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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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

解读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是其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解读,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的含义和作用。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或单位进行的强制性限制和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强制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 行政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一种管理措施,与刑事处罚或民事赔偿等司法程序有所不同。

3. 专属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专属权力,一般不能由其他机关或个人进行处罚。

二、行政裁决的定义与作用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行政法关系中的争议或纠纷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主要用于解决行政法务中的各类争议问题,包括行政机关与个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1. 协调纠纷:行政裁决可以协调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保障公平公正的处理行政纠纷。

2. 保护权益:行政裁决可以保护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3. 法律效力: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裁决作出,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三、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的关系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在行政法中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依存的关系。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制裁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决定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制裁,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争议行为主体或单位做出的判决性决定,以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的关系可以简单总结为:行政处罚通过行政裁决来实施,行政裁决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和依据。

结论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其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0-第十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10-第十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3、行政司法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相对人的 时间和金钱。最后,行政司法有利于及时、 快捷解决争议,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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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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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裁决法 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处理的特定争议案件的 制度,是行政司法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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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行政裁判的受案范围
商标评审委员会管辖下述六类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不予公
告不服的案件; 2、异议人对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案件; 3、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不予注册 决定不服的案件; 4、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不服的案件; 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 6、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案
行政裁决的主要客体是民事争议,如有关自然 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知识产权争议、 侵权赔偿争议等。但行政裁决的客体也包括某 些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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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一)行政仲裁与民间仲裁 民间仲裁是非国家机关的民间团体主持的仲裁,
行政仲裁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或国家行政机 关与社会团体共同主持的仲裁。行政仲裁不同 于民间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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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四)行政仲裁机构 行政仲裁机构从属于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设置 的处理和裁决特定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例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属于劳动行政管理机关, 是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处理和裁决劳动争议 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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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仲裁
(五)行政仲裁程序 1. 当事人提起行政仲裁的申请。 2. 行政仲裁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受理。 3. 仲裁前的准备。 4. 调解。 5. 作出仲裁裁决。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学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

行政行为理论是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柱石。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的4层含义1、主体要素2、职权要素3、法律要素4、外部要素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执行性(二)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三)行政行为的裁量性(四)行政行为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一、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的形式是指行政活动实施过程中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杯管理者是否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所进行的检视、调查、查验。

(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惩戒制裁,它是在行政监督检查后的一种行为方式。

(四)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便于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点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依法负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它组织。

2.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负有法律所规定的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

3.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4.行政征收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

5.行政征收具有突出的羁束性与强制性。

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类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费的征收。

3.资源使用费的征收4.管理费的征收。

(六)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点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裁决有以下特点: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裁决的含义

行政裁决的含义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主题具有法定性。

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行政裁决的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

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

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

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行政法学重点整理

行政法学重点整理

行政法学重点整理1、P2 行政: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注意:①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②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2、P4 行政的特征:①公共性②能动性和直接性③法定性④国家强制性3、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执行法律、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4、行政权的特点:①执行性②强制性③不可处分性④优益性5、P12行政法的渊源6、P17行政法的特征(1)形式上:①行政法无统一的、完整的实体法典②规范数量特别多且效力多层次性(2)内容上:①广泛性②以法规、规章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与程序相互交融7、P2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③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往往决定于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处分的限制性8、P3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①合法性②合理性③应急性④信赖保护9、P53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0、行政主体的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社会组织,而不是个人③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②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④必须能够独立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11、P81《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2、P110行政行为(1)含义: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特征:①单方意志性②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③从属法律性④强制性(3)分类①实施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ion: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ion: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适用法律规范而作出的、影响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益②法律对行政行为的限制、约束程度:羁束行政行为Strict administrative action:指法律对行为的适用条件、内容、方式、程度都有明确、具体、详细规定,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羁束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Discretion administrative action:指法律对某种行为的作出没有绝对的限制,而是规定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在一定的幅度或范围内能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行为③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的范围:内部行政行为Internal administrative action: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在行政系统内部对其隶属的组织、成员等所实施的管理行为外部行政行为External administrative action:行政主体对社会公共领域,如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事项实施的管理行为④是否属于行政主体主动依职权作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ion based on authority: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无须相对人申请即可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亦称“主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ion upon application: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方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亦称“被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⑤行政行为的结果以及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授益行政行为:行为的效果是授予相对人一定权利与利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负担行政行为:行为的效果是侵害相对人一定权利与利益的行政行为或者加重相对人负担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式行政行为formal juristic administrative action: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的方式或形式而作出的行政行为13、P120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主体要件、权利要件、法律效果要件、形式要件14、合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①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为的权限合法③行为的内容合法④行为程序合法⑤行为形式合法15、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16、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17、P135行政立法: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18、P149行政立法的监督①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19、P152其他规范性文件(1)含义: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2)特征:①主体的广泛性②效力的多层次性与从属性③表现形式的多样性④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强制性20、P158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21、P161行政征收: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2、P164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受灾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2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24、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在甄别的基础上给予确定、认证、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25、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6、P175行政裁决的种类及概念①权属纠纷裁决: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所作出的确定性裁决②侵权纠纷裁决:一方当事人侵犯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该合法权益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制止时,行政主体就此争议作出的制止侵权行为的裁决③损害赔偿裁决:行政主体对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事项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27、P181代履行: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28、执行罚: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29、行政许可特点:①是一种行政行为②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③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④是授益性行政行为⑤要式行政行为30、P187我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③便民、高效、服务原则④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请求救济权⑤确立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31、P191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①《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许可与裁决

行政确认、许可与裁决

• 五、行政许可的设定 •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 事项。
•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 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 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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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它与行政处罚有 下列区别:
• (1)两者的属性不同。 • (2)两者的目的不同。 • (3)运用的方法不同。 • (4)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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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 (一)处罚法定原则 • 这个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 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④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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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正、公开原则 •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 (四)违法程度与处罚相适应原则 • (五)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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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 •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 4.被决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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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 • 行政许可的程序为: • (一)申请与受理 • 1.提出申请。 • 2.受理。 • (二)审查与决定 • 1.审查材料。 • 2.告知并听取意见。 • 3.作出决定。 • 4.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法简答题和名次解释题

行政法简答题和名次解释题

行政法简答题和名次解释题具体行政行为名次解释1、行政指导: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相对人,采取的非强制措施,指引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2、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3、行政协定:行政主体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定4、公私合作行政5、行政委托合同6、行政规划: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职权和法定程序,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预先设定一定的方法和步骤7、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居间审查并裁决的行为。

8、行政给付:我国的狭义行政给付。

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陷入生活困境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授权,给予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给付的原则:福利国家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法治原则;国家辅助性原则;比例原则10、行政给付的特征:受益性、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依申请、义务与权力相对、物质利益11、行政征收12、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为了公益目的的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取得公民、法人和或者非法人组织财产并给予公平补偿的单方行政行为。

13、行政征收特征:主体、法定性、目的的公益性、单方性、强制性、对价补偿性14、行政征税:无偿性。

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公益性15、行政收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服务的过程中,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政行为16、行政收费与行政收税:主体;是否有偿;专款专用17、政府基金: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等向公民、法人等征收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18、我国行政收费的管理机制:目录管理、许可管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收费必须要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收支分离19、公益征收: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处于公益目的以国家强制力手段为后盾,经过公平补偿而取得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20、公益征收的特征:强制性、补偿性、公益性、法定性21、行政征用:行政主体为了排除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依据法律规定暂时剥夺相对人财产的占有、使用的权力,并举与公平补偿的行为。

行政管理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管理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一、行政法起源行政法起源于法国,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行政法起源的立法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政府行使权力时不侵害老百姓权益。

二、行政的分类及我国行政的含义行政的字面含义是指组织的执行、管理。

现代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普通行政。

公共行政是指公权力主体的行政活动,包括国家行政、公共事业组织行政、基层自治组织行政等。

当前我国在行政法上的行政仍然是指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法治化、公益性、职权职责一致性、积极性。

国家行政可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

三、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分为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五、行政组织概念行政组织是由各类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共同构成的。

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产生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实施行政管理的非政府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行政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宗教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如台办、法制办)、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如商标局、专利局)、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参事室、顾问室)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省、市(设区的市)、县、乡(镇)组成。

八、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授权组织、委托组织。

九、行政行为分类行政行为大的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孔繁华∗∗作者简介: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 王小红:«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行政裁决制度»,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4期. 2 王文惠:«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主要问题探究»,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摘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㊁行政补偿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大量存在,但立法使用 裁决 裁定 处理 申诉 等不同概念,理清行政裁决的事项范围需要具体分析.初步梳理后,我国现行立法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约22项,涉及权属争议㊁侵权争议㊁损害赔偿争议㊁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㊁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争议.设定行政裁决应遵守权力分工原则㊁必要性原则和法律法规保留原则,现行立法设定的部分行政裁决事项因违反上述原则需要及时清理或提升规范层级.关键词:行政司法;行政裁决;民事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期冀行政裁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 分流阀 的作用.行政裁决制度伴随新中国法制建设而诞生,但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经历了从繁荣到萎缩的发展变迁,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行政裁决制度的范围呈缩小趋势,这一方面与误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破坏了权力分工原则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行政裁决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 1 立法中已有的行政裁决规定被纷纷废止,多部法律法规在修改时删除了裁决条款,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新的法律不再设定裁决,转而规定调解或仲裁.行政裁决 法律称谓不统一㊁种类不明确 2 等问题导致理清行政裁决事项成为一个难题.本文以行政裁决概念为基础,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分析㊁梳理符合概念内12涵的裁决事项,并提出设立裁决范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㊁理清行政裁决事项面临的困境在理论或实务上普遍认同的,已形成固定㊁沟通典型特征即构成要件的行政行为体系 3 称为行政行为的模式.行政裁决在我国理论界已成为具有固定内涵的概念,«意见»规定,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具有 主体的行政性㊁对象的特定性和结果的非终局性 等特点.4 但由于立法和理论的差距,现行立法规范中行政裁决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需要结合文义解释㊁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基本方法排除现行立法中的非行政裁决事项.(一)立法用语概念混乱我国现行立法在 裁决 概念外,也使用 裁定 处理 申诉 等用语,其中 处理 出现频率最高,但这是 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把它理解为调解㊁裁决㊁仲裁,似乎都是可以的 . 5 面对立法用语的混乱,梳理具体的裁决事项范围需要具体分析.«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规定:拆船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㊁更换㊁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第32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在 处理 含义不明的情况下,上述两条应如何理解呢?首先,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行政裁决应进行限缩解释.行政裁决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除非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应遵守 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原则.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裁决权进行扩大解释,极易导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僭越并破坏权力分工.其次,应结合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体系解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55条规定: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16条第1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㊁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关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产品质量纠纷投诉的处理手段是调解而非裁决.最后,对比其他立法进行比较解释.«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5条虽然同样使用了处理 的概念,但其规定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立法目的来看,其明确将处理认定为具有法律效果的裁决行为.因此,将«专利法»规定的 处理 解释为行政裁决符合该条的内在逻辑.行政裁决具有法律上的效果而非事实效果,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重要区别在于行政权介入民事纠纷的强度不同,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强加自己意志的纠纷处理是行政裁决,反之则为行政调解.故前述条文规定的 处理 解释为调解更适宜.(二)行政裁决对象认识不清2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3 4 5 叶必丰:«行政行为原理»,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56页.«司法部负责人就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载司法部网站,h t t p ://w w w.m o j .g o v .c n /n e w s /c o n t e n t /2019-06/03/z c j d _236328.h t m l ,2020年3月16日访问.游振辉:«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主管»,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非合同类民事纠纷,这一范围首先将以下两类纠纷排除在外:其一,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和解㊁调解㊁仲裁或诉讼解决,«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8 建科成014号)第22条规定: 如执行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 该条所指的协议是申请评估单位(个人)与指定评估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委托评估协议书»,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应属于合同.这里虽然使用了 裁决 的用语,但不属于真正的行政裁决,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裁决的对象既不符合行政裁决已经形成的固定内涵,也违反«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即使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裁决也只能通过法律作出例外规定.其二,行政纠纷.行政主体之间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对象.«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4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法律解释首先应遵循文义解释的方法,该条使用了 裁决 的概念,那么是否属于行政裁决呢? 本条规定所指的水土流失纠纷,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涉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 6 结合«水法»(2016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将涉水纠纷区分为水利权属纠纷和一般的水事民事纠纷,前者可以裁决,而后者适用调解和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7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土流失纠纷 或者指不同区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防治职责的纠纷,或者指相对人因生产建设活动所产生的水土流失治理职责纠纷,两类纠纷中相关主体的水土流失防治职责均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因此此类纠纷中不存在基于民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此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41条规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㊁裁定.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因其纠纷主体并非行政相对人,此类纠纷属于内部行政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还应排除那些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已很难找出与行政活动完全无关的民事纠纷,但只有那些与行政管理活动 直接 相关的民事纠纷才有必要由行政权予以裁决. 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 是指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引起的私法上的争议或者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私法上的争议. 8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1990年)第5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和其他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应是 调解 .其一,民间纠纷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关系.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 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㊁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该纠纷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所引起也与行政权行使没有任何关系.其二,基层人民政府3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6 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三)»,载«中国水利»2011年第8期.«水法»(2016年修正)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㊁阻水㊁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57条规定:单位之间㊁个人之间㊁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小红:«行政裁决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对民间纠纷的处理并不具有强制性.根据该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服从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则无法强制执行.现行立法并没有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对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基层人民政府也无法就该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 其三,«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1989年),条例仅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具有 处理 民事纠纷的权力, 10 结合条例的立法目的分析,这里的处理应理解为 调解 .«人民调解法»(2011年)规定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确认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 通过调解完全可以实现争议解决的目的并实现协议内容,完全没必要再由行政机关通过裁决予以解决.可见,«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对条例规定的 处理 理解有误.(三)行政裁决与相关行为难以识别行政补偿与行政裁决的相似之处在于行政相对人都得到了特定利益.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首先,前提条件不同.行政补偿是因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裁决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其次,义务主体不同.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实行国家责任㊁机关补偿;行政裁决的义务主体是一方相对人,行政机关裁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最后,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不同.行政补偿中只存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裁决中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主体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㊁补偿主体也是行政主体,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服,争议的双方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此这里的裁决应是指行政补偿决定而非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与行政确认既存在差异又具有承接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行政登记是登记机构依法对权利归属或其他法定事项加以审查㊁记载和确认,并向社会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确权则系对权属纠纷予以裁决的行政行为,属行政裁决之列.两者之间具有实质性不同,前者起着官方证明和赋予公信的作用,后者具有授予权利㊁确定归属的法律效果.12 权4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9 10 11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法发 1993 21号,已失效)规定: 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调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761号行政裁定.属争议纠纷处理通常先进行裁决以明确权属主体,进一步通过确认予以宣告. 确认性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是裁决争议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与诉讼类似的程序,对两方或者多方之间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特别是确认或者不确认争议的请求权. 13 侵权争议处理一般先有行政确认,根据确认的结果裁决或调解纠纷.«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第34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两个行为:其一是计量纠纷的调解,其二是计量仲裁检定.根据第56条的规定,仲裁检定是指 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㊁测试活动. 仲裁检定是对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进行的 检定㊁测试 活动,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14 检定的目的是为纠纷处理提供依据.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的规定,结合«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 1987 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第15条之规定: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计量行政部门针对计量纠纷仅具有调解权而没有裁决权.表1㊀不属于行政裁决的事项序号事㊀项依㊀㊀据法条用语原因分析1拆船污染赔偿纠纷«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23条处理2汽车 三包 争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㊁更换㊁退货责任规定»第32条申诉㊁处理行政调解3科技成果转化争议«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8 建科成014号)第22条裁决合同争议4水土流失纠纷«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46条处理行政主体间争议5行政单位之间产权争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41条裁定行政内部纠纷6民间纠纷«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1990年)第3条处理与行政管理无直接关系7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第3款裁决行政补偿8计量纠纷«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第34条㊁«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 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第15条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检定行政确认5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13 14 [德]沃尔夫㊁奥托 巴霍夫㊁罗尔夫 斯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44页.一些实践部门将计量仲裁检定作为行政确认,载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h t t p://w w w.b a o t o u.g o v.c n/i nGf o/3911/141879.h t m;多数政府部门将计量仲裁检定作为行政裁决,载浙江政务服务网,h t t p://h u z.z j z w f w.g o v.c n/a r t/2014/10/24/a r t_54905_50073.h t m l,2020年5月2日访问.二㊁行政裁决事项的规范梳理有学者通过梳理2009年之前的88件法律㊁法规和规章,总结行政裁决共有16项,分布在自然资源和环境㊁知识产权以及民间纠纷三大领域.15 实践部门也在努力寻找裁决具体事项范围的答案,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处理 侵权纠纷㊁补偿纠纷㊁权属纠纷㊁损害赔偿纠纷㊁政府采购纠纷㊁国有资产产权纠纷㊁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16 然而,各地清理的行政裁决事项却不尽相同,河北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裁决事项有17类, 17 云南省公布的首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中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有13项, 18 广东省省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仅有5项.19 基于行政裁决的概念,剔除非行政裁决事项后,现行立法规范所设定的行政裁决事项主要包括:(一)权属争议裁决权属争议裁决是指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国有资产使用权发生争议时,主管行政机关确定权利归属的活动.此类纠纷主要涉及自然资源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原因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㊁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争议.可以申请裁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仅限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不包括涉及自然资源侵权㊁行政区域边界㊁土地违法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以及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类别的争议.裁决主体即主管机关具有维护国家所有权和公民㊁法人㊁其他组织使用权的职能.虽然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使用 裁决 的概念,但结合相关条文内容㊁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结果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态度,主管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处理享有裁决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裁决包括:«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 6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1516 17 18 19参见叶必丰㊁徐键㊁虞青松:«行政裁决:地方政府的制度推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9 61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 2017 8号).包括 对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进行裁决㊁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或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探矿权争议裁决㊁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㊁草原权属争议处理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㊁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㊁水事纠纷裁决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纠纷调处㊁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㊁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我省公布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载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h t t p ://i n f o .h e b e i .g o v .c n //e p o r t a l /u i ?p a g e I d=6778557&a r t i c l e K e y =6898026&c o l u m n I d =330085,2020年3月16日访问.«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细化了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其中,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裁决事项13项,涉及州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12项,涉及县市区及其部门的行政裁决事项11项,涉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裁决事项3项.主要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㊁草原权属争议处理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处理㊁水事和水土流失纠纷裁决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㊁移民安置纠纷调处㊁企业名称争议解决㊁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调处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㊁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等.«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印发‹云南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载云南省司法厅网站,h t t p ://s f t .y n .g o v .c n /s f x z y w /98911.j h t m l ,2020年3月16日访问.分别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㊁土地㊁林地权属争议调处㊁探矿权人㊁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㊁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载广东政务服务网,h t t p ://w w w.g d z w f w.g o v .c n /p o r t a l /a f f a i r s -p u b l i c -d u t y -t h e m e r e gi o n =440000,2020年3月16日访问.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22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㊁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16条规定草原所有权㊁使用权争议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水法»(2016年修正)第56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可以申请裁决的水事纠纷是指水利权属纠纷,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20 «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49条以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第23条规定探矿权人之间㊁采矿权人之间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国有资产产权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之间㊁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㊁国有企业之间等主体因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争议由有权行政机关确定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属的活动.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 1993 68号)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㊁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㊁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现行立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产权争议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3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㊁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上述两个办法均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有权 裁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可见其将裁定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二)侵权争议裁决侵权争议裁决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在查处和制裁行政违法的同时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学者称之为 同源性行政裁决 ,即 行政主体行使专属职权㊁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与裁决的民事争议皆系同一事件所引起的行政裁决.21 侵权争议中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原因是相对人的同一个行为侵犯了双重法益,针对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必须查处,行政机关认定相对人是否侵权的目的是查清行政违法事实㊁维护行政法律秩序;针对行政违法的处理手段通常是命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㊁根据违法程度做出行政处罚;针对民事侵权的处理结果是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存在即责令停止侵权.责令承担民事责任与作为行政命令的责令改正行为表面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 适用法律㊁维护的利益㊁行为属性㊁启动程序㊁法律关系㊁行为指向和立法功能 等方面存在区别. 22 责令停止侵权 的目的是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及时性的需求.根据现行立法规范,侵权争议裁决事项包括专利㊁商标㊁植物新品种㊁企业名称和医疗机构名称侵权争议:«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5条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60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39条第3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㊁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可以责72 行政与司法之间:行政裁决范围的厘定与反思20 21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肖泽晟:«行政裁决及法律救济»,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胡建淼㊁吴恩玉:«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的行为。

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一、行政复议制度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

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总务-第三章行政法 精品

行政总务-第三章行政法 精品
C
3、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各种行政处罚
不可设置行政拘留
不可设置行政拘留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多选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有(
A.犯罪与刑罚 B.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剥夺 C.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D.外贸的一般制度
)。
BD
单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单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 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 一项要求?( ) A. 合法行政 B. 合理行政 C. 程序正当 D. 诚实守信
A
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 D.没收非法时产
)的行致处罚只能由法
C
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与管辖
(1)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单选 住在甲县的王某,在乙县生产伪劣商品经过丙县运输到
D
二、行政行为分类
以调整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1.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
对象不确定 反复适用 不可诉 准立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
作出的处理决定。
多选 下列选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
A.交通局发布《桥道收费管理办法》 B.教育局向李某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C.农业局与张某签订《粮食收购合同》 D.税务局向孙某送达《个人所得税缴费通知》
(三)非行政主体: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第七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给付的内容。 行政给付的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 )物质上的权益。 (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2.行政给付的形式。 行政给付的形式。 (1)抚恤金。 )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救济、福利金。 )社会救济、福利金。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一)行政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仲裁组织应当事人的申请, 按照仲裁程序对特定类型的争议作出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1.是附设在行政机关中的仲裁机构 2.是特定类型的争议 3.是法定仲裁 4.有专门的仲裁程序 5.不具有可诉性。
(二)行政仲裁的种类
• 1.劳动争议仲裁 • 2.人事争议仲裁
第七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1.法定性。 法定性。 法定性 2.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3.无偿性。 无偿性。 无偿性
(二)行政征收的种类 1.税。 2.费 2.费。 (三)行政征收的程序 1.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 1.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 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 2.缴纳鉴定。 2.缴纳鉴定。 缴纳鉴定 3.缴纳申报。 3.缴纳申报。 缴纳申报 4.款项征收。 4.款项征收。 款项征收
三 行政调解
• 行政调解是特定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 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 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 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或特定 行政争议(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
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 的关系
【小结提升】 小结提升】 对于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对于行政给付 、 行政奖励 、 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 来讲, 要不要遵循严格的法律保留, 来讲 , 要不要遵循严格的法律保留 , 法律保留的事项 包括哪些等,都值得学习者进一步思考。 包括哪些等,都值得学习者进一步思考。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篇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对行政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和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实施。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变更必须补偿对方信赖损失。

5.法律优位: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

6.法律保留:某些事项专门保留给法律,只能由法律而不得有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7.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的、以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为其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8.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1.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特定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12.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高中政治统编版:解析三大诉讼

高中政治统编版:解析三大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 检察院在提起公讼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 提出并附带解决的,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课堂小结
解析三大诉讼
诉讼及 其特点
1、诉讼的含义及地位 2、诉讼法及诉讼的特点
公权姓 程序性 强制性 终局性
诉讼的主 要类型
诉讼的类型及差异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知识拓展:《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 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 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2、诉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
诉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多元化解决体系中,诉讼处于主导性地位,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最后途径。
× 3、刑事诉讼法就是刑法,民事诉讼法就是民法。(

√ 4、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是用来规范诉讼活动和程序的法律。( )
√ 5、诉讼意味着对国家意志及其法律权威性的接受和服从。(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
诉讼目的 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纠纷(民告民) (民告官)
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自诉:民告民;公诉:官告民)
诉讼主体 举证原则
双方当事人都可 以提起诉讼
通常谁主张权 利,谁负有举 证责任
只能◆是自由诉行:政是相指对被人害提人起或除其自法诉定案代件理由人自、诉近人亲提属起为诉了讼追

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讲座
2010.11.08
一、行政执法基本理论
(一)行政执法概述 (二)行政执法原则 (三)行政执法要件 (四)行政执法效力
(一)行政执法概述
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 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 的目的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 括具体行政行为。
(1)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和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羁束); 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范围、方式、种类等有 一定幅度(自由裁量);----违法或不当。救济权 。
(2)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
(3)需要受领与不需要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
(4)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意思表 示“合意”,行政合同。
(三)(非许可)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审批,我市主要由审改办负责确 认,并以政府文件公布。
(四)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
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 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许可联系密切。常为一行为两步骤:如食品商 贩,健康证明,从业许可。
复议、诉讼) 3、约束力 必须履行义务,行政执法主体也有义务执法。 4、执行力 依法强制或提请法院强制执法。复议或诉讼不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依据的概念及特点 (二)依据的种类 (三)依据的效力 (四)依据的适用
(一)依据的概念及特点
什么是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
(4)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核心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一、行政(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1.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2.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外交、安全活动说(2)其他权力排除说(3)国家目的实现说(4)国家意志执行说(5)国家事务管理说(6)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职能说(二)行政的含义本书对行政的含义作如下表述: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2)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三)行政的特征行政的特征就是指行政自身内在的规定性,即使行政与非行政相区别的要素。

概括地讲,行政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行政的类型行政的类型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进行的分类。

在我国的行政理论与实践中,人们对行政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将行政划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等等类型。

(2)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

(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

二、行政法(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这种观点以19世纪初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J o h n A u s t i n)为代表。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人数较多。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

(4)行政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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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主题具有法定性。

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行政裁决的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

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

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

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行政裁决的种类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1、侵权纠纷的裁决。

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制止和决定赔偿,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裁决。

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依法做出强制性赔偿裁决。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补偿纠纷的裁决。

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

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涉及到补偿的还有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产生损害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赔偿。

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如《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处理,就是行政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6、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7、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

所谓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

如《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⑵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⑷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8、民间纠纷的裁决。

如国务院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

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编辑]行政裁决的原则1,合法原则。

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

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

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

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2,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

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定程序。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

3,回避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

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4,调解原则。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

调解在中国有肥沃的土壤和无限的生命力,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

5,职能分离原则。

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

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

6,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编辑]行政裁决程序依法行政包含着程序合法,要通过立法规定行政裁决的程序。

行政实体法更多的是赋予行政主体公权力,限制私权利,而行政程序法恰恰相反,它对行政主体的活动设置一些约束性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相对人的私权利,通过程序法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平衡。

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

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立案。

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

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

4、答辩。

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决。

对方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5、审查。

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

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性争议是必不可少的。

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6、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

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7、执行。

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行政裁决的救济1、关于行政复议问题目前对于行政裁决是否能提起行政复议,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行政裁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裁决是对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处理,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其他处理”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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