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债券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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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分类

债券市场分类

债券市场分类(一)市场格局中国债券市场按照交易场所结构和托管结构分别形成以下状态:从交易场所看,中国债券市场可以分为场外交易市场和场内交易市场。

其中,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场内交易市场指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从交易量看,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交易的主体场所,在中国债券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从托管体系看,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债券市场的总托管人,直接托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而中证登公司作为分托管人托管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二级托管人托管柜台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资产。

(二)债券分类中国债券市场的债券分类主要有:按币种1.人民币债券人民币债券占据当前中国债券市场托管量和交易结算量的绝大部分份额,达到总托管量和总交易结算量的99%以上。

2. 外币债券按债券属性1. 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凭证式)、储蓄国债(电子式)。

国债的发行人为中国财政部,主要品种有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

其中,储蓄国债分为传统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凭证式国债。

通常,人们按照习惯将传统凭证式国债称为“凭证式国债”,而将2006年6月底首发的电子凭证式国债称为“储蓄国债”。

我国发行的大多数凭证式国债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通过电子方式发行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截至2006年8月底有两只:04凭证05,04凭证03。

2. 中央银行债中央银行债,即央行票据,其发行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期限从3个月——3年,以1年期以下的短期票据为主。

3. 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特种金融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其中,商业银行债,包括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商业银行普通债。

4. 企业债券包括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

5. 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上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上交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实施范围:(一)A股;(二)基金;(三)债券;(四)优先股;(五)权证;(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七)经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四条每个交易日的竞价交易阶段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五条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及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三)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及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分别向上交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资金前端控制信息,并依据相关最高额度计算标准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给上交所。

上交所技术系统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最高额度等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根据交易参与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自设额度(以下简称自设额度),对关联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实施实际额度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各市场参与人、各结算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大宗交易方式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通知。

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暂定为10%;《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收不足的补偿金标准,暂定为证券交收不足部分面值的1%。

三、国债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19,代码可以重复使用。

其中,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09;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10-751819。

四、国债预发行交易釆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五、市场参与人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应当通过上交所网站下载并安装报盘软件;需使用客户端的,应下载并安装最新客户端软件。

市场参与人应根据国债预发行专项测试方案和相关技术文档及测试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落实专人负责测试工作,按照测试方案通过测试并反馈测试结果后方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各市场参与人应釆取有效措施确保单个参与者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

六、结算参与人在开展国债预发行交易之前,应确保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若因未及时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导致保证金结算无法正常进行的,相关情况将予以记录并作为评估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开展情况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发行交易委托前,应当确认投资者具有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有关“席位”用语变更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有关“席位”用语变更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有关“席位”用语变更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有关“席位”用语变更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7 年5 月8 日起实施,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已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据此,我公司对已发布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进行了疏理,对其中有关席位的用语按照《“席位”用语修订对照明细表》统一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席位”用语修订对照明细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附件:“席位”用语修订对照明细表修订前备注指定交易席位指定交易单元主席位债券结算单元用于表述交易联通首席位时除外债券结算主席位债券结算单元债券清算主席位债券结算单元债券结算子席位交易单元国债回购结算主席位债券结算单元专用结算单元结算单元用于表述虚拟清算席位时修订为“专用结算单元”;用于表述清算席位时修订为“结算单元”证券集中交收席位证券集中交收结算单元证券待清偿席位证券待清偿结算单元交收违约席位交收违约结算单元09 清算专用席位09 专用结算单元09***席位09 专用结算单元我公司专用席位我公司专用09 结算单元法人清算专用席位法人专用结算单元指定结算席位专用结算单元清算用虚拟席位专用结算单元席位资金结算明细表结算单元资金结算明细表按席位达成的回购老回购席位质押式融资回购老回购席位式回购老回购按席位托管登记在结算参与人名下的***、非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席位号专用结算单元号债券结算单元号交易单元号用于表述虚拟清算席位号时修订为“专用结算单元号”;用于表述清算席位号时修订为“结算单元号”;其余表述交易席位号的修订为“交易单元号”除以上特别修订外,其余“席位”及包含“席位”的用语一律将“席位”修订为“交易单元”——结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标票、中票、公司债、企业债、ABS、ABN、ABCP等常见金融工具横向对比(含直融)-2020.07.07-shang

标票、中票、公司债、企业债、ABS、ABN、ABCP等常见金融工具横向对比(含直融)-2020.07.07-shang

产品名资产证券化(ABS)(ABN)(ABCP)标准化票据中票(MTN)超/短融(S/CP)(含项目收益债)公司债英文全称Asset-backed SecuritiesAsset-BackedMedium-term NotesAsset-BackedCommercial Paper暂无Medium termnotessuper/shortcommercialpaper暂无corporate bonds中文译名/全称资产支持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标准化票据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监管机构证监会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主管/签发机构证监会(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同中票发改委证监会(交易所)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中国结算)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同中票中债登(中央结算)中证登(中国结算)发行主体(要求)房地产公司受限房地产及副省级以下城投公司受限无明确要求无明确要求具有法人资格非金融企业同中票1.境内注册登记;2.央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1.沪深两地上市;2.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发行方式核准制注册制注册制注册制注册发行,注册有效期两年。

注册发行直接审核发行核准发行创设流程准备周期:1-6个月不等框架1.项目启动;2.基础资产梳理;3.各参与方出具报告;4.申报;5.封卷;6.交易所发布无异议函;7.正式创设1.项目启动;2.确定主承;3.主承完成材料报送;4.交易商协会完成材料完备性审核;5.交易商协会通过主承,告知发起人完成材料补正;6.主承协助完成材料补正(10工作日内);7.交易商协会办理注册手续;8.产品发行。

在ABN基础上进行适当简化。

准备周期:3天1.发布创设公告;2.接收持票人的申报资料;3.锁定持票人申报的基础资产;4.向票据市场参与者发布标准化票据申购公告;5.组织薄记建档;6.投资人申购;7.投资人完成缴款。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11.27•【文号】上证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14号)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2013〕25号,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方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按照《业务办法》第三十七条办理。

二、客户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信息事宜,按照《业务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

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再向证券公司发送未到期报价回购对应质押物明细数据,其他数据接口规范不变(数据接口规范详见附件)。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质押登记方式调整的相关业务及技术准备工作。

五、上述质押登记方式的调整自2013年11月30日起实施,《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包括报价回购、购回交收结果(按明细)说明:1.延迟交收的记录不进行重新清算,在下一工作日合并进入当天净额非担保处理;2.JGDM(结果代码):JGDM 说明买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0098 对方不交收0499 本方资金余额不足,对方情况未知卖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9800 对方不交收9904 对方情况未知,本方资金余额不足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注:若到期自然日为工作日,在该日交收;若到期自然日为非工作日,在下一个工作日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上证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5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服务于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定债券,是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三)上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三、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转让起始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的信用风险事项;(二)特定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及转让起始日;(三)特定债券转让和登记结算具体安排,包括转让方式、计价方式、结算模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等;(四)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及相关投资风险等;(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布前述公告的,上交所可以督促其及时发布公告并办理转让相关事宜。

四、特定债券转让期间,发行人、增信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义务,投资者按规定或约定行使追偿等权利。

五、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转让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预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预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的对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预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预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5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2〕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15年5月实施2018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4月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规则。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规则执行。

1.3债券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上证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号各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9〕8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现就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进入上交所参与以下品种的交易:(一)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二)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三)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交易。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债券交易较为活跃;(二)具有丰富的债券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交易团队;(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开展;(四)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五)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则关于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条件。

三、银行在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书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权证涉及的登记、行权结算业务,由权证发行人等机构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权证发行人应当就权证涉及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有关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操作流程。

第五条权证发行人、参与权证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一节证券账户第六条投资者须使用本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

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

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XX权证发行人)。

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账户名格式为“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

如权证发行人同时委托我公司保管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同时用于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保管。

第二节交收账户第八条本细则所称交收账户包括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以及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与交收相关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等。

第九条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权证交易的证券交收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完成。

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通过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完成。

第十条权证行权的证券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证券交收账户进行。

结算参与人未在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二~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二~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二~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沪财库〔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二~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4-2026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支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决定发行2024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二期)、2024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三期)(以下简称“本批债券”)。

现就本批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

本批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60亿元。

(三)时间安排。

2024年5月20日上午9:30-10:10招标,5月21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5月21日进行分销。

(四)上市安排。

本批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其他事项。

详见下表。

本批债券由上海市财政局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时间安排。

2024年5月20日上午9:30-10:1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

2024-2026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四)标位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1.24
•【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46号
•【施行日期】2023.11.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46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借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

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以及其他合法场所发行、转让私募债券且委托本公司办理登记、结算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私募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依照本细则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完成发行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

第四条本公司通过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集中办理私募债券的登记,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登记其持有及变动私募债券的情况,并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记录为发行人提供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通过其A股证券账户进行,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如有)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

第七条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私募债券初始登记申请;(二)承销协议(如有);(三)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具体执行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指南;(四)私募债券担保协议(如有);(五)已完成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六)发行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七)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八)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结算明细等文件数据内容调整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结算明细等文件数据内容调整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结算明细等文件数据内容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05]191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结算明细等文件数据内容调整的通知(中国结算沪业字[2005]191号)各结算参与人:为了进一步方便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数据,我司将于2005年11月8日起调整结算明细文件(jsmx*.mdd)和非交易过户文件(g4*.mdd)的数据内容,具体调整内容说明如下:一、结算明细文件(jsmx*.mdd)增加国债场内分销、红利清算、债券兑息、债券兑付、国债欠库扣款还款、企债欠库扣款还款、实物券卖空欠库扣款还款、股票网上现金认购(中签)、可转公司债券网上现金认购、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按值配售新股有效认购、股票网上现金申购/退款、可转公司债券申购、基金网上现金申购、新股验资、结算参与人结算风险基金交纳以及其它资金清算等业务的清算明细数据。

经过本次数据内容扩充,结算明细文件将涵盖所有涉及资金清算的业务明细数据。

结算明细文件中新扩充业务的具体填写说明详见《登记结算数据接口(结算参与人)V1.28》。

各结算参与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下载该接口文档:1. 通过PROP公用模块在PROP公告版的“技术文档”栏目中下载;2. 通过我公司网站(http://)的“技术专区”->“上海市场”->“数据接口规范”栏目中下载。

二、调整非交易过户文件(g4*.mdd)中国债发行分销代码摘牌和上市业务的相关数据内容,详见附件一。

请各结算参与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李栋良)。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债发行分销代码摘牌和上市业务数据接口说明1、对每个证券帐户所持有的每个国债分销代码,在国债发行摘牌日的非交易过户文件(g4*.mdd)中体现为如下2条记录:1)证券代码''75****'',证券类别''GZ'',流通类型''0'',过户数量为负,过户类型为''L''(摘牌)2)证券代码''010***'',证券类别''GZ'',流通类型''N'',过户数量为正,过户类型为''L'' (摘牌)2、对每个证券帐户所持有的每个上市国债,在国债发行上市日前一日的非交易过户文件(g4*.mdd)体现为如下2条记录:1)证券代码''010***'',证券类别''GZ'',流通类型''N'',过户数量为负,过户类型为''G''(上市流通)2)证券代码''010***'',证券类别''GZ'',流通类型''0'',过户数量为正,过户类型为''G''(上市流通)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之交易模拟题1(中国证券考试网)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之交易模拟题1(中国证券考试网)

D
40
B
41
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
A
42
在代办股份转让活动中,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 按规定要缴纳印花税 按规定不必缴纳印花 按规定只缴纳手续费 按规定只缴纳印花税 B 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 和手续费 税和手续费
对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 43 司要提前()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 15天 行网络投票。 44 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结算备付利息()结算 每月 一次
开户银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司上海分公司
C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B 报 万元,万元,万元 万元,万元,元 D
16
万元,元,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 17 记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布,并自发布之日 2006年1月 起实施。 18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 R日14:00 。
卖空
多头
申报
B
证券公司以自营账户 发行人向他人透漏内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 证券公司将自营业务 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 幕消息,使他人利用 C 中作出虚假陈述 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为自己买卖证券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00万元 100万元 50万元 C
52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 300万元 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2
3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政府债券
D
4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 不超过500手 数量最大()。 电话自动委托的身份确认由()控制。 委托人
不超过10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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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相关交
易、结算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上证债字[2010]90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0.05.27
【实施日期】201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相关交易、结算事宜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0〕90号)
各固定收益平台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债券实施分类管理后,不能同时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2条所列上市条件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该类公司债券”)只能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上市交易,实行逐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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