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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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不按 照服 务协 议履 行服 务 的 ;
第 三 章 防治 作 业要 求
第十 二条 专业化 统 防统 治组织 应 当根据 当 地 主要农 作 物病 虫 害发 生信 息 和农业 植 物保 护 机构 的指 导意 见 , 科学 制定 病 虫害 防治方 案 , 与 服务 对象 签订 协议 , 并按 照 协议 开展 防治 服务 。
2 1 年第 5期 01
嘲 比 枫 127期 保 总第
农业政策
农作物病 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 业部 第 17 号公告 ,0 年 6 1 发布 。 51 21 1 月 7曰 )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 进农作 物病 虫 害专业 化统 防统 治, 扶持 发展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组织 , 范专业 化 规
部 门 网 站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1 }。 5 1 对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的异 议 ,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农
第 四条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农 业行 政 主管部 门负 责专业化统 防统治 的指导和监督 工作 , 具体 工作 可 以委托 农业 植物 保护 机构 承担 。
化统 防统治组织提 供必要 的病 虫害发 生 、 防治等
1 一 R
农业政舞
嘲 比 极 碌
2 1 年第 5 01 期 总第 1 7 2 期
信息 服务 , 帮助 开 展技 术培 训 , 导科 学 防控 。 指 第十一条 发生 突发性农作物重 大病虫灾害 , 各 级人 民政府依 法启动应 急 防治预案 时 , 专业 化 统 防统治 组织 应 当积极 配合 应 急 防治行 动 。
( ) 三 有关 管理制 度 ; ( ) 四 防治 队员 名册 及资格 证 书复 印件 ; ( ) 五 主要 负责 人身 份证 复 印件 ;
( ) 六 机械设 备 、 服务 区域 等其他 说 明材料 。 第八条 农 业行 政 主管部 门应 当将拟 扶持 的 专业 化统 防统 治组 织名 单在 本 部 门办公 场所 和
第五条 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组织 , 当以服务 应 农 民和农 业生产 为宗 旨 , 按照 “ 防为主 、 预 综合 防
应 当及 时调查处理 , 并将 处理结果 以适 当力‘ 式反
馈异议 人 。
治” 的植 物保 护方针 , 开展病虫害 防治工作 , 自觉
接受 有关 部 门的监督 与 指导 。
第 十 三条 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组织 应 当采用农
( ) 二 违规 使用 农药 的 ;
( ) 三 以胁迫、 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取防治费的; ( ) 四 作业 人员 未采 取作 业保 护措施 的 ; ( ) 五 不接 受农业植 物保护机 构监督 指导 的 ; ( ) 他坑 害 服务 对象 的行 为 。 六 其 第 二十 一条 各 级农 业行 政 主管 部 门可 以对
第二 十条 接 受 国家扶持 的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组织有下 列行为 之一 的 ,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
府 农业 行政 主 管部 门予 以批评 教育 、 限期整 改 ; 情节严 重 的 , 消相 关扶 持措 施 、 回扶持 资金 取 收 和设备 ; 构成 违法 的 , 还应 当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
第九条 农 业行 政 主管部 门给 予 :业 化统 防 孥
第 二章
组 织管 理 与指 导
统治组 织扶持 的 , 当与接受扶持 的 专业 化统防 应
统 治组织 签订 协议 ,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 义务 。
第六条 对具 备 以下条 件 的专业 化统 防统 治 组织 , 农业 行政 主管 部 门应 当优先 予 以扶持 :
业、 物理 、 生物 、 化学 等综合措施 开展病虫害 防治
’
Hale Waihona Puke 服务 , 按照农药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科学使用农药 。
专业 化统 防统 治组织 的服务质量 、 服务能力 等方 面进行 评估 , 服务规 范 、 对 信誉 良好 的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组织 , 当 向社 会推 荐并 重点 扶持 。 应
展社 会化 、 规模 化 、 集约 化农 作物 病虫 害 防治 服
务 的行 为 。
( ) 有健全 的人 员管 理 、 务合 同管理 、 五 具 服
田间作 业 和档案记 录等 管理 制度 。 第 七条 第 六条规 定 的专业 化统 防统 治组织 向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备案的 , 当提供 以下材料 : 应 ( ) 一 工商 或 民政 部 门注册 登记 证 复印件 ;
( ) 织 章程 ; 二 组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 门应 当按 照 “ 政 府 支持 、 市场 运作 、 民 自愿 、 序渐 进” 则 , 农 循 原 制定政 策措施 , 以资金补助 、 物资扶 持 、 技术援助 等方式 扶持专业 化统 防统 治组织 的发展 , 大力推
进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
本 办 法 的相关 要 求 ( 包括 取 消相 关 扶持 措 施 、 回扶持 资金 和设备 的情 形 ) 当纳入 前款 收 应 规定 的协 议 中 。
( ) 一 经工商 或 民政部 门注册登 记 , 取得法人
资格 , 在所 在服 务区域县级 以上农业 植物保 护 并
机构 备案 ;
一
第十 条 各级农 业植 物保 护机 构应 当为 业
统 防统 治服 务行 为 ,提升 农作 物病 虫 害防控 能
( ) 有 固定 的经营 服务 场所 和符合 安全 二 具
要 求 的物资储 存 条件 ;
( ) 有 1 名 以上经 过植物 保护专 业技术 三 具 O
培训合格 的防治队员 , 中获得 国家植 物保护员 其 资格或初级 职称资格 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丁 1 ; 名
( ) 四 日作业 能力 达到 30亩 ( 0 设施 农业 10 0
亩) 以上 ;
力 , 障粮食 安全 、 保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 和生态 环境
安全 ,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 法所称 农作 物病 虫害 专业化 统 防统 治 ( 以下简称 “ 专业 化统 防统 治” , 指具 )是 备相应植 物保护 专业技术 和设 备 的服 务组织 , 开
第 三 章 防治 作 业要 求
第十 二条 专业化 统 防统 治组织 应 当根据 当 地 主要农 作 物病 虫 害发 生信 息 和农业 植 物保 护 机构 的指 导意 见 , 科学 制定 病 虫害 防治方 案 , 与 服务 对象 签订 协议 , 并按 照 协议 开展 防治 服务 。
2 1 年第 5期 01
嘲 比 枫 127期 保 总第
农业政策
农作物病 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 业部 第 17 号公告 ,0 年 6 1 发布 。 51 21 1 月 7曰 )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 进农作 物病 虫 害专业 化统 防统 治, 扶持 发展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组织 , 范专业 化 规
部 门 网 站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1 }。 5 1 对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的异 议 ,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农
第 四条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农 业行 政 主管部 门负 责专业化统 防统治 的指导和监督 工作 , 具体 工作 可 以委托 农业 植物 保护 机构 承担 。
化统 防统治组织提 供必要 的病 虫害发 生 、 防治等
1 一 R
农业政舞
嘲 比 极 碌
2 1 年第 5 01 期 总第 1 7 2 期
信息 服务 , 帮助 开 展技 术培 训 , 导科 学 防控 。 指 第十一条 发生 突发性农作物重 大病虫灾害 , 各 级人 民政府依 法启动应 急 防治预案 时 , 专业 化 统 防统治 组织 应 当积极 配合 应 急 防治行 动 。
( ) 三 有关 管理制 度 ; ( ) 四 防治 队员 名册 及资格 证 书复 印件 ; ( ) 五 主要 负责 人身 份证 复 印件 ;
( ) 六 机械设 备 、 服务 区域 等其他 说 明材料 。 第八条 农 业行 政 主管部 门应 当将拟 扶持 的 专业 化统 防统 治组 织名 单在 本 部 门办公 场所 和
第五条 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组织 , 当以服务 应 农 民和农 业生产 为宗 旨 , 按照 “ 防为主 、 预 综合 防
应 当及 时调查处理 , 并将 处理结果 以适 当力‘ 式反
馈异议 人 。
治” 的植 物保 护方针 , 开展病虫害 防治工作 , 自觉
接受 有关 部 门的监督 与 指导 。
第 十 三条 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组织 应 当采用农
( ) 二 违规 使用 农药 的 ;
( ) 三 以胁迫、 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取防治费的; ( ) 四 作业 人员 未采 取作 业保 护措施 的 ; ( ) 五 不接 受农业植 物保护机 构监督 指导 的 ; ( ) 他坑 害 服务 对象 的行 为 。 六 其 第 二十 一条 各 级农 业行 政 主管 部 门可 以对
第二 十条 接 受 国家扶持 的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组织有下 列行为 之一 的 ,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
府 农业 行政 主 管部 门予 以批评 教育 、 限期整 改 ; 情节严 重 的 , 消相 关扶 持措 施 、 回扶持 资金 取 收 和设备 ; 构成 违法 的 , 还应 当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
第九条 农 业行 政 主管部 门给 予 :业 化统 防 孥
第 二章
组 织管 理 与指 导
统治组 织扶持 的 , 当与接受扶持 的 专业 化统防 应
统 治组织 签订 协议 ,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 义务 。
第六条 对具 备 以下条 件 的专业 化统 防统 治 组织 , 农业 行政 主管 部 门应 当优先 予 以扶持 :
业、 物理 、 生物 、 化学 等综合措施 开展病虫害 防治
’
Hale Waihona Puke 服务 , 按照农药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科学使用农药 。
专业 化统 防统 治组织 的服务质量 、 服务能力 等方 面进行 评估 , 服务规 范 、 对 信誉 良好 的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组织 , 当 向社 会推 荐并 重点 扶持 。 应
展社 会化 、 规模 化 、 集约 化农 作物 病虫 害 防治 服
务 的行 为 。
( ) 有健全 的人 员管 理 、 务合 同管理 、 五 具 服
田间作 业 和档案记 录等 管理 制度 。 第 七条 第 六条规 定 的专业 化统 防统 治组织 向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备案的 , 当提供 以下材料 : 应 ( ) 一 工商 或 民政 部 门注册 登记 证 复印件 ;
( ) 织 章程 ; 二 组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 门应 当按 照 “ 政 府 支持 、 市场 运作 、 民 自愿 、 序渐 进” 则 , 农 循 原 制定政 策措施 , 以资金补助 、 物资扶 持 、 技术援助 等方式 扶持专业 化统 防统 治组织 的发展 , 大力推
进专 业化 统 防统治 。
本 办 法 的相关 要 求 ( 包括 取 消相 关 扶持 措 施 、 回扶持 资金 和设备 的情 形 ) 当纳入 前款 收 应 规定 的协 议 中 。
( ) 一 经工商 或 民政部 门注册登 记 , 取得法人
资格 , 在所 在服 务区域县级 以上农业 植物保 护 并
机构 备案 ;
一
第十 条 各级农 业植 物保 护机 构应 当为 业
统 防统 治服 务行 为 ,提升 农作 物病 虫 害防控 能
( ) 有 固定 的经营 服务 场所 和符合 安全 二 具
要 求 的物资储 存 条件 ;
( ) 有 1 名 以上经 过植物 保护专 业技术 三 具 O
培训合格 的防治队员 , 中获得 国家植 物保护员 其 资格或初级 职称资格 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丁 1 ; 名
( ) 四 日作业 能力 达到 30亩 ( 0 设施 农业 10 0
亩) 以上 ;
力 , 障粮食 安全 、 保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 和生态 环境
安全 ,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 法所称 农作 物病 虫害 专业化 统 防统 治 ( 以下简称 “ 专业 化统 防统 治” , 指具 )是 备相应植 物保护 专业技术 和设 备 的服 务组织 , 开