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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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

摘要:中国古代封建法制沿袭了几千年,历经了西周的“礼治”到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再到秦朝的“法治”,而后自汉代开始立法融合,到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是我国礼法结合的重要时期,本文将针对这一时期的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做出一些列举分析。

关键词: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儒家伦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的内部规律体现在“礼”与“法”由对立互争到合二为一的发展过程之中。礼法文化在经历了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后,逐渐开始走向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规模的引礼入律使礼法结合进一步加深,这一时期立法活动越来越受到以“礼”为核心的儒家纲常原则的指导,“礼”的规范作用被法律话,法律条文中越来越多的显示了儒家所倡导的“礼”的内容。这一时期的礼法发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礼法结合的相关概念及历史背景

(一)概念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古体“豊”,近代学者王国维先生对甲骨文研究考证认为豊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即礼最初是祭祀器皿,后又推广到祭祀奉酒,在推广到祭祀的礼仪制度。祭祀在古代是重大且神圣的,礼作为祭祀规范为其发展为阶级社会更普遍、权威的社会规范提供了可能性,才有了后来的周公制礼。后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礼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别贵贱,序尊卑”的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故所谓礼我们在此可以定义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法,古体“灋”,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从中分析可看出古人对于法的理解可以归为三:一是法有惩罚恶行之意;二是法的实施要借助廌的神力,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三是法具有公平公正之意。虽然有学者认为原始社会的禁忌和习惯也认为是法,但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源于刑,且以惩罚为主要功能。

这里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不能等同,这里的法是王朝统治者拥有和治理天下的准则,是维护等级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政制、典章、规则,是天子法令,是刑。

礼法结合,也有人称之为儒法结合,即礼服并用,一般来讲礼主要用于预防犯罪,法主要用于惩罚犯罪,“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互为表里”。礼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层面表现为,国家立法以礼作为指导思想和原则,司法上维护礼的价值,它是儒家伦理道德与法家思想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政治层面表现为礼法德刑兼治的综合治理模式,既反映了对良法之治的追求,也反映了了对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和道德教化的肯定。礼与法都是社会整合的手段,礼法结合体现了道德与法的交融,精神感召与强制制裁的互补,是中国古代伦理化法律的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二)历史背景

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开启了礼制模式,礼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出礼则入刑,礼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周礼成为西周社会不成文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性质。到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逐步确立,礼崩乐坏,法治逐渐取代礼制。到战国时期,法家盛行,新兴地主阶级逐渐掌握政权,法家思想成为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到秦朝,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推广法制,“法令由一统”“明法度,定律令”,使“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西周礼制的没落和秦朝建立的“法治”的迅速灭亡,让汉代认识到单纯的依靠礼或者法来治理国家都有弊端,由此,汉代开始探索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中心即“德主刑辅”。而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重要的发展,引礼入律,礼不再停留在儒学家口头上的伦理纲常,而是被赋予了与法同样的法律效力,至此,礼法已成齐头并进之势。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承继了汉代以来的新儒家思想文化,大规模的引礼入法,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制度、等级秩序及伦理道德标准,使我国古代礼法结合的进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特权制度

1、“八议”

曹魏时,根据“尊尊、贵贵、亲亲”的封建伦理原则,首创了“八议”入《新律》,对于“八议”范围内的权贵“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即所谓“八议”指的是对于“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这八种权贵人物,在犯罪以后的审判上予以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贵族的特权制度,源于礼的等级名分,体现了“贵贱上下有等”、“良贱有别”的封建道德内容,通过法律确认官民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来确认官民地位,以达到崇尚官贵,确保上下有序,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目的。

2、“当官”

继曹魏制定的“八议”之后,两晋南北朝法律有设立“当官”制度,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所谓“当官”制度就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即以官抵罪,官职越高抵罪越多,这也是“尊尊”“贵贵”原则的又一体现。“当官”与“八议”一样,都是建立在封建礼制的上下尊卑观念上的,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特权制度。

(二)重罪十条

1、“反逆”“叛”“降”

“反逆”指造反,“叛”指叛变,“降”指投降。这三类犯罪是严重危及皇权,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因而归为重罪十条。中国古代的儒家礼教将君臣界限视为第一大限,强调“正君之位”“明君臣之义”。“忠君”被统治者奉为“至德”,是高于“孝亲”及其他伦理关系的至高道德准则,被冠于“三纲”之首。因而对于将上述三种严重违背“忠君”要求的犯罪自然成为重罪十条的首要内容。

2、“大逆”“不敬”

“大逆”指破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不敬”指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这两条罪则表现为对君主尊严和皇权的不尊重。维护君臣伦理关系是封建法律的首要任务,保障君主尊严和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儒家礼教君臣伦理的应有之义。

3、“恶逆”“不孝”“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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