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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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范文

律师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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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律师们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疑难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争议纷呈的事实情况,以及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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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
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有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
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
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
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守则.doc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守则.doc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制度为了提高所有律师的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取长补短,为此,经本所律师会议讨论研究,制订本制度。

一、讨论案件的范围:1.拟做刑事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有立功、自首情节的案件;3.刑事案件中属于刑法修改后新定罪名的案件;4.刑事案件中属于罪与非罪难以定性的案件;5.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6.有较大影响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和团伙犯罪案件;7.经济、民事案件中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8.在新型领域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案件;9.在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中属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10.在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诸类案件中,存在案由、主体、管辖、是非责任、法律适用等难以确定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11.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12.承办人员提出讨论的案件及其他要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讨论案件时间:1.每周星期日下午2时至5时的学习时间;2.根据登记讨论案件的数量和缓急情况,临时由主任确定讨论案件的时间。

三、参加讨论案件人员:凡本所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四、讨论案件方法:1.建立讨论案件登记簿,由承办案件的律师先向本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口头申请,经主任同意后,即按“讨论案件登记簿”上的规定项目进行逐项登记。

2.登记后,由本所主任,根据案件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3.在讨论案件时,一般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对少数复杂案件要事先草拟打印成书面汇报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4.讨论案件由主任主持、发动大家,各抒己见,力求通过讨论对案件取得共识。

对少数人的意见也要予以重视。

总之,通过讨论案件,起到既解决了案件的实际问题,又提高了律师的业务水平,达到一举两得的目的。

5.指定专人对讨论案件发表的各种意见进行记录,并将该讨论记录做为本案案卷归档材料之一。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仲裁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仲裁员提出,仲裁院主持并邀请法官、律师、仲裁院仲裁员参加讨论。

三、仲裁员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案件申请人为一方十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
2、仲裁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
3、在省、成都市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案件;
5、涉及农民工或开启绿色通道的案件;
6、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

7、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8、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9、承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五、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仲裁员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本所实行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本所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应先举行议案会议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后,再开始律师业务承办活动。

3、下列案件属重大、敏感案件:(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四)涉外案件;(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议案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召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5、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案情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向主任提出。

6、议案程序:(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7、议案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8、议案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归入卷宗。

9、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议案会议记录应作为承办方案附件。

10、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11、承办律师不按本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12、重大、敏感案件由承办律师拟定汇报材料,经主任审定后,由案管中心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备案。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立案人员在受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讨论。

第二条设立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心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律师参加。

第三条讨论案件的范围:
1.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疑难案件或者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访案件;
4.立案人员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区法律援助中心(处)请求给予指导的案件;
5.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社团移交办理的案件;
6.中心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立案人员在评案三日前,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法律依据、个人意见、争议焦点等提交评案小组。

第五条评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案小组形成的意见,立案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向小组汇报执行结果。

第六条讨论意见记录,应由参加评案的小组成员签名。

第七条会议记录人员应将案件简况、讨论意见及结果登记归档。

第八条本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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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办案质量,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团队力量,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第三条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各类案件。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二)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三)刑案中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四)案件具备涉外因素的;(五)案件涉及资产重组、破产、公司上市、改制转制的;(六)案件属技术性很强的;(七)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为该案须集体讨论的,应及时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任决定是否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条主任根据案情,确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组织多次讨论。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于讨论前(3-5日内)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将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七条讨论由主任主持,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就其中的法律关系、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与会律师应认真研究案情,针对案件焦点和疑难点展开讨论,积极发言。

第九条主任应总结讨论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办案建议应代表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受办案建议的,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它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十条讨论会应由专人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业务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
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和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法律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论并分工承办
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指人民1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案件/项目
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析、意见和建议,并在主管律师上承办其中部分业务。

该重大/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建议
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

事务所根据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分工负责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纪委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不
时作出修订
七、本规定____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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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本所律师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设立业务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所合伙人组成,委员会的工作由事务所合伙人选定负责人。

专业委员会对本所各专业部门有义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权对重大业务问题代表本所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情况,可以邀请本所其他律师或本所以外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人士组成研讨小组,共同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标的巨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案件:1、法律关系复杂,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2、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案件;3、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4、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承办律师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5、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6、承办律师无成熟办案思路的案件;7、当事人一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8、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9、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10、涉及新类型的案件;11、有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事务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主任根据案件的涉及专业情况确定主持人和参加讨论的成员,并确定讨论时间,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集体讨论应安排在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之前不少于七天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1、承办律师向研讨小组介绍案情。

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2、承办律师详细说明代理或辩护思路和策略;3、参加讨论的成员对案件展开讨论;4、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

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

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

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二○○五年八月一日。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小板子)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小板子)

法律援助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试行)
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机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属重大疑难案件:
1、涉及群体性的案件;
2、影响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案件;
3、案情复杂,办理难度大,涉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案件;
4、在定性、主要证据确认或适用法律方面疑难、复杂、典型的案件;
5、上级有关部门批转、领导批示的案件;
6、涉及港、澳、台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跨地区、跨省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9、新闻媒体追踪报道的案件。

10、适用法律难以认定,或政策界线不明确的;
11、对老上访户的疑难案件的处理;
12、其他疑难重大案件。

二、解决办法
1、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汇报。

2、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及时上报上级法律援助机构。

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3、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可以召开案件讨论会。

讨论会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决定并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讨论会由承办人员负责记录,并将记录入卷。

4、讨论会形成的意见、方案,承办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应当采用。

5、承办人员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报告。

6、承办人员办结重大疑难案件后,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题汇报,有条件的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并做好案件归档等工作。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依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十一、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制度。

十二、本制度四、五条所列案件是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指示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

十三、本所律师在承办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汇报。

十四、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十五、内勤在办理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

十六、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我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如下:一、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后再继续工作。

讨论范围包括:1.办理诉讼法律事务中的疑难案例及我所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问题;3.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问题;4.律师业务中的其它法律问题;5.涉及我所主要业务的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

二、集体讨论会的例会时间,是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举行,全所律师应出席。

会议由所专职律师轮流主持。

三、律师在提交集体讨论问题时,本人应出席会议,在会议前三天,将下列书面资料交给主持人:1.情况简介;2.必要的资料和证据;3.列出需要讨论的问题。

提交讨论问题的律师应作好涉及所提交问题的讨论记录,并应列入卷宗归档。

四、主持人职责:1.负责召集会议;2.确定会议议程安排。

五、主持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自选安排委托所内其他专职律师代为主持会议。

不能参加会议的律师,应向主持人请假。

六、本制度适用于我所专职律师,特邀律师、兼职律师以及我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doc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doc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第一、意义集体讨论是活跃思维、激发智慧的有效方式,是解决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重要方式。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律师之间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规避风险。

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事务所律师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的集体讨论程序和方式,强化律师团队协作,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正公平。

第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情况。

第三、集体讨论程序(一)组织程序1.在事务所收到一个重大或疑难案件后,责任律师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律师开展初步研究。

这些律师必须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

并记录下每个律师的初步见解和思路。

2.当责任律师认为必须组织全体律师交流并共同分析案件材料时,需要向管理层报告并需要经过管理层的批准后才能开展。

3.要确保律所的知识面和资源充分利用。

具体流程为律师各自在处理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案件有疑虑,请在对应的群组发起讨论提问,律所其他的成员都可以在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破解解决方案,筛选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所成立专门的解决方案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3名经验丰富、资历充足的律师组成,最终评估可行方案,并向律师团队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讨论程序1.集体讨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短信、邮件、群组等方式进行,但必须充分记录讨论内容,并存档留存。

2.集体讨论将充分听取和充分尊重各个律师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和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或提出解决方案。

3.集体讨论中,律师之间应当保持意见分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私人恩怨、偏见和主观臆断。

4.在集体讨论中,律师应该注意重心和谐,相互尊重和求同存异。

(三)讨论记录1.律所责任律师应该记录下每次讨论的时间、地点、讨论人员、讨论的重点内容及讨论结果等相关信息。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律师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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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及时、正确受理和处理案件,保证执法部门行为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复杂疑难案件;
(二)、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行政处理案件;
(四)、重大案件;
(五)、执法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二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主办执法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确须讨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法律依据,或指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供讨论;
(三)、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
(四)、形成结论性意见: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撤销案件、补充调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并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第三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三)、执法部门决定或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由三里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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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本所律师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设立业务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所合伙人组成,委员会的工作由事务所合伙人选定负责人。

专业委员会对本所各专业部门有义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权对重大业务问题代表本所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情况,可以邀请本所其他律师或本所以外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人士组成研讨小组,共同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标的巨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案件:
1、法律关系复杂,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
2、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案件;
3、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4、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承办律师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5、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6、承办律师无成熟办案思路的案件;
7、当事人一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8、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
9、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10、涉及新类型的案件;
11、有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事务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主任根据案件的涉及专业情况确定主持人和参加讨论的成员,并确定讨论时间,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集体讨论应安排在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之前不少于七天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承办律师向研讨小组介绍案情。

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2、承办律师详细说明代理或辩护思路和策略;
3、参加讨论的成员对案件展开讨论;
4、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

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八条讨论会由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部门负责人主持,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参加讨论。

讨论会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代表本所专业委员会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办案建议应能代表多数讨论成员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
受办案建议的,事务所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他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九条对案件讨论的情况,要指定专人进行记录,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但研讨活动经不影响本所及本所其他律师正常办公为限。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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