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 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时期形势图
五、中国古代的亲属关系 高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 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礼记
祖 曾 祖 祖 父 父 姑妈 姐妹 堂 再从 三从
三从 再从 从
兄弟
自 己 子 孙 子 曾 孙 玄 孙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 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11) 附答案详解
11.(2005-1-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答案】ACD【考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详解】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
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12.(2005-1-65)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答案】ABCD【考点】19世纪各国的司法制度【详解】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宪法是最高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
中国法律史第一次·平时作业2020秋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中国法律史》平时作业(一)题目1.简述七弃三不去答:“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确立,儒家思想中对于du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
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
(1)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是:“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
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
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3)从七出和三不去的条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关系,没一条是有关感情的。
因为古代婚姻是两家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所以古代社会才有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因为,一是不能自己做主,二是不能在结婚前见面,只听媒人说对方情况。
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结婚、离婚都由父母说了算。
所以才出现了《孔雀东南飞》中的兰芝、陆游妻子唐氏的离婚悲剧。
2.简述折杖法与刺配答:(1)折杖法。
为笼络人心,关闭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宋颁行“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
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
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
论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作者:梁满仓来源:《求是学刊》2016年第06期摘要:魏晋南北朝“礼”与“法”的结合,既是西汉以降的继续,也是这个过程发展的新阶段。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礼法概念不同于两汉,不但指国家礼仪制度和法律,还包括家礼和家法。
与礼法概念相同的还有“礼律”。
礼律并列的概念更是直接地反映了礼法的结合。
礼法初步结合大致发生在汉末三国,紧密结合发生在魏晋以及北朝北魏孝文帝太和以后。
礼法紧密结合的一个突出特点,表现为二者在思想认识、法律制定、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全方位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紧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连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有机结合可以说是魏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区别于前代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礼制执行的刚性化,刑事案件中的礼法结合,不因礼废法,法不离礼独行几个方面。
礼与法的有机结合无论在礼制发展史还是法律发展史上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
自此以后,这个有机体就变得牢不可破,一直影响至今。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礼法;礼律;有机结合;法律化作者简介:梁满仓,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礼制变迁及其现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12&ZD134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6-0137-15“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古代史和中国古代法律史长期探讨的重要课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各种各样的观点。
有论者认为西汉中期开始引礼入法,魏晋南北朝则是礼法融合。
[1]有的认为汉武帝开启了“隆礼至法”的时代,古代礼法关系最终确立。
[2]有人认为真正完成礼法结合由理论到实践而成为治国方略过程的就是董仲舒。
[3]也有人指出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开创了有利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了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4](P28)还有人指出:礼与法律本身并非对立的概念和关系,对立的只是先秦时期儒法两家的社会主张而已。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大律》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大律》D.《北魏律》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尚书台B.御史C.司寇D.大理寺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晋律》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9.《晋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A.议B.请C.赎D.当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B.察举C.九品中正制D.征召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B.“登闻鼓”直诉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律博士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17.《新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A.三国B.西晋C.南朝D.北朝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A.《北齐律》B.《晋律》C.《新律》D.《九章律》24.《北齐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A.《九章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A.《梁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8.创立“测囚”之法的朝代是( )A.陈朝B.南梁C.西晋D.东晋29.《晋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新增了多少篇(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十一篇30.《晋律》又被称为( )A.《九章律》B.《泰始律》C.《新律》D.《北齐律》二、多项选择题1.两晋的法律形式有( )A.律B.令C.故事D.科2.晋律是以哪些律典为基础制定的( )A.《九章律》B.《新律》C.《北齐律》D.《陈律》3.《晋律》颁行后,哪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 )A.张斐B.贾充C.杜预D.羊祜4.晋代除了制定《晋律》外,还著有( )A.《晋令》B.《法律答问》C.《麒趾格》D.《晋故事》5.北朝在法制上的建树优于南朝,其中尤其以( )著称于世A.《九章律》B.《北魏律》C.《北齐律》D.《陈律》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改进上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直诉制度。
8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
《张杜律》,其设置更有进步,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二是体例上增加《法例》篇目; 三是增加律疏注释。
3 . 南 北 朝 时 期 律 的 发 展 变 化
(以《北齐律》为代表) 第一,《北齐律》进一步改革 体例,省并篇目,开创了十二 篇的篇章体例。 其次,首创了《名例律》的律 典篇目 再次,突出了“科条简要”的 立法特点
(二)令 (三)以格代科
(四)式
三、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1、律学的发展及其对传统法律
的影响 2、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四、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礼法合流”的新表现
★(一)“重罪十条”的内容、由来及
意义 1、内容(北齐):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 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三)南朝立法
(四)北朝立法:
1、《北魏律》:
《北魏律》共二十篇(今篇目可考者
十五篇),据说是历史上修订最久的 一部法律。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 宏”,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 北系诸律之先河。
2、《麟趾格》
东魏孝敬帝兴和三年(公元541年)命
群臣议定新法,天平年间(公元 534—538年)曾诏高澄与封述定新格, “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 《麟趾格》,颁行天下”。
第五章 三国两晋 南北朝时期法制
——法律儒家化的新 阶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列表
项 主要 篇数 体例 法律 引礼 刑罚 目 变化 形式 入法 制度 律典 表现 变化 名称 曹魏 西晋 北魏
北齐
总结
一、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魏《新律》 (二)两晋立法:《张杜律》 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 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 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 至当”(程树德:《九朝律考· 晋律考序》,第225页),总结 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 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 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特点海洋与环境学院高炜 22320092201006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上承秦汉,下棋隋唐,处于重要的过渡阶段。
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律学发达,法典编撰水平和立法技术均有很大提高。
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下面由具体事例引入上面的证明:一、刑事方面1 、“八议”、“官当”入律与“准五服以制罪”(1) “八议”入律魏制《新律》时,以《周礼》中的“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首次入律。
自此,历朝历代相沿不改,“八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所谓“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八议”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2) “官当”入律“官当”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准五服以制罪”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最新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3.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4、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7、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8、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9、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0、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11、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12.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1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5、试析唐律的特点。
16、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17、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18、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19、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20、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2、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3、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24、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25、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6、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27、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28、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9、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30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3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2、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33、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34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6、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7、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38、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39、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
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所谓宗法是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演变而来的。
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三国前期沿用汉律;其后纳礼入律深化,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一、从儒家恤刑慎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趋于轻缓。
二、儒家精神融入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㈠门阀士族阶层与律学的发展摘要:六朝人礼学极精,唐以前士大夫重门阀,虽异于古之宗法,然与古不相远,史传中所载多礼家精粹之言。
至明士大夫皆出草野,与古绝不相似矣。
古人于亲亲中寓贵贵之意,宗法与封建相维。
诸侯世国,则有封建;大夫世家,则有宗法。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魏晋时期,门阀士族地位的不断上升,政治地位的不断膨胀,以高贵血统为说辞,推行不与寒门、贫民通婚交往的政策。
经济上的“品官占田荫客制”和政治上所确立的“九品中正制”,令门阀士族与国家统治阶层融为一体并控制了国家政权。
并且,通过制定法律将各种经济与政治特权标准化与法律化。
此外,门阀士族阶层重视儒家经学的发展,并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进一步将儒家的宗法观念、礼仪习俗和道德观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成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实现了法律与礼仪道德的融合。
这是门阀士族地位的重要依托与保障,也是法律儒家文化的具体呈现。
㈡刑事一、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皇权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
将直接危害朝廷根本利益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
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月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大逆”、“叛”、“降”“不敬”是触犯国家的罪行;“恶逆”、“不孝”、“内乱”是触犯家的罪行。
规定“重罪十条”目的是维护皇权,稳定封建统治秩序,树立封建伦理道德的权威性,维护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关系,使封建礼教与法律进一步融合。
晋律有“不孝罪弃市”北魏律、南朝宋律皆严惩不孝罪。
北齐则将此罪列入“重罪十条”。
摘要:“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沒县官”《北魏律》严格维护家族秩序,维护“礼”的秩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的具体应用
斩衰。‘衰’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 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 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衰榱,是最重 的孝服。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 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 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 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 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刑事法律
进一步废除肉刑:经汉文帝、景帝改革刑罚以后, 宫刑作为代死之刑保留下来。东汉有废除宫刑之 明令,但在北魏、东魏时宫刑仍有实行。北齐之 后,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族刑连坐范围缩小:族刑又称“从坐”“缘坐”, 是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受刑的制度。秦汉以来族 刑相沿无改,特别是已婚妇女,如父母与夫家犯 族刑,都要连坐受刑。《新律》缩小连坐范围, 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晋《泰始律》进一步 缩小连坐范围,除犯谋反罪之外,养母、出嫁女 不在本家连坐范围之内。《梁律》创从坐妇女免 处死刑的先例。
魏国新律十八篇
魏明帝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制定,在继承 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沿用了汉律的五篇旧目:盗 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 新增十三篇内容: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律、 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留 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 在体例上的变革:李悝著《法经》,具法位于六 篇之末,秦律沿袭;汉朝增至九章,将具律置于 杂律和户律之间,而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 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以及北齐律所肯定。
三国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格、式、比、故事。 其中作为国家制定法,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 式。律是国家的刑法典,是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形式。 律为定罪量刑方面的较为固定的刑事法典,令则是关于国 家典章制度方面的规范,违令者受到刑法的惩处。 汉代科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曹魏时制订《甲子科》, 蜀汉制订《蜀科》,南朝梁、陈均定科三十卷,都属于独 立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从此格取代律成其主要法 律形式。北魏分裂为东、西魏,东魏颁布著名的《麟趾 格》,作为正刑定罪的规范,这一阶段,格已成为当时的 “通制”。
中国法制史试卷10套
中国法制史试卷10套中国法制史试卷(共10套)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最早记载的军法出现在()。
A、《尚书•汤誓》B、《尚书•甘誓》C.《左传》D.《礼记•王制》2、“法律答问”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
A、汉朝B、战国C、秦朝D、春秋3、西周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做()。
A、“五刑”B、“五听”C、测罚D、测立4、XXX在定罪量刑时有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故意犯罪称为()。
A、眚B、不眚C、端D、不端5、秦朝刑罚中的“具五刑”是指()。
A、一种死刑C、一种赀刑B、一种作刑D、一种自由刑6、《开皇律》确立下的封建制五刑指()。
A、墨、劓、膑、宫、大辟B、笞、杖、鞭、流、死刑C、笞、杖、徒、流、死刑D、笞、鞭、徒、耐、死刑7、汉朝废除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改革始于()。
A、XXXB、华文帝C、汉景帝D、XXX8、XXX被正式作为封建制后期的法定死刑,始于()。
A、XXX、五代C、元D、明9、“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唐律中有关()的划定。
A、类推B、法律适用C、法律解释D、自由裁量10、将传统的篇目初次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是()。
A、《唐律疏议》B、《元典章》C、《大明律》D、《大清律例》11、西周时期,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A.刑书B.礼制C.XXXD.《吕刑》12、宋朝的基本法典不称律,而称为()。
A、条格B、刑统C、条法事类D、通制113、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是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律例》C、《大清新刑律》D、《大清会典》14、下面对于明清时律与例的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律与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都对社会关系起到调节作用B、例即“条例”,在明清时期是律外一种制订法,实质上是判例法C、律是国家最根本标准,例是对律文的补充,是以律为根蒂根基和按照的D、在司法实践和一些具体问题中,存在“以例破律”的现象15、1906年,清当局改刑部为法部,主要职责是()。
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及其当代思考
2016・12(下)◆法学研究情形列举、合同诈骗罪6种情形的列举、司法实务界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综述中提出的11种情形等。
这些情形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适用刑事推定的经验总结,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三、刑事推定适用的法律规制思考基于前文所述,刑事推定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推定结论的盖然性和可辩驳的待定性是其应然的障碍,只有经过质疑、反驳和论证,才可赋予其证明力。
因此对于刑事推定,应当作出必要的规制和限定:一是不得二次推定。
事实推定亦或法律推定,其结论皆属于或然而非实然,倘若基于或然性基础再行二次推定,将会增加结论偏离客观性和不确定性的程度,显失实体与程序公正,因而必须禁止在推定事实的基础上再行推定。
二是不得单独用于定罪。
前文所述,刑事推定只及于犯罪构成要件某一构成要素而非全部,其适用的主要目的是将一部分的证明责任转移于被告人,降低诉讼证明难度。
倘若及于全部,推定即被赋予超逻辑的人为力量,这样做既可有效防止推定的自由心证,又可限制裁量权扩张和推定滥用。
四是可允许辩驳。
推定事实是基于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对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相互联系的常态性而进行推导的结果,而不是客观真实,确定其中一种为推定事实,不是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因而在推定高度盖然性的基础上赋予对方当事人可反驳的权利,通过质疑、反驳和论证来验证推定结论的应然性和科学性,既符合刑事推定的法理诉求,也契合法律涵摄推理的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刑事推定是一项相对较为复杂的认定过程,既有实体法的意义、又有程序法的制约,其实质在于通过对证明对象的转移实现对推定事实的证成与认定。
对其在具体犯罪适用上作进一步应用分析与表达,将为解决我国犯罪认定若干难题提供可能性的理论参考。
注释:[英]戴维・M・沃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15.刘昌.推定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限制探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8).汪建成、何诗扬.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法学.2008(6).33.唐燕.刑事推定的司法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劳东燕.认真对待刑事推定.法学研究.2007(2).。
6-1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积极意义:太平天国所坚持的政治、经济制度包含有朴素的农民成份和平等要求,如平均土地和保荐官员等,并把历史农民起义所提出的纲领发展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是旧式农民反封建思想的结晶。
消极意义:它所追求的平均一切社会财富,消灭私有的手段实行人类平等的思想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同时它所主张的废除一切封建土地制度,势必剥削农民和其它劳动者合法占有的土地,使广发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起广大农民的不满;它所确立的政治制度仍无法摆脱封建专制的窠臼(kē jiù ),甚至较之中国历史上封建政权之专制更有过而不及。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
宣政院是一个与世俗权力机关并行的宗教权力机构,是主持全国的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关,掌管僧人和僧官的刑民案件,长官由帝师担任。
元代开始出现诉讼代理制度。
十、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其特点主要有:第一,体例结构上,《大明律》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的以事项分类的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第二,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第三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脏图》等图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大明律》不仅反映了明初统治者注重立法和严于修律,而且相较以往律典也有所发展。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汇编;
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赦令的汇编;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即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不过,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赦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用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
法律思想史:三国两晋南北朝
张斐、杜预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 明法椽、僮长。 明法椽 张斐以廷尉 廷尉(秦汉至北齐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明法掾的身份 廷尉 为《晋律》作注,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 刑名” 刑名 篇的作用。接着,又通过注释揭示了《晋律》各篇的含义, 弥补了条目的疏漏,并对一些法律概念作出解释,使之明确 化、严密化。张斐就是当时著名法学家之一。 杜预,字元凯,西晋军事家、政治家,学者,精通经学。 出身于官宦世家,祖父畿,魏尚书仆射;父亲恕,幽州刺史。 从小博学多通,有立功、立言的志向。父亲因与司马懿不和, 被幽禁而死,杜预年过三十仍未出仕。后来娶了司马懿的女 儿,在司马昭执政后渐受重用,先后参与了伐蜀和《晋律》 的修订。在最后的灭吴战争中担任西线指挥,智取江陵,招 降交、广,为西晋的统一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23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斩衰,服丧三年,子女为父母,妻为夫服丧用 齐(zi)衰(cui),服丧一年,孙为祖父母,夫为妻服丧用 大功,服9个月,为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服丧用。 小功,服5个月,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再从兄弟、 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服丧用。 缌麻,服丧3个月,为曾祖的兄弟、祖父的堂兄弟、父隔二 代的堂兄弟、本人隔三代的堂兄弟
19
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二)律学理论水平的空前提高
张斐、杜预注律在律学理论方面的成就: 第一,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 识和清晰的阐释。 第二,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已经有了深入 的了解和高度的概括。 第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经有了认真细 致的辨析,并且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对同属“以威势得财”的各种犯罪,分别按六种不同罪名和 五种相似罪名进行详细的区分。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中国奴隶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我国奴隶社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和()。
2、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为纽带、以()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3、据商代资料,商代中期以后,主要是实行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并出现了()继承制。
二、判断题1、夏礼和殷礼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以神为核心。
()2、中国法起源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与妥协。
()3、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礼起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活动。
()三、简答题: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第二章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一、填空题1、春秋时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郑国()、晋国()和邓析的竹刑。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郑子产所铸的()。
3、第一次礼法之争的焦点是为国以礼还是()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1、铸刑书2、铸刑鼎3、竹刑三、简答题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第三章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一、判断1、所谓“三不去”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2、三不去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3、奴隶制五刑包括自由刑。
()4、西周的民本思想是以人为本。
()二、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出礼入刑4、五刑5、六礼6、同姓不婚7、五过之疵8、五声听狱讼三、简答题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简答题1、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2、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第五章中国封建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儒家所提倡的()法律规范与法家所倡导的()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协调问题。
2、西汉时代的“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东汉时代的以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魏晋时代的()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
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摘要:中国古代封建法制沿袭了几千年,历经了西周的“礼治”到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再到秦朝的“法治”,而后自汉代开始立法融合,到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是我国礼法结合的重要时期,本文将针对这一时期的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做出一些列举分析。
关键词: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儒家伦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的内部规律体现在“礼”与“法”由对立互争到合二为一的发展过程之中。
礼法文化在经历了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后,逐渐开始走向融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规模的引礼入律使礼法结合进一步加深,这一时期立法活动越来越受到以“礼”为核心的儒家纲常原则的指导,“礼”的规范作用被法律话,法律条文中越来越多的显示了儒家所倡导的“礼”的内容。
这一时期的礼法发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礼法结合的相关概念及历史背景(一)概念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古体“豊”,近代学者王国维先生对甲骨文研究考证认为豊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即礼最初是祭祀器皿,后又推广到祭祀奉酒,在推广到祭祀的礼仪制度。
祭祀在古代是重大且神圣的,礼作为祭祀规范为其发展为阶级社会更普遍、权威的社会规范提供了可能性,才有了后来的周公制礼。
后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礼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别贵贱,序尊卑”的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
故所谓礼我们在此可以定义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法,古体“灋”,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从中分析可看出古人对于法的理解可以归为三:一是法有惩罚恶行之意;二是法的实施要借助廌的神力,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三是法具有公平公正之意。
17春西南交《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
17春西南交《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答案一、单选题(共30 道试题,共60 分。
)1. 清初统治者在立法上确立了()的原则。
A. 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B.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C. 法贵简当D. 一准乎礼正确答案:2. 《大清民律草案》仿照的是( )A. 法国民法B. 德国民法C. 英国民法D. 美国民法正确答案:3.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是( )A. 《大清律集解附例》B. 《大清律例》C. 《大清律集解》D. 《大清新刑律》正确答案:4. 观察受审者的面色,不直者则头上冒汗,脸上发红,这种方式属于“五听”中的()。
A. 色听B. 气听C. 辞听D. 目听正确答案:5.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将“准五服以治罪”列入律典的是()。
A. 《晋律》B. 《北齐律》C. 《魏律》D. 《新律》正确答案:6.元代的()自成系统是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
A. 理藩院B. 大理寺C. 宣政院正确答案:7. 人民代表会议制确立于()。
A.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B. 抗日战争时期C. 解放战争时期D. 新中国建立以后正确答案:8. 中国古代法制由成熟、稳定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是()。
A. 秦汉时期B.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C. 隋唐时期D. 宋元明清时期正确答案:9. 春秋末期,晋国公布成文法。
这在中国历史上是( )A.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B. 第二次公布成文法C. 第三次公布成文法D. 第四次公布成文法正确答案:10. 西周买卖契约叫()。
A. 傅别B. 质剂C. 券书D. 契券正确答案:11. 唐律十二篇中,关于擅自征调军队,违犯军法的犯罪规定在()中。
A. 擅兴律B. 卫禁律C. 厩库律D. 职制正确答案:12.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刑事特别法是()。
A. 大明律B. 明大诰C. 问刑条例D. 盗贼重法正确答案:13.隋文帝的《开皇律》首次确立了以下哪些制度()。
A. 封建制五刑B. 加役刑D. 十恶正确答案:14. 根据唐律的规定,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属于()。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提分训练试题解析及答案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提分训练试题解析及答案1.跨国纳税人利用转移定价逃避国际税收的行为主要包括()。
Λ先以低价出售给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再由该关联企业以高价出售给高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B压低由低税率国家企业向高税率国家关联企业出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的价格C人为地增加跨国公司某一分支机构的本钱与费用开支,从而减少该分支机构的盈利数额,到达逃避该机构所在国税收的目的D提高由低税率国家企业向高税率国家关联企业出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的价格【正确答案】:A,D【解析】:[测试点]利用转移定价逃避国际税收。
(1)转移定价,是指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共同的股权和控制关系,他们之间在交易时在确定价格时不按照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而是根据逃避税收的目的成心提高或降低有关交易的价格。
这样,通过把利润从税负高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的国家而到达减税的目的。
跨国纳税人利用转移定价方法逃避国际税收的做法有:①压低由高税率国家企业向其低税率国家关联企业出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的价格。
②提高由低税率国家企业向高税率国家关联企业出售货物、提货劳务等的价格。
③先以低价出售给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再由该企业以高价出售给高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
据此,A正确,B错误,而D项正确。
(2)所谓“跨国关联企业或称联属企业〃,是指同一企业集团中存在的在股权上存有一定关系的企业,包括母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等。
根据联合国范本的解释,关联企业的情况有两种:①缔约国一方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管理、控制和资本。
②同一纳税人直接和间接的同时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C项错误。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开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开展。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具体表现?A“八议〃人律B“官当〃制度确立C“重罪十条〃的产生D“准五服制罪〃确实立【正确答案】:A,B,C,D【解析】:[测试点]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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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摘要:中国古代封建法制沿袭了几千年,历经了西周的“礼治”到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再到秦朝的“法治”,而后自汉代开始立法融合,到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是我国礼法结合的重要时期,本文将针对这一时期的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做出一些列举分析。
关键词: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儒家伦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的内部规律体现在“礼”与“法”由对立互争到合二为一的发展过程之中。
礼法文化在经历了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后,逐渐开始走向融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规模的引礼入律使礼法结合进一步加深,这一时期立法活动越来越受到以“礼”为核心的儒家纲常原则的指导,“礼”的规范作用被法律话,法律条文中越来越多的显示了儒家所倡导的“礼”的内容。
这一时期的礼法发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礼法结合的相关概念及历史背景(一)概念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古体“豊”,近代学者王国维先生对甲骨文研究考证认为豊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即礼最初是祭祀器皿,后又推广到祭祀奉酒,在推广到祭祀的礼仪制度。
祭祀在古代是重大且神圣的,礼作为祭祀规范为其发展为阶级社会更普遍、权威的社会规范提供了可能性,才有了后来的周公制礼。
后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礼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别贵贱,序尊卑”的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
故所谓礼我们在此可以定义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法,古体“灋”,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从中分析可看出古人对于法的理解可以归为三:一是法有惩罚恶行之意;二是法的实施要借助廌的神力,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三是法具有公平公正之意。
虽然有学者认为原始社会的禁忌和习惯也认为是法,但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源于刑,且以惩罚为主要功能。
这里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不能等同,这里的法是王朝统治者拥有和治理天下的准则,是维护等级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政制、典章、规则,是天子法令,是刑。
礼法结合,也有人称之为儒法结合,即礼服并用,一般来讲礼主要用于预防犯罪,法主要用于惩罚犯罪,“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互为表里”。
礼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层面表现为,国家立法以礼作为指导思想和原则,司法上维护礼的价值,它是儒家伦理道德与法家思想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政治层面表现为礼法德刑兼治的综合治理模式,既反映了对良法之治的追求,也反映了了对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和道德教化的肯定。
礼与法都是社会整合的手段,礼法结合体现了道德与法的交融,精神感召与强制制裁的互补,是中国古代伦理化法律的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二)历史背景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开启了礼制模式,礼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出礼则入刑,礼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文化体系”,周礼成为西周社会不成文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性质。
到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逐步确立,礼崩乐坏,法治逐渐取代礼制。
到战国时期,法家盛行,新兴地主阶级逐渐掌握政权,法家思想成为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到秦朝,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推广法制,“法令由一统”“明法度,定律令”,使“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
西周礼制的没落和秦朝建立的“法治”的迅速灭亡,让汉代认识到单纯的依靠礼或者法来治理国家都有弊端,由此,汉代开始探索礼法结合,汉武帝以后法制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中心即“德主刑辅”。
而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重要的发展,引礼入律,礼不再停留在儒学家口头上的伦理纲常,而是被赋予了与法同样的法律效力,至此,礼法已成齐头并进之势。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承继了汉代以来的新儒家思想文化,大规模的引礼入法,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制度、等级秩序及伦理道德标准,使我国古代礼法结合的进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特权制度1、“八议”曹魏时,根据“尊尊、贵贵、亲亲”的封建伦理原则,首创了“八议”入《新律》,对于“八议”范围内的权贵“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
”即所谓“八议”指的是对于“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这八种权贵人物,在犯罪以后的审判上予以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贵族的特权制度,源于礼的等级名分,体现了“贵贱上下有等”、“良贱有别”的封建道德内容,通过法律确认官民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来确认官民地位,以达到崇尚官贵,确保上下有序,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目的。
2、“当官”继曹魏制定的“八议”之后,两晋南北朝法律有设立“当官”制度,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所谓“当官”制度就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即以官抵罪,官职越高抵罪越多,这也是“尊尊”“贵贵”原则的又一体现。
“当官”与“八议”一样,都是建立在封建礼制的上下尊卑观念上的,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特权制度。
(二)重罪十条1、“反逆”“叛”“降”“反逆”指造反,“叛”指叛变,“降”指投降。
这三类犯罪是严重危及皇权,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因而归为重罪十条。
中国古代的儒家礼教将君臣界限视为第一大限,强调“正君之位”“明君臣之义”。
“忠君”被统治者奉为“至德”,是高于“孝亲”及其他伦理关系的至高道德准则,被冠于“三纲”之首。
因而对于将上述三种严重违背“忠君”要求的犯罪自然成为重罪十条的首要内容。
2、“大逆”“不敬”“大逆”指破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不敬”指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这两条罪则表现为对君主尊严和皇权的不尊重。
维护君臣伦理关系是封建法律的首要任务,保障君主尊严和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儒家礼教君臣伦理的应有之义。
3、“恶逆”“不孝”“内乱”“恶逆”指殴打、谋杀尊亲属,“不孝”指不待父母及不按礼制服丧,“内乱”指亲属间乱伦。
将这类严重破坏人伦的亲属相犯行为纳入重罪十条是由于其严重破坏了礼制的“亲亲”原则。
在儒家礼法中,孝是忠的缩小,忠是孝的扩大,臣民尽忠必须讲孝。
对于此类犯罪的严惩是对封建父权的维护。
4、“不道”“不义”“不道”指凶残杀人,“不义”指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
“不道”违背了儒家仁德思想,因而压迫抑强扶弱,而“不义”则是对礼制上下尊卑的冲击。
这是伦理孝悌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
(三)准五服以治罪与留养制度1、准五服以治罪为“峻礼教之防”,《晋律》首创了五服制度。
所谓准五服以治罪指的是亲属间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也就是说亲属间的侵犯、伤害行为的刑罚,必须考虑尊卑及亲疏远近,按照服制综合确定。
这是制度的确立再次给法律添上浓厚的儒家伦理的色彩。
2、留养制度北魏律的留养制度亦称存留养亲,指的是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这是将儒家的孝养观念和仁道观念引入律法,是律法的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
(四)婚姻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婚姻制度,一是婚姻关系上,士庶、良贱不婚。
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
反映了法律维护礼制所要求的等级差别制度。
二是纳妾被认为合法,这是按照“夫为妻纲”的伦理原则和男尊女卑的伦理原则,要求妻子无条件的服从丈夫,容忍丈夫纳妾,是对封建父权的极力维护。
(五)刑罚制度1、五刑制度的完善魏《新律》法定刑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晋律法定刑为:死、髡、赎、杂抵罪、罚金,《北魏律》法定刑为:死、流、宫、徒、鞭、杖,至《北齐律》最终确立为:死、流、徒、鞭、杖。
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体现儒家的仁道主义。
2、废除肉刑汉代宫刑兴废无常,至北齐后主天流五天(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
”从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
废除宫刑削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彰显了儒家所倡导的仁德思想。
(六)诉讼制度西晋形成直诉制度及北魏律中的死刑复核制度均体现了儒家“仁学”思想所衍生出来的民本主义原则,因而从诉讼制度中体现对于臣民的一定保护。
此外这一时期对于妇女犯罪行刑上还有特殊规定,《晋律》规定:“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梁律》规定:“女人当鞭杖罚者,皆半之。
”这也是礼教因素的影响,对弱势的矜恤,是统治者“仁政”思想的体现。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影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礼法结合进程中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制度、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标准,为唐朝礼法结合的完成起着奠基性的作用,以后各朝代也都沿用了礼法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形成了极具特色的伦理化法律。
结语“礼治”与“法治”都是重要的社会整合手段,我国古代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德的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强制制裁与精神感召的互补,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
博大精深的儒家思想造就了极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创造了辉煌的中华文明,虽然它也带来一定的弊端,但是我们学习和研究历史,不是要用现代文明来苛求古人,而是要了解过去以更好的理解现世中的一些现象,并以史为鉴弥补今天的不足。
最后感谢罗旭南教授的辛勤教导,本文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希望老师批评指正,此致敬礼!参考文献:1、《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曾宪义 2009.72、《论中国法律儒家化》张苏阳 2013.43、《礼法结合之中国伦理化法律》楚挺征 2008.84、《西汉礼法结合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华友根 19955、《中国传统礼法文化视野下刑罚思想的历史考察》李露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