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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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招商局)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第一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招商局)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第一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招商局)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第一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招商局)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第一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招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各区县经计委:为做好2006年全市第一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推动全市名牌战略的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要求,请各区、县和两个开发区积极组织企业做好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奖励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主要条件(一)拟申报奖励的“中国名牌产品”必须是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拟申报奖励的“自治区名牌产品”必须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质检局的名义颁发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二)拟申报奖励的中国“驰(著)名商标” 必须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拟申报奖励的新疆“驰(著)名商标”必须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的商标。

(三)凡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在申报前2年内通过自治区级以上鉴定验收或登记备案,并已投产半年以上的企业。

(四)市场潜力大,社会经济效益高,在同行业处于高盈利水平,或较高盈利水平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奖励的方式、程序、时间(一)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制造业一次性奖励,一等奖35万元,二等奖20万元。

(二)申报程序:申请奖励的企业,先向所在区(县)、开发区提出申请,经区(县)、开发区挑选汇总后,由各区(县)、开发区推荐到市经委技术处。

品牌引进奖励实施方案

品牌引进奖励实施方案

品牌引进奖励实施方案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品牌引进成为了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鼓励更多优秀品牌进驻本地市场,制定并实施品牌引进奖励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品牌引进奖励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奖励对象。

1. 国内外知名品牌。

2. 具有较高市场影响力的品牌。

3. 与本地市场需求相契合的品牌。

二、奖励内容。

1. 资金支持。

对于成功引进的品牌,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用于品牌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活动。

2. 税收优惠。

引进的品牌在一定时期内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3. 土地资源支持。

对于有土地需求的品牌,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土地资源支持,降低其投资成本。

4. 人才支持。

引进的品牌可享受本地政府提供的人才支持政策,包括人才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5. 其他支持。

根据品牌的具体情况,可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如市场调研报告、行业政策咨询等。

三、奖励标准。

1. 品牌知名度。

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奖励标准将相对较高,以鼓励引进更多具有影响力的品牌。

2. 市场需求。

根据本地市场的实际需求情况,对符合市场需求的品牌给予更多的奖励支持。

3. 经济贡献。

对于能够带动本地经济发展、提高就业率的品牌,将给予更多的奖励支持。

四、奖励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

品牌引进方在确定引进意向后,可向相关部门提交奖励申请,需提供详细的品牌资料和引进计划。

2. 审核评定。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评定,综合考虑品牌知名度、市场需求、经济贡献等因素进行评定。

3. 签订协议。

经审核通过后,品牌引进方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奖励协议,明确奖励内容、标准、时间等具体事项。

4. 履约验收。

品牌引进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履约验收。

五、奖励效果评估。

1. 品牌影响力。

对引进的品牌在本地市场的影响力进行评估,包括品牌知名度、市场份额等指标。

2. 经济贡献。

评估引进品牌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包括带动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效果。

公司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公司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公司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为了激励公司员工积极创新,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研发、创新、发明、发现、设计、撰写、实施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工作。

二、奖励内容1. 专利奖励:公司将对员工创新成功并获得专利的人员按照获奖级别给予相应奖励。

其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等奖的员工奖励为10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二等奖的员工奖励为5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三等奖的员工奖励为2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一等奖的员工奖励为3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二等奖的员工奖励为1万元。

2. 软件著作权奖励:公司将对员工开发成功并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人员按照获奖级别给予相应奖励。

其中,获得软件著作权一等奖的员工奖励为8万元;获得软件著作权二等奖的员工奖励为4万元;获得软件著作权三等奖的员工奖励为2万元。

3. 商标奖励:公司将对员工成功注册商标的人员按照获奖级别给予相应奖励。

其中,获得国家商标局认定的著名商标的员工奖励为5万元;获得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员工奖励为3万元;获得一般商标注册成功的员工奖励为1万元。

4. 作品版权奖励:公司将对员工成功获得作品版权的人员按照获奖级别给予相应奖励。

其中,获得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著作权金字塔奖的员工奖励为8万元;获得国家版权局认定的优秀著作权奖的员工奖励为4万元;获得一般作品版权注册成功的员工奖励为2万元。

5. 其他知识产权奖励:公司将对员工获得其他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知识产权证书及专业奖项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获奖级别和评定情况确定。

三、申请流程1.员工完成相关知识产权申请后,可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3.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过程中,将依据知识产权的质量、创新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审查,确定奖励级别并作出奖励决定。

4.公司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及时向获奖人员发放奖励。

品牌宣传奖励方案策划书3篇

品牌宣传奖励方案策划书3篇

品牌宣传奖励方案策划书3篇篇一品牌宣传奖励方案策划书一、策划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品牌宣传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我们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品牌宣传奖励方案。

二、策划目的1. 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2. 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

3. 促进销售增长。

三、奖励对象1. 消费者2. 员工3. 合作伙伴四、奖励方式1. 消费者奖励(1)购买产品即可获得抽奖机会,奖品包括现金、优惠券、礼品等。

(2)分享品牌信息到社交媒体上,可获得积分,积分可兑换礼品。

(3)参加品牌活动,如新品发布会、促销活动等,可获得礼品或优惠券。

2. 员工奖励(1)提出优秀的品牌宣传创意,可获得奖金或晋升机会。

(2)完成销售目标,可获得奖金或旅游奖励。

(3)积极参与品牌宣传活动,可获得礼品或荣誉证书。

3. 合作伙伴奖励(1)推荐新客户成功合作,可获得佣金或礼品。

(2)与品牌合作开展促销活动,可获得广告支持或费用补贴。

(3)提供优质的服务或产品,可获得长期合作机会或优先合作权。

五、奖励时间奖励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

六、宣传推广1. 在公司官网、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奖励方案的相关信息。

2. 制作宣传海报、传单等宣传资料,在门店、商场等场所进行宣传。

3. 邀请媒体参加品牌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七、预算安排1. 消费者奖励预算:[具体金额]2. 员工奖励预算:[具体金额]3. 合作伙伴奖励预算:[具体金额]4. 宣传推广预算:[具体金额]八、效果评估1. 设立专门的评估小组,对奖励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 根据评估结果,对奖励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

九、注意事项1. 奖励方案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参与者的权益。

2. 奖励方式要具有吸引力,能够激发参与者的积极性。

3. 宣传推广要及时、有效,确保奖励方案的知晓度。

4. 预算安排要合理,确保奖励方案的可持续性。

篇二《品牌宣传奖励方案策划书》一、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品牌宣传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潼南府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已经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20日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创新、知识产权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以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办公室),开展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潼南市场监管局,由潼南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8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8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0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创立自有品牌、鼓励创立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市市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其住所必须位于芜湖市市区,且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或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内拥有股份(投资)。

因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而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证明其商标的认定系基于或主要基于其在本市市区的企业使用或营业使用该商标而取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本办法所称安徽省著名商标是指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本办法所称芜湖市著名商标是指经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第四条本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芜湖市著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

商标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物质奖励是指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物质奖励:(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且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100万元;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创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团队。

二、奖励类型1、专利奖励(1)发明专利:对于成功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员工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_____元。

(2)实用新型专利:成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_____元。

(3)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_____元。

2、商标奖励成功注册新商标的,每件奖励_____元。

3、著作权奖励(1)软件著作权: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_____元。

(2)作品著作权: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_____元。

4、商业秘密保护奖励对于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_____元。

5、知识产权运用奖励(1)成功将知识产权进行许可、转让,并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按照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运用知识产权成功进行质押融资,为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_____元。

三、奖励条件1、所申请的知识产权必须与企业的业务领域相关,且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2、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审核和评估,确保技术的新颖性和可专利性。

3、商标的注册应符合企业的品牌战略和市场定位。

4、著作权的作品必须是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独立完成或主要参与完成的。

5、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必须有效,且未发生泄露事件。

四、奖励评审与发放1、成立知识产权奖励评审小组,由企业高层领导、技术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组成。

2、申请人或团队应填写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密政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7〕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实施品牌战略的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实施品牌战略的奖励办法为深入推进品牌战略,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价值理念,充分发挥品牌对我区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推动首都品牌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11号),结合本区品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本《办法》奖励对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经营单位;取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商标国际注册的持有人。

(一)给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给予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给予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商标国际注册的持有人一次性5000元的注册费用补贴。

二、奖励条件品牌奖励资金注重企业效益引领作用,大力扶持我区骨干企业打造自主品牌。

对符合“奖励标准”(一)、(二)、(三)项之规定奖励的经营单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当年在我区纳税排名进入前300名的经营单位。

北京市各区县驰名商标奖励额度

北京市各区县驰名商标奖励额度

北京市各区县驰名商标奖励额度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工业品牌建设措施的通知京工促发〔2006〕9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北京工业品牌建设,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制订了《加强北京工业品牌建设的措施》,现予以正式印发。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加强北京工业品牌建设的措施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这既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求,又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实力的企业集团,特提出《加强北京工业品牌建设的措施》。

一、建立推进北京工业品牌建设的协调机(一)建立北京工业品牌建设联席会制度。

由主管副市长牵头,市工业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知识产权局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协调推进品牌建设工作机制。

(二)建立基层推进品牌建设的组织网络。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品牌创建、培育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品牌建设。

二、制定培育品牌发展规划,实施分类服务,多层次指导(一)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名牌、驰(著)名商标和老字号企业的品牌培育规划,同时根据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及产品在北京和全国市场的占有率,形成北京自主品牌的梯队培育推进方案,各部门协作共同落实。

(二)制定培育品牌企业的梯队名单,实施分类指导。

以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企业为重点,自身有实力进一步发展,并向跨国集团迈进的为第一梯队;以获得北京名牌、北京市著名商标和老字号企业称号,凭借技术和市场优势向国内著名品牌和国际品牌发展的为第二梯队;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有一定的地区品牌竞争力和知名度的成长中企业为第三梯队。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驰名商标【发文字号】乌政办[2011]46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3【实施日期】2011.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乌鲁木齐市关于获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升全市制造业的竞争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名牌产品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质检局的名义颁发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新疆著名商标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的商标。

第三条本市成立乌鲁木齐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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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市政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西安市著名商标企业的通报(市政发〔2012〕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走“品牌强市”之路,是市委、市政府为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

2011年,全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商标战略的各项决策精神,踊跃培育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认定数量取得了新突破。

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桥”商标、长庆石油勘探局的“长庆”商标、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花”商标、西京医院的“西京医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爱生技术”等294件商标被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其中159件商标为首次认定,135件商标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

为了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争创驰(著)名商标,市政府决定:对2011年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西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按照《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上年度缴纳地税500万元以上,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3户企业各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缴纳地税100万元以上、首次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的47户企业各奖励10万元;对三年期满重新认定为西安市著名商标的115户企业各奖励1万元。

希望受表彰奖励的单位再接再励,争取更大成绩。

全市企业和有关单位要向先进学习,加快实施商标战略,逐步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知名度商标的优势企业,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发挥积极作用。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9•【字号】云府〔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2005〕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云浮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打造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是提高企业在业界信誉和知名度的重要措施,更是提高地区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2005年(含2005年)以后当年获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各类企业或团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企业获一个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财政奖励30万元;获一个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财政奖励10万元。

第三条企业获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财政奖励30万元;获一个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财政奖励10万元。

第四条企业获一个“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和获国家级、省级名优产品称号的原产地保护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五条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但级别递升可加奖。

第六条奖金来源:税收纳入市级库的,由市财政全额支付;税收纳入县级库的,由县级财政全额支付;属市、县联办的企业,按该企业的市、县财政收益比例,分别由市、县财政负担。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云浮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天发[2011]13号《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天发[2011]13号《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率先发展、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依据省、市相关经济和财税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1.扶植或奖励对象为天心区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企业要求税收关系必须在我区。

2.创优创新奖中对建安企业创优质工程的奖励仅要求建安企业对区级税收产生贡献,不限定税收关系和行政归属。

3.企业入驻奖奖励范围为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

二、纳税贡献奖1.纳税大户奖: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1000万元以上的,建安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5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其他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

2.税收增长奖: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企业以外,本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50万元以上,且本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较上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按区级所得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其中文化企业按区级所得增量部分给予50%的奖励。

三、企业入驻奖1.金融企业(含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企业)入驻奖:(1)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企业,形成营业税后,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为上限。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每年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年度租房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的50%。

租金补贴期内购买自用经营用房的,按购房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同时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金额)。

(3)入驻金融企业高管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自企业入驻起由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2.总部企业入驻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10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办法

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增强商标和品牌意识,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北京市著名商标。

第三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

开发区工商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开发区鼓励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资金从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并纳税满五年;(二)在经营纳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每件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每件20万元的奖励;接受过奖励的北京市著名商标,在奖励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每件8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已经享受到奖励政策的北京市著名商标,三年期满复审重新认定的,不再奖励。

(二)同年度内既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以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为限。

(三)企业某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并进行了奖励,同一企业其它商标在以后年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再次进行奖励。

(四)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已给予奖励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商标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不再进行奖励。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青政字[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2〕10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6日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全市品牌经济发展,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初级农产品和服务业商标自核准注册满2年,其他商标依法连续使用满3年且核准注册满2年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企业上规模、创品牌、上档次,鼓励和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培养,开发名牌产品,提高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市深入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和《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具体奖励办法》,结合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对象。

对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为成功申报中国名牌、省名牌、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做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颁发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省优质产品是指由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颁发省优质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并下发相关认定文件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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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茶优秀品牌奖励方案

红茶优秀品牌奖励方案

红茶优秀品牌奖励方案红茶是一种常见的饮品,有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也是中国茶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鼓励红茶品牌的发展,我们制定了红茶优秀品牌奖励方案。

一、奖励内容1. 荣誉称号对于获得优秀品牌奖的企业,我们将颁发“红茶优秀品牌”荣誉称号,作为企业的荣誉证书,以表彰其优秀的品牌形象和营销管理。

2. 奖金为了鼓励企业在研发、产品创新、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投入,我们将根据企业在申报材料中的表现评估,给予一定数量的奖金。

奖金数额将根据企业在各项指标中的表现进行综合排名,并按照比例分配奖励。

3. 品牌推广我们将联合国内知名的红茶门户网站、社交媒体和线下商超等平台,对获奖企业进行品牌推广。

同时,我们也鼓励企业自行开展品牌推广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宣传支持。

二、申报流程1. 申报时间优秀品牌奖励方案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

在此期间,企业可以向我们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的资质评估。

2. 申报材料为了申请优秀品牌奖励,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申报材料:•公司简介和产品列表;•品牌宣传资料和营销策略;•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情况;•近三年的研发投入和产品创新情况。

3. 资质评估在接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我们将进行资质评估,包括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占有率、创新能力、营销策略等方面的评估,并给予初步的排名。

排名前列的企业将进入终审环节。

4. 终审评估在终审环节中,我们将综合考虑企业在各项指标中的表现,给出最终的奖励名单。

同时,我们也将向企业反馈其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奖励标准优秀品牌奖励方案的奖励标准将根据企业在各项指标中的表现进行评估。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中国商标金奖 评奖说明

中国商标金奖 评奖说明

中国商标金奖评奖说明摘要:一、中国商标金奖简介1.中国商标金奖的设立背景2.评选目的和意义二、评选范围和条件1.参评对象2.评选标准三、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1.申报与推荐2.评审与公示3.颁奖与表彰四、奖励措施及其实施1.获奖商标的荣誉和权益2.对获奖企业的扶持和激励五、中国商标金奖的历史与影响1.历年获奖情况2.对我国商标品牌建设的推动作用正文:中国商标金奖是我国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旨在表彰在商标设计、运用、管理和保护方面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该奖项由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设立,自2007年起每年评选一次。

一、中国商标金奖简介中国商标金奖的设立,旨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我国商标品牌建设,提高商标的国际竞争力。

该奖项不仅表彰优秀的商标设计和创意,还注重评价商标在市场中的实际表现,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果。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中国商标金奖评选范围涵盖我国所有注册商标,参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评选标准主要从商标的设计、运用、管理和保护四个方面进行评价,注重参评商标的创新性、知名度、美誉度和维权能力。

三、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评选程序分为申报与推荐、评审与公示、颁奖与表彰三个阶段。

申报与推荐阶段,各参评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评审与公示阶段,由专家评审团对参评商标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颁奖与表彰阶段,在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举行颁奖典礼,对获奖商标进行表彰。

四、奖励措施及其实施获奖商标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优先推荐参评中国驰名商标、在商标异议和争议案件中予以优先处理等。

此外,获奖企业还将在品牌建设、市场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得到政府的重点支持和帮助。

五、中国商标金奖的历史与影响自设立以来,中国商标金奖已成功举办了多届,共有数百个优秀商标获得表彰。

这些获奖商标不仅代表了我国商标领域的最高水平,而且在提升我国商标品牌形象、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2018年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5日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激励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境外注册,申报驰名商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商标兴区战略的意见》(江北府发〔2018〕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所在江北区的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奖励和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奖励。

获得国内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国内商标注册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核准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称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是指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商标奖励补助专项资金。

第六条商标奖励补助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和补助的原则。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奖励和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部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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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企业上规模、创品牌、上档次,鼓励和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培养,开发名牌产品,提高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市深入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和《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具体奖励办法》,结合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对象。

对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为成功申报中国名牌、省名牌、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做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颁发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省优质产品是指由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颁发省优质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并下发相关认定文件的商标。

省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并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奖励数额。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管理区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管理区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管理区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

对为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做出贡献的单位,管理区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奖励;对为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做出贡献的单位,管理区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对为获得省优质产品做出贡献的单位,管理区给予人民币0.5万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中,对同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优质)产品或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同一企业取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但对同时获得名牌(优质)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的同一企业,按照本办法分别予以奖励。

第四条奖励资金。

由区财政拨付。

第五条奖励资金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优质产品的企业,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二)审查。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负责对申请名牌(优质)产品奖励资金的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负责对申请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的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需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申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需提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省名牌产品的批准文件和证书。

申请省优质产品的企业需提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省优质产品的批准文件和证书。

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需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驰名商标批准文件和证书,申请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需提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省著名商标批准文件和证书。

(三)报批。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名牌(优质)产品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查核准结果报送管理区批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将驰(著)名商标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查核准结果报送管理区批准。

(四)资金拨付。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在接到管理区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放弃。

第六条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详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已奖励的资金将全部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奖励资金的确定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奖励内容如与以前下发的其它文件相抵
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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