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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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优质)产品及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企业上规模、创品牌、上档次,鼓励和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培养,开发名牌产品,提高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市深入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和《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具体奖励办法》,结合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和对象。对获得中国名牌、省名牌、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为成功申报中国名牌、省名牌、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做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颁发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省优质产品是指由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颁发省优质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并下发相关认定文件的商标。

省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并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奖励数额。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管理区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管理区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管理区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对为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做出贡献的单位,管理区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奖励;对为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做出贡献的单位,管理区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对为获得省优质产品做出贡献的单位,管理区给予人民币0.5万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中,对同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优质)产品或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同一企业取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但对同时获得名牌(优质)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的同一企业,按照本办法分别予以奖励。

第四条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付。

第五条奖励资金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优质产品的企业,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二)审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负责对申请名牌(优质)产品奖励资金的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负责对申请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的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需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申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需提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省名牌产品的批准文件和证书。申请省优质产品的企业需提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省优质产品的批准文件和证书。

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需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驰名商标批准文件和证书,申请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需提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省著名商标批准文件和证书。

(三)报批。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名牌(优质)产品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查核准结果报送管理区批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将驰(著)名商标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查核准结果报送管理区批准。

(四)资金拨付。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在接到管理区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放弃。

第六条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详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已奖励的资金将全部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奖励资金的确定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奖励内容如与以前下发的其它文件相抵

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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