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和县分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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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公路管理局和县分局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加大治懒治散力度,完善考勤考核制度,规范请销假程序,明确假期待遇,确保机关各项工作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待遇
第二条分局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第三条事假。分局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15个工作日以内。
第四条病假。分局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第五条婚假。分局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1-3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12天。如一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者,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六条丧假。分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最多不超过7天),丧假必须一次性使用,以后不得补休;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计入假期。
第七条产假。分局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请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正常婚龄生育(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的,给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7-10天。
3、流产或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休假,即怀孕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42天;女性输卵管结扎(刀扎)的休假21天;上节育环的休假3天;男性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4、分局工作人员休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计入假期。
第八条带薪年休假。分局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本款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九条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探亲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工作人员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与配偶团聚累计30天以上的,未婚工作人员已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4、工作人员休探亲假,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最
多不超过4天)。工作人员休探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计入假期。
第十条节日假。工作人员的节日假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关待遇
1、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有关待遇,参照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执行。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70%)。
2、分局工作人员因工伤、见义勇为等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由医院出具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视同出勤,享受出勤补助。
3、分局工作人员除产假、年休假期间的有关待遇视同出勤外,探亲假以及婚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不享受出勤补助。分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凭据报销。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等,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应相应延长。
第三章请假程序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1、请病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请假超过15天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因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5、请假期满应向批准部门销假,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请、休假审批程序
1、病、事假
(1)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以内(含5天)的,经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