于5km、平原区长度小于20km 的采用实地量测、地面观测和资料分析等方法;山区(丘陵区)长度不小于5km、平原区长度不小于20km 的应增加遥感监测方法。

2.0.8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送监测情况:a)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送上一季度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b) 工期3 年以上的项目,应每年1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监测报告,监测年度报告宜与第四季度报告结合上报。

c) 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发生后7 日内报送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报告。

d) 监测工作完成后3 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3 监测阶段及主要工作3.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一般划分为监测准备、监测实施、监测总结三个阶段。

3.0.2 监测准备阶段主要工作:a) 编制监测实施方案。

b)组建监测项目部。

c) 监测人员进场。

3.0.3 监测实施阶段主要工作:a) 全面开展监测,重点对扰动土地、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措施等情况监测。

b) 监测单位每次现场监测后,应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水土保持监测意见。

c) 编制与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3.0.4 监测总结阶段主要工作:a) 汇总、分析各阶段监测数据成果。

b) 分析评价防治效果。

c) 编制与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4 监测实施方案编制与报送4.0.1 监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水土保持监测的布局、内容、指标和方法、预期成果及形式、工作组织等。

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A。

4.0.2 编制监测实施方案前应收集以下资料:a) 项目区自然情况及有关规划、区划、水土保持治理情况等。

b) 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绿化设计等。

c)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专项设计等。

4.0.3 监测实施方案应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

4.0.4 现场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施工现场的交通情况、占地面积、水土流失面积与分布、水土保持措施类型和数量等。

b) 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区域的位置、数量和监测时段。

4.0.5 监测实施方案编制应明确监测内容和方法,监测点的种类、数量与位置,满足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需要。

大型建设项目监测实施方案应开展专家咨询论证。

4.0.6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开工 1 个月内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a) 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涉及各流域机构报送,同时报送项目所涉及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b)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复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5 监测项目部组建5.1 一般规定5.1.1 监测单位应在现场设立监测项目部。

5.1.2 大型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设立监测项目分部。

5.1.3 监测单位应于监测合同签订后2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部组成报送建设单位。

5.2 监测项目部主要职责a) 负责监测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b) 负责监测进度、质量、设备配置和项目管理。

c) 负责与施工单位日常联络,收集主体工程进度、施工报表等资料。

d) 负责日常监测数据采集,做好原始记录。

e) 负责监测资料汇总、复核、成果编制与报送。

f) 开展施工现场突发性水土流失事件应急监测。

5.3 监测项目部组成与岗位职责5.3.1 监测项目部人员应不少于3 名。

5.3.2 监测项目部应设总监测工程师、监测工程师、监测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为:a) 总监测工程师为项目部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测成果质量。

b) 监测工程师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校核,编制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监测年度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

c) 监测员协助监测工程师完成监测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并负责监测原始记录、文档、图件、成果的管理。

6 监测人员进场6.1 技术交底6.1.1 建设单位应在监测人员进场后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监测技术交底会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6.1.2 会议包括以下内容:a) 介绍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相关规定。

b) 介绍监测实施方案,包括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路线、布局、内容和方法,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等。

c) 建立项目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监测单位在机构中的职责。

6.2 监测设施建设6.2.1 根据监测实施方案和主体工程进度落实监测点位置和监测设施设备。

6.2.2 监测设施建设应满足SL 342 要求。

7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7.1 监测内容7.1.1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的内容包括扰动范围、面积、土地利用类型及其变化情况等。

土地利用类型参照GB/T 21010 土地利用类型一级类。

7.1.2 扰动类型包括点型扰动和线型扰动。

a) 点型扰动是指相对集中,成点状分布的取土场、弃渣场、生产和生活区等扰动。

b) 线型扰动是指跨度较大,成线状分布的公路、铁路、管道及输电线路等扰动。

7.2 监测要求7.2.1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应采用实地量测、遥感监测、资料分析的方法。

7.2.2 实地量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 点型扰动应全面量测。

b) 线型扰动可采用抽样量测,山区、丘陵区抽样间距不大于3km,平原、高原、盆地抽样间距不大于5km。

7.2.3 监测频次应达到以下要求:a) 实地量测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季度1 次。

b) 遥感监测应在施工前开展1 次,施工期每年不少于1 次。

7.2.4 监测精度应达到以下要求:a) 遥感影像空间分辨率应不低于2.5m。

b) 遥感监测流程、质量要求、成果汇总等满足SL 592 要求。

c) 点型扰动面积监测精度不小于95%,线型扰动面积监测精度不小于90%。

7.3 监测程序7.3.1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平面布局图,实地界定生产建设项目防治责任范围。

7.3.2 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监测方法和频次监测各分区的扰动情况,填写记录表。

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进行对比,分析变化原因。

记录表见附录B-1。

7.3.3 分析汇总扰动情况监测结果,提出监测意见,编写监测季度和年度报告。

监测季度报告见附录C,监测年度报告见附录D。

8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监测8.1 监测内容8.1.1 应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所有的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和临时堆放场进行监测。

8.1.2 监测内容包括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及临时堆放场的数量、位置、方量、表土剥离、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

8.2 监测要求8.2.1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情况监测应采取实地量测、遥感监测、资料分析的方法。

8.2.2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情况监测应结合扰动土地遥感监测,核实其位置、数量及分布。

8.2.3 监测频次应达到以下要求:a) 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面积、水土保持措施不少于每月监测记录1次;b) 正在实施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方量、表土剥离情况不少于每 10天监测记录1 次;c) 临时堆放场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监测记录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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