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说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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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

远程申报:借助网络、电话或者其他手段,将申报资料传输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上门申报:纳税人带着申报资料,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申报。

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本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本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

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1)认证时间: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2)认证方式: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

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3)认证结果的处理

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纳税人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待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查明原因,分情况分别处理。

2.报税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申报征收岗位”报税;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进行报税。

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

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

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金税盘、税控盘等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更加广泛,性能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行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原使用金税卡、IC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a.《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b.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

加盖企业公章

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

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

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c.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d.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e.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丢失专用发票的最新处理流程

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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