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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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医院护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现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以及本院护
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本办法从2011 年开始实行。

2.政策依据卫生部、人事部于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3.总要求
3.1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护理人员。

3.2 学分要求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总学分不低于25 学分。

其中,Ⅰ类学分5-10 学分,Ⅱ类学分15-20 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4.学分授予标准
4.1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4.1.1 参加国家级、国际或境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
超过10 学分。

4.1.2 参加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 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省专科护士培训获得证书者按项目规定获10 学分。

4.1.3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由卫生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
小时授予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5 学分。

4.1.4 当年获得Ⅱ或Ⅲ级心理咨询师证书、公共营养师证书、临床营养师证书者,视为获得Ⅰ类学分10 分。

4.1.5 进修:经单位批准,到院外医疗机构(含境外培训)者,经考核合格,每个月授予Ⅰ类学分 5 分。

4.2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4.2.1 高一级学历教育当年获得高一级文凭:本科5 学分、硕士10 学分、博士15 学分。

4.2.2 在岗学习是指科室、大科、护理部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护理查房、病案讨论(包括医生的病例讨论)、新技术推广等。

每次授予主讲人2 学分,参加者1 学分。

全年在本科室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4.2.3 教学类学分
4.2.3.1 课堂授课老师:华西2 学分/学时;青羊校区本科1 学分/学时。

4.2.3.2 临床见习和实习的带教老师:研究生和本科生1 学分/月、大专和中专生0.5 学分/月。

4.2.3.3 论文指导:1 学分/篇
4.2.4 成果类学分: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者每年需获得成果类学分。

4.2.4.1 发表论文
国外刊物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8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5 学分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4 学分
省级刊物 3 学分
地(市)级刊物 2 学分
内部刊物 1 学分
4.2.4.2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 字授予1 学分。

4.2.4.3 科研与专利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或专利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或专利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或专利 6 5 4 3 2 学分5.学分登记和考核
5.1 学分登记手册:每人一册,自行登记,如实填写。

Ⅰ类学分项目登记需提供有效证明(学分证、学习笔记或其他相关证明);Ⅱ类学分登记需护士长或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核。

5.2 考核:每年年终由护士长对本病室每一位员工的登记手册进行统计,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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