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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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

摘要:魏晋南北朝处于一个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环境中,各个王朝为

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而这个渐进渐深的改革过程其实也进一步加深了法律儒家化。本文探究了

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时代背景,对该过程中各个王朝不同时期一些重要的

标志性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相关的代表性法典。最后对该时期的法

律儒家化做出评价,分析其内部矛盾及儒家化之意义,充分肯定其历史地位。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法典;

Abstract:The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are in the historical environment which a long-term chaos caused by wars and confronts,the various dynasties in order to consolidate political power, the expansion forces of the Qin and Han Dynasty have been a different level of legal system reform, and this gradually grew on the reform process also further deepen the legal Confucianism.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law of the Confucianism of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he background, the different periods during the various dynasties some important landmark 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introduces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code. Last Confucian of the law made during the evaluation, analysis of its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Confucianism, full recognition of its historical status.

Keyword:The Wei J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legal Confucianism ;code of laws

魏晋南北朝处于一个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环境中,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己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都带有明显的礼法色彩,法律中逐渐的渗透、贯

彻着儒家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及伦理道德标准,最终使其制度化、法典化,

而这个渐进渐深的过程就是法律的儒家化。它是中华法系最富有特色的标志,

而近四百年的魏晋南北朝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最重要的时期。

法律的儒家化这一概念最先由陈寅恪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提

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是个渐累的过程,所

以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阐述。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在当时复杂的社会背景下,逐

渐恢复其传统影响。并引礼入律,开始了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从这一时期几部

重要法典,如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的许多内容

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并直接影响了其后整个中国封建法制。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发生重要变化的时期,也是儒家思想

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在这一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较为激化,民族斗争激烈,政权更替不断,社会动荡不安。各王朝统治集团为了在动乱中求得生存与发展,比较注意总结历代的兴亡得失,包括重视法律在维护封建统治中的作用,因而

立法活动频繁,法律思想活跃。封建统治者积数百年立法与司法的实践和引经

断狱、引经注律之经验,使当时律学的研究也相当发达。以老庄思想为依据和

内容的玄学以及佛学思想兴盛,并一度动摇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儒家正统法

律思想在当时复杂的社会背景下,逐渐恢复其传统影响。并引礼入律,开始了

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从这一时期几部重要法典,如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

律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的许多内容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并直接影响了其后整个中国封建法制。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从秦汉以来,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领地,改造并支配法律,使封建法律条文中体现儒家的思想和主张。法律的儒家化是始于汉代,汉武帝时春秋决狱为其标志性的开始。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事实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大都为儒家所制订。这些经学造诣深厚的名儒显贵们,借广泛参与制订法律之机,以礼入法,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正如陈寅悟先生所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儒家化的晋律影响深远,它直接影响到南北朝以至隋唐。偏安江南的东晋以及宋、齐、梁、陈,因袭晋律,虽有所损益,但不出案臼。而北魏律中的“存留养亲”制和“以爵抵罪”法,及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都是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标志性的制度,是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至此,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基本完成。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各个王朝法律儒家化的标志性法律制度

法律儒家化就是将儒家思想纳入法律体系并用以改造传统法律的过程。自汉武帝接受儒学大师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将儒家思想确定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以后,儒家所崇尚的“礼”开始成为“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的立法原则”1, “礼法融合”便成为自汉以后中国法律发展的主旋律。因此,法律儒家化就是引礼入法、礼法合流的过程,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中华法系最富特色的一个标志。魏晋南北朝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时期,我国封建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依据而制定的许多重要法律原则,都创始于1马小红:《礼与法》,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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