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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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

下文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建设服务基层、管理基层、服务群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由街道(乡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管理、服务、党建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绩能,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确保廉洁高效。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保障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街道(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发挥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聘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和学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岗位性质和要求进行配置,并按照岗位责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对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执行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三)负责辖区内的党建、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等工作;(四)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五)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发展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为居民排忧解难;(六)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七)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八)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九)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十一)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社区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社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社区人员工作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社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2. 应聘者提交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3. 进行笔试、面试等选拔环节;4. 确定拟录用人员;5. 进行试用期考察。

第八条录用标准:1.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4. 身体健康,能适应社区工作。

第四章培训与教育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培训内容:1. 政策法规、业务知识;2. 服务理念、服务技能;3. 社区管理、社区服务;4. 心理素质、沟通技巧。

第十一条培训方式:1. 内部培训;2. 外部培训;3. 在岗培训;4. 交流学习。

第五章工作职责与考核第十二条社区工作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工作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社区管理规定;2. 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社区居民需求;3. 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居民安全;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考核办法:1. 定期考核,包括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团队合作等方面;2. 年度考核,综合评价社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3. 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第六章奖惩与激励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形式:1. 物质奖励;2. 精神奖励;3. 晋升机会;4. 评优评先。

滨河街道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滨河街道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滨河街道社区工作者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健全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滨河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13个社区的“两委”委员和大学生社工。

二、考核办法年度考核由年中考评、年末考评构成,年中考评得分占年度考核得分的40%,年末考评得分占年度考核得分的60%。

(一)年中考评(占40%)年中,社区工作者对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填写《社区工作者年中考评登记表》(附件1),其中,社区副职及一般人员由社区书记(主任)签署考评意见并评分;社区书记(主任)由包居领导签署考评意见并评分。

相关登记表由社区存档。

(二)年末考评(占60%)年末考核成绩为考核德、能、勤、绩、廉的考评成绩,占考核成绩的60%。

年末考评由社区自行组织。

要求成立专门的考评组。

考评组由街道包居领导、包居干部、街道业务科室、社区书记(主任)、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考评组根据社区工作者全年工作情况和平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填写《社区工作者年末考评量化表》(附件2)。

(三)考核评定社区组织两委班子成员依据年中考评和年末考评得分进行综合评价,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社区工作者填写《滨河街道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由社区负责人、包居领导签署考评意见后于年度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内将纸质版报街道党工委办。

街道党工委根据社区推荐情况经班子会最终议定考核等次。

出现以下情况不参与年度考核:(1)年度休假累计达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2)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3)入职不满半年的人员;(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不参与考核的人员。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每个社区的优秀等次社工比例按15%计算,小数点之后的名额不计,各社区小数点相加得出的名额,由街道党工委最后研究决定进行再分配。

职务晋升奖惩: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工作者奖惩、续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2020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2020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2020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涉及社区居民的福利和安全。

为了加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制定了《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2020》。

二、工作岗位与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管理、安保、信息采集等。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1. 社区管理:负责解决居民的问题,处理纠纷,维护社区秩序。

2. 安保工作:负责社区安全,巡逻巡查,及时报告和处置异常情况。

3. 信息采集:收集社区居民的需求和反馈,提供给相关部门参考和改进。

三、选拔与培训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和培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格人员进入社区工作岗位。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资格要求:身体健康,具备基本的社会工作能力,无犯罪记录。

2. 岗前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课程,包括法律法规知识、沟通技巧、危机处理等。

3. 进修机制:定期组织持续性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四、工作机制与权责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其权责:1. 工作协调:社区工作者应与社区居民、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等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2. 工作记录:社区工作者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工作情况,包括问题处理、事件发生、居民需求等。

3. 信息共享:社区工作者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维护社区秩序和居民权益。

4. 权责明确:社区工作者应根据工作职责,履行好巡查、仲裁、协调等工作,及时报告上级。

五、考核与激励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应以工作实绩为基础,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同时,合理设计激励机制,激发其对工作的热情和动力。

具体措施包括:1. 考核指标:综合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处理效率、居民满意度等指标。

2. 激励机制:设立奖励制度,表彰先进个人和团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3. 培训提升:为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提供晋升机会和专业提升培训。

六、法律保障与监督机制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是社区管理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管理办法对于社区的良好运行和居民的福祉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草案。

一、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1. 社区“两委”成员职责:- 负责社区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参与并指导各项社区工作的实施;- 组织召开社区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协调解决社区内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居民诉求和社区发展需求。

2. 专职工作人员职责:- 负责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和文化建设工作;- 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做好居民档案管理和居民权益维护;- 协助社区“两委”成员开展各项工作。

二、选拔任用和信任机制1. 社区“两委”成员选拔任用:- 通过居民推荐、社区业务能力考核等方式确定候选人;- 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两委”成员;- 具备必要的职业、道德素养,担任过社区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2. 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录用:- 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根据职位需求和招聘标准,进行联合面试和综合评定;- 符合条件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岗前培训。

3. “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信任机制:- 任期制度,每届任期一般为3至5年;- 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和绩效评估;- 工作表现优秀者,在居民代表会议中可以有连任机会。

三、培训和考核机制1. 为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 包括政策法规、社区管理、服务技能等培训内容;- 通过组织学习班、培训讲座、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培训; - 定期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效果评估。

2.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根据各职位的具体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通过定期考核和督导,评估“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 根据考核结果,采取激励和奖惩措施。

四、权责明确和监督机制1. 确定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权责边界:- 明确职责范围和权限;- 合理分工,全面负责,相互配合。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本着以建设特色社区为重点,以抢抓软硬件建设为基础,以提高社区为民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为宗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全面推动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稳定等各项工作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一、责任制度。

社区实行支部书记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主任负责社区内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各负其责。

二、学习制度。

街道社区办每年在春秋两季最后一个月组织两次社区成员培训班。

社区支部书记组织本社区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将学习情况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每个星期至少组织一个半天的学习, 做好学习内容登记,每位成员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重点学习内容写好心得体会。

三、签到制度。

社区人员实行一天两签到制度,不得代签,如发现代签,则视为无故不到。

每个月的月底将签到复印件报到街道社区办备案。

四、考勤制度。

严格上下班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

(周一至周五上午8:OO--12:00,下午夏季3:00--6:30;冬季2:30--6:00)不迟到、早退,有事采取请销假制度,由社区主任负责管理、登记。

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一月内超过三天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累计误工一个月视情况劝其辞职;因病请假,超过医嘱时间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连续三个月还不能康复或累计五个月的给予劝退。

对旷工、迟到、早退、挑拨离间同志关系、搞不团结、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做出劝其辞职。

五、请销假制度1、社区成员因事请假每月不超过三次,请假时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申请病假住院必须有医院诊断书,视具体情况确定病假时间。

2、直系亲属红白喜事需请假,红事提前申请准予3—5天假期,白事准予一周假期。

婚假、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3、主任请假一天,包片领导批准;两天(含两天以上)经包片领导同意,街道办两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社区办备案,程序以假条为准。

XX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社区工作人员能力提升,规范社区工作人员合理流动,强化人员管理,结合XX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人员,包括XX街道辖区内的各社区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干部和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街道或按有关政策安排到社区的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聘用、借用、交流第四条街道结合社区实际,为社区聘用与其工作相当的社区工作人员。

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可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街道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可为社区设定社区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等职位,各职位之间可兼职。

第六条街道新聘用社区人员时,拟新聘请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德高尚,为人和气,办事公道,适合做群众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口齿清楚,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能够熟练操作电脑。

3、具有为基层群众服务的基本知识和常识。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5、年龄25周岁以上,热爱社区工作。

6、社区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聘用社区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并经过考察合格,方可聘用。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和面试一般由街道组织。

笔试和面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分数以上,否则不予以录用。

第八条新聘用社区工作人员,经过考试、考察、体检等合格后,经过街道党政办公会研究择优录用。

新聘任的社区工作人员,其试用期为3个月。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终止试用,不予聘用。

第九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社区借用优秀工作人员。

被借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参照社区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执行。

第十条社区工作人员可根据各社区实际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交流,但交流时要考虑本人对社区工作的熟悉情况和适应情况慎重进行。

社区工作人员交流一般在年度末或者届满前进行。

街道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人员交流。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对社区工作人员需要交流的,可征求社区主要领导或者本人意见。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区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职责与权限1. 社区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履行社区工作任务,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区秩序,开展社区活动,解决居民问题等。

2. 社区工作人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工作计划,采购物品和材料,调配工作人员,组织社区活动等。

三、招聘与培训1. 招聘政策:社区工作人员的招聘应该根据公平、公正和能力的原则进行,选拔合适的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

2. 培训机制:社区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工作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能力。

四、考核与奖惩1. 考核方式:社区工作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指标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服务态度、工作积极性等。

2. 奖励制度:对于工作表现优异的社区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如表扬信、奖金等。

3. 惩罚制度:对于违反工作规定、服务不到位等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惩罚,如口头警告、罚款等。

五、工作安排与管理1. 工作计划:社区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有效利用时间。

2. 工作记录: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记录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展,以备查阅和评估。

3. 工作督导:社区工作人员应接受上级领导的督导和指导,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汇报工作进展。

六、保密与诚信1. 保密原则:社区工作人员应对工作中涉及居民个人信息等保密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2. 诚信原则:社区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七、纠纷处理1. 内部纠纷:社区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上级领导请示解决。

2. 居民纠纷:社区工作人员在处理居民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社区管理部门所有。

3. 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街道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街道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街道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增强社区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理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很重要。

店铺今天为你整理了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篇一一、社区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1、为方便服务社区群众,强化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是本社区常住居民。

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就不能担任社区工作人员。

2、现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迁出本社区居住,应取消其社区工作人员资格及所享受的补贴待遇。

3、禁止社区工作人员迁往其他地方居住,办事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一经发现社区工作人员有跑通勤、两头跑行为,按迁出本社区居住处理。

二、社区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要求1、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照社区的要求,参加各项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2、参加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

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的应用软件。

3、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要求1、热爱本职工作,有自我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履行好工作职责。

2、熟悉所分担的工作任务、性质、状况、部门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标。

准确掌握所分担工作要求的全部数据信息。

3、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做好半年和年终总结并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

四、社区工作人员入户管理要求1、社区工作人员要重心下移,深入社区,与居民“打成一片、融为一体”,建好居民小组网络,选好居民小组长,进行登记造册。

2、社区定期对入户情况进行检查,对入户不到位,调查结果不实,弄虚作假的,按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篇二一、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1、党委政府安排、或指派任社区干部职的社区干部。

2、为方便服务社区群众,强化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是本社区常住居民。

3、现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迁出本社区居住,应取消其社区工作人员资格及所享受的补贴待遇。

二、社区干部、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要求1、社区各项工作要在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委会领导下进行,每位社区工作人员都要服从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张家口市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行为,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能上能下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2022年通过公开招考新录用的30名社区工作者。

二、管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

三、社区工作者的待遇社区工作者与街道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月工资1040元,交养老保险。

四、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一)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不散布有损街道、社区形象的言论,执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决议或意见,认真联系社区工作实际,协助街道社区做好各项工作。

2、热爱社区工作,树立大局意识,提倡团结协作精神,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处处以大局为重,齐心协力做好工作,自觉维护社区居委会的整体利益及班子团结和谐。

3、认真负责,严于律己,工作务实,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做社区建设的带头人和居民群众的贴心人。

4、作风正派,办事严谨,坚持原则,接受监督,联系群众,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问题和纠纷。

5、热心群众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接待居民、办理居民事务时,要热情、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规、按政策,公道办事。

6、按照包片负责的分工,经常主动地深入社区居民当中了解民情民意,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7、熟悉掌握社区居民、辖区驻街单位基本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能服务、有实效。

8、加强学习,丰富知识,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自身全面素质。

9、组织、协调开展社区区域性共建活动,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团结和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参与社区自治,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10、协助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各项工作。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五)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社区工作者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人口数量等确定,保持适当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专职,委员可专职也可兼职,兼职委员应为本社区居民。

社区工作站按照每300至500户居民配置1名专职社工,并在每个社区配置1名物业管理专职人员。

各区县社区工作者的数量每年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总则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工作中具有一定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社区居民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沈阳市制定了本《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二、社区工作者的条件1. 具备较好的沟通和组织能力,能够与社区居民有效沟通并协调社区内部资源;2. 具备一定的社区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居民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意识,能够以居民的利益为先导,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4.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较大的工作压力;5. 具备相关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三、社区工作者的职责与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居民的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解答咨询,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办理各类证件等;2. 社区工作者有权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3. 社区工作者有权依法采集、使用和保护居民的个人信息,但必须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4. 社区工作者有权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社区工作者的管理1.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相关信息应在社区公示,并进行相应的面试和考核;2. 社区工作者应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3. 社区工作者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4. 社区工作者应按照工作计划和服务目标开展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5. 社区工作者应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居民的个人信息和涉及社区的内部信息。

五、社区工作者的奖惩制度1. 对于履职尽责,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工作者,可给予表彰、奖励;2.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失职行为严重的社区工作者,应按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

六、社区工作者的保障与优待1. 社区工作者应当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2. 社区工作者应当享受住房、医疗、培训等方面的优待政策;3. 社区工作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社会保障赔偿。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引言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机构中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社区工作者在社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社区生活的组织、承载社区居民服务的职责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范围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适用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机构的社区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三、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社区工作者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或歧视任何社区工作者。

2. 尊重人权:社区工作者的人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3. 秩序井然:社区工作者应遵循管理规定,维护社区秩序,确保社区居民的安全和福祉。

4. 公开透明:社区工作者管理应公开透明,社区居民有权了解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四、职责与权利1.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1) 组织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促进社区居民的参与和共建;(2) 组织社区服务活动,提供社区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3) 协助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完成相关任务;(4) 监督社区环境,及时报告问题,做好记录;(5) 积极参与社区安全维护工作,确保社区安全稳定。

2. 社区工作者的权利:(1)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2) 获得公正公平的工作评价,享受相应的待遇;(3)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制定和完善;(4) 获得必要的工作资源和支持,更好地开展社区工作。

五、管理措施1. 进入管理:社区工作者需通过社区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的面试和资格审查等程序,取得相应的社区工作者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培训管理:社区工作者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 绩效管理:社区工作者应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和绩效考核,根据工作质量和效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4. 日常管理:社区工作者应按照工作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与社区居民和谐相处。

社区人员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人员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人员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提高社区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社区服务站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区人员服务管理应坚持以居民为中心,以满足居民需求、提高居民满意度为目标,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社区人员服务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人员服务档案,保障社区人员服务队伍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服务人员招聘与培训第五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社区的实际需求,招募专业、热心、负责的社区服务人员。

第六条社区服务人员的招聘应当经过面试、考核等程序,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社区服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八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人员的考核、激励和评价机制,激励其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服务人员管理第九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规范其日常工作。

第十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人员的考勤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勤管理,保证服务人员的正常出勤。

第十一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人员的奖惩机制,及时对服务人员的表现给予奖励或惩罚。

第十二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业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四章服务流程管理第十三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服务流程和规范。

第十四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提供规范、高效、有序的服务流程,确保居民的办事效率和便捷度。

第十五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对居民的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五章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价第十六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对社区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

第十八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居民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评价和意见,及时纠正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街道社区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街道社区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街道社区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社区全体工作人员。

二、人员选拔与任用第三条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3. 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5.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第五条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任用实行竞争上岗,经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等程序,择优录用。

三、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稳定;2. 负责社区日常管理工作,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3. 开展社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文明素质;4. 协调处理社区矛盾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享有工资、福利待遇;2. 参与社区管理,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培训与晋升第十条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晋升应根据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因素,按程序进行。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街道社区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制定本办法,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社区治理水平提升,确保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省、市、县等地方政府组织下,从事社区工作的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忠诚敬业,服务群众,推动社区整体发展。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环境和待遇,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施,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职业道德,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社区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技术;(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有效解决居民的问题和需求;(四)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协调工作和处理矛盾;(五)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二)开展社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法律观念和文明素养;(三)协助居民解决生活中的难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四)收集整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地方政府,促进问题解决和改善;(五)参与社区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要求,开展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可根据个人发展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职业晋升或跨岗位调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和绩效评估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条地方政府应保障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待遇、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反映问题和意见,要求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绍兴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绍兴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绍兴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组织法》和市、区有关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XX市实际,特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支委、委员、两保人员、计生专职人员、退管员、安全员、社工、综合服务员、残疾人联络员、卫生监督员等各类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规则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街道的规章制度,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顾全大局,做好本职工作,自觉维护集体的利益和荣誉。

第五条:在日常工作中要衣着整洁、庄重,接待群众要文明礼貌,周到耐心,办事有序。

坚决杜绝吃、贪、卡、要、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

第六条:积极倡导互助互学、团结友善、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坚决反对弄虚作假、阳奉阴违、不求进取、得过且过的行为。

第七条:切实加强社区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科学决策,工作要尽心尽责,坚决反对“一言堂”个人说了算的专制作风。

第八条:搞好分工协作,重要工作(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九条:实行居务公开,对凡需公开的社区事务,如低保、廉租房申报、计生指标、奖励就业、财务等均要实行公开。

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社区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本社区的工作,通报社区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好辖区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坚持每周二、五半天学习,做好学习记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相结合,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任用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进行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参加社区工作的人员,原则上按照逢进必考的要求,进行笔试、面试、综合考核(含选举)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对届中缺员的岗位,也要进行必要的考核、考察,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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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人员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指导下,在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自觉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社区工作人员要接受党员、居民的工作询问,并做出答复。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业务技能、文化知识等,参加街道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教育的培训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任职以后,必须进行上岗培训。

教育培训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两委成员主要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培训,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以及街道的各职能科室进行培训。

第八条对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

培训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各级党组织关于城乡统筹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等;(二)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服务意识、街道规范、廉政规定等;(三)基本知识培训,包括党建基本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城乡统筹和社会管理知识等。

第四章请休假与考勤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实行书面报批制度。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请(休)假1天以内须报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查,并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社区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由社区权责领导人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查,报经街道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社区两委人员在3年任职期内,每年可享受5天的正常休假,连续工龄每超过1年,增加1天假期,累计不超过15天。

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站人员休假按街办聘用人员休假执行。

请(休)假到期后及时销假。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休)假实行备案公开制度,每季度向群众公开,并报街道党政办和社事科备案。

每半年进行民主测评时,在党员代表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十条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每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社事科备案,以此作为评定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依据之一。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工作站负责人在考勤中不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该社区当年工作评优资格,并扣除社区主要负责人年终奖。

两委成员及工作站人员考勤情况由街道社事科进行汇总,涉及扣发工资及奖金的,报由党政办审查执行。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一)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发工资10元,30分钟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每次扣发工资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工资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工资。

年度内旷工连续三天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扣除年终目标奖。

(二)请假
1、病假
(1)社区工作人员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致电社区权责领导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2)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街道党政办核定后,再行给予工作安排。

(3)病假(工伤除外)全年累计超过三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20%;全年累计超过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40%;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60%,全年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80%。

(4)病假(工伤除外)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除年终目标奖的50%。

2、事假
(1)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社区权责领导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规定程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十天的,扣除年终目标奖的80%。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成都市社区班子成员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社区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一)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就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街道、社区党总支、居委会考核与社区群众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三)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四)民主评议参照《武侯区社区党组织书记民主评议试行办法》执行。

(五)民主评议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由街道党政办、社事科牵头组织,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和驻辖区单位代表参与进行测评。

(六)年度考核由个人总结,再由社区党总支部、居委会在听取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或楼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

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考核等次建议,由街道党政办综合各业务科室意见及民主评议、平时考核的结果后提出,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考核等次。

各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由各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综合民主评议、平时考核的结果后提出,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考核等次。

各社区工作人员(不含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20%。

(七)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八)社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及时在社区内公示,并作为对个人的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绩效考核为优秀,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年度考核优秀者,奖励当年本人1个月工资。

对连续3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执行《成都市社区班子成员考核奖励办法》。

第六章纪律与惩戒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二)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和其它非法活动;
(三)玩忽职守,不服从工作分工的安排,贻误工作;
(四)对组织安排布置的工作缺乏执行力,履职不到位,重点工作推动不力;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群众;
(六)滥用职权,侵犯社区、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七)作风专断,党务、居务大事不召开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的;社区财务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不按规定公开党务、居务和站务或党务、居务、站务公开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十)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喝酒、打牌、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等;
(十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二)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
(十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应当给予惩戒;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惩戒。

第十六条惩戒分为: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诫免、停薪、停薪停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一)诫免谈话: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轻微的或者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免谈话。

(二)通报批评: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轻的或者民主测评连续两次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20%,或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诫免: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重的或者民主评议连续两次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30%,或年度考核一次不称职的,给予诫免。

诫免时间为2个月,诫免期工资按60%计发。

(四)停薪:诫免期满仍无法改正的,或者民主测评连续三次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30%,或年度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扣除年终目标奖。

(五)停薪停职:年终考核两次不称职的给予停薪停职处理并劝其辞职。

(六)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违背十四条所规定的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成都市社区党组织成员班子成员罢免试行办法》予以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第七章辞职与卸任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人员辞职,应按照《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及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辞职的换届卸任的,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武侯区**街道党政办、社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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