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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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填写说明:
1. Number of Original Policy
正本份数:一套保险单有两份或三份正本,都印有“ORIGINAL”字样,但在每份正本上还分别印有“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 ) 以示区别。实务中,可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使用一份、两份或三份。
根据UCP500第二十条C款规定: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时,诸如“一式两份”(Duplicate)、“两张”(Two Fold)、“两份”(Two Copies)等,可以交付一份正本,其余份数用副本单据来满足,但单据本身另作表明者外。但一般的做法是,只要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类似一式两份等说法时,也习惯提供两份正本,如果规定一式三份,则提供三份正本。
当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单的份数时,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即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2. Policy No.保险单号码:
填列保险公司指定的号码。
3. At the Request of
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CIF或CIP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即为卖方(出口商),信用证方式下指的是受益人,托收方式下为委托人。
但发生货损时,实际索赔的权益是买方(进口商),所以保险单以卖方为保险人时,卖方要在保险单的背面进行背书,以示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单的持有人,同时受让人则负担被保险人的义务。
如果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为“To Order”,则本栏可照填“To Order”,受益人亦要背书(此时一般背书多为空白背书)。
如果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Order of …Co., Ltd.”,则在本栏填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背书时填上“To Order…Co., Ltd. ”或“Claim if any, Pay to the Order of …Co., Ltd.”。
如果信用证规定“Endorsed in favor of …Co., Ltd.”,则在本栏填受益人名称为保险人,背书时填列“In favor of …Co., Ltd.”或“Please pay in favor of …Co., Ltd.”。
如果信用证特别规定以某公司或某银行为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在本栏填上所规定的名称,无需背书。
4. Marks & Nos.
标记:保险单的标记应与发票、提单等单据的标记一致。也可以只填“As Per Invoice No.×××”。
5. Quantity
包装及数量:如以包装件数计价者,则将最大包装的包装单位及件数填入;如以毛重或净重计价,可填件数及毛重或净重;如果是裸装货物,则表示其件数即可;散装货物则表示其重量,并在其后注明“散装”(In Bulk)字样。
6. Description of Goods
保险货物项目:填货物名称,应与发票、提单等单据一致。此栏也允许填列货物统称,因为发生索赔时一定要出具商业发票,这样简单地填写可使两种单据互相参照,也可以避免因疏忽导致单单不符的严重错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切单据均表明信用证号码(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d This Credit No.),则保险单上的信用证号码可在本栏表示为“Credit No. ×××”。
7. Amount Insured保险金额:一般按发票总金额的110%投保。信用证项下的保险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未明确保险金额的加成,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最低不得低于货物总值的110%,最高不得高于130%。
UCP500第34条f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不许表明最低的投保金额应为CIF或CIP之金额加10%,但这仅在CIF和CIP金额可以从单据表面上确定的情况下,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中金额较高者。
如果信用证项下系FOB价格,但运费和保险费将超支信用证金额,那么其保险金额是索汇金额(即离岸价+运费+保险费)的110%。
信用证中关于保险金额加成的表示,常见的有“…Insurance Policy For Full Invoice Value Plus 10%…”,则保险金额为CIF发票价值×(1+10%)。
当发票金额有佣金(Commission)扣除,保险金额应以未扣除佣金前的毛额计算基础;如果发票金额有折扣(Discount)的扣除,则以折扣扣除后的净额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
必须注意的是,保险金额不以辅币表示,小数点以后的金额采用进位制,无论有多少数字都上进一个货币单位。
8. Total Amount Insured
总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的大写数字,以英语文字表示,末尾应加“Only”,以防涂改。9. Premium/Rate
保费/费率:一般此栏已由保险公司印就“As Arranged”(按约定)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每笔保费及费率可以不具体表示。
10. Per Conveyance
装载运输工具:应与运输单据上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名称一致。譬如海运,则表示为“S.S.…V oy.No.×××”(S.S.--Steamship);若中途转船,且二程船名已明确,则表示为“S.S.…/***”。
譬如空运,则填“By air”或“By Airplane”;若陆运,则填“By Train, Wagon No.×××”;以邮包寄送,则以“By Parcel Post”表示;若TA T联运方式(即陆空联运),则表示为“By Train/Air/Truck”;若采用海运联运方式,则填“By S.S. ×××and Thence by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to…”。
11. Slg. On …from…to…
开航日期和起讫地点:开航日期应根据提单签发日填,但也允许填写提单签发日前5天之内的任何一天的日期,或填“As per B/L”。起讫地点也应与提单保持一致,并符合信用证要求。当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时,可填“From 装运港To目的港W/T转运港(或VIA转运港)”。如果目的港与投保最终目的地不一致时,应填作“From装运港To目的港And Thence to 投保最终目的地”。
12. Claim Payable at
赔付地点: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填列。如果信用证中并未明确,一般将目的港作为赔付地点。如果信用证规定在赔付地点后注明赔付的货币名称,应照办,譬如:Claim Payable at…in×××(the currency of invoice/draft)。
当保险包括海运和陆运险时,譬如信用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covering ICC(A) clause, including War Risks onward transport to warehouse final destinations in Salt Lake City for Full CIF Invoice Value Plus 10 Percent…”,此条款中Salt Lake City(盐湖城)为美国内陆城市,是该批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从价格条款看,为CIF旧金山,也就是说货物待运往旧金山,而非盐湖城。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以旧金山还是盐湖城作为保险的赔付地点,都会造成单证之间的矛盾。对此,惟一的办法就是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将运输目的地延伸至盐湖城,并相应地修改价格条款,将CIF旧金山改为CIP盐湖城,于是便可以将盐湖城作为保险的赔付地点。
13. Date & 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